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徐州市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新平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徐州市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城市建成区内主次干道两侧、重要区域建筑色彩和材质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色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观色彩。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既有建筑色彩及材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建筑色彩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主次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的建筑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应当包括建筑色彩及材质的内容。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部造型应当绘制大样图,并详细标注尺寸和工艺。
建筑外立面的色彩及材质需要现场核准的,应当在施工图和施工许可证中注明。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的外观、色彩及材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建筑外立面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材质。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建筑、装饰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十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建设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开工。
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建设局同意。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应当收到自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发生严重破损、脱落或者褪色致使与原设计方案色差明显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重新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五条 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色彩和材质应当与该建筑的色彩和材质相协调,其监督管理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停止装饰装修活动,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市容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由规划、市容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5〕13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的《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各项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招标采购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各项交易活动。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对有关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监管职责
(三)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协调。
(四)办公室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研究制定公共资源入场交易的有关管理办法;
2、负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
3、受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5、承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相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行使相关的监督职责;
2、负责拟订相关专业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专业的交易活动计划,指导、监督本专业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4、受理交易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对所聘用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培训,并对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6、办理合同备案。
(六)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服从办公室的现场监管。
三、监管办法
(七)相关职能部门应落实专人加强对本专业交易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依照部门职责,对行政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纠正。
(八)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考核评议。通过查阅资料、受理投诉和考核评议等方式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及时予以配合。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办公室在收到投诉后,应根据事实情况,及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十)在交易活动中,发现交易各方当事人、评标委员会、中介机构等有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办公室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予以纠正或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办公室。
(十一)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各专业交易中心应事先将有关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内容按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公告。重大交易项目需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十二)进入交易中心的各专业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交易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三)交易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并自觉接受群众与社会的监督。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责任追究
(十四)对交易活动参与人(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交易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办公室:
1、规定应进场而未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3、有串标、泄密等行为的;
4、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5、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6、违反规定签订交易合同的;
7、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十五)专业交易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办公室。
(十六)对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行政监管职能,放任自流,严重影响交易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
1、未按规定落实专人进行监管的;
2、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交易活动不认真监管,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3、对各种违纪违法交易行为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
4、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十七)办公室未按规定履行现场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八)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十九)本办法由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
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现决定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调整对象已消失的;适用期已过的;已停止执行或实际上已失效的共18件(见附件一),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二、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政策措施,除附件二所列的16件继续有效外,其余的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全部予以废止。
附件:1、决定废止的政策措施目录(18件)
2、1993年底以前制定现继续有效的政策措施目录(16件)
附件1 决定废止的政策措施目录(18件)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发文字号 说明1 关于批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办在原特区范围内的市直企业、 1994年7月26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4]105号 适用期已过 内联企业、外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的报告》的通知2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5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4]164号 已被 1998年7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公布的中办发 [1998]17号《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 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代替3 关于1994年补贴出售住宅价格的复函 1995年1月9日市府办颁布 汕府办函[1994]261号 适用期已过4 关于在我市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 1995年5月24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5]72号 其制定依据 1994年9 月2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的技监局发 [1994]16号《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和 200 2年4月15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粤质监 [2002]137 号《关于在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已被废止5 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在特区内营运载客的通告 1996年2月14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6]18号 已被2001年12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汕头经济特区 摩托车管理规定》代替6 关于继续扶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1996年5月8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6]71号 主要内容与2001年1月1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发[2001]2号《关于 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不相适应7 汕头市扶持工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办法 1996年7月22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6]120号 已被1998年5月18日市政府颁布的汕府 [1998]53号《关于进一步推 动工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代替8 关于清理整顿基金会联谊会等社会团体乱拉赞助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11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6]154号 属阶段性工作,已完成9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汕头市清理整顿 1997年8月1日市府办颁布 汕府办[1997]31号 属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社会团体实施方案的请示》的通知10 汕头市产业投资政策实施办法 1998年6月25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8]82号 与现行产业投资政策不相适应11 汕头市产业投资指导目录 1998年6月25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8]83号 与现行产业投资政策不相适应12 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自查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市府办颁布 汕府办[1998]112号 适用期已过13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 1998年8月10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8]169号 已被2001年1月8日省政府发布的粤府 [2001]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 费征缴办法》代替14 关于清理电价外收费及调整并价的紧急通知 1999年2月5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9]16号 适用期已过15 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1999年7月22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9]127号 已被 2002年4月2日市政府颁布的汕府 [2002]51号《关于加强养路费 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代替16 关于99’汕头产权交易会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9年8月23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9]150号 主要内容与2001年1月1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发[2001]2号《关于纠正 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不相适应17 关于2000年度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政策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9]211号 适用期已过18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税收管理的通知 2000年6月27日 市政府颁布 汕府[2000]117号 已被 2002年3月20日市政府颁布的汕府 [2002]47号《关 于进一步调整汕头市区税收征管关系与财政体制方案》代替
附件2 1993年底以前制定现继续有效的政策措施目录(16件)
序号 名称 发文时间 发文号 说明1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1987年3月18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发[1987]14号 新的相应立法已列入计划但尚未出台,该文件仍是我市科技进步奖励的政策依据2 汕头市计划免疫保偿制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2日市府办颁布 汕府办[1988]106号 计划免疫保偿制仍在执行3 汕头市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 1989年10月12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89]55号 该文件是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 享受优待金的规定》的具体化4 关于市辖区国有土地改建、合建商品楼、住宅楼、综合楼 1991年8月24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1]124号 该文件是我市办理特定条件下(“五统一”前购买的)土地出让手续和划拨用 合理补交出让金的意见 地商品房进入市场交易补交出让金的政策依据5 关于要求向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取管理和年审业务经费 1991年9月20日市府办颁布 汕府办函[1991]220号 该文件是对1991年省人大常务会公布 问题的复函 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具体化规定6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统一征地及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若干 1992年2月15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2]11号 该文件是我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和 问题的规定 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政策依据7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试行办法 1992年4月25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2]44号 新的相应立法尚未出台,该文件仍是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的操作依据8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使用价款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0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2]80号 该文件是我市实行现行基准地价的基本依据9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试行办法 1992年9月30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2]200号 新的相应立法尚未出台,该文件仍是我市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操作依据10 汕头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细则 1992年11月16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2]231号 该文件是我市审核备案登记的售房单位办理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 款手续的政策依据11 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关于汕头市区卫生防疫工作实行 1992年4月7日市府办颁布 汕府办[1992]17号 该项工作尚未完成 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2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1月5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3]3号 新的相应立法正在进行但尚未出台,该文件仍是我市出租车客运管理的政策依据13 关于批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理顺汕头特区外资企业 1993年3月10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3]34号 该文件是我市划分国税税收征管范围的政策依据 、内联企业、建安企业税收征管关系的报告》的通知14 关于加快落实市区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的通知 1993年4月15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3]65号 该文件是落实我市城镇侨房工作的政策依据15 汕头市性病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6月22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 [1993]112号 该文件是结合我市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具体化16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4月12日市府办颁布 汕府办函[1993]64号 该文件是汕头保税区管委会对保税区各项行政、经济事务实行统一管 理的政策依据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