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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限制死刑: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杨涛

时间:2024-07-24 07:12: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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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限制死刑: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
-----中英“死刑适用标准及死刑限制” 学术研讨会综述

杨涛


死刑是一种古老而又严厉的刑罚手段。自古以来,“治乱世用重典”,“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就是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然而,在人类走向文明与和谐社会的今天,死刑却以其残酷性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质疑。当今世界,已经有124个国家和地区完全废除或者实际上不再执行死刑。近年来,在我国刑事法学界的大力推动下,减少和合理限制死刑的适用,逐步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也逐渐在立法、司法和学术界形成共识。但如何合理限制死刑的适用,专家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见解。3月11??12日,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中英“死刑适用标准及死刑限制”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就此进行了深入探讨。
■实体限制:从严控制死刑适用的标准
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84年公布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一条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些规定都是我们限制死刑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依据。因此,要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必须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刑法的规定,从实体上研究从严控制死刑适用的标准。
  首先,要正确理解“罪行极其严重”,其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犯罪性质特别严重;二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三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别严重。因此,无论在立法上确定某一罪名是否应当设定死刑,还是在某一具体案件中是否应当适用死刑,都必须考虑到这些含义。其次,还必须从犯罪主体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建议,为了更进一步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立法上应考虑对下列二种人排除死刑的适用:一是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因为这一类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因素的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对社会的危险性相对较小,对其适用死刑难以达到刑罚的目的;二是哺乳期的妇女,这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要求,体现对婴儿和妇女的特殊保护。
国家法官学院张泗汉教授从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减少死刑适用的对策。他认为,立法上应明确用列举那些情形应当适用死缓的表述,改变现行死缓适用中“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模糊规定;同时,还应当从犯罪种类和犯罪主体上扩大死缓的适用;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也应当严格限制,将其改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犯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程序限制:改革复核制度与完善证据适用
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还必须从程序上着手,其一是改革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1983和1997年最高法院两次将部份死刑的复核权下放到省一级法院,形成了现行的“二元制度复核体制”,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极易造成死刑复核程序的虚置;其二是要完善有关死刑的证据制度,使得所有死刑案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诉讼证明过程,适用严格的证据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赵秉志教授认为,在中国,死刑复核程序是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严格限制死刑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慎用死刑”的基本理念。但是,现行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使得这一制度具有的“慎用死刑”、限制死刑的功能大打折扣。因此,死刑复核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改变现行死刑二元复核体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报告工作时表示,要“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程序的改革必将启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夏勇教授从诉讼证明和证据标准等证据法的角度上提出了限制死刑的路径。他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比较模糊,实践中难以操作,必须确立和严格执行“排除合理怀疑”的死刑定罪标准,才能有效限制死刑适用。
与会的一些学者还提出,我国刑法中应规定将普通刑事犯纳入赦免对象范围,并赋予被判处死刑者的赦免申请权,规定死刑赦免的条件。中国人民大学阴建峰博士认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者减刑。对于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者减刑。”这里蕴涵着国家具有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给予赦免或者减刑之义务,也是为防止死刑的滥用和错用而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所筑起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有效路径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精神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才能体现法律的价值。从中国当前死刑适用的实际情况出发,限制死刑的路径有两条:一是立法路径,即通过刑事立法来限制、减少设置死刑之犯罪;二是司法路径,即在司法活动中严格适用死刑,将死刑实际适用的比率大幅度降下来,“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
与会的专家学者对于运用司法的路径中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给予了高度关注。认为在司法中要实现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首先有赖于司法者树立“慎用死刑”的观念,其次,司法者在对具体的案件中,必须对事实与证据严格把关,综合案件事实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客观事实,全面考虑。
来自司法实务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杰认为,审判人员在审查和认定死刑案件应特别注意把握好如下几个方面:死刑案件的犯罪事实必须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案件事实必须定型、同一;案件事实必须是经庭审认定的法律事实;案件事实要全面细致;案件事实要靠证据来证明;在证据存疑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如主要证据存疑时,应当作出无罪处理,如主要证据确凿,个别影响罪责承担的证据存疑,应当不择重而择轻判处,如主要证据可以认定,但离“铁证”、“铁案”的要求仍有差距,在量刑上应留有余地,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等;正确发挥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事实的审核把关作用。
■域外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限制、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潮流,1957年至2004年,废除死刑的国家从19个增加至85个,另外至少有39个国家已经有10年或更久的时间没有再执行过死刑。但是,各国基于不同的国情、政治经济状况和文化传统,限制和废除死刑之路也并不是一帆风顺,许多国家走过一个缓慢的历程,一些国家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来自英国牛?锎笱У穆藜??胡德教授介绍了英国废除死刑的经验,英国从1861年起废除了除谋杀罪和针对国家的犯罪以外所有犯罪的死刑,但直到1998年才全面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阶段。所有曾出席1949-1953年皇家委员会作证的法官都支持保留死刑,但现在任何一个高级法院的法官都不会持有此种观点,同时,再度引入死刑的提议在国会和新闻媒体支持者寥寥,过去频频从谋杀受害者家庭发出的重新适用死刑的呼吁也日渐稀落。胡德认为,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仅可以适用于最严重的应受惩罚的杀人罪(谋杀罪),但是,对这类犯罪的死刑适用也不能成为保留死刑的正当理由。
俄罗斯限制、废除死刑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0年以前,但屡经反复。大连海事大学赵微教授介绍了俄罗斯适用死刑的立法情况和民众的态度。1917年的第二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上作出了“关于废除死刑的决议”,但此后又恢复了死刑。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确立了“死刑作为极刑只能对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适用”的原则。1999年,在加入欧盟的压力下,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冻结”了死刑适用,但是立法层面上并没有完全废除死刑。目前,俄罗斯有80%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因此,俄罗斯在立法层面上能否最终废除死刑还得静观其效。
中国社会科学院黄芳教授在分析国际上一系列有关限制死刑的公约后,认为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有三个:一是死刑适用的价值取向:树立生命权的特殊保护观念,确立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的目标。二是死刑适用的实体标准:在死刑适用的犯罪标准上应当是“最严重的罪行”且是“蓄意而结果为害命”的犯罪,在死刑适用的对象上,对未成年人、孕妇或新生儿母亲、精神病人不能适用死刑,在死刑适用的溯及力上应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三是死刑适用的程序标准有正当程序标准,证据标准、被判处死刑的人的权利标准、死刑执行方式的标准、死刑适用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标准等等。黄芳认为,应当努力使我国的国内法在死刑适用的标准上与国际标准相协调,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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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做好汛期斜坡、高切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做好汛期斜坡、高切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安办[2005]0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今年入汛以来,我国先后出现了几次较强的降雨过程,造成湖南、贵州、广东、广西、黑龙江、福建等地区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为了有效控制灾害的影响,减少或避免损失,现就建设系统做好汛期斜坡、高切坡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建立责任制,认真组织汛期斜坡、高切坡安全检查工作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汛期斜坡、高切坡安全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分工明确的应急预案和检查计划,强化值班制度,对本地区已有、在建斜坡、高切坡安全开展排查工作,重点检查已有斜坡、高切坡安全责任单位和人员是否已落实,有关责任单位是否开展了汛前检查维护,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靠近城乡居住密集区、中小学校等重点部位的斜坡、高切坡的现场巡查监测工作。

  (二)已有斜坡、高切坡的责任单位和领导,要在汛前组织具有专业知识的检查人员,对斜坡、高切坡的表面、支挡结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斜坡表面、排水系统有损坏、堵塞等问题时,要及时进行维修。对建设年代较早的斜坡、高切坡,要加强监测并配专人负责。对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开展汛前检查维护或维护不善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经检查、监测发现有重大隐患或斜坡、高切坡及其周围有异常现象时,检查人员和责任单位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立即部署预防措施,做好紧急避险疏散的各项应急准备,并组织责任单位和有关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监管,确保建设项目抵御灾害的能力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对在斜坡、高切坡上方及其坡脚乱挖、乱建、乱弃和随意堆放材料等,造成斜坡、高切坡荷载增加、稳定性受损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对邻近斜坡、高切坡的各类管道(槽),包括废弃管道的检查、维护,防止管道渗漏,造成斜坡、高切坡滑塌事故。

  (五)施工单位在邻近斜坡、高切坡的建设项目施工或斜坡、高切坡工程的施工中,大雨期间应停止施工,并在雨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总监对斜坡、高切坡进行安全检查后,方可重新施工。施工单位在布置施工平面图时,严禁在已建斜坡、高切波附近搭设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防止滑坡造成人员伤亡。

  (六)在地质灾害多发区已建居民区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要求,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斜坡、高切坡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完善治理工程。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并确保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

  三、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七)受灾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要统筹规划,及时修复有关设施,妥善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确保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同时,要保证抢险人员安全,避免二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此通知和《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与城镇综合防灾工作的通知》(建质[2005]43号)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做好各项工作部署,切实避免汛期斜坡、高切坡滑坡、崩塌事故的发生。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7月16日 银发[2003]1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劳动保障厅(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办法》),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贷款人范围
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除《办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还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经办银行)。
二、贷款贴息
中央财政用于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时间,由《办法》规定的按年贴息改为按季贴息;贴息方式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执行。
三、贷款管理
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将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四、贷款统计
各经办银行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金额、笔数等指标进行单独统计,具体的统计上报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发文确定。
五、有关指标解释
《办法》规定,“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其中: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担保业务,专指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业务。
六、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应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各经办银行应按要求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提高经办效率。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