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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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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奖励办法

四川省劳动厅


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奖励办法
四川省劳动厅



第一条 为了调动单位 (含集体,下同)和个人的积极性,加强劳动安全工作,促进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以及与工业企业劳动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劳动安全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劳动安全的领导和管理,对劳动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给予奖励:
(一)认真贯彻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健全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实现上级下达的劳动安全目标考核指标,伤亡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
(三)及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排除事故隐患,预防或避免事故发生,保护了国家、集体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四)推广应用先进生产技术和工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控制和治理职业危害取得成绩。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给予奖励:
(一)严格贯彻执行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全面实现上级下达的劳动安全目标考核指标;
(二)在劳动保护管理、安全技术、尘毒危害防治中有发明、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排除事故隐患或在事故抢救中做出贡献;
(四)劳动安全监察、管理和监督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清廉,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成绩。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劳动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事迹突出、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由市 (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推荐,省劳动厅考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授予劳动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对省人民政府授予劳动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的成员,企业可发给不超过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二分之一的一次性奖金。奖金在本企业奖惩基金或新增效益工资中开支,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个人,企业职工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奖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个人,也可由劳动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
第九条 在同一考核年度内,因劳动安全工作先进受两级以上人民政府 (含地区行政公署)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金按标准最高的计发,不得重复发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3月7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商业局(葫芦岛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36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商业局(葫芦岛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商业局(葫芦岛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葫芦岛市商业局(葫芦岛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葫芦岛市商业局,挂葫芦岛市粮食局牌子,县(处)级建制。葫芦岛市商业局(葫芦岛市粮食局)是主管商品、粮食流通行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规范商品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指导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培育、发展城乡市场,规范城乡市场及商业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三)研究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制定全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商品流通、餐饮服务、流通加工等行业规章、标准;指导流通服务业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负责流通服务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五)研究拟定全市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指导流通组织和营销方式改革,改造传统商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流通服务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营销业态的发展;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承担全市流通服务业市场预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流通服务业智力引进、人力资源开发;负责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控全市商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粮、肉、糖、菜等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的市场调节储备和各种救灾物资的储备。
  (八)负责餐饮业、住宿业、服务业、生猪屠宰加工业、冷藏加工业、拍卖业、典当业、租赁业、旧货业、展览业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酒类营销管理。
  (九)负责成品油流通、散装水泥推广、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和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及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的管理和服务;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工作。
  (十)规范流通服务领域投资的准入程度;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服务市场、业态等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外商投资流通服务领域项目的科研、立项;指导和管理流通服务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和劳务输出等工作;承担流通服务业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研究和拟定全市粮食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方案。
  (十二)负责全市粮油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全市粮油市场信息网络,审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从事粮食批发业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粮油市场管理;保障驻军的粮油供给;安排全地区水库移民、贫困地区救灾、以工代赈、退耕还林及国家重点项目的粮食供应;根据国家、省统一安排,组织粮食进出口。
  (十三)负责市级储备粮规模的审批;提出市级储备粮规模和布局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其收购、轮换、使用的实施,并对市级储备粮油的库存、质量和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指导全市粮食行业推广应用粮油储藏、加工等新技术,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监督执行全市粮油产品标准和粮油检测制度、方法。
  (十四)指导县(市、区)粮食储备工作;负责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和指导工作;参与测算核定各种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负责市储备粮油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十五)负责粮食行业统计与分析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商业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重要会议;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综合调研、政务信息、计划生育、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系统内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商业和粮食系统党务、群团、宣传教育、纪检监察、老干部管理、社会公益、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综合治理等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拟定流通服务业贯彻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贷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具体政策;负责政府有关调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流通设施固定资产以及项目的初审组织评估,提出立项建议;负责指导商业、粮食行业的内部审计及直属单位财会、审计工作和机关办公经费的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参与测算核定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各种政策性费用补贴;核定市储备粮的费用、利息补贴;配合银行部门管理国有商业、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资金,实现“封闭运行”;承担全市军粮供应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商业、粮食系统会计报表。
  (四)规划与法规科
  研究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对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协调指导;负责研究区域商业经济发展战略;组织指导、推进流通企业深化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流通服务业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及规范行业规章、标准的实施,推进依法行政;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法律、法规宣传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工作。
  (五)商品流通科(市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负责监测全市商品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工作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产销衔接,推进消费品市场开发;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发展农村商业设施,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负责“菜蓝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组织实施肉、糖、菜等关系人民生活重要商品的市场流通、调节储备和各种救灾物资的储备;负责货物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拍卖、典当、租赁、旧货、会展、广告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加工业、冷藏加工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对外开放,指导流通服务企业开展对外交流;组织流通服务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担流通服务业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外商投资流通服务业领域项目的科研、立项;指导、管理和规范外轮供应、免税商店和劳务输出工作;培育大型流通服务业集团;负责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回收和老旧汽车更新的管理和服务;监督指导无固定地点销售业态的发展;组织实施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内贸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推进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现代化;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现代流通业态的重大投资项目;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再生资源管理工作和废旧物资流通市场管理,负责废旧金属运输管理;负责全市流通加工业的发展和管理工作;推进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负责实施“食品放心工程”。
  (六)饮食服务管理科
  负责全市餐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和市场开发,监督执行有关政策、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拟定全市餐住服务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餐住服务业市场的情况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发布,提供咨询服务,监控市场运行;负责全市餐饮、住宿、美容美发、家政等行业的发展和管理;指导餐住行业协会建设;组织拟定餐住服务业分等定级、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粮食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研究拟定全市粮食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协调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负责全市省级储备粮油布局,按计划组织轮换,并对库存进行监管;确定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布局,做好轮换和库存管理工作;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对军粮的粮源、质量、服务、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退耕还林的面积、粮食供应标准,做好粮食补助工作;安排全地区水库移民、贫困地区救灾、以工代赈及国家重点项目的粮食供应;监督检查全市粮油仓储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帐实相符和储粮安全;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作业安全、消防安全和药品管理安全;负责仓储设施建设,进行项目规划布局、申报、管理、验收等工作;负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社会粮油商流、库存、加工等统计工作;负责粮食收购入市资格的审批工作,并对粮食流通情况实施监管;负责对陈化粮的购入企业资格进行审批上报,并对其购销实施全程跟踪监管;负责粮食信息网络建设,掌握市场动态,制定粮食应急预案,确保粮食安全;负责粮食产量、供需平衡、流通情况等社会调查工作;负责粮食运输管理和报批工作。
  (八)生产资料流通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组织开发全市生产资料市场,拟定有关政策、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监控全市生产资料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全市生产资料市场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承担全市生产资料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咨询服务;研究拟定全市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发展和建设;规范汽车、建材等重要生产资料流通与市场开发;按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承担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商业局行政编制26名,机关专项编制5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工勤人员编制5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业数3名,纪委书记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8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5名。




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

民航局


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

1985年11月2日,民航局

根据运输飞行小时费制度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空勤人员的生产积极性,更好地保证飞行安全,改善服务工作,提高经济效益,现结合今年企业的工资改革,将原暂行规定修订如下:

一、定员
(一)机组定员
1.五人制:机长、副驾驶、领航员、空勤机械员、空勤报务员各一人。
2.三人制:机长、副驾驶、空勤机械员各一人。
3.二人制:机长、副驾驶各一人。
值勤时间(包括航前一个半小时,航后一小时,过站及空中时间均按班机时刻表规定的时间计算)在十一小时以上的航线派双机组,十一小时(不含)以下的派单机组,有带飞或检查任务时,包括教员、检查员和被带飞人员在内,单机组最多可增加二人,双机组在定员内安排。
(二)乘务组定员
乘务人员(含主任乘务长、乘务长)有配餐任务的每二十五~三十客座配一人;无配餐任务的每三十五~四十客座配一人。各型飞机的标准定员一般为:波音747(SP、COMBI)配主任乘务长一人,乘务长二人,乘务员九人;波音707、MD--80、伊尔62、图154M、波音737--300配乘务长一人,乘务员四人;波音767、A310配乘务长一人,乘务员七人;波音737--200、三叉戟、伊尔18配乘务长一人,乘务员二人(国际线三人);安24配乘务长一人,乘务员一人;肖特360、伊尔14、里二配乘务员一人。
以上标准可根据实际旅客人数适当调整。
(三)安全员根据规定与任务需要派出,国际航线飞行每次最多不超过两人。
(四)专、包机按实际需要配备机组和乘务人员。

二、飞行小时费的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飞行小时费按机组、乘务组定员和空中实际飞行时间计发,其日间标准为:
------------------------------------------------------------------------
| \职 | 正 |副 领 空 空| 主 | 乘 安 | 乘 |
|\标\ | | 勤 勤| 任 | | |
|机\ \务| 驾 |驾 航 机 报| 乘 | 务 全 | 务 |
| \准\| | 械 务| 务 | | |
| 型\ | 驶 |驶 员 员 员| 长 | 长 员 | 员 |
|----------|--------|--------------|--------|----------|--------|
| 一 般 |1.00| 0.80 | -- | 0.70|0.65|
|----------|--------|--------------|--------|----------|--------|
| 宽 体 |1.20| 1.00 |0.75| 0.70|0.65|
|--------------------------------------------------------------------|
| 注:国内航线单位为人民币元; |
| 国际航线、香港地区航线单位为美元。 |
------------------------------------------------------------------------
凡在规定定员内的空勤人员(含双机组)均执行此标准。
(二)符合下列情况者,其飞行小时费标准可分别提高:
1.执行拉萨航线飞行任务的机组人员各提高0.20元,乘务、安全人员各提高0.15元。
2.夜间飞行时,机组人员各提高0.20元,乘务、安全人员各提高0.10元。
3.三人制机组,机长和副驾驶分别在正副驾驶的标准上各提高0.40元。
4.二人制机组,机长和副驾驶分别在正副驾驶的标准上各提高0.60元。
5.飞行、领航、空勤机械、空勤报务检查员和教员在执行检查或带飞任务时各提高0.20元,乘务检查员、教员在执行检查或带飞任务时按主任乘务长标准领取。
6.本场训练飞行时,教员提高0.30元,机组其他成员(被带飞者除外)提高0.20元。
7.机组人员执行一般试飞任务时,在原职务标准上各提高0.20元;执行大修出厂飞机试飞任务时,各提高0.40元;执行专机试飞任务时不提高。
8.单机组连续飞行值勤时间若超过十一小时(但最多不得超过民航局(81)民航航字第153号文件规定的飞行时间和值勤时间)机组成员超时部分的飞行小时费按本职务标准的140%计发。
9.驻兰州地区的空勤人员,其飞行小时费每月增发4%;驻乌鲁木齐地区的空勤人员,其飞行小时每月增发26%;驻广东地区的空勤人员,其飞行小时费每月增发25%。
(三)属于下列情况者,其飞行小时费不发或少发。
1.超过规定定员的空勤人员不发飞行小时费。
2.不是结合生产进行的熟练、训练飞行,熟练和受训的空勤人员不发飞行小时费。
3.航校毕业或地升空后未放单飞的领航员、空勤机械员、空勤报务员不发飞行小时费;毕业或地升空后直接上大型机的,一年后可按本职务标准的50%计发飞行小时费。
4.转机型和国内航线已放单飞的领航员、空勤机械员、空勤报务员以及定员内的乘务员,在结合生产被带飞时,按本职务飞行小时费标准的50%计发飞行小时费。
5.国际航线已放单飞的正驾驶,在熟悉航线被带飞时按标准的80%计发飞行小时费。
(四)飞行小时费基数和固定津贴
1.坚持正常生产的空勤人员(包括疗养,在国内派出工作或学习三个月以内的空勤人员),除按本职务国内航线日间标准发给相当于二十小时飞行小时费的小时费基数外,按实际飞行小时和有关规定计发飞行小时费。分三种不同情况:①当月国内航线飞行时间在四十小时(含)以内的,按标准的50%计发;超过四十小时的,其超过部份按标准的100%计发。②当月国际(含香港地区,下同)航线飞行时间在四十小时(含)以内的,按标准(以美元为单位)的100%计发的同时,要按标准(以人民币为单位)的50%扣回人民币;超过四十小时的,其超过部份按标准(以美元为单位)的100%计发。③当月在国内和国际两种航线上飞行的,国内航线飞行部份小时费的计发同第一种情况。若国内航线飞行时间不足四十小时(含),可用四十小时去减国内航线飞行小时,差值范围内的国际航线飞行小时,按标准(以美元为单位)100%计发并按标准(以人民币为单位)的50%扣回人民币。差值范围外的不扣。
〔例〕某一般机型正驾驶,当月国内航线飞行20小时,国际航线飞行30小时,除已发的飞行小时费基数外,还应计发飞行小时费(夜航与国外另用费等暂忽略不计)数额:
20小时×1元/小时×50%+20小时×(1美元/小时--1
元/小时×50%)+10小时×1美元/小时
=10元+20美元--10元+10美元
=30美元
即:当月除发给该正驾驶20元的小时费基数外,还应发给30美元的飞行小时费。
又:若上例当月国内航线飞行20小时,国际航线飞行10小时,则飞行小时费的计算应为:
20小时×1元/小时×50%+10小时×(1美元/小时--1
元/小时×50%)
=10元+10美元--5元
=5元+10美元
即:当月除发给该正驾驶20元的小时费基数外,还应发给10美元和5元人民币的飞行小时费。
2.运输飞行大队(含)以上的领导干部和各级机关(含民航局机关)的运输空勤人员,每月按本职务国内航线日间标准发给相当于二十小时飞行小时费的固定津贴,然后再按本暂行规定和实际飞行时间发给飞行小时费。计发飞行小时费的时间,大队干部每月不超过五十小时,总队和机关干部每月不超过四十小时,超过的部份不发飞行小时费(从事教学飞行的可不受此限制)。
(五)提高标准和改变办法后所增加的飞行小时费,在民航实行工资总额随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之前,国内航线部分从各企业的自有奖励基金开支,国际和香港地区航线部分在成本中列支。各级机关的空勤人员参加生产、训练飞行时的飞行小时费由飞行队支付,固定津贴由本人所在机关支付。所有的空勤人员不再评发地面人员的各种奖金。
(六)运输飞行小时费,亦可根据本文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分别对不同机型计算出每条航线的标准,然后再在空勤组内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举例说明附后)。准备采用这种办法的单位可将航线、机型、标准的具体意见报局审定,由局统一公布实行。
〔例〕某国内航线,全长2000公里,其中有500公里为夜航,使用“一般”机型,时速800公里,不配餐,该航线的小时费标准为:
(1)五人制机组
2000 500
------------×(1+0.8×4)+----------×0.2×5=11.125元
800 800
其中:机长2.625元
副驾驶、领航员、空勤机械员、空勤报务员各2.125元
(2)三人制机组
2000 500
------------×(1.40+1.20+0.80)+----------×0.2×3=8.875元
800 800
其中:机长3.625元
副驾驶3.125元
空勤机械员2.125元
(3)二人制机组
2000 500
------------×(1.6+1.4)+----------×0.2×2=7.75元
800 800
其中:机长4.125元
副驾驶3.625元
(4)乘务人员
(A)旅客人数不足40人(含)时
2000 500
------------×0.65+----------×0.1=1.688元
800 800
(B)旅客人数为41~80人时
2000 500
------------×(0.70+0.65)+----------×0.1×2=3.50元
800 800
其中:乘务长1.8125元
乘务员1.6875元
余此类推。
规定范围内的教学、检查、被带飞人员和安全人员的飞行小时费
另加。
(七)空勤人员未达到岗位责任制度要求的,要减发、停发直至扣发飞行小时费。具体办法由各管理局、公司制定颁发,报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