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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6 11:4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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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体经济字〔2002〕213号2002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建立公开、廉政、务实的财务管理体制和优质、安全、高效的会计运行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直属单位投资所办全资公司。
第三条 会计集中核算由体育经济司负责具体管理和指导。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总局系统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
第四条 会计集中核算必须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控原则。坚持财务监督和会计制约环节的全程介入,监督国家资金的流向、流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并为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宏观调控提供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服务原则。服务于体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于单位的管理,服务于国家体育总局财务管理总体水平的提高。
(三)效率原则。实行集约化管理,利用现代化的会计手段和信息处理手段,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为单位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会计服务。
(四)互动原则。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家财政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 线等改革相结合,互相协调,联动推进。
第二章 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管理方式
第五条 撤销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中心统一在结算,银行为单位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并进行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第六条 财务中心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为单位分别设置账套,分户核算。
第七条 财务中心对单位的全部资金进行全过程的核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八条 在预算主体不变的基础上,由单位自行编制预算,经财务中心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由财务中心负责编制.
第九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经费开支按单位内部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经财务中心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条 财务中心根据各单位所处地域分布情况设置结算站,对单位受理收支结报业务。
第十一条 为方便单位财务支出,财务中心为单位核定备用金供周转使用,主要用于差旅费及其他零星开支。
第十二条 体育经济司是单位开设账户的批准部门,财务中心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账户的统一管理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未经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准开设新的账户。
第三章 财务中心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财务中心在集中核算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认真执行国家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按规定程序对单位的收入进行存储,对单位的开支进行审核、支付;
(三)向单位提供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资料,协助单位做好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并对单位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会同单位具体执行年度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定期进行财会分析,对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单位大额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财务监督;
(六)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定期与单位核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七)编制单位的年度决算,经单位审核后报体育经济司;
(八)了解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和大额投资、产业开发等方面情况,参与国内、外重要竞赛活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九)保管集中核算后单位的会计档案,三年后移交给单位保管;
(十)协助单位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并配合单位做好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对单位的会计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中心应设置集中核算会计岗位,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形成严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达到安全、便捷、效率的核算目标。
第十五条 财务中心有权拒绝办理单位下列情形的支付:
(一)未列入年度预算及调整预算的资金支付;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和超预算的资金支付;
(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支付;
(四)没有国家体育总局或体育经济司批件的技资支付和大额资金款项的划拨;
(五)有违规、违纪嫌疑的支付;
(六)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求停办的支付。
第十六条 集中核算会计人员的任职条 件是: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掌握财会业务管理的相关知识,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实行回避制度,单位现任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能担任该单位的主管会计。
第四章 直属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单位在实施会计集中核算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务监督制度等;
(二〉合理编制单位预算,按要求报送预算,根据需要及时申请调整年度预算,认真执行批准的预算;
(三)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和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
(四)积极开发单位的资源,用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要全部进入单位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建账外账。所有的经济合同须报财务中心备案;
(五)按照"收支两条 线"的原则,做好预算外收入的日常征收工作,保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六)加强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目,严格出入库制度和资产处置报批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履行纳税人主体责任,按国家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汇算和清缴;
(八)负责本单位对外技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九)单位应接受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负责单位职工工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的计算:
(十一)负责备用金的使用审批和保管。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顺利实施;更好地履行单位财务管理职责,原设有财务机构,且资产规模大、资金管理量多的单位,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可保留财务机构。
第十九条 原未设财务机构的单位,一律不再增设财务机构,可根据单位财务工作量保留相应的会计人员,协助单位领导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并负责与体育经济司、财务中心的业务联络。
第二十条 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人员的管理、任免,按国家体育总局干部管理权限及业务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在业务上接受体育经济司和财务中心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有关机构和人员编制由人事司核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务中心、预算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办理会计集中核算业务中,如出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纠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资金使用方向和性质;
(二)未经批准,使用资金进行投资、人股及其他经营;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
(四)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支付、报销凭证;
(五)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
第二十四条 财务中心在集中核算中出现下列情况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追究财务中心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玩忽职守,核算错误造成资金损失或产生重大影响;
(二)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不按规定结报支付;
(三)向国家体育总局或单位提供会计信息、会计资料不真实,造成恶劣影响;
(四)伪造、涂改支付凭证;
(五)与他人合伙共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直属单位投资所办全资公司的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体育经济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一湖两江”流域禁止畜禽养殖的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8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一湖两江”流域禁止畜禽养殖的规定》已经2008年7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2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一湖两江”流域
禁止畜禽养殖的规定


   为加快昆明生态城市建设步伐,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保护和改善滇池、长江、珠江(以下简称“一湖两江”)流域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滇池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昆明市“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禁止畜禽养殖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昆明主城规划控制区620平方公里范围内;

   (二)呈贡新城规划控制区160平方公里范围内;

   (三)滇池水体及滇池环湖公路面湖一侧区域(含湖面),即:广福路(六甲立交桥至西福路段)、西福路(西福路至西华园段)、石安公路(西华园至高峣段)、环湖东路现状与规划路、规划的环湖南路、高海公路辅道以内(含湖面)的区域;

   (四)盘龙江、新宝象河、大观河、大清河、枧槽河、冷水河、牧羊河、采莲河、乌龙河、船房河、洛龙河、中河、东大河、大河、金汁河、新运粮河、王家堆渠、马料河、西坝河、金家河、南冲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姚安河、海河、捞鱼河(含上游梁王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老运粮河、古城河、小清河、六甲宝象河、老宝象河、老盘龙江、螳螂川36条出入滇河流及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

   (五)除主城规划控制区、呈贡新城规划控制区以外县(市)区的城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及流经县(市)区城区的河流及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

   (六)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七)上述区域内的湖泊和水库。

   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户)、小区。

   三、自2008年12月31日起,在“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散养畜禽。

   四、自2009年12月31日起,在“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小区的畜禽养殖(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但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和环保、滇管部门审核验收,达到环境保护、滇池保护要求的,可以申请逐步搬迁或者关闭。

   五、本规定由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东川区、安宁市、呈贡县、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六、滇管、环保、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七、农业部门做好禁养区域禁止畜禽养殖和扶持畜牧业实现圈养、规模化养殖的指导工作。市农业局负责按照本市畜禽养殖工作要求,重新编制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引导、鼓励、扶持全市畜牧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并指导各县(市)区修编畜牧业发展规划,保持全市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畜牧产品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八、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2日起施行。2008年5月11日公布实施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滇池流域范围内限制畜禽养殖的公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科学事业费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等


黑龙江省科学事业费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事业费的管理,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科委统一核拨科学事业费的部门和科学研究单位。
第三条 全省各部门“科学研究费”归口同级科委,并实行分类管理。
(一)主要从事科学技术开发和近期内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的科研单位,属于技术开发研究类型,逐步推行技术合同制。国家拨给的科学事业费,在“七五”计划期间应逐年减少,直到完全或基本停拨。
(二)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的科研单位,属于基础研究类型,应逐步实行基金制。国家只拨给必要的经常费用的公共设施费用,其研究经费应逐步作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解决。
(三)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研究,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和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的科研单位,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类型,科学事业费仍由国家拨给,按经费与任务挂钩的原则,实行经费包干制。这类研究所在
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取得合理的技术性收入。其净收入不超过当年包干事业费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部分,百分之五十用以冲抵下一年度事业费拨款,百分之五十留给本单位。单位留用部分,用于事
业发展、集体福利和奖金,其中用于事业发展的部分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四)兼具技术开发和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属于多种研究类型,其科学事业费按照科委审定的科学技术活动分类比重,按相应的办法管理。
第四条 经费已经自立的各类科研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做为定项补助,在科学事业费中核拨。
第五条 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学事业费,继续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一)三分之一由各级科委统筹安排,用于:
1、技术开发的周转金;
2、科技贷款的贴息;
3、购置仪器设备的补助费;
4、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二)三分之二由主管部门做为行业技术开发基金,用于科研单位的技术开发和重大科研项目的补助费。使用时,应征得同级科委同意。
第六条 有关部门指定在科研单位中设置情报、计量、标准、观测和质量监督等机构,其经费由指定设置的有关部门按任务拨给。
第七条 各种类型科研单位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预算管理办法,将国家拨给的科学事业费与单位从事科技活动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在一起,统一安排经费支出,全额纳入单位预算,设立一套会计帐簿和报表,实行统一核算。
第八条 各类科研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帐簿,认真核算;应实行材料核算,按实际消耗报销;应实行科研课题核算,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九条 各科研单位在收到主管部门下达的科学事业费年度预算指标后,应按要求编制单位预算,报主管部门核定。主管部门应将核定的单位预算及其汇总的单位预算,报送同级科委审批。
第十条 各级科委应将下达的科学事业费年度预算指标和核定的单位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年度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财政和财务主管部门,对各级科研单位的财务工作,每季度或半年应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二条 各类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科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