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9:0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

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统一我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的统一管理,制定土地征收政策;确定土地征收计划;协调重大项目的征地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征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制定和落实土地征收方案,负责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协调处理土地征收中的矛盾和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的指导、检查,拟定土地征收计划,审查、上报土地征收方案;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土地征收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实行综合补偿。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为法定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民参加社保政府出资部分。被征土地上的青苗、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五条 市中心城区内征地补偿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文件为依据,兼顾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以及用地单位等各方利益,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合理确定综合征地补偿费用。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荆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范围征地的,其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一级区域最高不超过12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6.6万元/亩,二级区域最高不超过9.8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5.4万元/亩,三级区域最高不超过8.4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4.625万元/亩,四级区域最高不超过7.2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3.96万元/亩。在荆州区、沙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内征地的,其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一级区域最高不超过5.5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3.226万元/亩,二级区域最高不超过4.8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3.086万元/亩,三级区域最高不超过3.9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2.942万元/亩,四级区域最高不超过3.4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2.8万元/亩。法定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09〕46号)及有关规定计算。

上述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中,在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的费用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政府出资部分。

第七条 由省以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征收事项,其补偿标准由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后,其余部分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等。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确定支付对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不进行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放安置补助费之前,必须对发放对象、方式、范围进行严格界定,综合考虑年龄、职业、户口等因素。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与使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采用村规民约等方式确定。

第九条 在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除实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外,还可实行留地安置。留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征收为国有。留地安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和安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搬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有效期2年。国家政策调整后,按国家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转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转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财字[2006]34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机采字[2006]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
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
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机采字[2006]2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财务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制度,特制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

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适用本办法。

  为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并以中标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网上公告的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

  第四条 购中心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执行程序

  第五条 采购中心定期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http://www.zycg.gov.cn)中公告协议供货的具体执行程序、品目、中标产品(品牌、型号和配置)及其最高限价、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名单、订货及售后服务联系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信息,以方便采购人执行。

  第六条 采购人应在网上公告的中标供应商及其推荐的供货代理商(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商)的范围内选择最终供货单位,且在中标产品范围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第七条 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因特殊原因中标产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经采购中心核准,由采购中心按照网上竞价等其他法定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另行组织采购。

  第八条 在偏远地方确无协议供货商时,采购人经与中标供应商总协调人联系仍无法解决供货问题的,若采购人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可以从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商以外的其它供应商处进行采购,采购中心将出具相关的政府采购证明手续。但采购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及供应商的报价单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传真电话:83084964/56,咨询电话83084967/56/68/69)。

  第九条 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时,应向协议供货商提供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国家机关的有效证明材料。中标供应商将直接或授权其协议供货商,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及服务。

  第十条 协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

  (一)采购人应与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签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合同)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以下简称货物验收单)。

  (二)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了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

  (三)货物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付款(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四)采购中心统一制定了协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格式,暂由供应商填写合同信息后,由采购中心电子合同管理系统自动审核生成,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协议供货合同编号和货物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审计、财务人员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核查其真实性。其他形式的协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无效(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单格式样本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

  第十一条 权益保护 采购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查询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告的《协议供货产品服务汇总表》,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采购人要注意维护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第十二条 最高限价 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产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人可与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进行谈判,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中标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采购人无需再另外付费。

  第十三条 价格动态管理 采购中心将建立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开展市场价格行情监测,对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实行动态管理。
 
  在产品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当采购人发现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发生上述情况时,若采购人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可以从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商以外的其它供应商处进行采购,采购中心将出具相关的政府采购证明手续。但采购人应当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并附录有关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产品型号、配置清单。采购中心将以用户询价及成交结果为证明,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批量采购程序 当采购批量较大时,为了获得更加优惠的采购价格,采购人可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三家以上的中标货物生产厂家或协议供货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批量采购专栏提交采购需求并发出邀请报价公告,且预留3个工作日以上的合理报价期。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要求提交书面密封报价文件。报价期截止后,采购人应自行或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成专家评委会,确定最终的采购产品和供货商,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并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以上)满且无供应商提出异议,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生成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第十五条 验收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负责验收,在交货时当场进行认真清点,现场参加安装和调试,在验收合格后向协议供货商收取发票并签署货物验收单。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保护采购人权益,在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

  第十六条 支付 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其中,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约定帐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或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自行付款。

  第十七条 网上竞价 为增强协议供货工作的透明度和竞争性、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更加公正公平,采购中心将适时选择部分协议供货品目试行网上竞价,并逐步扩大实施网上竞价的品目范围。网上竞价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另行制定并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应要求其下属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并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采购中心对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开展市场监测,同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并建立协议供货供应商履约情况考核机制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采购中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设立主任信箱,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改进。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向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将及时启动有关调查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在协议供货执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理,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将对违法违规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扣除中标供应商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中标资格,直至报请财政部,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四)没有在投标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五)没有按照承诺的供货价格或折扣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六)协议供货最高限价高于同类型招标项目供货价或最高级别分销商的提货价的;

  (七)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八)借调换机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九)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督促纠正;报请财政部通报批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一)擅自向协议供货商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中标范围以外产品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无故拖欠货款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1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和促进质量改进工作中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与环境质量的总体水平,提升我市发展核心竞争力,加快城市转型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柳州市市长质量奖” (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柳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由柳州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评奖名额不超过2个,如申报企业(组织)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不向申报企业(组织)收取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质量兴市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文件。

(二)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宣传推广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受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委托,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

(四)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五)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候选企业(组织)的质量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 质量兴市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选派专家组成各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由7-11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建议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专家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状况良好,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五)评审员应经过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再教育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市申报企业(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相关政策的企业(组织),主要包括农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其他行业的组织也可纳入评选范围。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在质量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均取得突出成效。

(三)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地位。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组织),以及服务品牌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提供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近3年国家、区、市监督抽查产品合格或工程、服务达标,有出口产品的企业,3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六)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七)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产业集群的龙头、体现“柳州创造”的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相关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自治区、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六)近3年经营发生亏损。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制定。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1000分,评审以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的综合评审总评得分为主要依据,获奖企业或组织在综合评审中的总评得分必须不低于标准总分的80%(含)。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得分均低于标准总分的80%(不含),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五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始前,质量兴市办公室在我市主要媒体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起止日期、申报要求、评价标准等有关事项。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如实填写《柳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审并提交自我评审报告,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三)资料评审。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资料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由质量兴市办公室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名单的企业(组织),按现场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审。质量兴市办公室根据评审组提供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入围名单,提交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和表决,经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确定初选名单。

(六)公示。质量兴市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初选名单。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由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查。

(七)批准。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名单,报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表彰奖励。柳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召开表彰大会,由市长为获奖企业(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向每个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获奖企业(组织)将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本企业(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组织)对外宣传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荣誉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组织)在获奖满3年后方能再次申奖,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获奖企业(组织)每年向质量兴市办公室提交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的自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市办公室提请柳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从被撤销奖项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获奖后3年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

1 .发生重大质量、服务、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2.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出现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3 .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4.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