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中府〔2010〕12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中府〔2007〕44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高效决策水平,提升政府执行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贯彻市委工作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实际。
第二章 参会人员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监察局、财政局、法制局主要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章 会议时间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两次,具体时间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后报市长确定。
第四章 议题范围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范围如下: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法律法规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分析形势,部署工作。
(二)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近中期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
(三)讨论制定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和财政预决算计划安排。
(四)审议30万元以上预算资金追加事项。
(五)审议确定需向省政府、市委请示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审议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重要文电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市内重大突发事件的通报、处理意见。
(九)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议题,提出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市委领导批示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报市长同意后安排议题。议题材料上有分管副市长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市长同意的批示,方可安排议题。
第八条 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应经充分调研酝酿,部门意见明确,处理意向清晰。情况复杂的,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进行充分调研和协调,形成统一、明确的拟办意见后再提交讨论。提交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法制局审核,议题材料须附法制局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议题:
(一)可清晰界定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可清晰界定属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会前未经市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四)其他不属于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六章 议事办法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涉及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提请审议、形成方案前,主办部门、分管市领导应广泛听取各会办部门意见,充分讨论和酝酿,形成协办、拟办意见必须有明确的倾向性。在审议相关议题和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发表不同意见者应充分尊重并允许持保留意见。在广泛发表意见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与会多数成员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形成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时,与议题相关人员的发言次序和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确定,发言结束后,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七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10天印发预告通知,并收集议题呈报。会期确定后,提前3天印发会议通知,并将会议通知落实情况报告秘书长。遇特殊情况,如出席会议的市长、副市长人数少于二分之一的,应立即报告。会前,做好到会人员签到工作,并将人员到会情况报告秘书长,分发会议材料,调试好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管理系统。会议期间做好会场的内外联系和文件传递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议题承办部门应充分提供涉及相关事项的附件材料,力求准确完整反映事项全貌及协调过程。材料要符合规范的公文格式要求,印制工整清楚、不错页缺页。议题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并录入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送审表、部门和单位呈报材料、会议记录及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十五条 为提高会议效率,各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内容翔实、文字简洁、重点突出、意见明确。汇报人发言一律使用普通话,做到开门见山、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与会人员应围绕议题发言,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期间相关后勤服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副市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其他应与会人员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各部门、各单位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必须是主要负责同志,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说明情况并提出代会人员名单,报告秘书长。
第十八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讨论的部门、单位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候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退还工作人员。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第九章 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纪要整理应以会议主持人的发言作为主要依据。会议纪要一般应在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紧急情况下应在会议当天拟好文稿并呈批。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初稿形成后,经分管文秘工作的办公室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分送各副市长审签后,形成常务会议纪要送审稿,呈市长审批签发。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发文范围为:市委常委,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副市长,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固定列席会议单位,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会议纪要未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公开刊用、引用。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批复或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形式相应回复议题承办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需提交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审。
第十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概况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政报》刊发简讯。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专题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办公室组写新闻通稿,经市政府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审核并经秘书长、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进行新闻报道。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可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媒体旁听。
第十一章 决定事项督办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进行督办。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已经2007年7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王正伟
2007年7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报,防御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保护农作物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是指按照农作物有害生物调查规范,调查田间农作物有害生物基数、有害生物发生动态,结合农作物生长环境、有害生物记载资料、气象预报对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未来发生趋势作出分析和判断,并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有害生物,是指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发生或流行,造成农作物大面积、大幅度减产,甚至绝收,或者导致农产品大批量损坏变质的病、虫、草、鼠等生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技术的研究、推广,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支持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
第七条 对在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体承担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并向本行政区域发布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预报。
第九条 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网点,
(二)指导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业务工作,确定、培训、考核专职预测预报人员;
(三)制定本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目录,并制定农作物有害生物调查规范,
(四)掌握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时发布预报;
(五)收集,积累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资料,并建立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条 市、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的主要职责是:
(一)调查本行政区域农作物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准确、及时发布预报或警报,指导农民开展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
(二)确定农作物有害生物田间观测点,并核查各观测点上报的资料,保证观测和预报的准确性,
(三)及时、准确向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报送有关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资料,并接受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档案室、计算机室、有害生物鉴定室、化验室,选择有代表性的农作物种植区设置虫情测报灯、诱蛾器、性诱剂等诱测工具。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测报档案,测报资料应当分类整理,按照一病、一虫建立档案。档案应设专人管理,做到测报数据、资料的系统、完整,分类准确,归档及时,查找方便。
第十二条 县(市、区)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农作物有害生物信息相互反馈网络,掌握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动态,汇总、上报对有害生物调查、观测的数据,由自治区、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发布农作物有害生物长期预报;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农作物有害生物中、短期预报,对突发性的有害生物应当及时发出警报,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准确率进行评定,提高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条 全国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网设立在宁夏的区域性测报站,应当在完成全国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的同时,完成本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
第十五条 气象部门应当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密切合作,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共同做好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无偿提供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所需的资料。
第十六条 新闻媒介单位应当支持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无偿播发、刊载和传递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提供的适时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
新闻媒介单位不得发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的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
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网络和监测设施的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使用的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仪器、捕虫诱虫装置、病菌孢子捕捉装置、专用供电设施及田间观测标记等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迁移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设施的,应当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妨碍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的活动:
(一)在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设施附近500米范围内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设施;
(二)在监测诱虫灯附近500米范围内设置照明光源,
(三)以各种借口干扰、阻碍测报人员下田调查有害生物。
第二十一条 干扰、阻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测报人员实施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的,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预报的;
(二)伪造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报结果的;
(三)新闻媒体擅自播发、刊载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提供的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的;
(四)在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设施附近500米范围内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设施,或在诱虫灯附近500米范围内设置照明光源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或毁坏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设施的;
因前款所列(一)、(二)、(三)项行为,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测报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常规性有害生物预报或重大迁飞性、流行性有害生物预报服务失误或虚报、瞒报、漏报重大农作物有害生物灾情或疫情,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