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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6-30 21:5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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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安徽省劳动局:
你局劳计便字(91)第057号函收悉,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劳力字〔1991〕15号《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中,第五条所提的“月工资收入”即“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1991年6月20日

吉林省社会集团违反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处罚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社会集团违反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处罚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加强对专项控制商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控制商品,是指一切机关、团体、学校,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社会集团)购买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需要专项报批的高档消费品或市场供应的紧缺商品。共有二十一种:
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摩托车(包括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沙发;地毯(包括纯毛、混纺);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
冷或制冷制热机);录音机和多用机(单价在一千元以上的);录像机(包括摄像机、放像机、编辑机和监视器);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和各种镜头);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五百元以上的);家具(单价在一百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做的各种家具);呢绒、毛料及其制
品(包括混纺制品,不包括海轮旗帜);纯毛毯;彩色电视机;电冰箱(三百立升以下的);洗衣机(不包括工业用洗衣机);各种电取暖、电煮水设备(包括电热水淋浴器);复印机;自行车;电风扇。
第三条 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时,必须持具有审批权限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主管部门(以上简称控购部门)签发的准购证件。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反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供货单位或市场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工厂制作或自行制作专项控制商品的;
三、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由社会集团使用的;
四、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虽经批准但资金来源违反财务规定的;
五、未按批准的购货渠道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
六、未经批准私自转卖、调拨、平调专项控制商品的;
七、采取租赁或以租代购形式使用小汽车的;
八、以馈赠名义变相套购小汽车的;
九、擅自将专用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的;
十、不按批准的种类和金额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未经批准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商业、供销、物资部门和生产单位不得出售;财务部门不得报销;银行不得付款;所购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发牌照。
第六条 对违反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由县级以上控购部门按审批权限给予下列处罚,并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罚款,或由其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一、非规定的配车单位,违反控购规定购买汽车的,没收所购车辆,并通报批评。
二、虽经批准但购车资金来源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按购车金额处以20%以内的罚款。
三、按规定应配车的单位,未经批准购买汽车,其车辆来源正当,购车资金来源符合财务规定的,责令该单位作出检查,申请补办批准手续,并按购车金额处以10%以内的罚款;其车辆来源不正当和购车资金来源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按购车金额处以25%以内的罚款。
四、违反规定购买汽车以外的专项控制商品,如确属单位工作需要,资金来源符合财务规定的,责令该单位作出检查并按所购商品金额处以30%以内的罚款,可以补办准购手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没收所购商品,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违反规定出售专项控制商品的,除按国家规定没收其销售利润外,并处商品进价10%以内的罚款,同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其专项控制商品的成本价处以10%以内的罚款,补办准购手续,同时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所收的罚款和没收的财务变价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务 对单位的罚款,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留用利润中支付。
对个人的罚款,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控购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三十日内进行复查。
第十条 对拒不交纳罚款的违反控购规定的单位,控购部门可通知有关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从其存款中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 控购部门违反本办法或不认真执行本办法的,由其上级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7年7月2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朱镕基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2001年,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团结奋斗,克服困难,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重大成就。报告对去年政府工作的回顾是实事求是的,提出今年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积极、务实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2002年是党和国家发展历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部署,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会议强调,要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实现经济较快增长。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要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落实西部开发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中部地区区位优势,加强东部地区同中西部地区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要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继续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加快外贸体制改革,努力开拓新的市场,促进外贸出口渠道多样化。积极利用外资,着力引进先进技术、现代化管理经验和专门人才。要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健全安全责任制。
会议强调,要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认真实施人才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资源管理和合理利用,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力度。要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要尽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强政风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纠正虚报浮夸、强迫命令的恶劣作风,反对奢侈浪费,严肃财经纪律。
会议强调,要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治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民族团结,做好宗教和侨务工作。要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稳定和繁荣发展。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江泽民主席关于解决台湾问题的八项主张,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会议指出,要继续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夺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