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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9:18: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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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群工〔2012〕24号


各中央企业:

  现将《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的指导意见


  广泛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是激发职工工作热情、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中央企业围绕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广泛开展了科技攻关、降本增效、比学赶帮超等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引导广大职工群众立足岗位创先争优,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中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资委党委《关于中央企业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10〕91号),现就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中央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科研中心任务,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活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泛深入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立足岗位,创先争优,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争创一流,增强活力。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科研中心工作,广泛开展劳动竞赛,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突出主题,把握重点。结合本行业、本企业实际,确定劳动竞赛的主题和重点,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劳动竞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结合实际,注重实效。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实际,抓好过程跟踪,搞好结果评价,及时表彰激励。特别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立足班组,夯实基础。以班组为基本单元,引导班组成员广泛参与,强化团队建设,全面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加强班组建设,夯实企业发展基础。

  (五)遵规守纪,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消除违章作业,着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克服不顾质量标准抢工期,以及单纯比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等做法,实现职工和企业的共同发展,不断提高职工对构建和谐企业的认同度、参与度和支持度。

  三、竞赛内容

  (一)围绕中心比效益。围绕企业中心任务,以提高安全管理、产品质量、劳动效率、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强化职工的效益意识,全面落实绩效责任。通过质量攻关、技术攻关、安全健康等主题突出的多种竞赛形式,切实解决企业生产、安全、技术、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发展质量,为实现中央企业科学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立足岗位比技能。围绕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目标,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需要,结合职工岗位职责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练兵、名师带徒、技术比武等活动,鼓励职工学习技术、钻研技能、岗位成才,充分调动职工立足岗位钻研技术的积极性,促进提高岗位技能和职业技术等级。

  (三)促进发展比质量。认真学习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深入研究同行业国际和国内质量标准,努力把握本行业和企业质量发展方针和目标。以落实岗位质量管理与控制责任制为基础,引导职工牢固树立全员参与质量管理与质量全过程管理的理念,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树立和维护良好的企业品牌,提高中央企业产品和服务的社会美誉度。

  (四)推动学习比创新。广泛开展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和职工岗位创新活动,进一步推动广大职工学习科技知识,投身创新实践,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鼓励职工在消化、吸收新工艺、新技术中发挥聪明才智,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经济增加值,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节能减排比效果。进一步树立职工的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把“六小”(小革新、小发明、小建议、小节约、小核算、小经验)作为劳动竞赛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发应用先进的技术成果,控制成本,降低消耗,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建设。

  (六)履行责任比贡献。要进一步增强职工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推进和谐企业建设。组织动员职工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之中,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鼓励和动员职工积极参加扶贫帮困、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四、评比表彰

  各企业要完善劳动竞赛考核评价办法,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紧贴实际的原则,以安全质量和经济效益为中心,突出技术创新,明确考核评价标准和表彰奖励标准,建立评价考核制度和定期表彰机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为推动劳动竞赛活动深入开展,国资委将适时开展表彰,对中央企业劳动竞赛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五、劳动竞赛经费

  劳动竞赛经费包括劳动竞赛的组织费用、培训费用和表彰奖励费用。各企业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竞赛经费,为开展劳动竞赛创造必要条件。劳动竞赛经费预算应当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于实际发生时在预算额度内据实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劳动竞赛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成立劳动竞赛工作机构,形成党政统一领导,工会牵头组织,生产、人力资源、财务、技术等相关部门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评比机制、奖励机制和劳动竞赛成果推广机制,并将开展劳动竞赛情况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代会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各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竞赛方案,要做好劳动竞赛活动的组织发动和检查指导,统筹协调好本系统的劳动竞赛活动,企业各基层单位积极配合,抓好劳动竞赛活动的具体实施,确保员工参赛的广泛性。

  (三)广泛宣传,不断推进。各企业要做好劳动竞赛活动的宣传工作,营造客观公正、积极向上的氛围,要及时总结提炼企业开展劳动竞赛的成功经验,推出一批在劳动竞赛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带动企业职工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推动中央企业科学发展上水平。


青岛市城市房屋屋面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市房屋屋面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屋面管理,保证房屋的正常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屋面包括可上人屋面和非上人屋面。
可上人屋面是指按房屋规划设计建造的可供人登临并从事相应活动的房屋屋盖。
非上人屋面是指按房屋规划设计建造的除专业维护作业外不得登临和从事各类活动的房屋屋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区。
第四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屋面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房产管理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屋面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作好房屋屋面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房屋屋面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人、出租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自有或受托管理的房屋屋面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房屋屋面正常功能的义务,不得在屋面堆放物品、养殖动物、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不得擅自在屋面从事花草种植及其他占用活动。
第七条 利用房屋屋面安装太阳能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或设置户外广告等,应当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按上款规定安装有关设施不得损坏房屋屋面。必要时,应当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对房屋屋面管理情况的定期巡查制度和房屋屋面维护管理情况的统计上报制度,及时反映房屋屋面维护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发现的侵占和损坏房屋屋面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占用房屋屋面或造成房屋屋面损坏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已在房屋屋面堆放物品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清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1999年7月14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30日 民发[200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四、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五、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地方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式样(见附件)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统一制定,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为做好新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衔接工作,新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启用。
社会团体领取会费收据时,只缴纳会费收据工本费。
六、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七、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九、本通知所规定的原则和具体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式样)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316mifa0395_20050610.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