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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内容的发展/刘秉勋

时间:2024-07-08 21:5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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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内容的发展

——刘秉勋


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拥有四千多年的国家发展史和法律发展史。公元前21世纪,随着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的建立,作为国家统治工具之一的“法律”也产生了。随着中国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和清等各朝代的发展,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整到完整的发展过程。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民事法律内容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并有自身独特的特点。
一、 夏商时期
我国的法律产生于夏朝,商朝开始出现民事法规,但还很简略。这从土地所有制、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有所反映,这种民事关系的调整大都归之于礼。
商朝实行土地王有制,即商王拥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奴隶主贵族通过商王的分赐而占有土地,但没有买卖、处理土地的权力,奴隶也是所有权的客体之一。
商朝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据清末学者王国维考证:商代21个王,一般都只有一个法定配偶,称为“妻”;至于妾,则地位低贱,数目较多。商朝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史记?殷本纪》称:“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小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说明王位的继承者必须是嫡亲长子。
二、 西周时期
西周,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也日益活跃,除礼之外,还有“八成”、“六约”等涉及民事、诉讼方面的成例或法规。“八成”中有“听闾里以版图”等调整土地、借贷、买卖关系的法律规定①。
周王对土地和奴隶具有最高所有权,但奴隶主贵族逐步取得了处置土地的权力,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可以将土地用作赔偿、出租、赠与和交换。如《?鞫γ?芳窃卣曜蹇锛镜磷?鞯暮蹋保帮觯??倥芯隹锛疽浴疤锲咛铮?宋宸颉迸獬?鳌?br> 西周已有各种契约行为出现,其中买卖契约称“质剂”,《周礼?天官?小宰》记载:“听买卖以质剂”;债务契约称为“傅别”。
和商朝一样,西周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礼来调整,但规定比商朝具体明确,它要婚姻成立必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要达到婚姻年龄;须是异性相婚;要履行“六礼”程序。可见,和现代婚姻制度相比,也有一些相似之处。西周的继承制度仍然严格执行嫡长子继承制。
三、 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在这时期,民事法律内容也比以前有了很大变化。这表现在: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更广泛化,不仅包括王公贵族和奴隶主,还包括一些农民;奴隶本身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越来越淡化,逐渐演变为自耕农。
四、 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确立的早期阶段,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之相关的民事法律内容也日益完善,这表现在: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内容之一的所有权也与以前有所不同,它不仅包括官私土地的所有权,而且包括土地之外的其他官私财产的所有权。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载:偷摘他人桑叶,价值不到一钱,就要依法罚服徭役30天。
婚姻制度的规定有两个基本特征:一)加强了国家对婚姻制度的行政控制和调节作用。不仅规定男女双方结婚须经过官方登记认可,而且规定婚姻关系解除也须经官方登记认可。二)婚姻制度虽然仍然维护封建夫权,造成男女不平等,但也对夫权有一定的限制,例如:秦律明确规定,男方不得任意伤害妻子;秦律允许妻子揭发控告丈夫的一般性犯罪。
经济法规逐渐丰富。如在出土的云梦秦简中,就有这方面详尽的材料,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和《效律》等,其内容涉及农、牧、工、商等各方面。
五、 隋唐时期
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经济水平空前发展,与经济生活昔昔相关的民事法律内容也有更详尽的规定。如《唐律》中出现了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户婚律》,和包括买卖、借贷等民事法律方面内容的《杂律》,虽然还存在刑、民不分的问题,但已经是历史上一个巨大的进步。
在所有权方面,唐律保护以均田制为中心的土地所有制;买卖、借贷方面,唐律严格要求订立契约,土地买卖的契约大都写明双方姓名、土地亩数、坐落及四至、每亩地价及中人等。以奴婢、马牛等作为买卖标的,均要由市司按时立“市卷”。
为了维护封建君主政权的权威,唐律进一步将儒家礼教纲常融汇到婚姻家庭立法之中,维护父权、夫权。如《户婚律》规定:遵长享有财产权、对子孙的教诫权和主婚权。
六、 宋元时期
宋元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在民事法律方面也体现了一些新特点:
1) 明确民事行为能力。《宋刑统》的《户令》规定:“十五以下为小,二十以上为中,其男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2) 所有权方面有了补充规定。肯定土地买卖和租佃制度,确定相争田地、庄稼的归属标准,规定“阑遗物”归属的具体条款。
3) 确定广含租佃、租赁、买卖、典质和借贷等多种债的关系。
4) 完善财产继承制度。《宋刑统》律文附赦令不仅相沿前制确定继承人和遗产的分配,而且有新增“户绝资产”、“死商钱物”门,分别对一般财产继承、户绝财产继承和死亡客商财产继承作了详密的规定。
这时期民事法律内容的丰富是这个时期商品经济空前发展的体现,对于明清封建社会民事经济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七、 明清时期
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在这时期,民事法律内容又有一些新的变化。
在田宅等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方面,明朝不实行均田制,因此明律中设有“占田过限”的条款,“田多田少一听民自为而已”②。注重田粮的欺隐、诡寄以及田土的换段、挪移等罪。既保障了田宅等私有财产的正常交易,也在法律上确立了这些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巩固了封建社会后期的经济基础。
关于婚姻家庭方面,明朝的《大明律?户律?婚姻》的规定基本同唐代相同,但又有较大变化:一是注重婚姻写立婚书的自愿,如:“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二是亲民官、豪势之人的婚娶设专条约束。增加了“取部民妇女为妻妾”、“强占良家妻女”等条款。与前朝相关的法律规定相比,又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清朝沿袭了前朝的大部分法律规定,但是在民事法律方面具有维护满族特权的特殊性。一方面,法律肯定满族人关后强制圈占土地和奴仆的所有权,规定:“旗民自首私垦余地,准业主作为己产,售卖所其自便”;“旗下奴仆俱不准赎身”。另一方面,律例严禁民人典买旗地、旗房,规定:“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如有设法借名私行典买者,业主、售主据照违律治罪,地亩、房间、价银一并入官”。
综合我国古代民事法律内容的发展,可以看出:随着我国古代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丰富,我国古代的民事法律内容也日益丰富和完善,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对于我国各朝代的经济基础的稳定和经济生活的规范,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掌握了我国民事法律内容的发展规律对于我们现代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注:
①《周礼?天官?小宰》
②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十三上

作者:刘秉勋

1972年5月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 在职研究生

关于《状况评估计划》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国际发[2002]419号



关于《状况评估计划》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01年4月27日以MEPC.95(46)号决议通过了对《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3G条的修正案。为了配合该修正案的实施,国际海事组织同时又以MEPC.96(46)号决议通过了《状况评估计划》。根据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状况评估计划》于2002年9月1日与修正案同时生效。

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3G条的规定,《状况评估计划》具有强制性。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状况评估计划》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因此,《状况评估计划》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状况评估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状况评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九月十日


附件
状况评估计划

1 序言
1.1 状况评估计划(CAS)旨在完善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以第A.744(18)号决议通过,后经修正的《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查计划导则》(以下简称“加强检验计划”)附件B的要求。CAS是为了核实单壳油船的结构状况在检验时是可以接受的,并且,如果随后进行的定期检验合格且船舶经营人对船舶进行了有效维护,该船舶在《符合证明》中指明的一段运营期内将继续保持可接受。
1.2 CAS的要求包括对所报告的结构状况和船舶本身进行深入和公开的核验,并核验文件和检验程序得以妥善执行和完成。
1.3 本计划要求在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目前所要求的与期间检验或换新检验同时进行的加强检验计划期间开展符合CAS的评估。
1.4 CAS并非规定超出国际海事组织的其他公约、规则和建议的结构标准。
1.5 CAS是在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的现有要求的基础上制订的。将来在经修订的A.744(18)号大会决议被修正后,拟对CAS作必要的更新。
2 目的
状况评估计划的目的是规定一项国际标准,以满足经第MEPC.95(46)号决议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13G(7)条的要求。
3 定义
就CAS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3.1 “《73/78防污公约》”系指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3.2 “第…条”系指《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条款。
3.3 “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系指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以第A.744(18)号决议通过,后经1997年《安全公约》外交大会第2号决议、第MSC.49(66)号决议和第MSC.105(73)号决议修正的《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3.4 “经认可组织(RO)”系指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4(3)条的规定经主管机关认可参加检验的组织。
3.5 “主管机关”系指《73/78防污公约》正文第2(5)条定义的国家政府。
3.6 “第1类油船”系指不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油船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其它油类的船舶。
3.7 “第2类油船”系指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油船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其它油类的船舶;
3.8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其它机构或个人,如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3.9 “严重锈蚀”系指一种锈蚀程度,对其锈蚀状态的评定表明耗损已超过75%的许可锈蚀裕量,但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3.10 “良好状况”系指涂层只有少量点状锈蚀的状况。
3.11 “测厚(TM)公司”系指由一个经RO根据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附件B附录7规定的原则认证的有资格的公司。
3.12 “临界结构区域”系指根据计算需予以监测或根据该船舶服役的历史或类似船舶或姊妹船而确定的易于发生会影响船舶结构完整性的裂纹、屈曲或锈蚀的位置。
3.13 “可疑区域”系指出现严重锈蚀和/或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认为易受耗损的位置。
3.14 “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4 一般规定
4.1 主管机关应向RO发出或间接发出详细的指示,RO则应保证根据本计划第5节至第10节的规定实施CAS检验。
4.2 本计划并不排除主管机关自己实施CAS检验,条件是这种检验应至少与本计划第5节至第10节所规定的检验一样有效。
4.3 主管机关应要求悬挂其船旗的第1类和第2类油船分别在第5.1.1段和第5.1.2段提及的期间内停止营运,直到发给这些油船有效的《符合证明》。
5 适用范围、检验范围和时间安排
5.1 适用范围
CAS的要求适用于:
.1 第3节所定义的第1类油船,这些油船须经批准才能在2005年的交船周年日期以后继续营运至第13G条的表格中所规定的须符合第13F条的双层壳要求的具体日期。
.2 第3节所定义的第2类油船,这些油船须经批准才能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期以后继续营运至第13G条的表格中所规定的须符合第13F条的双层壳要求的具体日期。
5.2 CAS的检验范围
CAS适用于对液货舱、泵舱、隔离空舱、管遂、留空处所和所有压载舱的船体结构检验。
5.3 时间安排
5.3.1 首次CAS检验应结合加强检验计划进行,并应与安排的期间检验或换新检验同时进行,对于第1类油船,应在2005年的交船周年日之前进行;对于第2类油船,应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之前进行。
5.3.2 换新《符合证明》所要求的任何后续CAS检验,应与《符合证明》到期之日前须完成的期间检验或换新检验同时进行。
5.3.3 尽管有以上规定,在取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后,公司可以选择在上文提及的预期检验以外的时间进行首次CAS检验,条件是符合CAS的所有要求。
6 检验计划要求
6.1 CAS检验的准备
6.1.1 一般程序
6.1.1.1 及早作出详细的计划以确定潜在风险区域是按时成功完成CAS的前提。应遵守下述事件顺序。
6.1.1.2 公司应在不晚于计划的CAS检验开始日8个月以前向主管机关和RO提交其意图接受CAS检验的通知。
6.1.1.3 RO在接到通知后,应:
.1 在不晚于计划的CAS检验开始日7个月以前向公司发出《检验计划调查表》(见附录2);并
.2 通知公司该船舶所适用的最大可接受结构锈蚀缩减水平是否有所变更。
6.1.1.4 公司应在不晚于计划的CAS检验开始日5个月以前填好《检验计划调查表》并将其交回RO。公司还应将填好的一份调查表副本送主管机关。
6.1.1.5 公司应在不晚于计划的CAS检验开始日2个月以前制订好CAS检验计划,并将签字后的计划提交给RO。公司还应将制订好的一份CAS检验计划的副本送主管机关。
6.1.1.6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在重新启用停运或发生诸如由于船体或机械损坏而造成的较长时间停止营运等意外事件的船舶时,主管机关可在个案的基础上,对开始CAS的程序放宽第6.1.1.2至6.1.1.5段所规定的时间要求。
6.1.1.7 此种放宽,在任何时候都应取决于RO具有充足的时间完成CAS检验并使主管机关在第5.1段所述日期前复审CAS最终检验报告并签发《符合证明》。
6.1.2 CAS检验计划
6.1.2.1 CAS检验计划应由公司与RO合作编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参加检验计划的制订。在CAS检验开始之前,应使RO对该检验计划满足第6.2.2段要求的情况感到完全满意。只有在检验计划被同意后,才能开始CAS检验。
6.1.2.2 《检验计划调查表》应按附录2中所列的格式来编制。
6.2 检验计划文件
6.2.1 在编制检验计划时,应收集和审核以下文件,以便确定需要检查的液舱、区域和结构部件:
.1 船舶的基本信息和检验状况;
.2 货舱和压载舱的主结构图(尺寸图),包括使用高强度钢材(HTS)的情况;
.3 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决议附件B附录9所规定的《状况评估报告》以及任何以前的CAS最终报告(如果有的话);
.4 测厚报告;
.5 以前的相关损坏和维修历史记录;
.6 RO和公司以前的检查和检验报告;
.7 近3年的载货和压载历史记录,包括在加热状态下载运货物;
.8 《检验计划调查表》中所指明的惰性气体装置和洗舱程序的细节;
.9 自建造以来船舶货舱和压载舱的改建或改动的有关信息和其他相关数据;
.10 涂层和防腐系统(包括阳极和以前的船级符号)的描述和历史,如果有的话;
.11 公司人员在近3年内就以下内容进行的检查:
.1 一般性的结构损耗;
.2 液货舱壁和管系的泄漏;
.3 涂层和防腐系统(包括阳极保护)的状况(如有);
.12 关于在营运期间的相关保养水平的信息,包括:
.1 含有关于船体缺陷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2 与船体保养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情况,包括相关的纠正措施;以及
.13 有助于确定可疑区域和临界结构区域的任何其他信息。
6.2.2 检验计划应包括能够成功和有效地实施CAS检验的相关信息,并应规定关于近观检验和测厚的要求。检验计划应包括:
.1 船舶的基本信息和细节;
.2 货舱和压载舱的主结构图(尺寸图),包括使用高强度钢材(HTS)的信息;
.3 液舱的布置;
.4 附有液舱的用途、涂层范围和防锈蚀系统信息的液舱明细表;
.5 检验条件(例如:关于洗舱、除气、通风、照明等方面的信息);
.6 接近结构的安排和方式;
.7 检验设备;
.8 确定进行近观检验的液货舱区域;
.9 确定根据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决议附件B附录3进行试验的液货舱;
.10 确定测厚的区域和截面;
.11 确定测厚(TM)公司;
.12 与该船舶有关的损坏历史;和
.13 相关的临界结构区域和可疑区域(如有)。
6.3 船上文件
6.3.1 公司应保证,除了已同意的检验计划以外,编制第6.2.1段所述的检验计划时用过的所有其他文件在CAS检验时也都能在船上获得。
6.3.2 在CAS检验的任何部分开始之前,参加检验的验船师应检查并确认船上文件的完整性并应审核其内容,以确保检验计划的相关性。
7 CAS检验要求
7.1 总则
7.1.1 在CAS检验的任何部分开始之前,应在参加检验的验船师、参与的公司代表、TM公司操作人员(如适用)和该船的船长之间召开一次会议,以落实检验计划的所有拟议安排都已到位,从而保证检验工作得以安全和有效地实施。
7.1.2 CAS检验应由不少于两名合格的RO专职验船师来实施。在进行厚度测量期间,RO的一名合格验船师应参与船上的测厚工作,以便对过程加以控制。
7.1.3 RO应为每艘船舶指定验船师和任何其他参与CAS检验的人员,并保存这方面的记录。合格的验船师应具备根据油船检查的加强检验计划而从事期间检验或换新检验的证明资历。此外,被指定负责CAS的所有RO人员都应在其被指派该职责前完成适当的培训和熟悉课程,从而使RO能够保证CAS实施的一贯性和统一性。主管机关应要求RO保存被指派从事CAS工作的验船师和其他人员的资格和资历的记录。主管机关应要求RO监督那些实施和参加CAS工作的人员的行为,并做相应记录。
7.1.4 如果CAS检验由多个检验地点分开进行,则应在继续CAS检验前将一份已检查过的项目清单和一份指出CAS检验是否已完成的说明提供给下一个检验地点参加检验的验船师。
7.1.5 在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认为需要修理时,应确定每个需修理的项目并将其编号列出。在进行修理时,应通过具体参照编号清单中的相关项目的方式报告所进行修理的细节。
7.1.6 在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认为把船体的修理时间推迟到原先确定的日期以后可以接受时,该决定不应单由参加检验的验船师擅自做出。在这种情况下应与RO总部协商,RO总部应对建议的行为予以专门批准。
7.1.7 只有在那些与被CAS检验所检查的船体有关的所有建议/船级条件都得以改正并使RO满意后,CAS才算完成。
7.2 全面检验和近观检验的范围
7.2.1 全面检验
在CAS检验时应对第5.2段所列的所有处所进行全面检验。
7.2.2 近观检验
CAS检验的近观检验要求列于下表:
表7.2.2
近观检验要求
所有压载舱内的全部完整横向环状框架结构(见注1)
一个液货边舱内的所有完整横向环状框架结构(见注1)
其它每个液货边舱内所有完整横向环状框架结构的至少30%(见注1)
所有液货舱和压载舱的全部横舱壁(见注2)
每个中央货舱的甲板和底部横框架(包括相邻的结构部件)的至少30%
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认为必要的附加整体横向环状框架或甲板和底部横框架(包括相邻的结构部件)
注: .1 完整的横向环状框架,包括相邻的结构部件。
.2 完整的横向舱壁,包括纵桁和扶强材及相邻构件。
7.2.3 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考虑到检验计划、所检验处所的状况、防腐蚀系统的状况和以下情况后若认为必要,可以扩大近观检验范围:
.1 可能获得的关于临界结构区域的任何信息;
.2 液舱出现与RO批准的防腐蚀系统有关的结构尺寸缩减。
7.2.4 对于液舱内涂层处于良好状况的区域,RO可对根据第7.2.2段所进行的近观检验的范围给以特别考虑。但是在各种情况下都应实施充分的近观检验,以确认实际结构状况的平均水平,并注意构件的最大结构缩减量。
7.3 测厚范围
7.3.1 测厚应使用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附件B附录10附表2中所列的表格来记录。建议使用电子介质来保存这些记录。
7.3.2 测厚应在近观检验之前进行,或尽最大可能与近观检验同时进行。
7.3.3 CAS检验中测厚的最低要求列于下表:
表7.3.3
测厚要求
1. 在货物区域:
.1 每块甲板板
.2 三个横截面
.3 每块船底板
2. 对根据第7.2.2段接受近观检验的结构部件的测厚检查,用于对锈蚀形态的总体评估和记录
3. 可疑区域
4. 货物区域以外选定的轻重载水线间的舷侧板
5. 货物区域以内的所有轻重载水线间的舷侧板
6. 艏艉尖舱的内部构件
7. 货物区域以外的所有开敞主甲板板和所有开敞的第一层上层建筑甲板板
7.3.4 如果发现了严重锈蚀,应根据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附件B附录4来扩大测厚范围。
7.3.5 此外,如果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可以扩大测厚范围。
7.3.6 对于液舱内涂层处于良好状况的区域,RO可对根据第7.3.3段所进行的测厚范围给以特别考虑。但是在各种情况下都应充分进行测厚,以确认实际结构状况的平均水平和构件的最大结构缩减量。
7.3.7 所要进行的测厚应足以用于根据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附件B附录12进行储备强度计算。
7.3.8 应选择预计或甲板板测厚表明发生最大缩减量的横截面。至少一个横截面应包括船中0.5L范围内的一个压载舱。
8 接受衡准
CAS的接受衡准应为经修订的A.744(18)号大会决议中所规定的衡准。
9 CAS检验报告
9.1 CAS检验后应完成一份检验报告。报告应注明日期、位置(地点),并在相关时,注明CAS检验是否是在干船坞、浮船坞或海上进行。如果CAS检验被分开在不同的检验地点进行,对各部份CAS检验均应作出报告。
9.2 与CAS检验有关的检验记录,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应形成可审核的文件序列,在主管机关要求时可向主机关提供。
9.3 此外,CAS检验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验范围:
.1 指明进行了全面检验的处所;
.2 指明进行了近观检验的位置及其各个处所,以及所采用的进出方式;和
.3 指明进行了测厚检查的处所及在每个处所中的测厚位置。
.2 检验结果:
.1 每个处所涂层的范围和状况。指明装有阳极的处所及阳极的总体状况;
.2 报告每一处所的结构状况,其中应视情包括下述内容:
.1 锈蚀(锈蚀位置和类型,如沟纹或、点蚀等);
.2 裂纹(位置、描述和程度);
.3 屈曲(位置、描述和程度);
.4 凹痕(位置、描述和程度);
.5 发生显著锈蚀区域;和
3. 就所发现问题采取的行动:
.1 对确定处所的结构部件所完成维修的细节,包括维修方式和范围;以及
.2 在计划将来的检查和检验中需保持观察的项目清单,包括厚度测量。
9.4 如果没有发现缺陷,应在报告中对每一处所加以陈述。
9.5 该叙述性的报告应辅以展示每一处所总体状况的照片,包括以上所报告的任何项目的代表性照片或略图。
9.6 测厚报告应由参加检验的验船师予以核实和签字。
9.7 参加检验的验船师应签署CAS检验报告。
10 向主管机关提交CAS最终报告
10.1 RO对CAS的复审
10.1.1 RO总部应对第9节所述的CAS检验报告、文件、照片和其他与CAS有关的记录进行核验复审,以确定并确认满足CAS的要求。
10.1.2 RO的复审人员不应以任何形式参与其所复审的CAS检验。
10.2 向主管机关提交CAS最终报告
10.2.1 在CAS检验完成并且第10.1.1段所述的CAS检验报告经RO总部复审以后,RO应准备一份提交主管机关的CAS最终报告。
10.2.2 RO应尽速向主管机关提交CAS最终报告,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要求船舶取得《符合证明》之日2个月以前。
10.2.3 CAS最终报告至少应包括:
.1 下述一般细节:
船名
IMO编号
船旗国
船籍港
总吨位
载重吨(公吨)
夏季载重线吃水
交船日期
船舶类别
符合第13F条的日期
公司
报告识别编号
.2 关于实施CAS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和手段的概述;
.3 指明所有检验文书(包括检验计划)的陈述;
.4 关于处所内所采用的防腐系统状况的陈述;
.5 指明所有测厚报告的陈述;
.6 对全面检验结果的概述;
.7 对近观检验结果的概述;
.8 对所进行的船体修理的概述;
.9 所有发生严重锈蚀区域的确定及其位置、程度和状况;
.10 对测厚评价结果的概述,包括指明进行了测厚检验的区域和部位。
.11 对船舶结构强度的估测和对符合第8节中所规定的可接受衡准情况的评估;
.12 关于是否满足所有CAS适用要求的陈述;
.13 向主管机关提出建议,是否应允许船舶继续运营至第13G条所预期的符合第13F条要求的日期或运营至CAS有效期止(如果该日期较前者为早的话);以及
.14 结论。
11 主管机关对CAS的核验
11.1 主管机关除了可能已向其所授权的RO所发出了根据加强检验计划代表其实施检验的指令外,还应向RO和经营悬挂其船旗的第1类和第2类油船的公司发出指令,从而主管机关能够监督CAS的实施情况并核验CAS的符合情况。
11.2 为了保证CAS实施的一贯性和统一性,主管机关应至少建立以下程序,通过这些程序,主管机关将:
.1 落实CAS的要求;
.2 监督RO代表其进行的CAS工作;
.3 复审CAS最终报告;
.4 复审提出CAS再评估的船舶案例;
.5 签发《符合证明》。
11.3 主管机关在签发《符合证明》之前应复审CAS最终报告,将复审的结果和结论及其接受或否决CAS最终报告的决定记录在案,并应提出一份《复审记录》。
11.4 主管机关应保证其委派的监督CAS执行或复审CAS报告的人员:
.1 具备主管机关所满意的适当资格和经验;
.2 受到主管机关的直接控制。并
.3 与其所复审的CAS检验的RO没有任何关系。
12 对不满足CAS要求船舶的重新评估
12.1 主管机关认为不满足CAS要求的船舶,可以提出进行CAS再评估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应针对主管机关拒绝为其签发《符合证明》所依据的问题加以解决处理,对其改正措施应予审议,以确定CAS的要求是否已得到满足。
12.2 此种再评估通常应由RO和实施上一次CAS的主管机关进行。
12.3 如果未能取得《符合证明》的船舶改换船旗,新船旗的主管机关应根据第8(3)条的规定,要求前一个主管机关将与该船有关的CAS文件转交给他们,以确定前一个主管机关未发给《符合证明》所依据的问题是否已得到处理,从而保证CAS实施的一贯性和统一性。
12.4 在任何情况下,CAS再评估原则上应尽快进行,按第5.3段的规定,不得晚于主管机关做出拒绝为该船签发《符合证明》决定之日后6个月。
13 符合证明
13.1 主管机关应根据其程序,为完成CAS并使主管机关满意的船舶签发一份《符合证明》。
13.2 《符合证明》应按附录1中的格式以发证主管机关的官方语言写成。如果该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证书文字要包括这三种文字之一的译文。
13.3 《符合证明》的正本应放在船上,作为该船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附件。
13.4 此外,主管机关为签发《符合证明》而复审的CAS最终报告的一份副本和第11.3段所述的《复审记录》的一份副本也应与《符合证明》一起放在船上。
13.5 一份《符合证明》的核正副本和一份第11.3段所述《审议记录》的副本应由主管机关转交给RO,并应与CAS最终报告一并保存。
13.6 《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应自CAS检验完成之日起至下述日期中的早者:
.1 船舶按要求完成下述检验的日期(取早者):
.1 根据第4(1)(c)条的期间检验;或
.2 根据第4(1)(b)条的换新检验;

.2 根据第13G条,船舶须符合第13F条要求的日期。
13.7 如果《符合证明》在船舶根据第13G条须符合第13F条要求的日期前到期,为了使其在《符合证明》到期以后继续运营,该船应根据第5至10节的要求进行CAS换新检验。
13.8 如果有下述情况,主管机关可以考虑并宣布某船舶的《符合证明》仍然在各方面均有效:
.1 当船舶从提交经审议并被接受后签发《符合证明》的CAS最终报告的RO转到另外的RO时;
.2 当船舶由不同于完成CAS检验时运营该船舶的公司运营时。
条件是船舶的《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和签发证明的前提和条件仍与主管机关签发《符合证明》时相同。
13.9 如果持有有效《符合证明》的船舶转挂另一当事国的船旗,该船的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前一个主管机关签发的《符合证明》向该船签发一份新的《符合证明》,条件是该船的新主管机关:
.1 根据第8(3)条,在转旗时已向前一个主管机关索取并获得与该船有关的该主管机关用于签发或换新《符合证明》或保持其有效性的所有CAS文书的副本;
.2 确信向前一个主管机关提交CAS最终报告的RO是经授权代表其行事的RO之一;
.3 对上述第.1段所述的文件进行复审,认为CAS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4 将拟签发的《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和证书有效的前提和条件限制在前一个主管机关所确定的内容之内。
13.10 主管机关应:
.1 中止和/或撤消一艘船舶的《符合证明》,如果其不再符合CAS的要求;以及
.2 撤消一艘船舶的《符合证明》,如果其不再悬挂其船旗。
14 向本组织提交信息
14.1 主管机关应向本组织提交:
.1 所签发《符合证明》的细节;
.2 中止或撤消其所签发《符合证明》的细节;和
.3 其所拒绝签发《符合证明》的船舶的细节和拒绝的原因。
14.2 本组织应将上述信息散发给《73/78防污公约》的所有当事国,并维护一个收录上述信息且只向《73/78防污公约》当事国开放的数据库。


附录1
《符合证明》的格式

符合证明
本证明系根据本组织以环境保护委员会第MEPC.94(46)号决议通过的状况评估计划(CAS)的规定,经……………………………………………………….政府授权签发:
(国家全称)

船舶细节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船舶载重量(公吨)…………………………………………………………………………………………..
IMO编号……………………………………………………………………………………………………
油船类别…………………………………………………………………………………………………….

兹证明:
1 对本船已根据CAS的要求(第MEPC.94(46)号决议)进行了检验;
2 经检验表明,本船的结构状况在各个方面均令人满意,船舶符合CAS的要求。
本符合证明有效期至………………………………………………………………………………….
签发于………………………………………………………………………………………………….
(发证地点)
……………………………… ……………………………………….
(发证日期) (经正式授权签发证明的官员签字)


(主管当局钢印或盖章)

附录2
检验计划调查表

以下信息将能够使船公司与RO合作拟订符合CAS要求的检验计划。
公司在填写本调查表时提供最新的信息非常重要。
本调查表填写完毕,应能提供CAS所要求的所有信息和资料。

细节
船名:
IMO编号:
船旗国:
船籍港:
总吨位:
载重量(公吨):
夏季载重线吃水:
交船日期:
船舶类别:
符合第13F条的日期:
公司:
报告识别编号:
关于近观检验和测厚检查进出安排的信息:
要求公司在下表中指明将接受近观检验和测厚检查的结构的进出方式。
近观检验系指由参加检验的验船师接近结构部件(即最好是手能接触到),对其细节进行目视检查。
处所 临时脚手架 艇或筏 梯子 直接通道 其他方式(请详细说明)
艏尖舱
边舱 甲板下
舷侧
底部横材
纵向舱壁
横向舱壁
中间舱 甲板下
底部横材
横向舱壁
洗舱程序:
指明洗舱的频率,特别是对于无涂层的液舱:




使用的洗舱介质: 原油 :是/否
加热海水 :是/否
其它介质(详细说明) :

安装了惰性气体系统:是/否
指出在惰化期间的氧气平均含量:
使用惰性气体装置的细节


过去3年的载货史,并指明货物是否曾被加热










过去3年的压载史










由公司进行的检查
公司应采用类似于下表(该表为一个范例)的格式,提供其最近3年根据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及CAS的要求对所有液货舱和压载舱及货物区域的空舱检查的详细结果。

处所(包括肋骨号和左、右舷) 腐蚀保护(1) 涂层范围(2) 涂层状况(3) 结构耗损(4) 液舱历史(5)
中央货舱




边货舱




污油水舱



压载舱
艉尖舱



艏尖舱



其他处所:


* 指明用于油/压载水的液货舱

1) HC=硬涂层;SC=软涂层;A=阳极保护;NP=无保护 公司:………………………….姓名/签字:…………………….日期:………………………….
2) U=上部;M=中部;L=下部;C=全部
3) G=良好;F=尚可;P=较差;RC=重涂
4) N=没有发现问题的记录 Y=有发现问题的记录,对问题的描述要附在调查表后。
5) DR=损坏和修理L=泄漏CV=改建CPS=防腐蚀系统(应附报告)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列出含有船体缺陷和与该缺陷有关信息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安全管理系统
列出与船体保养有关的不符合情况,包括相关的纠正措施:









测厚(TM)公司名称



浅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

苏佰林


  孔子曾说过:“礼之用,和为贵。”现今社会同样提倡“和为贵,谐为美”。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如何履行好人民法院调解职能,充分依靠调解功能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重点课题。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民商纠纷的重要司法手段,调解工作要根据民间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做到哪里有纠纷,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保证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法院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的三项原则,即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十分的原则、合法原则。法院调解是在自愿原则基础上进行的,体现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主导作用。调解工作所遵循的自愿原则,体现了诉讼活动以当事人为本的法律思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根据《民事调解规定》,调解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之前进行,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庭审中的调解,通常情况下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根据司法实践,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
  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单位以及当事人的亲友,由他们来协助调解,有利于缓解诉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虑,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法院调解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根据《民事调解规定》,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调解的进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应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方案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调解方案。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做记录,并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是艰辛的。一些案件从矛盾引发到诉至法院,最后“化干戈为玉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这个反差明显的演变过程中,法官居间调解的作用是巨大的。启动调解,需要的是法官和风细雨的引导;达成协议,需要的是法官把握当事人双方在矛盾漩涡中稍纵即逝的机会。
只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才能够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苏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