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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环路及十字中轴道路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1 05:4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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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环路及十字中轴道路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环路及十字中轴道路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委黑财综字[2000]6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崐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佳木斯市环路及十字中轴道路路轿车辆通行费,由佳木斯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设立的收费单位具体负责征收。即:长安桥收费站、江南收费站、胜利收费站,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委托交通部门的东出口收费站、南出口收费站、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佳木斯收费管理处松花江大桥收费站、哈同公司佳木斯收费站所西 出口收费站,对过境的外埠车辆代收通行费。

   第三条 征收范围 凡通过长安立交桥和环路改造路桥及十字中轴道路、环路支线的各种机动车辆,除城市公共汽车、城市道路的养护车(含维修管理)、专用车、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持"追捕证"的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国家军费开支的编制内军用车辆,抢险救灾车辆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免征车辆外,一律征收通行费。 农民自用拖拉机免征通行费。

   第四条 征收期限 自2001年1月1日始,至2010年12月31日。

   第五条 征收办法

   (一)市内机动车辆实行售年票方式,在车辆年检和新车落户时,由设在交警支队车辆检验部门的收费管理所一次性征收,发给通行标志。

   (二)外地机动车辆[含佳市属六县(市)]由收费站实行按次征收。

   第六条 征收标准

  车型   车 辆 种 类  (元/台.次)(元/台.年)   次费标准  年费标准
  小型 2吨以下(含2吨)载货车辆和19座以下载客车辆    4    1390
  中型 2吨至7吨(含7吨)载货车辆和20座至39座载客车辆  8    2000
  大型 7吨至15吨(含15吨)载货车辆和40座以上载客车辆  10    2500
  特型 16吨以上载货车辆               15    300
  摩托 轻便二轮、侧三轮、港田三轮           1    100
  农用车 20马力(含20马力)以下营运拖拉机         1    200
      40马力(含40马力)以下             2    300
     40马力以上                   4    1000

  第七条 处罚

   (一)所持票证与车辆型号、吨位、定员不符的,除收缴所持票证就地补征通行费外,并视情节处以应征额5至8倍的罚款。
  (二)涂改票证的,除没收票证外,并处以票面额10倍的罚款;对于伪造票证的,一经查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对不缴费强行通过的车辆,除按规定补缴通行费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第八条 车辆通行费收入按有关规定进入专户,统一管理,除核定的管理维修费用外,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道路维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佳木斯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委黑财综字[2000]63号文件规定,《关于通过佳木斯市长安路立交桥的车辆征收过桥费的批复》(黑财综字[1991]51号、黑价联字[1991]13号)同时废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公安部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76号令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9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00四年九月三日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1、《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公安部1951年7月16日发布)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号,1989年2月1日发布)

3、《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1989年2月22日发布)

4、《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1991年9月2日发布)

5、《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公安部令第12号,1993年5月13日发布)

6、《摩托车安全基准》(公安部令第15号,1994年1月12日发布)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0号,1994年12月22日发布)


四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政府令第65号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草拟,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本市经济管理、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劳动从事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科教文卫事业管理及其它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措施的总和。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拟定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法规、规章要求地级市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具体实施的;
(二)全市社会、经济、文化和行政管理涉及法律方面的重大问题的;
(三)具有用政府部门的文件或者其他方法解决不了的问题的。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紧密结合我市实际;
(三)充分发扬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
(四)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第二章 制定计划

第六条 四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编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的11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起草规范性文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和目的,主要内容,拟报时间,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编制出近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监督执行。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根据形势发展和情况变化,需要修改调整时,有关部门应提出书面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研究办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对市政府各部门执行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执行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第十一条 列入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指定专人或成立起草小组在本部门领导的主持下起草。
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规范文件,以计划中确定的起草部门为主,或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请一个部门起草,其它部门协商会签。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结构一般分标题、正文等部分。
标题要简短明了,能反映出该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 正文部分一般可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采用章、节、条、款、项、目形式表达,以条为基本单位,每条只能有一个完整的规定,内容少时也可只采用条文形式。总则要阐明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任务、原则和适用范围。分则除写明应遵循的事项外,还规定奖惩办法。附则应写明解释、组织实施权属、生效日期和以前与之相抵触的旧规范性文件处置、执行时效及其它需要写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使用规范性语言,力求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逻辑严密。

第十四条 各部门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应先在本部门、本系统认真组织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条文内容涉及其它部门时,起草部门应主动进行协调,力求意见一致。经充分协商仍有分岐意见的,应在上报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凡未经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稿,不得呈报。

第十五条 草稿拟定后,起草部门应写出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法律依据、协调情况、对主要条款的解释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稿和起草说明拟定后,经部门负责的签署意见并由有关部门会签后,印制25份报市政府法制局。

第四章 审定和发布

第十七条 报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文件草稿,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核、修改。对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进行可行性调研论证所需的经费,由该送审稿的起草部门解决。

第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稿,按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对无需制定的或应暂缓制定的,向起草部门说明理由,不制定或暂缓制定。
对需要制定而不符合起草要求或需作较大改动的,可提出意见,退回起草部门进行修改。
对经有关部门协调仍有较大分岐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协调。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后,由主管市长审批,提交市政府讨论。

第二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发布。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以正式文件印发外,并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发布。

第五章 实施、反馈、清理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该文件中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应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和反馈工作,并在规范性文件实施1年后,向人民政府法制局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对规范文件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并将检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各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在清理中,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报告或修改送审稿,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需修改的程序参照本办法办理。
需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明令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平市人民政府规章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