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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4 21:2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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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依据《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的精神及《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中的标准制定项目及能效测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和配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管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申报、拨付、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第二章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第五条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太阳能采暖空调荆门中心城区近两年内在建筑上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能效检测等支出。主要补助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
  (一)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
  (二)太阳能空调建筑应用;
  (三)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地下水源、地表水源、污水源热泵技术)建筑应用;
  (四)太阳能光热和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
  第六条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对象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建设单位;配套能力项目补助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能效检测等。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及拨付第七条补助资金总额的90%应用于工程项目,10%应用于配套能力项目。
  第八条对技术性能先进、建筑能效比大、资金放大效应高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对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政府投资的具备公益性的节能建筑工程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九条依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性能确定补助标准。
  (一)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阳台壁挂20元/平方米,其他15元/平方米;
  (二)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30元/平方米;
  (三)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80元/平方米;
  (四)太阳能光热一体化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100元/平方米;
  第十条补助资金的拨付按工程进度进行,工程完工后拨付40%,通过竣工验收后及能效测评拨付剩余的60%。第四章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批第十一条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三)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
  (四)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申请资金补助,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
  (二)由支撑单位完成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补助资金需求分析与使用计划;
  (四)相关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五)项目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的申报书、可研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按城市示范建设项目进度,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第十条要求拨付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中央补助资金和配套补助资金统一管理、配套使用,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项目的检查、监管与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对违反有关规定,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暂缓、停止拨付资金或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专项验收检测或能效测评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其他相关规定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促进贷款房屋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贷款房屋保险保障金融资产和个人资产安全的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贷款房屋保险业务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现有贷款房屋保险产品,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在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各公司应结合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房屋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缴费方式等内容。

  (一)合理设定保险责任。各公司设定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时,要充分考虑贷款购房者的财产损失风险需求。承担还贷保证的保险责任原则上应限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关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

  (二)合理确定保险金额。除经与贷款购房者协商并获得其同意外,贷款房屋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以贷款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合理确定保险期限。对仅承保财产损失保险责任的贷款房屋保险,其保险起期应为贷款购房者取得房屋使用权之日。对承保被保险人还贷责任以及同时承保财产损失和被保险人还贷责任的贷款房屋保险,其保险期限可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起始日至被保险人按照相关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

  (四)合理确定缴费方式。凡经营贷款房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充分考虑贷款购房者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房屋保险产品的保费缴纳方式,积极开发分期(年)缴纳保险费方式的贷款房屋保险产品。

  三、各保险公司应加强贷款房屋保险核算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贷款房屋保险经营成本。

  (一)加强分险种核算工作。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财务会计制度和分险种核算的有关规定核算贷款房屋保险业务及其损益。对一次性收取保费的贷款房屋保险业务,各公司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24号)核算保费收入和手续费支出。

  (二)合理控制手续费支付标准。各公司应结合自身的经营实际,综合考虑投保人提前退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房屋保险的手续费支付标准,切实防止出现因手续费支付标准过高影响经营效益的情况。

  (三)严格规范手续费支付方式。各公司必须以转账方式向商业银行等代理机构支付贷款房屋保险代理手续费。严禁以现金、直接坐扣以及违规批单退费等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

  四、各保险公司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贷款购房者主动购买贷款房屋保险。同时做好对提前还贷购房者的宣导工作,通过向提前还贷者提供贷款房屋保险转换受益人等增值服务,有效降低贷款房屋保险的退保率。

  五、各保监局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贷款房屋保险的监管工作。

  (一)各保监局应建立贷款房屋保险业务季度分析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实时掌握市场动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贷款房屋保险业务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保监局应联合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局进一步加大对贷款房屋保险业务的监管力度,督促保险机构、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本《通知》和《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和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2〕7号)规定,严肃查处在经营贷款房屋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大对贷款房屋保险业务的行业自律力度,加强与当地银行业协会(公会)的协调和沟通,有力推动银保合作向纵深层次发展并实现互利共赢,共同维护金融的稳定和安全。

  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各保监局应于2006年9月25日之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有关情况报中国保监会。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人民法院送给人民的最好新年礼物——闻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执行死刑随感

钟建林


  2010年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新闻《湖南郴州原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执行死刑》。
文章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和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这样的消息,发布于2010年的倒数第二天,而新的2011年即将来到,足可算作人民法院送给全国人民最好的新年礼物,因为真的是给人民以交待,给人民以力量,真的大快人心!
  激动过后,反思曾锦春贪腐案的前前后后,我们又能从中真正感悟什么?警醒什么?希望什么?
关于曾锦春的新闻报道已经不知有多少。以“纪委书记曾锦春”为关键词“百度一下”,竟然可搜索出相关网页约213000篇。
  之所以“纪委书记曾锦春”被广受关注,是因为曾锦春滥用纪委权力谋取私利,手段达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程度。具体措施已然是“炉火纯青”,犹如“庖丁解牛”般游刃有如。
  关于曾锦春的犯罪“佳绩”,《湖南郴州原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执行死刑》一文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被告人曾锦春利用职务上便利,在有关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女、情妇(均另案处理)收受或者索取首某某等40余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共计3123.82万元,其中索贿数额计人民币329万元。曾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曾锦春被网友赋予“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称号!
  一位本应以反腐倡廉为己任的地市级纪委书记,不知为何犯下罪孽如此深重的滔天大罪?!
据坊间传言,曾锦春贪腐的最大“亮点”在于,谁反对他,他就对谁进行“双规”!
  真令人毛骨悚然,不寒而栗!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彭北京决斗”事件,据说起因就在于曾锦春滥用纪委权力,给法院“批条子”、“打招呼”,却美其名曰“纪律监督”。“彭北京决斗”事件虽最终经各方努力以未“决斗”而选择理性协商的方式平息,但该事件给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打击是沉重的,足以跟“黄松有受贿案”相“媲美”。
  司法机关对曾锦春贪腐犯罪一案进行侦办和审判的过程是慎重的,艰难的。《湖南郴州原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执行死刑》一文报道,“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锦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7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定罪量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听审理曾锦春案的长沙中院法官说,该案的一审判决书长达20余万字,A4纸打了400多页。这可真正是一本判决“书”,而且肯定算得上是一份字数创纪录的刑事判决书。
  可以想见,整个社会为曾锦春贪腐案付出了多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整个社会无法不对曾锦春的犯罪行为发指、愤怒!
  曾锦春最后被正法,被执行枪决,印证了一句古话:“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话又说回来,作为理性地反思和总结,我们却没必要对曾锦春个人进行过多的道德批判。
  据网文《还原曾锦春:从农家少年到恐怖纪委书记》(南方新闻网,2008年11月21日)报道,曾锦春是一名从郴州市汝城县农村走出的农家孩子。地处湖南省东南端的汝城县,据当地县志记载,北宋理学鼻祖周敦颐曾任汝城县令。周敦颐的《爱莲说》“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曾被少年曾锦春熟背。这一现象系在曾锦春的父亲曾照儒要求下所为。曾照儒认为,人的品性和莲一样,要洁身自爱,光明磊落。曾照儒曾经是汝城县城南小学的校长,忠厚老实,当了一辈子的教书匠。在他八个子女中,曾锦春排行老二,也是后来唯一考上了大学的孩子。曾家早年贫困,全靠曾照儒每月40元的工资度日。曾锦春读书时很聪明,也很懂事,擅长写作。汝城三中65岁的退休化学老师曾宪法,和曾锦春是同村本家,小学和高中的同班同学,之后又一起上大学。在他的印象中,曾锦春学习成绩很好,老实本分,不爱出头。两个农家少年经常在晚上爬到教学楼顶层的隔层点煤油灯复习功课。1964年,两人一起考入湖南师范大学,曾锦春就读中文系,并在大学时入了党。
  我们真正需要反思的是,到底是什么让一个“我本善良”的农家少年,最终成为一个令人谈之色变的“恐怖纪委书记”?
  可能有人认为,这是“人性本恶”在起作用。其实,人性无所谓善恶。人性是中性的,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天使和魔鬼,天堂和地狱,差别就在一念之间。人一旦有机会行使公共权力,其与生俱来的人性必然会要发挥作用,不是“善”的一面发挥作用,就是“恶”的一面发挥作用。关键是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以求在公共权力行使中,人性中的“善”能得以弘扬,而人性中的“恶”能够被遏制。
可以断言,只要是公共权力,就犹如“双刃剑”:用得好,可以增进人民的福祉;用得不好,可以成为对人民的犯罪。
  古今中外的理论和实践表明,是权力就有可能被滥用,不被监督的权力则必然走向腐败。要实现权力行使的“合目的性”,出路就在于监督权力。
又如何才能监督好公共权力?特别是如何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永恒的监督难题?
真让人百思难得其解!
  新年伊始,笔者收到一条手机祝福短信,说“二○一(yao)一(yao)年,祝君要什么有什么,心想事成,万事无忧。”
  这条短信似乎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一个人能够“要什么有什么”,这在现实社会中恐怕是不可能实现的,也是不应该的。一个人真要能“要什么有什么”,那么对其他人来说则必然会是“恐怖”!因之,这充其量只能表示一种美好的祝福愿景而已。真要实现,那也要等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因为那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而这正是我们几千万共产党人为之不懈奋斗的最高理想!就是“要什么有什么”的美好愿景,永远激励着我们每一个共产党人奋勇前行!
  突然想起共产主义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应然状态:“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似可借用这种状态描述,将如何监督公共权力表述为:“我可监督任何人的公共权力,任何人可监督我的公共权力”?
如果能够设计这么一种品质的监督机制,那么这种状态下的公共权力行使,无时不在监督之下,无处不在“玻璃罩”中。
  设计这么一种品质的监督机制不是不可能的。要知道,“批评和自我批评”,一直是我们党的事业永葆青春活力的根本法宝。而“批评、监督和建议”,则更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法治,其实就是一条实现“我可监督任何人的公共权力,任何人可监督我的公共权力”的有效途径。因为法治的精神本原就在于“治权”而非“治人”!
  这就是我,一名职业法律人,对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祖国最真诚的新年祈愿:愿我们的国家法治昌明,愿我们的国家永远不再出现下一个曾锦春,不再发生行使公共权力而不被监督的现象和行为!
2011年已经开始了。今年又是“十二五”计划的开局之年,而一个新的十年也已开始。十年之后我们的国家和社会会怎么样?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会怎么样?我们每一个人的内心世界又会怎么样?
总之,让我们对未来充满信心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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