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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6-01 23:33: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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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1999/03/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四、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六、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七、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八、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


九、审判法庭和其他公开进行案件审理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要求悬挂国徽,设置审判席和其他相应的席位。


十、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十一、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7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1986〕第4号关于曹永林诉占可琴离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民政部等单位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曹永林与占可琴是三代以内的表兄妹,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这种婚姻关系依法是不应保护的。但曹、占两人已经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处理时,必须指出双方骗取结婚登记的错误,特别是对男方曹永林的错误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可建议其工作单位给以适当处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管理,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实行分类管理、分项计算、总额包干,按性质不同,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会议,并对不同类别的会议实行不同的经费开支标准(会议分类见附件)。
二、会议费的来源。第一类会议经市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拨款;第二类、第三类会议由各单位在本单位包干经费或自有资金中解决。
三、会议费开支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工作人员就餐费等项目。开支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四、除县级市和远郊单位的代表参加第一类、第二类会议期间可安排食宿外,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和参加第三类会议的代表不安排食宿,会议代表的司机一律不安排住宿。对参加第一类会议不安排食宿的代表,可发给会议交通伙食补贴,发放标准掌握在会议伙食费开支标准以内。其他第
二类、第三类会议不发交通伙食补贴。
五、改革会议用餐制度,提倡在会议期间实行卫生餐、自助餐等用餐形式。
六、各区、县级市第一类、第二类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低于市同类会议开支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并报广州市财政局备案。
七、本规定由市财政局监督实施。
八、本规定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会议分类表和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 议 分 类 表
┌─────┬────────────┬──────┬──────┐
│ │ │ │工作人员占代│
│会议类别 │ 范 围 │会议经费来源│表人数的比例│
├─────┼────────────┼──────┼──────┤
│ │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市│ │ │
│第一类会议│党代会、市委全会和市府组│经市领导批准│ 15% │
│ │成人员全体会议,市纪委全│由财政拨款。│ │
│ │会、市劳模、先进集体和拥│ │ │
│ │军优属会议。 │ │ │
├─────┼────────────┼──────┼──────┤
│ │各部门以市政府、市委名义│由各单位在本│ │
│第二类会议│召开的系统性先进个人和集│单位包干经费│ 10% │
│ │体表彰会议和年度工作会议│或自有资金中│ │
│ │等。 │解决。 │ │
├─────┼────────────┼──────┼──────┤
│ │各单位自行召开的各种工 │由各单位在本│ │
│ │作、业务会议和表彰先进 │单位包干经费│ 5% │
│第三类会议│会议。 │或自有资金中│ │
│ │ │解决。 │ │
├─────┼────────────┴──────┴──────┤
│ 备注 │ │
└─────┴──────────────────────────┘
附件: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标准
(单位:元)
┌─────┬───┬───┬───┬────┐
│ │ │ │ │工作人员│
│ │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就餐标准│
├─────┼───┼───┼───┼────┤
│第一类会议│150│180│50 │ 110 │
├─────┼───┼───┼───┼────┤
│第二类会议│120│130│30 │ 80 │
├─────┼───┼───┼───┼────┤
│第三类会议│ 80 │ │20 │ │
├─────┼───┴───┴───┴────┤
│ │1.以上标准均是每人每天的开支标│
│ 说 │准。 │
│ │2.公杂费包括会议期间的印刷费、│
│ │会场租金、交通费、医药费、加班补│
│ 明 │贴费等项目的开支。 │
│ │3.第三类会议的费用开支标准由各│
│ │单位根据本单位经费情况在规定的第│
│ │三类会议费标准内掌握开支。 │
└─────┴────────────────┘



199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