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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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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张家界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改善和提高城镇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4〕1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城区及县城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建制镇及大型集镇有条件的,也应开征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主管污水处理费的统一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建设部门(或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执收工作;价格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并参与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事业性收费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第五条 由城镇供水企业供水、自备水源(包括河、湖、塘、库及地下井)取水,并向城镇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按征收标准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因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也应当按征收标准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凡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达国家排放标准,且排放不经城镇排污管网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单位,不缴纳污水处理费;需经城镇排污管网排放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按征收标准的50%缴纳污水处理费;水质超标排入城镇排污管网的,全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取消排水环节征收的各种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违犯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市政部门不再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镇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排污费(不含超标排污费)。

第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审批程序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可免交或者减交污水处理费:

(一)消防、市政、园林、环卫等公用事业用水,免交污水处理费;

(二)享受低保政策对象及五保户,每户每月免交4吨用水量的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各类用水均按每吨0.8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定价根据补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听证并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计征。

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由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代征,并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有水表计量的按抄表计征;无水表计量的按水泵铭流量和泵流时间计算水量;既无水表计量又无水泵铭流量的按征收部门核定的用水量计算,均委托供水单位单独代收。

第十条 用户与污水处理费征收、执收或者代征单位因水质水量问题发生收费争议时,由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后的水质水量进行征缴。

第十一条 各用户和排水单位必须及时缴纳污水处理费,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征收、执收或者代征单位催缴;对拒缴、少缴、逃缴污水处理费的,由征收、执收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依法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将实际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资金按月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应当向代征单位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并按实际缴入财政专户污水处理费的8%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上一年度的供水量及下年度供水量预测情况编制污水处理费征收预算,并实行年度考核。征收或者执收部门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协议,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下列事项: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等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等排水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和还贷;

(三)城镇污水处理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四)尚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镇,可全部用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资本金;

(五) 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每一年度年终,财政和建设部门应当编制当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决算;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以及价格部门作出的污水处理成本定期监审结论,编制下一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预算,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预算和实际污水处理量及排放水质稳定达标情况按季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价格部门应会同建设、环保、财政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定期监审。监审结论作为拨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污水处理厂应当做到达标排放,如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做到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纪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二)未按规定如实提供采水量的;

(三)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条 侮辱、殴打相关管理部门、代征单位工作人员,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报上级财政、建设、价格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3〕4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粮食问题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做好粮食工作,把农民需要出售的余粮收购起来,对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粮食生产积极性,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至关重要。国家掌握足够的粮食,保证各方面的需要,是保持社会政治安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加强粮食购销工
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必须正确认识粮食形势。去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夺取农业丰收的决定,采取有效措施,发展粮食生产,粮食产量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国家粮食收购增加,销售减少,库存增加,市场粮价稳中有降,城乡人民生活特别是灾区人民生活得到了保障,粮食形势比
较好。同时,必须看到,由于人口的增加,全国人均粮食占有量比一九八四年有所减少,粮食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当前在一些主产区出现了农民卖粮难,粮食部门储粮难,产区和销区之间调销不畅的现象,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挫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
极性。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对粮食形势保持清醒的认识,认真吸取一九八四年以后粮食生产出现徘徊的教训,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兢兢业业,切实把粮食工作做好。
二、务必抓好粮食收购。今年夏粮和早稻丰收,秋粮生产形势较好,各地一定要不失时机地把收购工作抓紧抓好,保证质量,完成和超额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在以县为单位完成定购任务之后,要积极组织议价粮食收购,充分满足农民出售余粮的要求,不能限收拒收。为了保护农民的粮
食生产积极性,鼓励各地多购一些粮食,今年夏粮主产区议购的小麦,除本省“议转平”、议销和合理周转库存以外的多余部分,按照国家确定的计划和结算价格,转作平价专项储备。这部分专项储备小麦,统购价与结算价之间的差价,由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粮权属于中央,必须服从统一
调度,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准动用。早稻和秋粮收购,将根据年景情况,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三、切实保证粮食收购资金。银行、财政、粮食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负其责,不能因资金供应不足向售粮农民“打白条”,确保粮食收购的顺利进行。银行部门要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充分保证粮食定购和议价收购所需资金。财政部门要
及时拨补粮食补贴款。粮食部门要积极挖掘内部潜力,搞好调销回笼,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清理“三角债”办公室要把清理粮食部门的“三角债”作为重要内容,认真清理,抓出成效。银行部门对粮食价款异地结算,要全面恢复托收承付。粮食部门平价和议价粮食的贷款,要执行同一的优
惠利率。储存期在一年以内,正常的粮食经营贷款,利率不向上浮动;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可以转期,并免予加息、罚息。为了加强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压,粮食贷款要勤贷勤还,按期归还,并以县为单位,建立粮食结算中心。
四、进一步压缩平价粮食销售。根据目前政治经济和市场粮食情况,今年下半年,各地可以相机出台一些压销措施。压销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周密制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压销措施出台前,要做好宣传解释和市场供应工作,防止发生抢购等问题。同时
,必须加强对粮食销售的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下达的“农转非”人口计划,严格控制非农业人口的增长。要定期整顿粮食销售,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减少不合理销量。要通过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计划用粮、节约用粮,树立浪费粮食可耻、节约粮食光荣的风
尚。要表扬节约粮食的先进事绩,严肃批评浪费粮食的不良现象,形成社会舆论,努力减少粮食消费以及各经营部门、经营环节上的损失浪费。
五、加强粮食调动工作。粮食调出地区和调入地区,都必须认真执行粮食调拨计划。重申省间“议转平”大米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保证完成。价格由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决不能因为粮食一时松或紧,而拒绝执行调拨计划。当前特别是调入地区一定要按计划接收粮食,有条件的要
尽量多接收一些,以支持调出地区。商业部和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调运计划完成好的给予表扬,完成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凡是不按计划接收粮食的调入地区,属于平价粮的,要相应减少调入计划;属于“议转平”调拨的,要承担利息。在粮食调拨中,要严格执行调拨经营费
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及时结算货款。铁道、交通部门要切实安排好粮食运输,保证粮食调拨和运输计划的完成。
六、加强粮油市场管理。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逐步建立粮食批发市场,开展有组织的余缺调剂,搞活粮食流通。大米要允许省际间地、市、县自行调剂。国营粮食商业要充分发挥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积极开展粮食议购议销业务,通过召开粮食调剂会
等形式,安排好市场各项用粮,保证各方面的正常需要。集贸粮食市场,要坚持常年开放,进一步搞活;禁止私人从事粮食批发业务。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管理,保持粮价的基本稳定。既要防止粮价暴涨,又要防止谷贱伤农。每年新粮上市前,国家物价局要会同商业部对主要粮食品种
制定下达议购指导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议购指导价格,制定本地区议购粮食的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对粮食议价经营企业要实行经营利润率等控制,全年统算。工商行政、公安和粮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粮食票证的管理,禁止以粮票换取其他产品,严厉打击倒买
倒卖粮票和伪造粮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建立和健全粮食储备制度。我国地域辽阔,局部地区自然灾害难以避免,年度、地区之间的粮食情况不平衡,必须建立足够的粮食储备,防备灾荒,调剂余缺,增强宏观调控力量。一定要在丰收的年份、丰收的地区多收购一些粮食,储备起来。中央将逐年增加国家粮食储备和市场
调节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逐步建立地方粮食储备。提倡农村集体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和农户储备一些粮食。经过若干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一套粮食储备体系。“手中有粮,心里不慌”。各级财政、银行部门对粮食储备要在资金上给以支持,可以由银行贷款,财政贴息。
件的地方,也可以逐步建立粮食储备基金。
八、抓紧食油购销工作。在完成今年夏季油菜籽收购任务以后,各地要积极做好秋油的收购工作,按定购价格敞开收购。平价和议价食油的贷款利率,按照对粮食贷款的规定执行。各主产区多购有余的食油,经商业部批准,可转一部分作为国家商品储备,由商业部管理和调度。这部分
商品储备食油,按定购价结算,由中央财政拨付超购加价款,并对统购价的贷款部分,给以贴息。各地要逐步建立食油商品储备,增强调控能力。食油平价销售也要有计划地进行压缩。
九、加快粮食仓库建设。为了缓解粮油仓储能力不足的矛盾,决定在“八五”期间,国家每年新增加一些粮食库容。所需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国家计委和地方各级计委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专门安排建设粮库和油罐的投资;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专拨一部分
资金,列入预算;商业部掌握的建设资金,也要重点用于粮油储备库、罐的建设。国家储备和周转粮库及油罐建设,由中央和地方各投资一半。简易粮食仓库和油罐的建设资金,由人民银行开办专项贷款,周转使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贴息。各地每年要从财政安排的粮食简易建筑费
中提取60%,粮食超储费用中提取30%,议价粮油经营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从建仓节省的露天保管费以及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中集中一部分,归还银行贷款。各地财政部门安排的粮食简易建筑费预算至少要保持一九八0年的水平,财政状况较好的地方,应适当增加。每
年的建库计划、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业部制定下达。在新建粮食仓库的同时,各地要十分重视现有粮食仓库、粮店等经营设施的维修和改造,维修费用不得挪作它用,并适当集中一部分,重点使用。
十、逐步解决粮食财务挂帐。各级政府要把粮食补贴切实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按计划拨补粮食各项政策性补贴,保证及时到位。对目前的财务挂帐,各地要认真清理,并制定归还措施和计划,通过多种途径逐步消化解决。在计划规定的归还期内,银行对粮食财务挂帐所占用的贷
款,除挤占挪用的以外,不加息、罚息。粮食部门要加强管理,改善经营,通过开展“双增双节”,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减轻国家负担。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继续推行粮食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完善各项经营承包管理责任制,增强企业活力。
十一、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粮食问题涉及面广,目前在粮食购销、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矛盾比较多,粮食生产还没有上新的台阶,食油还没有恢复到历史最好水平。各级政府一定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粮食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国家计委要会同经
贸、商业、财政等部门统一安排粮食进出口,搞好综合平衡。粮食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认真总结近几年粮食工作的经验,不断推进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各级政府要全面安排部署,协调各方面关系,促进粮油稳定增产,保障有效供给,为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协调的发展做出
贡献。
国务院



1990年7月24日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化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化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决议
(1998年3月26日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认真审议了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会议认为,实施再就业工程,全市各级政府十分重视,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职工下岗和再就业仍是我市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个《议案》,反映了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也关系着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议原则同意这个《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当前,在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会产生部分职工下岗的现象,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对此,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的共识。要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大力宣传和推广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造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再就业工程的氛围。
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辟就业渠道。要按照“企业、系统消化为主、社会调剂安置、鼓励自谋职业”的要求,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大力推进企业改革,调整经济结构,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长区域,扩大就业渠道;继续抓好困难企业改制,增加企业自身消化富余职工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大力开展以街道、镇、居委会为依托的社区服务,扩大服务领域,增加就业机会;进一步加大职业介绍的力度,组织下岗职工开展劳务输出,等等。要充分利用一切条件,在全市逐步形成政府搭台,部门配合,下岗者自由择业,全社会大力支持再就业工程的格局。
三、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机制,加快再就业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各行业和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也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切实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管理。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统一组织起来就业的,政府要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要多方筹措资金,建立再就业基金,严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能力。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企业要坚持劳动用工登记制度,优先安排下岗人员中的职工。总之,要积极为下岗职工再就业优化环境、创造条件。
四、切实加强再就业工程的组织领导。实施再就业工程,关系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增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再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并作为“一把手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具体安排。企业主管部门、劳动、民政、财政、工商、税务、城建、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努力为再就业工程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把我市再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