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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26 12:13: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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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房改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房改办



一、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办发〔1995〕6号文,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1994〕761号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房改领导小组鄂价房地字〔1994〕151号文和武汉市武
政〔1993〕44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宅)是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符合一般住宅设计标准的、市政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齐全的单元式楼房住宅。其销售对象是人均居住面积在八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户。
三、依据“积极开发、政策扶持、定向销售、控制价格”的指导思想,凡列入市计委、市房改办联合下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其销售价格实行国家定价。
四、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本着有利于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按照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的要求,切实促进住房投资体制、分配体制和管理体制转换,使其售价与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价格构成如下:
1.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指国家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基金,以及房屋(构筑物)拆迁中按规定支付的各项费用。其费用标准按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物价局、市征地拆迁办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总体规划设计、勘察(水文、地质、文物)和测绘、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等费用。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项目结算费用,如住宅土建工程费,安装工程费,材料、人工、机械价差,工程监理费等,按统一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取费标准计入;
4.水电增容费: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计入。
5.管理费:以上述1—4项之和为基数,按3%计入。
6.贷款利息:指借用住房基金、银行贷款、或施工单位自带建设资金,由此而发生的利息。
7.利润:以前1—4项之和为基数,利润率按不超过5%核定。
8.税金:按实际发生计入。
六、根据各类房屋的地段、装修、设备等条件及楼层因素,可调节售房价格。
1.经济适用房开发小区内30%房屋可作为商品房出售,其出售价格按商品住宅作价办法执行。
2.地段差价、装修设备差价由市物价局制定。
3.楼层差价由市房改办制定,但整栋楼房的楼层调节差价代数和为零。
4.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以元/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
七、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程序:
1.填报《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表》。发包工作完成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按第五条中规定的各项费用及有关资料填写《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一式三份,报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2.对因开发过程中发生合理的不可预见费用确需调整价格时,按规定的定价程序重新申报审批,并由市物价局和市房改办监督差价款的收退工作。
八、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中不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各种税费,如土地批租费、市政、人防、教育、商网等配套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除政府收费管理部门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名目乱收费。
九、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市物价局审批的价格出售。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定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属价格违法行为,超出成本部分为违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十、各郊区、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市物价局、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十二、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所作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及附表(略)



1997年1月2日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地质矿产部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
1994年4月23日,财政部、地质矿产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根据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财务监督,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从1994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现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库及会计核算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基础
(一)采矿权人开采或生产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以提供移交使用量,依据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二)采矿权人销售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凭据后的当日。
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移送使用矿产品的当日。
经所辖征收部门批准,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的归属和预算科目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为简化手续,平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分成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在“1994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一类“其他收入类”第237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中反映。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库期限
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般按月或按季征收。
采矿权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经征收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以一个季度为一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经征收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于当日缴入国库,不得将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入征收部门有关的经费帐户,也不得存入储蓄帐户和其他帐户。
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人,代扣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具体上缴国库时限,由征收部门核定。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会计核算
(一)计帐方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帐法。
(二)会计科目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来源类科目
(1)“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采矿权人发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后,征收部门应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包括采矿权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征收部门申报缴纳,并经征收部门审核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不须缴纳,但须向征收部门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清理、检查的漏缴、不缴或少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贷方发生额反映实际发生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一般无发生额。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总量。年终与“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借方余额对冲,年终余额表示年终欠缴和已征尚未缴入国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应征其他收入”:下设“应征滞纳金收入”和“应征罚没收入”明细科目。本科目用以核算清理检查漏缴、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罚款、其他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而发生的罚款收入和迟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加征的滞纳金收入。本科目贷方记录实际发生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借方平时无发生额,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与“上解其他收入”科目对冲,年终一般无余额。
(3)“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采矿权人预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借方记录冲销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方记录实际收到的预交款,贷方余额表示未缴款,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对经营分散,又无银行帐户的个体采矿权人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同时借记“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上缴时,借记“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贷记“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
2.占用类科目
(1)“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是“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备抵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借方记录待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贷方记录待征减少数。借方余额表示应征未征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待征其他收入”:下设“待征滞纳金收入”和“待征罚没收入”明细科目。本科目主要用以核算应征而未征的滞纳金和罚没款项。本科目借方记录待征的滞纳金和罚没收入,贷方记录待征减少数。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应征未征的滞纳金收入和罚没收入。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主要用以核算实际发生的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借方记录实际发生的减免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与“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4)“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用以核算采矿权人直接缴入国库和征收部门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记录已缴入国库数,贷方一般无发生额。借方余额表示累计上解数。年终与“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方余额对冲后无余额。
(5)“上解其他收入”:核算采矿权人直接缴入国库和征收部门自收汇缴的“滞纳金收入”、“罚没收入”。借方记录已缴入国库数。借方余额表示累计上解数。年终与“应征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对冲后无余额。
(6)“银行存款”、“现金”科目。用以核算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未缴中央金库前和采矿权人预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未缴中央金库前暂存在征收部门的款项。本科目借方记录增加数,贷方记录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现金或存款的实有数。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计帐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应依据审核无误后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格式见附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格式见附二)以及其他原始凭证填列记帐凭证,并登记总帐及明细帐。
4.主要会计分录举例(详见附件四)。

五、会计报表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按月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三),逐级上报,直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县级征收部门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报送市(地)级征收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市(地)级征收部门于月度终了后20天内将汇总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报送省(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省(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汇总的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报送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据汇总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定期与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中央金库核对分省(市、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数额。校核无误的数据作为分成的依据。

六、有关事宜
(一)征收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征收部门、财政部门要向当地国库提供预算级次、适用预算科目、采矿权人名单、开户银行帐号等,当地国库应向征收部门、财政部门提供有关国库业务文件。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略)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平衡表(略)
四、主要会计分录举例(略)


兰州市禁止赌博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禁止赌博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28日兰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7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凡以麻将、扑克、牛九、骰子、台球、棋类等各种用具和方式,用钱物为赌注比输赢的,均属赌博。
严厉禁止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 查处赌博,由公安机关主管。
第五条 查禁赌博,必须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都有禁止赌博的责任,应对本单位职工、群众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把禁止赌博列入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或举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对本单位发生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或隐瞒不报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七条 所有公民对赌博活动都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人不得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的人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有责任为其保密。
第八条 对积极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活动有功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赌博的钱物数额较小的;
(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赌资或其他条件的;
(三)为赌博活动通风报信、站岗放哨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赌博的钱物数额较大的;
(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赌资或其他条件三次以上的,或抽头渔利数额较大的;
(三)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三年以内参加赌博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参加赌博的;
(五)流窜赌博的;
(六)因赌博受过两次以上治安处罚又参加赌博的。
第十一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赌头、赌棍、惯赌分子和阻碍公安保卫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参赌人员,应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本单位保卫部门登记悔过,并及时改正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赌博的;
(三)被胁迫或诱骗参加赌博的;
(四)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十四条 赌资、赌具和赌博所得财物一律没收。赌债一律废除。
第十五条 查禁赌博中罚款和没收财物,应当按规定给被罚没人开具收据。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的干部参加赌博的,应从严处理,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公安保卫人员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必须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有徇私枉法、侵吞赌资、敲诈勒索行为的,应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