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
深圳市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暂行规定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向市委市政府和中央、省报送紧急信息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紧急信息报送工作,使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党政领导及时掌握、指导处置紧急情况,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厅字〔1998〕10号)和《中共广
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粤委办〔1998〕3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市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它重要紧急情况,都属于必须按本规定报送的紧急信息。具体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市、罢驶、闹事、非法集会或虽只有少数人参加但影响极坏的突发性事件;
(二)走私、偷渡、冲关、械斗、枪杀、绑架、抢劫、暴狱以及劫机、劫船等重大恶性案件;
(三)爆炸、火灾、翻车、沉船、飞机坠毁、核泄漏及其他严重污染、食物中毒、生产和医疗事故等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
(四)风灾、水灾、旱灾、地震、海啸及其它灾害和严重疫情;
(五)重大社情民意及可能危及社会安定、酿成风波的带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
第三条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向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报送紧急信息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启动之后,紧急信息报送纳入其机构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各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公室或相应机构,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市民防委员会、市三防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等指挥协调机构办公室或值班室,海关、边检、金融、证券等有关驻深单位办公室或相应机构是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紧急信息的责
任单位。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或相应机构负责人是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紧急信息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重视和支持紧急信息的报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创造必要工作条件,督促办公室或相应机构履行报送职能。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紧急信息报送责任制度和包括信息接收、传递、处理、报送、跟踪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 紧急信息要随事件发生随时报送。各责任单位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紧急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4小时,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5小时,向中央和国务院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6小时。
第六条 报送的紧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写清讲明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事由、范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拟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效果,下一步处置思路和将采取的措施等。避免因道听途说、表达含糊、重点不明、文字歧义等引起理解偏差或信息失实。
第七条 紧急信息报送要追踪事件或情况的始末。各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初报已掌握的情况之后,应根据需要再报、续报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及结果。紧急信息报送以书面报告为主,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再书面报告。
第八条 紧急情况发生后,情况发生所在区、所在单位、处置责任部门的办公室或相应机构除依法按章向上级职能部门报告外,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报送;非工作时间发生的紧急信息,统一由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接收受理。市委市政
府总值班室对非工作时间所接收的紧急信息,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通知要落实到人。
第九条 各单位除按本规定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紧急信息外,另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对口上级职能部门报送紧急信息必须建立健全报送制度,规范报送审核签发程序,落实分层、分级把关责任,以确保上报信息的真实有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定期对各单位上报信
息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单位要限期整改。
第十条 《今日深圳重要信息》是我市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紧急信息的载体。《今日深圳重要信息》的编辑、上报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承担。所上报的紧急信息须经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人审核签发,必要时应报请市委市政府主
要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紧急信息的报送要确保安全、保密、快捷。报送设施要保持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保障力量,确保上报渠道的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原则上应指定专人负责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并落实岗位责任。对报送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人员培训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安排。
第十三条 紧急信息上报的日常运作和人员培训经费在财政下达的办公经费和党政信息专项经费中列支。报送设备的购置、更新所需经费由财政专项拨付。
第十四条 凡迟报、漏报、误报、瞒报紧急信息的,要对该单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因玩忽职守而迟报、漏报、误报、瞒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要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11月6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02年1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性文件的意见》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章195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时效已过的以及已经由新法代替的46件规章予以废止,宣布失效(见附件)。
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规章目录
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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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名 称 │ 发布形式 │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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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齐齐哈尔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齐政发[1981]62号文件发布 │
│ │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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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齐齐哈尔市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暂行规定│齐政发[1985]23号文件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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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齐齐哈尔市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经济处罚│齐政发[1985]23号文件发布 │
│ │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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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乡经济联│齐政发[1985]113号文件发布 │
│ │合协作企业实行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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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齐政发[1985]31号文件发布 │
│ │(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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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 │
│6 │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若干问题│齐政发[1986]14号文件发布 │
│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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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齐齐哈尔市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齐政发[1986]68号文件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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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城│齐政发[1987]10号文件发布 │
│ │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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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齐齐哈尔市公民义务献血和医疗用血暂│齐政发[1987]74号文件发布 │
│ │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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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齐政发[1987]11号文件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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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暂行规定│齐政发[1987]54号文件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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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内外金属│齐政发[1988]75号文件发布 │
│ │材料实行同一市场销价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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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齐齐哈尔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暂行办│齐政发[1988]51号文件发布 │
│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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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干部│齐政发[1988]61号文件发布 │
│ │承包租赁企业的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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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齐齐哈尔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齐政发[1988]6号文件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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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齐政发[1988]48号文件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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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工程项目│齐政发[1988]16号文件发布 │
│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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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提供外经项│齐政发[1988]54号文件发布 │
│ │目信息者奖励的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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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齐政发[1988]55号文件发布 │
│ │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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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才流动纠纷│齐政发[1988]109号文件发布 │
│ │争议仲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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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齐齐哈尔市闭路电视管理规定 │齐政发[1988]41号文件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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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齐齐哈尔市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齐政发[1988]5号文件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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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齐齐哈尔市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齐联合│1989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
│ │开展对苏联边境贸易及经济合作的规定│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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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齐齐哈尔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
│ │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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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齐齐哈尔市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3号│
│ │ │令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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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齐齐哈尔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济责任审│1989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 │计暂行办法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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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齐齐哈尔市酒类专卖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号 │
│ │ │令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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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管理暂│198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
│ │行办法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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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 │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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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齐齐哈尔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 │1990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
│ │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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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号 │
│ │ │令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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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齐齐哈尔市自行车管理办法 │1990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
│ │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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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齐齐哈尔市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号 │
│ │ │令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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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齐齐哈尔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1991年10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
│ │作条例》办法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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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
│ │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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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齐齐哈尔市房产纠纷仲裁办法 │1992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8号 │
│ │ │令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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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齐齐哈尔市清真饮食业管理规定 │1993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 │
│ │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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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齐齐哈尔市档察管理规定 │1993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 │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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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齐齐哈尔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规定 │1993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1号│
│ │ │令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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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齐齐哈尔市违反收费罚没集资管理规定│1993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 │处罚办法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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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齐齐哈尔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1994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
│ │价格监审办法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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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齐齐哈尔市永安立交桥过桥费征收办法│1994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
│ │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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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齐齐哈尔市市区迁入人口容纳费征收规│1995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 │定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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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齐齐哈尔市档案行政处罚办法 │1996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
│ │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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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办法 │1997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6号 │
│ │ │令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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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齐齐哈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档案管理办│1997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 │
│ │法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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