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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1 17:39: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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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10日商业部重新修订以(90)商社字第261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业部质量管理奖是商业部授予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目的是通过表彰,进一步推动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产品质量及经济效益。
第二条 商业部质量管理奖的评审范围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国营和集体企业(包括社会商业,商业、粮食部门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下同)、饮食服务业企业、商办工业企业和仓储运输企业。
第三条 商业部质量管理奖的评审,要同“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工作紧密结合,同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紧密结合,要对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具体分析,综合评价。
第四条 商业部质量管理奖每年评审一次,获部质量管理奖称号的企业,有效期为五年。
第五条 获得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商业部择优推荐参加国家质量管理奖的评审。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商业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领导商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在部质量管理奖评审活动期间,按行业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企业质量管理奖的现场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的评审委员以部各专业管理司、局为主,根据评审委员条件进行考核、选聘。一年一聘,可以连聘。
第八条 行业评审小组的评审委员条件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遵纪守法,保守机密。
二、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于大专文化程度,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及相应的管理知识,从事三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全面质量管理经验,曾参加过部或地区组织的全面质量管理评审工作,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总结分析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评审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报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质量管理奖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质量管理奖一年以上。
二、申报前两年内无重大质量、伤亡、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重大事故解释按专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商业、饮食服务业和仓储运输业企业必须在实行规范管理和规范服务方面居省内先进水平,服务质量名列前茅;商办工业企业必须有一个以上产品获国家、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产品称号。

第四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十条 根据“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不照顾”的评审原则,每个厅、局、社每年只能推荐一个企业参加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商业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要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社提出申请。各厅、局、社按照商业部下达的评审条件,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认真的评审后,从合格者中择优报部。
第十二条 省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将申报商业部质量管理奖企业的申报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管理奖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质量管理奖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及企业的上报材料,送部社会商业管理司。

第五章 审 批
第十三条 对各地申报企业的材料,由部社会商业管理司和各专业管理司局进行审查,确定现场评审企业的名单。
第十四条 各行业现场评审小组,按部当年下达的评审条件、细则对企业进行现场综合评审,并写出评审报告,在行业的现场评审结束后,提出小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部指导委员会召开指导委员会议,听取各评审组组长对现场评审情况的汇报,进行审核,确定获奖企业名单,并由商业部正式公布。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有效期满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报获奖五年来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总结,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评审组,按商业部当年的评审条件,评审细则对期满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后,将评审报告、评分结果汇总表、企业申报表和工作总结送部社会商业管理司一式二份。由社会商业管理司会同专业司局审定合格后,经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确认并正式下达通知,可继续保持荣誉称号,有效期仍为五年。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要廉洁奉公,团结协作,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原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违犯评审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评委资格。
第十八条 各行业评审小组的评审委员,在现场评审期间的食宿和旅费仍由受检企业负担,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超过。
第十九条 受检企业在接受现场评审时,不得弄虚作假。在接待评审组时,要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一律供应份饭,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就餐,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二、从简安排住宿,尽可能住本企业招待所,或就近安排在一般招待所、旅馆。
三、不许为评审人员购买土特产品紧俏商品,不许组织检查人员游山玩水。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获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商业部发给“部质量管理奖”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如果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达不到部质量管理奖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应即向部如实报告,经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批准,根据其不同情节,分别采取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限期整顿改进,整顿时间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二、暂停使用部质量管理奖称号,内部通报,待符合条件后恢复称号。
三、撤销部质量管理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达到获奖目的的,取销其评奖资格,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每年要对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2月底以前将总结材料分报省级厅、局、社主管部门和部社会商业管理司。凡在有效期五年内有三年不报的,期满后,不再予以评审。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十二月将检查结果报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0〕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运行程序,确保项目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和高效率进行,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资金、政府性基金、国家和省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统一实施管理。
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城投公司(市融资办)为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投资额度进行最终审定。
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心,负责受理市政府提出的招标项目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受理投标报名,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将评标结果报市政府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指导项目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工作。
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其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资建设项目编制下达资金计划、审核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财务活动监督管理、工程预算审批、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确定、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工作。
市城投公司(市融资办)具体负责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和委托代建,并对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实施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监管监察等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的安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提出。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划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应根据项目单位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进行依法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行业规范和需求,提出初步设计委托意见(包括建设功能、规模、标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心根据委托意见,通过委托或招标形式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要求进行初步设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或组织各方面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小组审定。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的初步预算和施工图审核造价,提出建设方案招标最高限价,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小组审定。
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标中心依据已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招标最高限价和项目招标计划(含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组织招标。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城投公司(仅限城投公司融资项目)、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对招标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并对投标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审定、抽取评委和评标监督结论意见进行认定。如有异议,立即中止招标活动。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制管理,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都要在完成招标程序基础上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违约处罚等条款,合同由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心负责指导与管理。
第十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性质和规模进行重大修改而需要追加投资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投资额增加超过项目招标合同金额10%;
(二)投资增加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工程初步设计调整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和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后方可实施。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签证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字,在工程结算中经审查后予以确认;超过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的项目或同类项目累计变更签证超过10万元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城投公司和财政部门进行现场确认,签署意见后方可生效。变更设计或现场签证未按程序办理,对所增加的支出不予确认,不得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列支。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和省、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投资审核规定,项目单位申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预算等相关文件;
(二)施工过程中应填报项目工程进度表、资金申请表,附监理签证的工程量单等有关资料。
项目建设资金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支付令,由市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工程款(使用市城投融资项目资金,由市城投公司办理拨款)。政府投资项目预留15%工程尾款,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再拨10%,其余5%转做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给付。
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2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并对竣工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在财政部门未批复财务决算报告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对市政府指定审计的重点投资项目,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后方可批复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通过以及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参与竣工验收的各相关部门均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凭财务决算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要求,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竣工决算时,要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和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和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全面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接受审计机关依法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的招标、项目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含变更)、施工和竣工验收、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等文件材料应当同时报审计机关备查。
市政府视情况可以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不定期评审。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流程公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投资计划制定、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形成批复和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过程进行公示,公开透明,同时对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小组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突出的,市政府对项目单位和各相关部门根据完成情况予以奖励;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9〕9号)和《关于加强全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01〕1号)同时废止。


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机械部


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1986年1月13日,机械部

根据《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试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基金的管理
第—条 技术发展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由有关领导和专家二十五人组成。委员会是管理基金的权力机构。委员会设办公室, 由机械部科技司代管。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申请项目, 根据基金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具体管理基金。部财务司确定1~2名同志参加办公室工作, 负责对项目进行财务审核,监督和检查等。
第二条 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 由部内专业局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本行业的专家9~15人组成,负责确定和审批本行业的共性技术和重点技术开发项目。 专业组的办事机构(下称办事组)设在专业局或有关部门内的科技部门。
第三条 委员会负责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重点项目,专业组可在委员会确定的控制额度内审批30万元以下的项目,并按此原则,由办公室和办事组分别进行管理。

二、基金的申请和下达程序
第四条 委员会每年十月底前发布项目指南。在此之前, 各专业组须于九月底前向办公室提有关行业的基金资助重点和简要说明, 办公室综合平衡后,送委员会讨论审定,由办公室发布。 项目指南将对下一年度基金资助的重点项目范围、技术要求、希望完成的年限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五条 机械行业的企业、研究单位、高等学校的集体或个人, 可按项目指南提出申请,实行随时申请,分期审批的办法。 几个单位可联合申请,有企业支持的项目将优先考虑。虽不属项目指南所列的内容, 但对机械工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亦可提出申请。 鉴于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刚开始建立,基金的额度不大,且处于摸索试验之中,因此,近二年内,本项基金仅能资助部分单位。
第六条 委员会每年10月审批7月底以前申请的项目,专业组每年3月和9月分别审批1月底和7月底以前申请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技术发展基金, 必须填写《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及《可行性分析报告》(提纲附后),经单位审定后,一式十份报办公室,并随交手续费50元(如未评上,不予退还。 手续费汇交:北京市工商银行南礼士路分理处,银行帐号8901402,并请在附言栏内注明:基金项目申请手续费)。未交手续费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申请项目经办公室初审后,按专业分送各办事组,由专业组审定后,如确需30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交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 委员会和专业组在评审申请项目时,如项目申请单位, 系已实行技术合同制而扣拨事业费, 则对申请项目中所需的课题人员的工资和管理费可从项目申请的总金额中扣除, 以扣除后的费用总额与未实行技术合同制单位的申请费用作比较而择优支持。
第九条 项目评审结果,由办公室或办事组正式通知申请单位。 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办事人员, 对讨论过程和申请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条 某些项目的技术内容或技术关键, 如一经透露容易为他人所实施的。经申请单位要求,并说明理由,办公室和办事组审查同意后, 可不组织专家评审,将理由报委员会和专业组,直接审定后予以资助。
第十—条 申请单位在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 应按批准的金额和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编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送办公室或办事组。 由办公室和办事组根据项目情况,分别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或明确有关条款。30万元以下的项目,办事组审核后,汇总列表送办公室, 由办公室按所签合同或项目批准时所明确的条款,按期予以拨款。无故延期报送者, 即视为自动放弃。

三、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基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如签署合同,必须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技术发展基金,原则上不能用于土建工程, 但为充实测试条件而必须进行的少量土建,应在申请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中提出, 经委员会或专业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项目分别单独核算, 各项开支应根据预算控制用款。 财务部门应参加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明确该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建立和健全基金使用的原始记录, 以便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每年应按项目进行结算, 由财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根据用款情况,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对照预算数额, 检查进度和费用开支。年度会计报表于次年1月30日前报主管项目的办事组或办公室。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 需经主管项目的专业组或委员会组织验收(或评定、鉴定),或由成果的后续单位验收, 认为已达到项目的预定目标和要求,方可认为项目正式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应办理决算,反映实际支出,并与预算比较,检查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项目决算报表应在完成后的两个月内报办事组或办公室。完成后,结余的经费,留承担单位作收入。
第十八条 由基金资助而完成的项目,其成果在发表、使用或转让时,均应标明系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全额资助的项目, 其成果所有权归基金委员会,使用权、转让权或专利权按国家有关法律办理。 其他有关成果的归属问题,应在批准基金项目时在条款中明确。

四、监督检查和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好本单位生产、科技、财务等部门对项目加强领导,核定经费,保证条件,进行科学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的完成负主要责任,在核定经费范围内, 项目经费的使用主要由项目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二次向办事组或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7月10日前报送半年执行情况,次年1月30日前提出全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逾期不报者,将暂缓拨款。
第二十—条 办事组对本行业务项目半年和年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后报办公室。办事组和办公室应选择重点,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提高对基金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汇总各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发表一次公报, 介绍典型事例,指出存在问题,以沟通情况,交流经验。

五、鼓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主要完成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省、 市(部门)和国家申请科技进步奖,有发明内容的,可申请国家发明奖。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好的负责人和单位, 基金委员会将通报表扬和酌情奖励。
第二十五条 如项目无故拖期,或因责任事故而未完成, 应停止继续拨款,并对已拨款项,视情况予以追还或部分追还,严重者,将追究责任,通报批评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附一 基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提纲
一、概况(项目名称、年限、目的、主要技术参数);
二、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具备的技术条件(从事本项目的具体条件,包括本单位过去与本项目相近的科研成果完成情况);
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概况与水平分析;
四、本项目的技术关键,拟采取的技术方案与措施;
五、经济效益分析(国内外需求、市场预测);
六、研制进度、经费概算(分年度注明拨款、贷款、部分贷款、 偿还能力等的金额数)。
附注:关于填报“申请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补充说明:
1.项目名称和编号,应与《项目指南》中的完全一致; 如系属于某项目的内容,而又不完全相同,则应注明该项目后,用括弧写明研究的题目;
2.因多数项目需通过通讯方式请专家评审,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有关内容,要求尽量详细,准确,以便作出公正的评审;
3.个别项目,申请单位要求保密,不参加公开评审时, 必须详细说明理由,如基金办公室和办事组审查不同意,而申请单位仍坚持保密时, 将视同撤消申请处理;
4.1986年因开始试行,申请,审批进度已经推迟,务希各申请单位于3月15日前报出,逾期申请将难以赶上评审。

附二 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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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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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单位 │ │ 减拨事业费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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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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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协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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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职务及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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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项目的主要人员及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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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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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总概算│万元│资助类别│ 全额 部分 贷款 有偿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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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万元│ 其 │ 主管部门资助 │ 万元 │
┝━━━━━┷━━┥ 他 ┝━━━━━━━━┿━━━━━━━━━━━━━┥
│分年度基金拨款数│ 资 │ 本单位自筹 │ 万元 │
│ 年, 万元│ 金 ┝━━━━━━━━┿━━━━━━━━━━━━━┥
│ 年, 万元│ 来 │ │ 万元 │
│ 年, 万元│ 源 ┝━━━━━━━━┿━━━━━━━━━━━━━┥
│ │ │ │ 万元 │
┝━━━━━━━━┷━━━━┷━━━━━━━━┷━━━━━━━━━━━━━┥
│偿还计划 │
┝━━━━━━━━━━━━━━━━━━━━━━━━━━━━━━━━━━━━┥
│项目负责单位承担项目的条件及完成项目的措施 │
┝━━━━━━━━━━━━━━━━━━━━━━━━━━━━━━━━━━━━┥
│申请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 财务部门盖章 │
┝━━━━━━━━━━━━━━━━━━━━━━━━━━━━━━━━━━━━┥
│申请单位联系人姓名 电话 │
│联系地址 │
┝━━━━━━━━━━━━━━━━━━━━━━━━━━━━━━━━━━━━┥
│专业组审查意见 │
┝━━━━━━━━━━━━━━━━━━━━━━━━━━━━━━━━━━━━┥
│基金委员会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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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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