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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鼓励外商在开发区内兴办外商独资区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6-30 06:08: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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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鼓励外商在开发区内兴办外商独资区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鼓励外商在开发区内兴办外商独资区的若干规定

《济南市鼓励外商在开发区内兴办外商独资区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我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向型工业加工区等区域内兴办外商独资区(以下简称外资区)。
外资区规模一般在一平方公里以上。
  第三条 外商来我市兴办独资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通过土地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自主规划、自主开发、自主招商、自主经营,也可以与中方合资或合作开发建设。
  第四条 外资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的不同用途最高为40年至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外商可按规定申请续期。
  外商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出让金。
  第五条 外商对经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不含未开发建设的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外商个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继承。
  第六条 外资区内的水、电、气、热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优先安排。水、电、气、热增容费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收,经批准可分期缴纳。
  第七条 外资区开发建设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建设期间免缴土地使用费。区内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缴土地使用费。外资区土地使用费按年级差地租的20%收取,每年每平方米超过3元的按3元计收。
  第八条 外资区内以兴办外商独资企业为主,也可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鼓励外商兴办大型工业性生产项目和大型高新技术项目;鼓励外商在能源、交通、电力等基础性行业投资。
  第九条 按国家税法规定对外资区内企业减免或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外资区内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入本企业、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兴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于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再投资不足五年撤出的,应交回已退还的税款。
  第十一条 外资区内的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二条 外资区内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资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产品外,免征关税和增殖税。
  第十四条 外资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办公用品和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辅材料,免征关税和增殖税。外商独资企业免领进口许可证。但用免征、免税进口的原辅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时,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补办进口审批手续,补征关税和增殖税。
  第十五条 外资区内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增殖税。
  第十六条 为支持外资区的开发建设生产,市统一规划,经海关批准建设保税仓库,供外资区使用。
  第十七条 件资区内的外籍人员,根据需要可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
  第十八条 外资区及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所需职工可在本市范围内招收,也可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认可后到市外招聘。招收、招聘、辞退或开除职工,应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外资区内的外籍人员在我市居住、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其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
  第二十条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在济兴办独资区的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日笔者经常收到关于贪图小便宜买下赃物,而导致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相关咨询问题,大部分人都因并不了解此罪名,而不得已和盗窃犯等一同接受改造。为避免更多类似事情的发生,特收集此罪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研究:
1、本罪的客体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2、本罪的主观方面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3、本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4、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条增设了本罪的单位犯罪。
二、相关罪责原罪问题研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个下游罪名,必须有上游犯罪的存在才能构成本罪,但是本罪名中所规定的上游犯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还是必须要以触犯具体罪名为前提,司法界认识不一。
刑法中,有这种类似表述的一共有两种,一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另一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名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第一种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2002年7月24日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中已经明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对于第二处转化型抢劫的规定,目前“两高”及全国人大均没有作出明确,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也有争议,有人认为只要是有犯罪行为即可,有人则认为必须构成诈骗、盗窃或抢夺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一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可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因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诈骗或抢夺犯罪行为,但是由于该三类罪不是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八类犯罪之一,因此他们不能构成盗窃、诈骗或抢夺罪,所以也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只能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对于构成下游罪名的犯罪要求必须是触犯具体罪名,而不仅仅是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其司法解释的精神,那么本罪的犯罪嫌疑人要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则必须是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所得或收益。
假如说一个十五岁的未成年人盗窃了3万元现金,其父亲明知并为其掩饰、隐瞒了该3万元,虽然其父亲主观上明知是其子盗窃所得,客观上也实施了掩饰、隐瞒的行为。但是由于其子由于未满十六周岁,不能构成盗窃罪,本罪的上游犯罪不成立,所以其父亲自然也不能构成下游犯罪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在实践中我们也要注意一点,即数人单独盗窃均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未构成犯罪,但窝藏者总共窝藏的数额超过盗窃罪数额较大起点的,能否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笔者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没有明确犯罪多次或数额作为构成本罪的情况下,应当不能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案例
因为贪图小利,无锡市民赵某低价收购了两辆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他被无锡市崇安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不得不与两名盗窃犯一起接受改造。赵某今年六十多岁,已退休在家。平日常去街道里的理发店洗头,久而久之与老板娘周某混熟了。2009年6月,周某在帮赵某洗头时,问他有辆旧的电动车要不要买。赵某看车后发现,车有九成新,只要500元,比市价便宜多了,于是他就买下了该车。2009年7月,还是在这家理发店内,赵某又以800元的价格收购了另一辆电动自行车。 原来理发店老板娘周某的朋友蒋某没有工作,平时就靠小偷小摸过日子。在周某的授意下,蒋某多次到附近一家公司车间楼梯口,采用掰龙头锁、工具撬锁的手法,窃取电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蒋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而有些倒霉略显“无辜”的被告人赵某则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归还赃物。 承办法官指出,从本案的主观要件看,赵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依然购买被盗电动车,有犯罪的故意。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普通市民对电动车价行情十分了解,2000元市价一辆新电动车以500元卖出,应该很容易分辨此车是被盗赃车无疑,可被告人却依然购买,帮助销赃,因此构成犯罪。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眼下二手电动车为许多市民所青睐,购买的人越来越多,但“君子爱车,取之有道”。购买二手电动车的时候,一定要在正规场合,按照相关规定办好过户、转让手续。

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商品交易所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商品交易所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1994年6月4日,化工部

通知
北京化工商品交易所:
经修改的《北京化工商品交易所管理规定(暂行)》业经北京化工商品交易所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本规定的精神,进一步规范交易,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原化政发(1993)239号文印发的《北京国家化工交易市场暂行规定》自即日起废止。

北京化工商品交易所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市场机制,建立统一、高效、畅通的化工商品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北京化工商品交易所(英译:Beijing ChemicalsExchange,缩写BCE;以下简称化交所)对化工生产、流通、消费的调节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交所由化学工业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属非营利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第三条 化交所以会员制为基本组成形式。
第四条 化交所的任务是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交易场所,规范化地组织化工商品的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
第五条 在化交所内进行的交易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化交所管理委员会由化学工业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化交所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监督和指导化交所的工作;
(二)制定《北京化工商品交易所管理规定(暂行)》,审批《北京化工商品交易所章程》;
(三)协调化交所运行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以及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
(四)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必要时审议会员大会、理事会、化交所和总裁的决定;
(五)推荐理事长人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化交所实行会员制,设立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负责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提交的有关重要文件和决议案。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职权。
第九条 化交所设立理事会,接受管委会领导。理事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代表组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产生。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重大事务决策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能是:(一)决定化交所内部的重大事项;(二)批准接受会员;(三)聘任化交所的总裁。
第十条 化交所设立监事会,接受管委会领导。监事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并经会员大会通过产生。监事会监察化交所内的交易活动并仲裁化交所会员在交易中产生的纠纷,对管委会负责。
第十一条 化交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总裁是化交所的法人代表,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章 会员、交易员和出市代表
第十二条 化交所会员分为全权会员和自营会员。全权会员可以从事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自营会员只能从事自营业务。
第十三条 化交所自营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拥有注册资本金:生产型企业500万元以上,流通型企业200万元以上;经纪公司1000万元以上;
(三)在化交所的年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
(四)承认并遵守化交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商业信誉好。
第十四条 全权会员除具备第十三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代理业务要符合化交所业务发展的要求;
(二)具有开展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三)拥有专用于代理业务的单独核算的运营资金。
第十五条 凡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向化交所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即为化交所的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平等享受和承担化交所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可派若干名经化交所培训合格和审查注册的交易员参与化交所的交易活动,取得交易员资格的人员可进场交易,为本会员的出市代表。
第十八条 出市代表只能按照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交易,不得接受其他会员或非会员的直接指令。

第五章 交易
第十九条 化交所会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在化交所内进行交易。在化交所内的交易活动受本规定保护。
第二十条 会员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化工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交易。在化交所内签订的合约,经化交所签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交易品种为化工商品。
第二十二条 交易方式为计算机竞价买卖,必要时可采用征购和拍卖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化交所的交易形式为现货交易(包括远期合约转让交易);待条件成熟,即同时开展现货、期货交易。
第二十四条 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合约文本由化交所统一规定和制作。
第二十五条 为防止交易过程中的过度投机和垄断操纵,化交所实行限制会员持仓量的规定,控制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会员下列交易行为:
(一)在场外非法转让合约;
(二)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交易;
(三)制造或散布虚假的信息;
(四)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的联手交易;
(五)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扰乱交易秩序。

第六章 代理
第二十七条 代理是指全权会员受理非会员的委托,根据委托方的指令进行交易的行为。
自营会员不得受理代理业务。
全权会员受理代理业务,必须制订《代理章程》等完整的法律文书,报化交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非化交所会员单位可以自由选择全权会员代理买卖业务。
第二十九条 化交所具对会员负责,代理者必须对被代理者全权负责。
三十条 会员的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的帐册必须分开。
第三十一条 化交所有权对代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价格
第三十二条 化交所内交易价格为含税价格,是化交所核准的该商品质量品级和指定仓库交货的价格。法定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化交所内的交易价格随行就市。
第三十四条 化交所采用限定涨、跌价幅和最小变动价位的办法管理行市。
第三十五条 每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品种、成交数量、成交价格等信息由化交所统一发布。

第八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三十六条 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均应向市场缴纳手续费。手续费的费率确定和调整,由化交所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化交所对所有签证后的合约负责,包括承担代替违约者履行合约的责任。但对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化交所有权追偿并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化交所定期通知合约的交割日期。对需要进行实物交割的合约,按化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 化交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第四十条 化交所设立结算机构,对化交所内的交易业务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章 监督、仲裁、处罚
第四十一条 化交所对会员的交易行为有监督权,有调解会员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的纠纷的职能,有权按有关规定对违纪、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化交所的仲裁机构为监事会。监事会的仲裁决定为化交所的最终裁决,由化交所执行。
第四十三条 化交所执行监督、处罚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会员申诉;
(二)受理对会员的不正当行为的指控;
(三)调查会员的帐务及交易情况;
(四)调查会员的帐册及文件;
(五)以书面方式通知会员停止或纠正不正当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会员违规行为。按化交所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化交所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化交所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触犯法律的行为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二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化交所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化学工业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