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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12 20:42: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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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防止拆船污染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拆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岸边和水上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岸边拆船,指废船停靠拆船码头拆解;废船在船坞拆解;废船冲滩(不包括海难事故中的船舶冲滩)拆解。
本条例所称水上拆船,指对完全处于水上的废船进行拆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主管水上拆船和综合渔港区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后,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军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和重要江河的水资源保护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确定的职责,协助以上各款所指主管部门监督拆船的防止污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在主管本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所确定水域的拆船环境保护工作时,简称“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结合本地区的特点、环境状况和技术条件,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拆船厂。
在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水域、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得设置拆船厂。
第六条 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大中型拆船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小型拆船厂的环境影物报告书(表),经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者,不得设置拆船厂;拆船公司不得对其提供废船。
环境保护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拆船单位的拆船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八条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拆船单位,限期治理。
对拆船单位的期限治理,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通过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 拆船单位应当健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拆船单位必须配备或者设置防止拆船污染必需的拦油装置、废油接收设备、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或者设备、废弃物回收处置场等,并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发给验收合格证后,方可进船拆解。
第十一条 拆船单位在废船拆解前,必须清除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关闭海底阀和封闭可能引起油污水外溢的管道。垃圾、残油、废油、油泥、含油污水和易燃易爆物品等废弃物必须送到岸上集中处理,并不得采用渗坑、渗井的处理方式。
废油船在拆解前,必须进行洗舱、排污、清舱、测爆等工作,经港务监督检查核准后,方可拆解。
第十二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作业的拆船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止溢出、散落水中的油类和其他漂浮物扩散。
在水上进行拆船作业,一旦出现溢出、散落水中的油类和其他漂浮物,必须及时收集处理。
第十三条 排放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还必须经过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批准。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接到拆船单位申请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报告后,应当抓紧办理,及时审批。
第十四条 拆下的船舶部件或者废弃物,不得投弃或者存放水中;带有污染物的船舶部件或者废弃物,严禁进入水体。未清洗干净的船底和油柜必须拖到岸上拆解。
拆船作业产生的电石渣及其废水,必须收集处理,不得流入水中。
舶船拆解完毕,拆船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拆船现场。
第十五条 发生拆船污染损害事故时,拆船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的措施,并迅速报告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
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后,拆船单位必须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报告污染发生的原因、经过、排污数量、采取的抢救措施、已造成和可能造成的污染损害后果等,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后,必须及时清理原厂址遗留的污染物,并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
(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对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除依据前款规定予以罚款外,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拆船单位和个人在受到罚款后,并不免除其对本条例规定义务的履行,已造成污染危害的,必须及时排除危害。
第二十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拆船单位,可以根据其造成的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前款所指拆船单位的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的拆船单位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污染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或者有第十八条第(一)项所指行为的拆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拆船污染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方赔偿损失。造成污染损害方有责任对直接遭受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凡直接遭受拆船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污染索赔报告书》。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拆船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条件;
(二)受拆船污染损害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等;
(三)有关监测部门的鉴定。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防范和抢救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检举、揭发拆船单位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污染损害事故,以及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启用农机化《政务信息报送系统》的通知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关于启用农机化《政务信息报送系统》的通知


农机综【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机化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06】3号)要求,为了便捷政务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传输安全,我司今年3月份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开通了(农机化)《政务信息报送系统》,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调试,现在予以正式启用,原公布的农机化政务信息专用信箱(nybnjh@yahoo.com.cn)停止使用。为提高报送系统的使用效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务信息报送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操作使用

(一)主要功能。农机化《政务信息报送系统》是基于中国农机化信息网而建设的应用系统,目标是把该应用系统建设成为部司了解各地农机化发展动态的重要渠道及各省市农机部门沟通工作的交流平台,系统用户仅限定于农业部农机化司、直属农机事业单位以及各省农机局(办、中心),可以实现有关信息的快速、安全传送。该应用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

1.各省农机管理部门向农机化司直接报送政务信息;

2.各省农机管理部门网上提交工作简报等资料供兄弟省市参阅交流;

3.农机化司向各省农机管理部门发送时效性较强的重要通知;

4.农机化司向各省农机管理部门发送全国农机化情况简报以及政务信息摘编等工作参考类资料。

(二)操作使用。见附件一:农机化政务信息报送系统使用说明。

二、政务信息报送的内容

各地要围绕农机化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报送本地区、本单位的重要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方加快农机化发展的主要思路和重大举措,以及社会各界对农机化有关政策实施情况的反映;

(二)农机化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和取得的成效,重大农机化活动、会议的开展情况等;

(三)农机化发展中出现的重要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对策建议,特别是要及时反映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重要的突发性事件、敏感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四)农机化方面重要调研成果、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成果、重大农机化科技研究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五) 其他对领导决策有参考作用的信息内容。

三、政务信息的采用

我司综合处将对各地网上报送的信息进行筛选,每两周左右编辑一期《农机化政务信息摘要》(样刊见附件二),供司处领导参阅及通过《政务信息报送系统》转发各省农机局领导参考,并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编发《农业机械化情况》或推荐给《农业部信息》等重要政务信息专刊发表。

我司将根据各省报送政务信息的数量、质量及采用情况,对优秀政务信息员和先进单位予以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的农机化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将信息报送责任落实到人,尽快核实确认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员名单(见附件三),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考虑到发送传真件清晰度、接收完整性等问题,今后我司时效性较强的有关通知在印发纸质文件的同时将试行通过中国农机化信息网《政务信息报送系统》发送电子版文档,各单位政务信息员应保证至少每两天上网登录一次《政务信息报送系统》,以免遗漏重要通知,耽误工作。

(三)各省每周报送政务信息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条。政务信息报送不是简单的将有关工作简报、文件资料、新闻稿件直接上传,各省市农机化政务信息员要加强对已有信息材料的再加工、提炼,突出反映工作中的新举措、新思路、新问题,提高信息的可读性,除了特别重大的情况反映、综合性调研材料外,提交的正式信息一般每条不超过200字,必要时可以将带有详细内容的原稿附后,格式参照附件四。

(四)各省工作简报、领导讲话等重要材料在向我司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也可以通过《政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电子文档。

(五)涉密信息不得用《政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仍按机要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运行。

(六)各单位政务信息员在信息报送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可与我司综合处联系(电话:010-64193309),应用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可直接咨询中国农机化信息网(010-67347475)。

附件一:农机化政务信息报送系统使用说明(略)

附件二:《农机化政务信息摘要》(样刊)(略)

附件三:省级农机化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员名单(略)

附件四:农机化政务信息报送参考格式(略)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二○○六年七月三日


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威政办发 〔2005〕4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05〕1号),设置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建设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正处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开展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3〕536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保卫、接待、信息、后勤和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
  (二)执法管理科(挂宣传法制科牌子)。负责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与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组织协调各执法监察大队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和大型整治行动;负责督导环翠区、高区、经区环境卫生督察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信息上报和经验总结。负责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重大执法活动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执法监察队伍的业务培训;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的指导监督。
  (三)财务装备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罚没款上缴的监督工作;负责执法监察队伍专用装备的计划、配置、保养及更新工作。
  (四)政工科(挂督查科牌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对各执法监察大队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考核;负责全市执法监察队伍的行风建设;负责受理对执法监察人员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协调各执法大队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查处。
  三、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四、其他事项
  (一)撤销市城建监察支队,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设5个大队,均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总额120名。原市城建监察支队现有在编在职人员划分到5个大队管理。
  1.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一大队,编制25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负责昆明路以北环翠区辖区内的执法监察工作。
  2.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二大队,编制30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负责昆明路以南、平度路以北环翠区辖区内的执法监察工作。
  3.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三大队,编制25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负责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及有关镇的执法监察工作。
  4.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四大队,编制25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执法监察工作。
  5.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五大队,编制15名,可配备正副大队长各1名,负责温泉、桥头、草庙子等镇的执法监察工作。
  (二)市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以暴力方式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处理。
  (三)已明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部门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