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6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部门统计工作,保障部门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职能,组织指导本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本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责的机构或具体工作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实施、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统计业务受市统计部门指导。
第六条各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制订本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等。
第七条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统计人员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后,方可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应保证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稳定,其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向市统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管理
第九条市统计部门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省统计局审批;各部门独立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统计部门审批;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审核后,由主办部门报市统计部门审批。凡未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本部门职能,符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
第十一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应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
统计调查应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或超出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报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的,市统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新的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市统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市统计部门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调查项目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按法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法定标识。
统计调查表的合法组织实施单位是调查表右上角标明的制定机关。
对未标明法定标识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市统计部门应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四章 部门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保存、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宏观管理需要的统计资料、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各部门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应及时报送市统计部门。
第十七条各部门统计资料在对外公布、提供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与市统计部门重复的,以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二)与市统计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指标有交叉的,应在公布前就指标含义、口径和计算方法等技术问题与市统计部门进行协商后再予公布或提供;(三)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条各部门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应按规定报送市统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部门统计信息化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第二十条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数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等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统计信息共享。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并报市统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统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巡查,对不符合统计工作规范化要求的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统计检查制度,对内部各职能机构及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7〕1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粤劳社〔2006〕90号)、《关于印发<中央补助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及各镇(街)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补贴在本市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安排与镇(街)新莞人培训就业工作任务挂钩,重点补助新莞人数量较多的镇(街)。
本市配套资金由市、镇(街)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局负责编制全市新莞人的培训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新莞人参加职业培训;监督检查新莞人职业培训工作; 审核补助申请;开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补助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促进新莞人就业技能提升方面的补贴或支出。
第八条 职业介绍补贴。经市劳动部门依法核准并备案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新莞人就业,促使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免收介绍费用的,可按1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新莞人成功就业且申领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再推荐该新莞人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莞人持用人单位同意培训证明,自主选择政府规定的补贴工种参加培训,经考核获得相应证书的;或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经市劳动局认定为具有培训资格的用人单位为前述新莞人举办岗前或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根据本办法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条 新莞人的职业培训费用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分担,政府对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定额补贴,不足部分分别由用人单位承担70%和个人承担30%。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按培训的项目、工种和获取证书的等级实行分类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培训工种见附件)。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培训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批准后培训,先培训后鉴定,先申请先享受。
(一)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连同学员花名册向各镇(街)劳动分局提出培训申请。
(二)各镇(街)劳动分局审核后与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签订新莞人技能培训协议书,并报市劳动局核准。承担培训任务的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经市劳动局核准后开展培训。
(三)在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组织学员进行等级考核鉴定。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免费介绍后成功就业的新莞人的实际人数,向用人单位所在镇(街)劳动分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一)新莞人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二)新莞人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
(三)新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新莞人本人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培训机构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后,可向用人单位所在镇(街)劳动分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一)新莞人技能培训协议书;
(二)新莞人培训学员花名册;
(三)新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培训后获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十五条 新莞人自选培训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镇(街)劳动分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一)用人单位同意自主选择培训的证明;
(二)新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培训后获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个人垫资票据;
(六)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各镇(街)劳动分局收到补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连同财政分局核查完毕并加具核查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核准;
(二)市劳动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在东莞劳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补贴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能纳入补助范围的,由劳动部门向申请单位、个人说明原因;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劳动局将申请资料送市财政局;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劳动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补助计划;
(四)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经市劳动局审核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按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人数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七条 受助单位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并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单独核算。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基地(中心)的基本建设支出、补助职能部门的工作经费、交通工具购置以及与职业技能培训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劳动部门和开展培训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必须建立新莞人培训台账,对培训对象要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分别说明受训新莞人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工种、培训等级、联系方式、就业企业名称等内容,培训台账作为报账的依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定期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凡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补助资金,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一、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职业介绍补贴按100元/人的标准执行。
二、培训补贴标准
技术等级
培训费标准(元/人)
专项职业能力
200
初级工
300
中级工
400
高级工
500
三、鉴定补贴标准(根据粤价函〔1998〕132号文)
鉴定级别
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元/人)
A类工种
B类工种
C类工种
初级工
240
170
120
中级工
300
240
170
高级工
380
310
230
新莞人培训工种目录
分类
培训工种
A类
*车工、*钳工、机修钳工、工具钳工、*模具工、模具钳工、线切割工、数控车工、铣工、数控铣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维修电工、焊工、*制冷设备维修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
B类
*摩托车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美容师、*美发师、*餐厅服务员、计算机操作员、办公软件应用、服装设计定制工
C类
注塑工、冲压工、*保健按摩师
专项职业 能力类
服装缝纫、数码影像产品维修、汽车音响改装、汽车美容、餐饮软件管理、酒店软件管理、点焊操作、电子装接、VCD/DVD视盘机维修、平面磨床操作、代码证件管理、条码证件管理、日用抽油烟机维护、金属门窗制作、单片机快速开发、婴儿头发护理、传感器应用、汽车综合检测与诊断、光纤到户(FTTH)安装调试、面包烘焙、固定义齿制作、彩铃制作、可摘义齿制作、无线局域网测试与维护、员工关系管理、磁头外观检查、制鞋针车、制鞋排版、制鞋高周波、制鞋裁管
注:“*”号为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132〕号文)所批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