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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6-03 10:28: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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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条 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第六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第七条 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可采取抽查卷宗、案件评查、检查庭审情况、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考评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庭审的情况;

(二)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四)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

(五)合议庭其他成员提交阅卷意见、发表评议意见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

第十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执行工作中依法需要组成合议庭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教学(2001)6号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颁发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但目前有少数高等教育单位,为经济利益所驱动,降低标准乱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取“赞助”、“捐资”。这不但败坏了学风、校风,而且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玷污了高等教育的声誉。对此,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高等教育单位特别是研究生培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以国家利益为重,以教育质量为重,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清理工作,并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按教育教学要求,规范文凭证书的颁发工作,以杜绝假的、名不符实的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产生。为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现就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学生。未按当年招生规定被录取入校的学员,不能取得学籍。
二、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三、高等教育各层次招生,尤其是招收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要以高等教育质量为重,严禁以“赞助”、“捐资”形式降低要求,确保入学质量和毕业水平。
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高等教育单位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必须经其所在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登记备案;对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只能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
五、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办理。同等学力人员不得越级申请学位,即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申请硕士学位者,除必须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外,还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申请论文答辩通过后,方能授予硕士学位。
经国家批准举办的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等教育,参加学习者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入学考试,课程学习合格和通过论文答辩者,方能被授予硕士学位。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在你地区的各高等学校及招收研究生的科研单位,督促本地区各高等教育单位依法办学,切实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学位教育制度的严肃性。


2001年2月5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监局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监局



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人事部根据《条例》精神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进行资格审批。这是提高压力容器设计水平和质量,保证压力容器
安全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措施。
为了通过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批,有效地整顿压力容器设计工作,进一步提高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我局根据《条例》和《细则》的基本要求,针对前一段工作中所反映的一些共性问题,经与化工部、机械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拟定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
问题的意见》,现发给你们参考。
望各级主管部门与各级劳动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次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批准工作。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局。

附: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审查的依据和范围
1.凡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单位,均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及本意见的要求,进行设计资格的审查批准。
2.对确具有设计条件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一般只允许设计与其制造的产品类别、品种范围和产品类型相同的压力容器,但必须按上款的要求进行设计资格的审查批准。

3.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一般不受理其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申请和审批。如因设备更新或修理而需设计某些自用的压力容器或部件,则允许其自行设计,但该设计必须送交已具有同类别、同品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审批、签章后,方为有效并准予制造、使用。负责设计审批的

4.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确认的相应规程和规定以及它们引用的其他规范、标准。对上述规程等适用范围以外或尚无明确规定的产品,则应符合相应的部颁标准,或应提供充分的设计依据。
5.各种压力容器的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和确定,按《细则》中附件4的统一规定。如需作特殊限制或说明者,应在其中的备注栏中注明。
二、关于审查的原则和重点
1.根据《细则》2.1.5项规定负责设计单位资格审批的主管部门,应派出审查小组或人员,对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进行审查,并由审查小组或人员提出审查报告。审查小组中应有相当于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水平的工程师。必要时,劳动部门应派员参加。
对于直属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单位,如无省级代管部门,其设计资格可统由其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2.坚持资格审查与整顿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各种设计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技术责任制,严格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提高压力容器的设计水平和质量保证。
3.严格坚持《细则》2.1所列各项条件,并以设计工作管理、设计审核人员资格和实际设计水平及质量保证为审查的重点。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压力容器设计时,其设计资格的审查工作,可以与制造资格审定工作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5.对在本意见发出之前已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单位,凡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应重新审查或部分复查;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可只补报必要的资料和补办必要的手续。
三、关于设计单位的申请和受检准备
1.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根据《细则》2.1的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做好设计工作整顿的基础上,向负责审批、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提出“压力容器设计申请书”或申请报告。
在设计申请书或申请报告中必须提出“压力容器设计申请范围表”。设计范围表应包括:申请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名称、品种范围名称、典型产品名称及其主要设计参数(压力、温度、介质、材料、结构型式、几何尺寸等)和设计规范。
进行通用性或成套装置中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在设计申请书或申请报告中还应注明通用设计或成套装置的名称和规模。
2.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在提出设计申请时,还应向负责审批、备案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送下述资料:
(1)有关设计单位基本情况的综合材料。包括:人员、机构设置、设计历史、设计管理概况、设计手段和近五年来的实际设计项目概况等。
(2)承担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员、审核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包括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下同)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名单。名单中应填明本人文化程度;毕业学校、专业、时间;技术职称;设计工作职务;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时间以及压力容器设计经历或工作简历等

压力容器设计的审核人员和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审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并经本单位考核批准或任命。
经批准取得《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把上述人员的名单报送负责设计资格审批、备案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以及承担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备案工作的劳动部门备案存查,并随后每年定期报送一次,如有变动还应随时报送。
(3)各种设计工作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级设计人员考核制度;技术责任制度;设计文件审批、更改、签署制度;设计条件审查制度;图纸管理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设计工作程序以及设计质量评定制度等。
(4)本单位或本部门有关压力容器设计的技术规定(不包括公开发行的规范、标准)。
(5)对仍需复用的旧有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和资料的清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3.提供一种以上典型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或工艺条件书)、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等。
所有设计和审核人员,均应准备设计图纸备查。
四、关于审批内容和要求
1.审查、核实压力容器设计技术力量(包括数量、专业、职称、设计经验、设计水平等)是否与所申请的压力容器设计范围相适应。
2.抽查考核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压力容器设计方面的专业知识,是否熟悉有关规程、规定、规范、标准和技术条件并能正确执行;审查实际设计文件和图纸是否正确和严格贯彻执行标准以及设计水平和质量。重点在审核人员的水平。
3.检查是否具备必要的设计手段。包括:现行规程、规范、标准、常用设计手册以及绘图、计算工具等。
4.检查各项必要的设计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是否建立并贯彻执行。
5.审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文件和设计质量。
6.检查仍需复用的旧有压力容器设计的清理或处理情况。
7.各主管部门应根据《细则》和本意见的上述原则要求,制定具体的审查或检查要求和执行办法,并送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对不具备基本条件或尚未建立设计管理工作正常秩序或设计技术力量不足、设计质量差、不严格执行规程、规范、标准的单位,不能予以批准或应限期整改后再
重新审查。
8.审查小组在完成对设计单位的审查后,应向负责设计资格审批的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报告”,并发送劳动部门。“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审查小组组成、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和结果以及审查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并附上必要的资料或记录。
9.主管部门根据《细则》和本意见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应及时签署《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并送交同级劳动部门。
劳动部门对设计单位报送的设计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以及主管部门签署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和“审查报告”,如无异议,应及时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中签盖备案印章,并退回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应在三十天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必要时有权进行复核。
10.《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按《细则》附件5格式,8开面铅印,由各部统一印制(我局也代印部分,需要者可预订)。其中,“批准机关代号”和“批准书顺序号”,各部应作统一规定。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一式五份,由批准机关统一颁发给设计单位,并分送给部、省(市、自治区)两级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均加盖“副本”字样)备案、存查。
五、关于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备案
1.设计单位应将第三类压力容器的下述设计文件,报送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备案:
(1)设计计算书(包括强度计算和安全附件计算等);
(2)设计总图和主要受压元件图。
2.劳动部门对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备案,是对设计单位实行监督检查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主要任务是确认该设计是否有效(包括人员资格、签署程序、设计资格和设计规范等)和是否严格执行现行安全技术法规。一般不要求在报送的文件上签盖备案标记或回函认可,但对无效或违反
安全技术法规的设计,劳动部门应肩负起监督检查的职责,予以纠正。



198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