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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6:41: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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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十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07〕1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投公司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自身经营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提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可研编制、勘测、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公开招标;合同管理依照《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市城投公司分项目设立投资工程项目资金专户,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2、城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3、项目贷款资金;4、项目经营收入;5、经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实行预算限额管理,项目预算限额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经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城投公司、建设单位、审计单位依据设计、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会审,提出明确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依照上述程序提出明确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项目勘测、可研报告编制、规划设计、招投标代理等项目前期费用,由市城投公司依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结合市场信息签订合同,提出资金支付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九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工程款由市城投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征求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拨付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十条 项目建设青苗补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由城投公司根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工作进度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分期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现行《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非市城投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管理费由市城投公司提出支付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将经审核的工程决算书和财务决算相关资料送市城投公司初审后,按政府分工提交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依据项目决算批复文件,依照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后按合同结算付款。质保期满,资产管理单位向市城投公司出具工程项目质保合格证明后,市城投公司按合同拨付工程余款。

第十五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经营收入全部进入城投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返还城投公司,用于偿还贷款或项目资本金。

第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严格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分项目单独核算,切实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据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支出。

第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建立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严格按程序履行签批手续,依照本办法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对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


简述要约邀请

王海宏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文理 当呈人人订阅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邀请时,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这纱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总章相对人造成依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花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共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据此对这些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呈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此处所说的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具体来说,一方面,如果某项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则只是要约邀请,则应根据当呈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不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俣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命中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的灰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再叨唠,出租车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一般认为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再如了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如果根据当地规定和习惯,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邀请;如果不能拒载,则认为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传家宝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吕的买卖,始终未改变甚品种和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说谎仅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
  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处商品,常 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此种发了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阅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聚聚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民,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2.拍卖公告。所谓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他人最高者与其订阅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拍卖前一般要刊登或发出拍卖公告,在拍卖当时对拍卖物进行宣传和介绍。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无锡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无锡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


           无锡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城管、工商、商业、供销、环保、交通等部门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新闻宣传机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重要军事设施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公共场所周围50米内;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仓库(含农村仓库)周围100米内;
  (三)自然保护区、山林和芦滩周围50米内;
  (四)市区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五)市区中心自黄坭桥沿古运河经亭子桥、江尖、酱油浜、西新桥、解放南路环城河沿河内的地区。


  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起始时间:
  (一)属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场所,过去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仍延续执行;
  (二)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所列市区机关、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起禁放;
  (三)本规定第三条第(五)项划定区域内的居民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起禁放。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或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五条 因国家和地方重大庆典、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在15日前向市或县(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或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禁止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采购、储存、运输和销售活动。


  第七条 市、县(市)供销社日杂公司统一组织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日杂公司应当根据市场预测,制定烟花爆竹的进货品种、规格、数量计划,报市或县(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定后实施。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因烟花爆竹质量问题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致人伤亡的,对采购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个人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15日以下拘留;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罚款和没收财物均应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据。
  没收的烟花爆竹上缴市或县(市)公安机关统一处理;罚没款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有效及举报后查实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制止、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公安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当遵守纪律、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无锡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