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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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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1986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民〔1986〕11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此,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当事人双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可引用。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


关于印发《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6〕1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物价局、市经贸局、东莞供电局:
  《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由于电煤供应紧张、枯水期西电送我省电量大幅减少及油价高企导致一大批燃油机组停机等原因,今年全省电力、电量双缺局面仍将持续。受省网电力不足影响,我市电力供需矛盾仍十分突出,全市企业被迫每周实行“开五停二”的错峰办法,局部地区甚至要“开三停四”。

  为解决电力供应紧张问题,省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就切实解决电力供应紧张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措施,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我省电力供应紧张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了《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调峰电力认购办法通过运用市场机制、价格高来高去的办法,以工商业用户认购调峰电力、收取调峰电力成本的方式,启用闲置机组发电,补充电力不足,减少我市工商企业错峰时间,以保障我市经济的平稳发展。

  请市物价局、市经贸局、东莞供电局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镇(区)经贸办会同当地供电公司组织本镇(区)电力用户认购,并向工商电力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深全市工商电力用户对调峰电力认购办法的理解和支持,使调峰电力认购工作顺利开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


  为缓解电力供求矛盾,鼓励发电企业顶峰发电,提高电力利用效率,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我省电力供应紧张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139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电力认购总则

  (一)为充分发挥我市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的调峰作用,提高电力利用效率,缓解我市电力紧张局面,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通过政府、电力企业、用电企业共同支持,尽力满足工商企业的用电需求。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市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业户,下同)认购调峰电力。

  (三)市物价局、市经贸局和东莞供电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调峰电力认购的协调、管理和实施工作。

  (四)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是本市调峰电力的代销单位。

  二、调峰电力的认购

  (一)2006年起全市工业、商业用电企业必须参与计划错峰用电,计划每周实行错峰用电二至三日。为减少错峰而认购调峰电力的企业需支付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按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标准和实际用电量计算。调峰电力认购由用户到各镇(区)供电公司有关营业网点与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签订调峰电力认购协议。

  (二)调峰电力认购协议格式文本由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提供,各镇区供电公司负责发送并回收,并将协议签订情况一个月内汇总报市经贸局、物价局和东莞供电局。以后新签协议情况由各镇区供电公司于每季末按时上报。

  (三)没有签订调峰电力认购协议的企业,错峰日必须实行错峰轮休,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签订调峰电力认购协议而未依约定履约的,将追究违约责任。

  (四)参与调峰电力认购的企业支付调峰电力成本补差额每月一次,并与电费同时缴交。

  三、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标准

  (一)调峰电力主要来源于8台机组(144万千瓦),具体包括:樟洋电力有限公司、通明电力有限公司、东城东兴热电有限公司和深南电(东莞)唯美电力有限公司各两台机组。

  (二)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标准以发电企业保本经营为原则,随燃料价格浮动,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经贸局每季度核定一次。

  四、调峰电力成本补差的结算

  (一)调峰电力成本补差由各镇(区)供电公司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代为收取,款项缴入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独立帐户,实行专项核算。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购买发票及相关费用从收取的调峰电力成本补差资金中支付。

  (二)为便于调峰电力成本补差的收取,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应在各镇区供电公司营业网点的同一银行开设帐户,并由供电公司按现行电费收缴程序进行监管,以保证电力成本补差及时到户。

  (三)各电厂每月的上网电量由东莞供电局提供并书面通知市经贸局、市物价局和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每月将收取的调峰电力成本补差额按上网电量(计划内部分)和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报市物价局、经贸局核准后划给各有关电厂。收支的盈或亏转入下月,实行专款专用。

  (四)市经贸局会同东莞供电局在计划内下达电厂的上网计划,抄送市物价局。各电厂必须严格按上网计划发电,超发电量不予结算调峰电力成本补差;同时,无特殊情况电厂不得随意停发电。

  (五)调峰电力成本补差发票由各镇区供电公司与电费发票一并派发至用户。

  五、电力认购组织实施及监管

  (一)各镇(区)经贸办会同当地供电公司组织本镇(区)电力用户认购,并向工商电力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通过组织电力用户座谈、媒体宣传等形式,加深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对本暂行办法的理解和支持。

  (二)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市经贸局、东莞供电局共同组织实施,市审计局对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收支进行监督。

  (三)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每月将调峰电力成本补差的收支和结余情况报市物价局、经贸局;各发电企业每季度将财务报表报市物价局、经贸局。

  (四)加大错峰线路巡查力度,保障签订认购协议的企业用电,加强对不参与电力认购又不自觉执行错峰企业的用电监管。

  六、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经贸局共同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6年2月20日起试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本级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8〕56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本级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市本级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宜春市市本级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宜春市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发[2007]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和市本级国有企业(含有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下同)产权转让。
第四条 市本级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市国资委负责监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国资委负责监管。
第五条 国有产权转让实行统一监管、集中处置,市场运作、讲求效益,程序规范、防止流失的原则。
第六条 规范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程序。
1、申报。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国有产权转让申请,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国资委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市国资委申报)。涉及土地交易或改变土地用途的,需征得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部门的同意。申报时须提供拟转让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市国资委收到资产占有单位的国有产权转让申请报告及相关部门意见后,应及时进行核实。
3、批准。市国资委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履行审批职责。行政事业单位转让产权单位原值在5-50万元、大型企业转让产权单位原值在20-200万元、中型企业转让产权单位原值在10-150万元、小型企业转让产权单位原值在5-1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行政事业单位转让产权单位原值超过50万元、大型企业转让产权单位原值超过200万元、中型企业转让产权单位原值超过150万元、小型企业转让产权单位原值超过1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4、评估。对经批准同意转让的产权,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应从市国资委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定。
5、告知。国有产权转让前,应告知纪检监察部门,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6、转让。凡涉及土地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未涉及土地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必须进场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操作,必要时邀请公证人员现场公证。
7、产权变更。产权转让后,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必须凭市国资委出具的产权交割书办理。对市本级的市外产权按规定实施转让后,由市国资委出具产权交割书或相关证明,由当地职能部门按规定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对未按规定转让的国有产权,财政、房管、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不得擅自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后,转让方应将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转让的收支管理。
1、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市财政国资专户管理。
2、原资产占有单位因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需使用产权转让收入的,需提出申请并列出费用开支项目明细,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按批准的经费总额及项目明细直接支付到相关部门和单位。
  3、国有产权转让可按比例提取业务费。转让收入在评估价以内部分,不提取业务费;超过评估价20%(含20%)以内部分,按5%提取;超过评估价20%-30%(含30%)部分,按8%提取;超过评估价30%以上部分,按10%提取。
第九条 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联系,通力合作,确保国有产权规范转让。凡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1)违规操作,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转让国有产权的;(2)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擅自办理国有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的;(3)评估机构不如实评估,低估或高估国有产权价值的;(4)徇私舞弊,恶意串通,低价获取国有产权的;(5)隐瞒、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6)其他损害国有权益行为的。
第十条 市国资委要加强对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市本级各单位在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等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残值出售及其他有关产权转让行为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袁州区的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到在市本级单位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手续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