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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

时间:2024-07-01 12:05: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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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和综合协调辖区内森林消防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山陵园、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森林消防管理部门)按照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森林消防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卫生、民政、财政、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消防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规定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有林地区的森林消防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情了望台,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
(二)设置防火通道、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三)配备消防交通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
(四)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五)配备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第六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森林消防突发事件应急组织工作预案和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森林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森林消防宣传,开展群众性预防森林火灾工作;
(二)制定森林扑火预案,建立和完善森林消防制度,督促林区单位建立、落实森林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督促林区单位依法建立护林员队伍,并对护林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四)依法建立和完善森林消防队伍体系,组织、指导和培训森林消防队伍,开展森林消防演练;
(五)对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和维护进行监督;
(六)组织森林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受理有关森林消防工作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森林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有林地区的县(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林地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兼职森林消防队伍。林场、自然保护区、市级风景名胜区、经营森林面积七十公顷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季节性森林消防队伍。
第九条 国有林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区位重要、火灾多发的有林地和距该林地边缘一公里以内的区域,为市级防范森林火灾的重点林区。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划分本区域防范森林火灾的重点林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林区设置标志牌,明确重点林区的范围和森林消防责任人。
第十条 林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森林消防义务:
(一)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按照森林消防管理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三)进行森林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加强林区巡回检查,监督林区野外用火,制止违规用火行为;
(五)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报告火情并组织扑救;
(六)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森林消防义务。
第十一条 林区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重点林区每三十公顷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其他林区每七十公顷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
护林员执行工作任务时应当佩戴护林员标志。
第十二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确定重点林区首席消防员。首席消防员应当熟悉本地区森林植被、地形地貌,精通森林防火业务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首席消防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林区消防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林区初现火情时,立即组织扑救;
(三)为指挥部扑火决策提供方案。
火灾现场领导应当尊重和听取首席消防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长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划定戒严区,规定戒严期。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不得违反规定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用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森林消防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用火手续。申请用火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说明用火的目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二)制定防火、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三)落实消防措施,明确现场责任人;
(四)配备消防人员和扑火器材等物资;
(五)用火地点风力在三级以下;
(六)开辟防火隔离带。
森林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用火,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气象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向社会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其他森林防火公益信息。
第十七条 林地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林木管护责任,加强火源管理。有林地面积超过二公顷的,用地单位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工作,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
第十八条 在林地或者林地边缘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其周围应当开辟防火隔离带。林区内的公墓应当按照森林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起火一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三)竹镇、平山、冶山、横山、铜山、汤山、秋湖、晶桥、游山等重点林区,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起火三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各单位灭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局部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必须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
第二十四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林木损失、扑救情况、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森林火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森林火灾损失计算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 森林消防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森林消防检查职责,引发森林火灾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二)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的;
(三)未及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的;
(四)拒不执行扑火命令或者不听从火灾现场指挥的;
(五)不及时处理火灾事故,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包庇、姑息迁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消防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森林防火期内,违反规定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挪用森林消防设施的、堵塞防火通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森林防火隔离带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拆除森林消防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商业部关于猪医生费用开支的规定(摘录)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猪医生费用开支的规定(摘录)

1967年9月2日,商业部

规定
……
(一)“猪医生”费用开支仍在营业外损益社会防治费项目下开支。此项费用应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用多少开支多少,不得事先提取金额,不得跨年度使用,也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收购生猪数每头开支二角钱的总额。此外,并应健全费用开支手续,切实防止贪污浪费。
(二)“猪医生”费用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1.限于食品系统职工为广大社员预防和治疗猪病,购置常用普通药械和敷料使用,不准购买化验药械和贵重药品。在一般情况下给群众治疗病猪应收取成本费。个别贫下中农付费确实有困难者,经过一定手续可以减免。系统内经营的畜禽的防治用费应在费用项下开支。
2.兽医卫生宣传教育费用及培训农村防疫员的教材文具费用可在此项费用中列支,不得用于培训社队防疫员的工分、路费贴补,所需路费和工分补贴由生产队自筹解决。


3.社会上畜禽春秋两季经常性防疫费用应由农业部门防疫经费中开支,不得在本项目中开支。如遇有大的临时性生猪疫情,原则上也由农业部门经费开支;但当地农业部门经费确有困难时,为了及时扑灭疫病,当地食品公司可在本费用项目下予以适当补助。补助办法可凭该项临时性生猪防疫中购买药械单据经当地县以上食品公司审核后酌情报销。
4.在猪囊虫较多的地区可用于驱绦灭囊的费用。


关于妇联组织在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4〕31号



关于妇联组织在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重大部署,发挥妇联组织的优势,引导和带领广大妇女在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做出新贡献,全国妇联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重要意义
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实施沿海发展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后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对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妇女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在老工业基地二次创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妇联组织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肩负动员引领广大妇女,积极参与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使命。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认识到坚持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鼓励东部加快发展,实现东中西经济互动、优势互补、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战略意义,自觉地围绕大局,服务妇女、服务基层,尽妇联组织之力,促老工业基地振兴。
二、明确要求,发挥妇联组织在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的积极作用
妇联组织在参与老工业基地振兴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结合当地妇女工作实际,在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全国妇联要重点发挥四方面作用:一是指导作用。要深入调查研究,把老工业基地妇女工作放在全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背景中去思考,加强专题交流与研究,提高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协调作用。要协调政府部门,借助社会资源,争取各界支持,为老工业基地妇女工作提供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三是服务作用。要坚持为基层服务、为妇女发展服务,在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促进城乡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加快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等方面,集中资源,突出重点,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办实事、办好事。四是宣传作用。要认真总结各级妇联的新做法和新经验,广泛宣传妇女的典型事迹和妇女在振兴老工业基地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营造和优化妇联工作及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各省区市妇联要进一步提高对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意义的认识,关注老工业基地的发展,从实际出发,支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要探索优势互补的领域,在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方面,搭建互助合作共同发展的平台;要发挥女企业家、女能人的辐射带动作用,为妇女创业提供信息、技术等帮助,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共同进步。
老工业基地的妇联组织要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战略部署,把握机遇,因地制宜,创新思路,争取资源,推进发展;要借助东北地区智力、技术、人才优势,激发妇女工作内在活力,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寻求多方互利合作;要突出重点,亦工则工、亦农则农、亦商则商,重在开发妇女人力资源,做好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妇女科学文化素质和创新发展能力;要密切关注妇女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三、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城乡妇女发展
当前,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重要保证;提高东北地区粮食生产能力,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内容;促进城乡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是妇联组织发挥作用的优势领域。要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推动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引导农村妇女依靠知识、依靠科技,走组织合作化道路,向农业结构调整的广度和深度进军,为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二是深化城镇妇女创业与再就业的教育培训工作,引导下岗失业妇女树立竞争就业、灵活就业观念,增强创业与再就业能力,提高再就业率;三是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内输外转结合、就业创业并举、培训维权齐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促进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四是打破区域界限,从实际出发,拓展服务城乡妇女的五个网络功能(教育培训、科技示范、信息服务、合作组织、扶贫救助),为城乡妇女共同发展协调资源,畅通渠道,提供服务,搭建有效的互动平台。
四、整合资源,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要围绕国家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集中资源对老工业基地妇女工作予以支持,创造更加有利于当地妇女发展的良好环境。
要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七送”提供服务:送政策,促进妇女创业与发展;送技能,提高妇女综合素质;送岗位,帮助下岗女工再就业;送项目,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送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送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送文明,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全国妇联将进一步加大对老工业基地妇联工作的支持力度,选择试点城市,给予重点扶持;依托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和地方妇女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师资、家政师资和女创业带头人、女科技致富带头人等专题培训;扶持一批妇女创业、巾帼科技致富、“三八”绿色工程等示范基地及妇女培训基地;设立妇女创业循环金,帮助妇女自主创业,促进再就业;开展安康教室、安康益家、母亲水窖、母亲安康快车等帮扶活动。
五、加强能力建设,适应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发展要求
加强能力建设,是妇联组织在振兴老工业基地中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保障。各级妇联特别是老工业基地的妇联组织要从思想上、组织上和作风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转变工作作风,锤炼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要结合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需求,加强对基层妇联干部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妇联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一支思想解放、开拓创新、紧跟时代步伐的妇联干部队伍,增强妇联组织在振兴老工业基地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要扩大和健全基层工作网络,不断改进基层组织工作的方式方法,探索和建立妇女代表联系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构建城乡统筹、纵横交错、条块结合的妇联组织网络。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积极探索指导分类化、服务多层化、工作社会化的工作模式。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发挥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支柱作用。
各级妇联组织要围绕老工业基地的振兴,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把握工作结合点,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全 国 妇 联
200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