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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9:08: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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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
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治疗技术管理规范适用于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有合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来源。
(二)三级综合医院、血液病医院或儿童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血液内科或儿科专业诊疗科目。
1.三级综合医院血液内科开展成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独立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和(或)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15例以上。
(2)有4张床位以上的百级层流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
(3)开展儿童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儿科医师。
2.三级综合医院儿科开展儿童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独立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和(或)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10例以上。
(2)有2张床位以上的百级层流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
3.血液病专科医院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独立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和(或)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15例以上。
(2)有4张床位以上的百级层流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
4.儿童专科医院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独立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和(或)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15例以上。
(2)有4张床位以上的百级层流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
(三)其他相关科室。
1.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应有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措施的实验室或者有固定协作关系的实验室,能够进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活性检测、有核细胞计数、CD34+细胞计数和HLA组织配型,具备免疫抑制剂的血药浓度监测能力。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所需的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指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
有微生物检测及相关诊断检验、血液学和病理学常规检测、细胞遗传学分析条件和能力,或者与具备上述条件和能力的实验室有固定协作关系。
2.有病理科或者有固定协作关系的病理科。
3.需要全身放射治疗(TBI)做预处理时,有放射治疗科或者有固定协作关系的放射治疗科,能够实施分次或者单次全身放射治疗,能够实施放射剂量测量。
4.同时开展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要符合《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中相关要求。
二、人员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小于10张百级层流病房床位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科室,应配备3名以上符合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人员要求的执业医师,并按照护士与床位比2:1配备护士。
2.大于10张百级层流病房床位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科室,应配备5名以上符合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人员要求的执业医师,并按照护士与床位比1.7:1配备护士。
3.从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护士须经过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培训。
(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或儿科。
2.经卫生部或卫生部委托的机构组织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工作的负责人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10年以上血液内科或儿科工作经验、参与造血干细胞移植工作5年以上,有造血干细胞移植合并症的诊断和处理能力。
(三)护士。
1.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经卫生部或卫生部委托的机构组织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护理工作培训并考核合格。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护理工作负责人还应当有3年以上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护理经验。
(四)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因病施治、合理治疗,科学、严格掌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适应症。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适应症包括:
1.遗传性及先天性疾病:骨髓衰竭、血红蛋白病、重症免疫缺陷病、代谢性疾病。
2.获得性疾病:
(1)恶性疾病: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恶性淋巴瘤及其他某些恶性肿瘤。
(2)非恶性疾病: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放射病。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禁忌证包括:
①有严重的精神病。
②有严重的心、肝、肾、肺功能不全。
③有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
④合并其他有致命危险的疾病。
⑤一般受者年龄不超过65岁。
(二)实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治疗目的、风险、注意事项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建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术后随访制度,连续3年平均1年存活率不低于50%。
(四)在完成每例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后按照相关规定将移植相关信息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五)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相关情况考核。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能力审核,如移植植入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患者生存质量和随访情况等。
四、其他管理要求
(一)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来源合法,建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来源登记制度,保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来源可追溯。不得通过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
(二)供治疗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由卫生部批准设置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提供。
(三)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12 ] 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周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周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服务、协调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引领、带动、突破、示范、支撑作用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省布局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项目;重大生态工程和节能减排项目;重大招商引资和产业转移项目;其他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政府出资或融资(含国家、省、市)的项目、政策性贷款项目、政府各种专项资金项目、国际金融组织及国外政府贷款项目,均按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政策,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同时要符合全市产业聚集区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于上年11月底前,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含省驻周单位),根据年度市重点项目选择指导意见,向市重点项目办推荐报送下年度重点项目。市重点项目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比选,提出初选名单后,经主管副市长初审,并征求市长和有关副市长意见,于当年元月底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经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

市属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增补或调整。市属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第五条 重点项目按实施进度分为前期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开展规划、论证和相关手续报批,需提前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的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是指已经完成项目备案(核准)或通过城市规划预审、土地预审、环评审批,建设资金落实,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各种建设手续完备,当年继续建设或竣工投产(用)的项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市重点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筛选确定,研究确定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搞好对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既市重点项目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市重点项目办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建议;组织进行项目比选,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初选名单,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整方案;对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投标、要素保障、建设进度、外部环境等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组织开展联审联批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配合组织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重点项目工作;定期通过主流媒体发布项目建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各县(市、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项目稽察工作;负责对当年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各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加强本辖区内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项目谋划和储备

第七条 加强重点项目谋划。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全市长远发展的需要,深入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着眼于今后发展的需要,精心谋划关联度高、带动面广、前瞻性强的重点项目。市政府副市长分别对分管领域的重点项目谋划工作负责,组织做好相关规划,研究拟上项目的建设机制、融资方式,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前期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要建立项目谋划机制,切实做到“在建一批、推进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重点项目谋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每月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谋划项目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向市政府汇报项目谋划及进展情况。

第八条 搞好重点项目储备。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市重点项目储备库,及时吸纳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推荐谋划的项目和市招商引资办、承接产业转移办新签约的项目进入市重点项目库。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发展改革、工信、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及早落实各项建设条件,促使其达到实施要求。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办将重点项目的有关情况适时向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城管、房管、人防、文化、地震等部门和各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热等企业通报。

承担管理和服务项目建设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到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上门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对重点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提高效率,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结。对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需报国家、省审批的,要全程跟踪服务。市直主管部门应将办理情况每月按时向市重点项目办书面报告办理情况,直至办结。

第十一条 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

(一)联审联批的对象和范围。联审联批的对象主要是省重点项目、市重点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等。审批范围包括项目达到开工条件所必须具备的手续,主要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备案项目的审查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先行用地审批或用地审批;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等。

(二)建立联审联批机制。市、县分别建立由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重大项目联审联批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市重点项目办召集,听取项目开工情况和市发展改革、工信、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部门项目审批办理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步需要抓紧审批的项目,研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的重大问题。

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简称联审联批办公室),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重点项目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局等单位参加,抽调专人定期集中办公,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重点项目办。

(三)联审联批程序。联审联批按照“办公室集中汇总、分送有关部门限期办理、联审联批会议督促推进”的模式运作。采取并联审批方式进行,项目单位需审批的事项可同时向有关部门申报,有关部门受理后,确需要前置条件的按先发放“路条”再补办手续的方式办理。坚持实行联审联批市、县两级分工负责制,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和项目审批(审查)权限,确保上半年计划开工项目审批任务5月底前完成,下半年计划开工项目审批任务10月底前完成。有关部门要按照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归口组织细化每月应完成联审联批项目的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提高审批(审查)效率。

(四)实行督办和考评制度。市联审联批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审批完成情况每月进行排序通报,定期组织开展督查督办,年终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评。市监察局效能室要把联审联批工作作为行政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严重影响审批(审查)进度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度管理。每年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周口市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责任书》。市重点项目办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制度。市政府各位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项目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所辖(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对重点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等方面负责。重点项目的法人单位选择、手续办理以及建设进度、资金落实等环节,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凡涉及重点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由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负责。项目法人单位对资金落实、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管理和审批权限,及时办理项目建设各种手续,不得随意简化和增加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须进行公开招标,可邀请招标或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务院招投标管理条例》办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各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条件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及时报市重点项目办、市行业主管单位和所在辖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既定进度计划,确需调整的报市重点项目办同意。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项目管理部门、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须执行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月统计、月上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向市重点项目办报送重点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建设信息。

第十九条 实行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重点项目暨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听取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专题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分析研究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类突出问题,有针对性进行分类指导和安排部署。

第二十条 实行重点项目配合联动机制。全面推行县(市、区)领导和市直部门处级领导包干督导制,对所辖(属)项目定期进行现场督导。市重点项目办按月逐项目督导,对问题特别严重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导,必要时驻地督导。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观摩督导制度。以市重点项目为重点,每年组织1-2次全市性重点建设项目巡回观摩活动,统一或分片进行,由市主要领导带队,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现场观摩点评各县(市、区)、各行业重大项目的谋划储备、建设进展、外部环境和招商引资等情况,交流经验、全面促进。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有关职能部门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是否体现特事特办、优先办理原则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和落实工程节点控制计划、实施组织计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市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等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对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对项目单位和有关方面建立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管理体系、操作规程、技术措施情况,对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审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劳动、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市重点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除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成后,应向同级审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审计情况应及时通报市重点项目办和项目主管部门;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稽察、督查、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项目办每年定期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视察重点项目,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凡是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项目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市重点项目。

第二十九条 优先配置土地资源。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要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在省下达我市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用地规模。在选择确定重点项目时,由市重点项目办、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对市重点项目年度用地需求进行测算,经平衡后,在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规模内对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进行预留,并按重点项目开工建设要求有序供地。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和国家分配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规模缺口较大时,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平衡。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我市重点能源、交通、水利、重大民生等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重点项目涉及土地规划调整的,在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优先调整。积极支持符合进入产业聚集区条件的重点项目用地。重点项目在完成用地预审及项目批准(核准)、初步设计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依规申请并办理先期用地。重点项目比较集中的地方原供用地不能保证需求的,积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各县(市、区)政府每年第三季度仍未用完的指标,由市统一调剂用于其他重点项目。加强市重点项目供地管理和督察,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不按要求使用的土地,及时依法收回。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重点项目涉及的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和招拍挂出让等事项优先办理。

第三十条 优先保障环境容量。由市环保局根据全市环境容量和国家、省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需要,提出年度重点项目环境容量可承受的消耗指标。在安排重点项目时,市环保局会同市重点项目办对所需环境总量进行平衡测算,并分解到相应的县(市、区)。各县(市、区)应本着“自我平衡”的原则,自行解决重点项目的环境总量指标,并负责在年度工作中组织落实相应减排措施,依法淘汰、关闭落后生产设施和产能,对已经达标排放但不能满足环境总量要求的企业实施深度治理,为市重点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对全市经济社会大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如项目所在地环境容量无法保障,但当地环境质量尚能满足项目建设需求时,应由市环保局报请市政府同意,通过组织排污权交易和从全市总量减排富裕指标中予以调剂。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市重点项目的跟踪管理,加强环境监管,落实减排措施,切实保障市重点项目环境总量指标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优先保障建设资金。通过各类银企洽谈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重点项目。积极吸引境内外投资基金参股重点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项目业主通过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市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贴息资金时,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和省审批规定并设有浮动区间的,不超过下限的30%;国家和省未明确的,一律不得收取。对政府全额投资、重大招商引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税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下限收取。

第三十二条 优先保障资源配置。整合资源,优先支持省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供气、供电、供水、供油、供热和运输主管部门,要对重点项目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主动搞好衔接,优先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为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办理费用减免和资金支持等手续前,应当报市重点项目办进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资格确认。

第三十四条 实行重点项目建设环境监督登记制度。为营造良好的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从源头上防止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从2012年起,由市重点项目办和市监察局联合印发“市重点项目建设外部环境监督登记卡”,并监督实施。凡到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的单位,必须先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卡登记,否则,项目单位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坚持重点项目建设督办制度。在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组织管理、外部环境、工程进度等问题,由市重点项目办视情况对相关单位进行督办、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被黄牌警告的,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检查;一年内被两次黄牌警告的,取消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项目参建单位被黄牌警告后,在限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整改不到位的,采取更换项目业主、分解建设任务等处罚措施;问题特别严重的,将其及相关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从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禁止进入全市建设工程市场。

第三十六条 强化重点项目稽察和效能监察制度。发展改革、监察会同有关部门,以政府投资项目、涉农项目、群众举报项目、重大线形项目和重要民生项目为重点,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稽察和效能监察,严厉查处各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

第三十七条 实行重点项目退出机制。半年以上,由于自身原因,前期工作无进展的预备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开工后进展迟缓的计划新开工项目、投资完成和形象进度严重滞后于节点控制计划的续建项目,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要素资源无法收回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等额扣除项目所在县(市、区)下年度相关要素资源配置指标。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制定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别下达各项目责任单位,并将其纳入“四制工作法”考评体系。

第三十九条 市重点项目办会同市委、市政府两办督察室及有关部门,按照《周口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年对重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形象进度以及有关部门对各重点项目的支持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考核,考核对象为市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评结果报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条 建立重点项目奖励制度。市重点项目办根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年终考核情况,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和“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名单,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根据需要,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对重点项目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第四十一条 凡未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出现工程进度慢,工程质量差等情况,对其责任单位和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等处分。

第四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外,对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一)截留和挪用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算、损失浪费严重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有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外,并由市重点项目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参与本市的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十四条 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 民政部 财政部等


国家文物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文物博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税务、文物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切实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二、加强扶持,为民办博物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规范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加快出台《博物馆条例》,完善博物馆管理基本制度体系,明确民办博物馆与公立博物馆同等的法律地位。文物、民政行政部门制订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细化民办博物馆准入标准,完善审批程序,健全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拟申办民办博物馆藏品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明确博物馆对藏品的合法所有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兴办民办博物馆应符合城乡规划。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办博物馆,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和给予登记注册。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凭证执业、依法办馆的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民办博物馆的登记、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要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办馆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执业,规范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保障合法博物馆的正当权益。   
  (四)切实帮助解决民办博物馆的馆舍与经费保障问题。推广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政府对民办博物馆单位的资助机制。各地可利用在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房产,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可在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内规划建设民办博物馆,为民办博物馆提供馆舍和基础设施运行保障。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博物馆建设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协调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提供贷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民办博物馆提供捐赠。鼓励民办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专业指导和扶持。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办博物馆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办法,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博物馆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提供服务。民办博物馆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人才、学术的交流、合作、奖励、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对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办博物馆,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倾斜性扶持。鼓励国有博物馆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加强博物馆行业协会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民办博物馆加入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六)努力形成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政府鼓励、支持、引导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博物馆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民办博物馆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民办博物馆的影响。对优秀民办博物馆以及在民办博物馆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依法办馆,全面提高民办博物馆的质量
  (七)建立健全民办博物馆内部管理制度。文物、民政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博物馆纳入质量监管体系,通过评估定级和年度检查、考评等方式,指导民办博物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健全以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要落实民办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对举办者和其他投资者投入民办博物馆的藏品、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馆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博物馆存续期间,对博物馆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八)规范民办博物馆的藏品管理。藏品是博物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保障藏品安全并充分发挥其社会作用是博物馆的基本义务。民办博物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加强藏品收集,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博物馆处置无保存价值的藏品,以及民办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并报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博物馆不再收藏的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收藏。处置藏品所得应当用于博物馆收藏新的藏品、改善藏品保管条件和博物馆日常维护等用途。
  (九)切实加强民办博物馆展示服务工作。民办博物馆要落实“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馆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学研究,大力提升展示服务水平。要把博物馆的特色和品牌建设作为直接关系民办博物馆生存的大事来抓紧抓好,满足社会对优质博物馆文化资源的需求。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的指导,严格基本陈列内容审查,抵制低俗之风。民办博物馆要完善开放服务制度,开展进校园、进社区活动,纳入当地旅游线路,开展博物馆文化旅游活动。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民办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鼓励民办博物馆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
  
  
国家文物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