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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时间:2024-07-01 03:16: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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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南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9月25日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 1987年11月6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和制度
第三章 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
第四章 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厂长、经理、校长、院长、所长及机关、团体等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的原则,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五条 本条例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施行,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和制度
第六条 单位应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管理目标,与工作、生产、科研、教学等工作任务同时布置、考核、奖惩。
第七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单位人员开展法制和安全保卫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落实防特、防盗、防火、防爆炸、防破坏事故等防范措施;
(三)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四)调解处理内部治安纠纷,及时进行疏导,采取有效措施钝化矛盾;
(五)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就业;
(六)加强对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及代培、实习等人员的管理,用人部门和带队人员要制定治安责任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七)消除妨碍治安的隐患;
(八)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治安联防,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维护本单位及职工宿舍区的治安秩序。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下列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三)防火安全制度;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五)机密产品、材料、文件、图纸、资料、印章等保密和管理制度;
(六)现金、票证、文物、贵重物品和车辆等管理制度;
(七)集休宿舍、招待所、食堂、浴室、俱乐部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检查制度;
(九)涉外工作安全保卫制度;
(十)其他必要的治安保卫制度。

第三章 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
第九条 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保卫机构或配备保卫干部。保卫机构的设立、撤销及其负责人的任免,须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并保持相对稳定。
单位应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具。
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经费应纳入单位的财务预算。
第十条 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保卫小组、义务消防队、护厂队、校卫队等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经济民警、专职消防队。
第十一条 单位保卫机构是单位的职能部门,在单位的直接领导和公安机关的业务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管理措施,依靠和发动群众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爆炸、防破坏事故的工作,严密各项防范措施,保卫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内部的治安秩序;
(二)参与调查重大事故,负责追查破坏事故、治安案件,依法制止妨碍单位治安秩序的行为,发生反革命和其它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领导经济民警、专职消防队和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保卫小组、护厂队、校卫队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对盗窃、出卖国家机密的行为进行调查;
(五)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保卫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本单位和公安机关交办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其它任务。
第十二条 单位保卫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协助查破一般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当事人,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进行调查取证,对应给予治安处罚的报公安机关裁决,并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治安处罚裁决;
(三)监督、考察单位内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四)检查、督促、考核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
(五)保卫干部依法执行公务时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支持配合。
第十三条 保卫干部应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不徇私情,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章 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的各项任务实行责任制,并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部署重大的保卫任务;
(二)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职工进行法制、安全保卫教育;
(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四)组织检查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五)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治保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所属部门、基层组织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其所在部门、组织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负责领导所属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单位的保卫机构,负责检查落实单位各部门及基层组织的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采取预防措施,督促消除治安隐患。
第十八条 单位的经济民警、消防、护厂、护校、巡逻、值班、治保会等保卫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单位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听取本级公安机关关于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的汇报,检查解决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检查督促下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报告的治安保卫工作中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协助单位对保卫干部进行培训,指导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对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单位应限期解决。
公安机关认为单位无力消除的治安隐患,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或单位,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记功、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有显著成绩的;
(二)开展法制教育,进行帮教、疏导工作确有显著成绩的;
(三)坚守岗位,及时制止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四)勇于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扭获现行犯罪分子或协助破案有功的。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人员和单位,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内部治安秩序混乱、不断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职工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
(二)违反治安安全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三)因违反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或其它重大事故的;
(四)危险物品、枪支弹药、贵重财物、机密文件等管理混乱,造成危害或损失的;
(五)拒不执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玩忽职守,造成危害和损失的;
(六)包庇违法犯罪行为,或任其作案知情不及时检举的,或对发生的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以上各项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南京市公安局。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6日
“减负”先得“减副”

杨涛


一个人口不到20万的山城小县,竟有一正十副共十一个县长,还不包括县委书记副书记等县级领导;一个人口不到3万的穷乡,竟有一正六副共七个乡长,也不包括乡党委书记副书记等乡级领导;一个编制不到50人的小单位,竟有一正五副共六个局领导,当然也不包括纪检组长等享受局领导待遇的领导。这些都不是天方夜谭,而是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身边颇具“中国特色”的事情。
我们真得无法理解何以设置如此之多的副职,难道是副职越多工作开展的越好吗?然而,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其实,对于行政工作来说,金字塔的结构才是合理的结构,越处于上面的领导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员组成塔基,因为决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员是要到一线中干具体事情。如此,才能让工作有效开展,也才能体现行政效率。
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所谓的领导是人民公仆是观念已经异化了,异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权的官僚了。君不见,当官了,地位高了,车来了、福利上去了,手中有权了,请托的人多,工作也不用亲自动手了,真正是一本万利,人人都在这诱人的前景中成为追官的人,谁不盼着多几个副职的位子呢?至于对于更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也是件好事情,多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因此产生的各种成本形同虚设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另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我们的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了。本来官员是靠纳税人养活的,纳税人对于官位的设置有最大的发言权,然而,我们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和所在部门的意见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纳税人的监督与制约权利无从着落,不知从何提起。并且,多设几个副职官位不像银子落入了个人腰包,看来也不是什么原则问题,上级即使违反了规定,上级的上级也是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然而,设置过多过滥的副职的位子对于工人、农民,对于每一个纳税人来说,却不是一件幸事。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首先,每多一名副职,相应的工资及其他待遇水涨船高,这些都必将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其次,副职多了并不干具体事情,本应由他们干的具体活就必须找到相应的人来代替,于是编制不断扩充,人员不断增加,机构不断膨胀,纳税人的负担也相应加重;再有,副职的增多,办事效率却更加低下,纳税人花费了更多的成本却购买了更差的政府的公共服务(如治安、环保等等),而差质量的政府公共服务,纳税人必将采取更多自力救济以求得自身状况的改观,这又是无形中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党中央三令五申要减轻农民负担,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然而,一些地方与部门却不断地扩张政府编制,设置更多的副职官位。在我看来,如何不尽快刹住这股歪风邪气,所谓的“减负”永远只会是一句空话。当然,要“减副”,首先离不开有关部门科学论证、认真考据,但最重要的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纳税人参与进来,让他们在这场“减副”运动中真正拥有发言权。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关于律师行业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发展策略的思考
——“理和”用人三准则

作者:赵宏瑞 徐海凌

律师行业是“知识经济时代”典型的 “知识行业”,人才的培养和争夺一直是律师事务所之间业务竞争的核心。如何积累人力资本、开发人力资源是每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在总结本所用人经验的基础上,北京理和律师事务所提出了“理和”用人的三准则:转变、定位、发展。

一、 “转变”准则
现代的社会是“职业生存”的社会,除了极少数食利者,每个人成年以后都得辛勤工作几十年,成为以工作为核心的“职业人”。 “职业人”最大的希望是能在一个持续发展盈利的单位不断积累经验、稳定提升收益。但要创造“永续发展”的工作平台,员工就得很快转变为“以执业发展为导向的职业人”。

同其他的经营实体一样,律师事务所的员工来自四面八方,经历各异:有从学校才毕业的,有换过很多工作单位的;有经历辉煌的,也有带着创业伤痕的。学校才毕业的员工要将“学生思路”转化为“工作思路”,积极实践,尽快使自己“社会化”,融入律师事务所;有过工作经历的员工要尽快忘掉旧习惯,形成新加盟的律师事务所需要的新思维和新习惯,这些都叫“转变”。只有消除各种思维和行为习惯方面的差异,律师事务所的每个员工才能同心同德,共同创造全新的律师事务所文化,打造永续发展的品牌。

要完成“转变”,员工就必须把自己的原有的生活重心转化为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工作为中心,在每天的工作中理解和实践本律师事务所的目标准则和执业理念。

“转变”的核心问题是时间管理,理和律师事务所提倡员工每天从工作八小时外挤出一小时,从双休日挤出半天时间用于“转变”:用于适应律师事务所的思路,思考律所的文化,融合同事关系,提升执业能力。任何律所都不欢迎“居家男人(女人)”,这样的人每天都从工作时间内挤出一两个小时考虑居家问题,考虑装修房屋、娱乐休闲和家庭生活问题;一下班就急急忙忙地去实现这些“设计”:投入个人生活的小圈子、转商场、泡吧厅、访朋友。一句话,他们的生活是以“家庭为中心”,而不是以“职业为中心”,他们在“职业社会”不会有所成就。

二、“定位”准则
这一原则可以总结成十六个字:反复调整、发挥所长、找准定位、稳健发展。

1、反复调整
理和律师事务所提倡“轮岗制”,改变了传统用人的“纯静态模式”。因为是一个新创立的律师事务所,所以员工也是优化过的资源新组合。在新经济变动不居的大环境中,理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律所必须发复调整自己的定位,每个员工也得反复调整自己的定位。在调整过程中,律所的领导根据每个人的专长不断调整工作岗位,每个员工也不断自我调整。这是良性发展的矛盾解决过程,员工学会了主动,不再僵化地被动应对。每个人都开始主动适应,在动静组合中尽快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工作定位。

2、发挥所长
人有所长,也各有所短。理和律师所的原则是“舍短用长”。“长”的定义是特殊技能,是能迅速应用在工作中的特长,不能与本职工作结合的只能是“爱好”,不是“长”。“长”的幅度是“一丁点”,只要能比竞争者强一丁点,那就是自己的“长”。“理和”要积累员工的“众长”,“积小胜为大胜”,最后在律所之间的竞争中高出对手“一大截”(head and shouders above)。这就要求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发现自己的“长”,并在工作中积极应用和发展自己的“长”。

3、找准定位
理和律师事务所实行一定范围内的“轮岗制”,目的就是提高每个员工个人的全方位的工作技能,使律所的岗位职责制更加扎实和丰满。律所会在轮岗中发现每个员工的长项;每个员工也要积极配合,主动发现和表现自己的长项,并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创新,逐步定位。


4、稳健进步
“定位”后的下一步就是在既定的岗位上稳定发展。 “稳健发展”是律所向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进军的指导原则,“稳健进步”则是律所对员工的相应要求。每个律师都要有长远目标,在定位清楚后逐步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实现稳定基础上的“稳健进步”。

三、“发展”准则
律所要发展壮大,每个员工也要发展成长。员工的“发展”原则总结为:立志发展、学习创新、目标明确、协同进步。

1、立志发展
“人无志不立”,每个律师事务所成员要积极有为、奋发向上。律所都不欢迎“享乐主义者”,也不希望自己的员工发展成只会被动评价和消极选择却没有创新能力的经典“小资”。

2、“学习创新”
对个人而言,发展的准确含义是“学习创新”。在这里,“学习”的内容是“技能”,而不是“知识”。律师事务所不是法学院,律师也不是研究生,所以每个员工都应该积极工作,在工作中锻炼执业技能,在每个细节上追求完美和卓越。

“创新”指的是“业务创新”,以“能够赢得经济利益”为目标,只有为律所和个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创新才是“发展原则”指导下的创新,此外不叫创新,叫“流行”。

创新的基础是“岗位创新”,在每个业务环节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以案卷整理工作为例,它是律师创新业务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平台,每个律所都有自己的经验,国内和国际也大异其趣,到底什么样的案卷整理方法才能既符合律师工作的职业特色又能满足中国当事人的需求呢?经过多年实践,理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出了“四分法”,将每个案卷分成四大部分:相关法律汇编、涉案事实、律师工作记录、律师工作结果,这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和创新。

律师的学习创新首先体现在执业能力方面,其次是人生态度。每个律师都要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态度,产生新的世界观和行为规则,再不断重复新的行为规则,形成新习惯,然后用新习惯创造新命运。学习创新的具体方法是就近取则,向身边优秀的律师学习,向行业内的精英人物学习。

3、目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