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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10:04: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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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
  现将《阿拉善盟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认真开展工作,确保2011年全盟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70%。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阿拉善盟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镇无收入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保障水平与本盟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待遇水平与缴费相挂钩,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引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分级经办的原则。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三条 凡具有阿拉善盟居民户籍,并在本盟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定居,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年满16周岁以上、不足60周岁无正常收入的困难居民,可按照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及中学就读的学生、已参加企业职工(含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或以其他形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及其利息收入构成。
  第五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内个人缴费可选择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和20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各档次的缴费额根据我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政府补贴。(一)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二)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实行缴费补贴。对个人缴费的前四个档次分别给予35元、40元、45元、50元补贴,对后两个档次均给予55元的补贴。(三)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为低保户、重度残疾人代缴个人负担部分养老保险费。(四)凡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资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缺口资金,由盟、旗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负担。盟、旗两级财政要将政府应负担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五)对政府代缴个人缴费部分或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时各年龄段参保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缴费:
  (一)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须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实际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超1年少缴1年养老保险费,但最少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
  (二)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不缴费,但其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三)年龄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满15年、年龄达到60周岁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本办法实施后,年龄达到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年顺延缴费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 按年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20日缴清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可按年或半年缴纳。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当月缴清。


  第四章 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从城镇居民参保之日起,为其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缴费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12月31日结息一次,年利率按照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确定。
  (三)在缴费期间出国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除本条第三款规定可支取的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达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计发月数标准为139。


  第六章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一条 (一)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二)本办法实施时,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月发给规定数额的基础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本办法实施后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的,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四)本办法实施后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五)参保人员年龄达到60周岁,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本人又不愿意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其死亡时所领月养老金的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我盟经济发展状况和统筹基金余额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章 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是本地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实绩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参保扩面、待遇支付、核定缴费额并向地税部门出具缴费核定凭证等业务经办工作。
  苏木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领取待遇等相关业务工作。具体业务由苏木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在旗、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下开展。
  各旗(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负责本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
  财政、公安、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本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各旗、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苏木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对辖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定期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保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需机构、人员、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经办机构要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组织管理。苏木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要配备1-2 名专职管理人员,社区居委会需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各级政府要保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启动资金和工作经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上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实际收入的2%拨付,由盟、旗(区)财政各负担1%,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章 制度衔接和关系转移


  第十九条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就业后又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随之转移,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应缴费比例和记帐率折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折算相应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进城务工或定居的,可将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随之转移,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出本盟的,个人缴费本息按规定进行转移;无法转移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度实施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以及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享受的相关待遇,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基金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旗、区财政部门设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户。单独建账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国家、自治区出台政策后,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第七批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关于公布第七批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核,认定《中国医院用药评价与分析》等9份刊物为可以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三年八月八日

附件

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

序号
刊物中文名称
CN号
登记地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1
中国医院用药评价与分析
11-4975/R
北京市
京朝工商广字第0330号

2
临床药物治疗杂志
11-4989/R
北京市
京朝工商广字第0331号

3
中西医结合学报
31-1906/R
上海市
3101104000191

4
临床小儿外科杂志
43-1380/R
长沙市
4300001000686

5
实用肝脏病杂志
34-1270/R
合肥市
3400004000416

6
中华医学信息导报
11-2367/O7
北京市
京东工商广字第0149号

7
医药导报
50-0016
重庆市
020802

8
现代医院报
22-0016
长春市
2200004000066

9
中南药学
43-1408/R
长沙市
430000400076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安监总应急〔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是安全生产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安全生产应急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以兼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等其他应急力量为补充,建设覆盖所有县(市、区)、街道、乡镇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与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需要相适应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坚持以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处置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为主业,努力拓展抢险救灾服务功能,建设“一专多能”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依靠专业装备,依靠科学管理,内练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整体水平。

(二)建设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重点县(市、区)和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全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机构,其他县(市、区)以及所有社区、街道、乡镇和小型企业都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县(市、区)、社区、街道、乡镇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或确定本地有关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业骨干应急队伍;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并与邻近专业应急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伍与其他应急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健全,社会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由专业队伍、辅助队伍、志愿者队伍构成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和“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预防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明显提高。

二、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一)加强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按照建设目标要求,大中型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其中矿山救护队必须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分布情况和企业专职应急队伍的建立情况,采取依托企业专职应急队伍或独立组建的方式,建立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骨干应急队伍,以满足本行政区域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地方要为骨干应急队伍配备先进适用装备,给予政策扶持,确保其健康持续发展。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交通、铁路、质检、电力、建筑等部门建设基层专业应急队伍,建立和完善区域专业联防体系。各地要将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要依托本地大中型矿山企业医院建立矿山医疗救护骨干队伍,并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加强医疗救护队伍建设,将矿山医疗救护网络延伸到每一个矿山企业直至井(坑)口、车间,进一步完善三级矿山医疗救护网络。

(二)强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未明确要求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兼职应急队伍或明确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本行政区域没有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的地方,要加强其他专业安全生产兼职应急队伍建设,或整合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力量组建安全生产兼职应急队伍,或依托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队伍充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以满足本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险时,兼职应急队伍应充分发挥就近和熟悉情况的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为专业应急队伍提供现场信息,引导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工作,并配合专业应急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平时,兼职应急队伍应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和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治理。

(三)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部步伐。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要组织对志愿者的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培训和救援基本技能训练,建立规范的志愿者管理制度。要发挥志愿者的就近优势,险时立即集结到位,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组织群众疏散,协助维持现场秩序,开展家属安抚和遇险人员心理干预,收集和提供事故情况,配合开展相关辅助工作。

三、提高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装备水平

(一)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本区域应急救援技术装备配置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程和标准规范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配备充足的、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同时,要支持和督促本地安全生产专业骨干应急队伍配备比较先进的、必要的装备和器材,以适应本地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需要。

(二)大力推进应急装备的技术进步。要加强应急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科技水平,推动事故救援现场装备的信息化、安全化、高效化。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引进、消化国外先进的救援技术、装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基层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加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终端与安全生产应急平台联网;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针对危险源、重点部位布设电子监控设备,逐步实现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的动态监控和信息、图像的快速采集、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平台,重点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实时为上级管理部门及服务区域安全生产应急基地提供相关数据、图像、语音和资料。基层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构要建立应急终端,并与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平台和系统联网,实现应急信息传递的高效、便捷,提高队伍的应急响应速度。

四、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基础工作

(一)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值守、接警处置、预防性检查、培训考核、训练演练、装备器材维护与管理、技术资料管理、财务后勤管理等各项制度;建立各类工作记录和档案,如值班、会议、训练和演练、事故处理等记录以及装备管理、事故处理评估报告、隐患排查情况等档案资料;加强培训和训练工作,通过日常训练、培训、技术竞赛、经验交流、模拟实战演习等多种形式提高救援技能,提升实战能力。

(二)加强基层应急队伍的培训和训练。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基层安全生产应急人员和志愿者的教育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教育培训体系之中,分类组织对基层应急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专门培训,使基层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人员和志愿者熟悉、掌握应急管理和救援专业知识技能,增强先期处置和配合协助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的能力。同时,要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基层应急人员和志愿者充分了解应急知识,提高组织指挥和预防事故及自救、互救能力。

(三)增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引导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战斗力。要强化理论武装、强化政治工作、强化作风锤炼,搞好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加强事故案例分析和救援经验总结评估工作,持之以恒地开展技战术研究,不断探索应急救援的规律和有效方法,不断提高救援的科学性、实效性;开展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洪灾、建(构)筑物坍塌、隧道冒顶等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技能训练,扩充配备相应装备,努力拓展救援服务功能,实现一专多能;在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中大力开展“技术比武”和“创先争优”活动等。通过一系列措施,使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不断得到提升。

(四)加强基层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推动建立本行政区域各类应急队伍之间、基层应急队伍与地区骨干应急队伍之间、基层应急队伍与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要明确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确立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实现应急联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特别要组织开展多地区、多部门、多单位和多应急队伍参与的综合性应急演练,增强地方、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应急队伍的协同作战能力。

五、健全完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体制和政策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各地要在推动市(地)、重点县(市、区)和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并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五落实”的同时,引导促进社区、街道、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机构,明确人员,确保有人管、会管理、管得好。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

(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的经费保障制度。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融入日常各项工作中。要制定完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标准,搞好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要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有利于推动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各地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年度计划和“十二五”规划中,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推进。要加大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经费保障力度,建立正常的经费渠道和相关制度,努力争取将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健全有利于基层应急队伍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完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要建立完善应急资源征用补偿制度、事故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免交过路过桥费用制度和基层应急救援有偿服务制度;要制定救援队员薪酬、津贴、着装、工伤保险、抚恤、退役或转岗安置等政策措施,解决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要建立应急救援奖励制度,对在事故救援、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联合人力资源、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授予荣誉,提请政府给予表彰;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捐赠,形成团结互助、和衷共济的好风尚。此外,要制定推进志愿者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从事安全生产应急志愿服务。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力推进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审查中,要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条件的审查。要审查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符合要求的专兼职应急管理机构、人员和应急队伍,是否与有资质的应急队伍签订了协议。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队伍报备制度,及时掌握基层应急队伍建立情况,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领导,经常研究,抓住不放。尤其要抓好典型示范,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市(地)、重点县(市、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机构,落实工作责任,以推动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更好开展,促进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健康快速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