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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12 08:57: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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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


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卫监督发[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近期,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中,发现一些餐饮单位使用来源不明、标示不清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制作火锅底料,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引起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为此,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部署了加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为切实加强对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专项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等要求,迅速开展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对辖区内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加大监督抽验力度,进一步规范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在生产环节,重点检查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加工工艺,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等管理制度,是否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控制,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标签标识要求,标签标识内容是否完整、清楚、明显等。
  在经营环节,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违规经营,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管理制度;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以及含量,是否完整、清楚、明显等。
  在使用环节,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以及含量,是否完整、清楚、明显等。

  二、督促生产企业依法标注标识
  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职责督促生产企业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行标识标注。食品调味料标签要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添加剂标签必须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各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虚假标注行为。对标签标识不规范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要依法处置,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三、严格规范经营和使用
  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规范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督促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自律机制。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对采购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要专项登记,统一存放,严格领用,并按照有效期使用。餐饮服务单位自行配制食品调味料,其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合法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要依法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单位要诚信经营,对有关询问,应当如实告知加工制作的食品所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加工方法。

  四、加快长效机制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发挥作为政府参谋和助手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效果评估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要认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通过分析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找准监管的薄弱环节,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各级食品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将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和信用奖惩机制。

  五、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其他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对涉嫌造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同时,对失职、渎职的监管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8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

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2006〕9号)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不包括外资企业)。

第三条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的认定,分别在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进行,不设置申报环节。民营工业和民营服务业的范围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统计条件确定,其中民营工业主要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行业,民营服务业主要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房地产开发行业。

  第四条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经认定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取消其称号。



第二章 认定的评分方法及标准

第五条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的认定以考核企业生产规模为主,结合上缴税金和盈利能力进行综合评定,按所得总分进行排序,分别选取前50家作为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

第六条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的认定以上一年度数据为依据,对企业的营业收入、纳税和利润进行评分,总分为100分。

(一)营业收入:占50分。按营业收入进行排序,选取一定名额的企业,排第一位的企业得满分(50分),其余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占第一位的比重计算得分。

(二)纳税:占25分。对上述按营业收入排名的企业的纳税额进行排序,排第一位的企业得满分(25分),其余企业按其纳税额占第一位的比重计算得分。纳税额为企业上一年度(税款所属时期)的实缴税额,不含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利润:占25分。对上述按营业收入排名的企业的利润额进行排序,排第一位的企业得满分(25分),其余企业按其利润额占第一位的比重计算得分。

第七条 认定当年上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入选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

(一)企业出现亏损的;

(二)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有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以市统计局年报数据为准;纳税额以市国税局、地税局的数据为准;企业是否出现亏损以市统计局年报数据为依据;其他不得入选情况由相关部门确认。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设立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市经信局为组长单位,市统计局为副组长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设在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办),具体负责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工作。

第十条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阶段。认定办于每年一季度前启动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的认定工作。

(二)形成名单。市有关部门按营业收入排名整理出有关名单,并根据此名单分别整理出纳税额排名名单和利润排名名单。

(三)核查计分。认定办根据上述名单按第六条进行评分,得出总分后进行排序,按多取30%的名额分别形成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候选名单。

(四)征求意见。认定办就候选名单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收集整理部门反馈意见。

(五)综合评议。工作小组对候选名单及部门反馈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形成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公示名单。

(六)社会公示。工作小组将名单在新闻媒体、有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正式认定。名单公示后,各选取前50名作为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报市政府审批认定。



第四章 表彰、扶持

  第十一条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由东莞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牌匾。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是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配置政府资源和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对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