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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1 23:36: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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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1997年8月11日

关于印发《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1]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局、委、办):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整顿农资市场,加强农资打假”的指示精神,钍对当前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打假”联合行动部署和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决定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

现将《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我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十二日

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国务院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资市场政党的经营秩序,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行动时间:

2001年1月至4月底。

三、整治重点:

1、重点商品:种子(包括种苗、种畜禽、草种、水产苗种)、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兽药、饲料及饮料添加剂、鱼粉、渔机仪器、渔具及渔具材料等;

2、重点区域:良繁和用种主要地区、农资主要销售区、生产地及周边地区;

3、重点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繁育基地、小化肥厂、小农药厂、小农机厂、小兽药厂、小饲料厂等农资生产、经营企业;

4、重点市场: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及零配件、兽药、饲料等农资产、销相对集中地区的农资专业市场和农资产品集散地;

5、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农资生产、销售中无产品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批号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审定证书、质量合格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变质失效、假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限;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整治措施:

1、开展质量跟踪检查,严把农资产品质量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的跟踪检查工作,于2001年2底以前联合开展一次以种子、农药、农机及零配件、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渔机仪器、渔具及渔具材料等辚重点的农资产品质量市场跟踪检查工人。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登记证、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不全或假冒的产品,隐匿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以及销售过期物资的产品,达不到使用质量的产品等要依法查处,并将跟踪检查结果及时颂,以正确引导农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跟踪检查结果请以文件形式于3月10日以前汇总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和农业部市场和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资产品的质量管理,充分发挥人员、技术和仪器设备的优势,对农资产品进行监督检测,及时向农民提供可靠的农资产品质量信息,防止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坑农害农。同时要做好农资需求预测,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农资产品适销对路。在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中,要大力推广优良的品种、科学施肥用药技术和好的农资产品,保证农资产品的使用安全有效,提高农资产品的效率,为农民提供及进的技术服务。

2、清查农资生产、经营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要结合企业登记注册、年检换照和企业档案清查工作,遵循巡查和司地管理的原则,对农资生产、销售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并登记造册、严格把握农资生产、经销企业的审批程序和开业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认真进行查处、问题严重的,要限期整改,下地至吊销营业执照。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审查,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不得发放(换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超范围、超有效期的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3、狠抓农资流通环节,严格规范农资经营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狠抓农资流通环节的管理,特别要对本地区农资专业市场和农资产品集散地进行清查,督促农资经营单位建章立制严格执行农资经营的有关规定,对种子、农药、兽药等农资产品做到进出有台帐,产品流向清楚、责任明确、售前检验、售后留样备查。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种审定、产品登记和批文制度,凡未经审定、登记、批准使用的农资产品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不得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农业系统的农资生产和经营单位末模范遵守农资产品经营规定,不经营的推广未经登记、审批、批准使用的以及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农资产品在经营过程中,要积极推陈出新行农资产口若悬河质量信誉卡、签订联保责任书、制定经营守则、推行经营承诺和“三包”服务等制度,强化农资产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规范农资产品经营行为。

4、加强农资产品广告的审查和监管,规范广告宣传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春耕前后加强对肥料、农药、种子、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工作。申请发布农资产品广告,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广告审批表》后方可发布。农资产品广告的文字、语言、画面含义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不得了出现有安全性断言,或贬低同类产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或进行虚假宣传、误码导消费者、或有违反农资产品使用规定的文字、语言或画面。违反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农业产品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5、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通过“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市场巡查等综合执法手段,将联合扩法行动与日常监管、查办案件相结合,认真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投诉与举报,严厉打击农资违法经营活动。要突出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集中力量查办要要案件,从源头上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打击力度。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作用,采取县级抓重点、工商所抓片、管理人员抓到经营户的方法,逐级建立和完善农资打假目标责任制,与辖区内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责任书,规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防止发生恶习性坑农害农事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行政执示工作,严格按照《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农资产品专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在农业生产备耕和春耕期间,分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红盾打假护农”行动,全面组织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保增收”活动,净化农资市场环境。

五、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农资市场打假整治的重要指示,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贯彻国务院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挂帅,部门密切合作,统一协调行动,真正抓出成效。

2、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各地在联合执法行动中,要根据确立的整治内容和执法重点,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市场检查中发现的和企业、消费者举报、投诉的大要案件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建立和强化重大假冒伪劣商品来源通报制度,加强地区间联合行动的工作力度,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要严格依法行政,正确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农资产品法律法规;充分运用好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执法手段,重拳出击,加大对制假售假者的惩处力度,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通力合作,协调联动,形成整体合力。联合执法行动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牢固树立大局的观念,团结协作,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检察、供销、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工作。要加强现新闻宣传单位的协作,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案件,震慑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指导消费,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要注意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名优农资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参与农资打假扶优扩农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打假护农、净化农资市场的氛围。

4、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联合执法行动取得实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的指导,注意掌握情况,及时总结经验,积极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将工作推向深入。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工作不力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在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同时,应于每月月底前上报查处的大要案件情况和联合很高法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要及时将总体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于2001年5月15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在联合执法行动过程中,将适时对各地联合执法行动工作进行检查,并汇总各地联合执法行政进展情况和大要案件查处情况向国务院作专题报告,同时向全国通报。


安徽省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4〕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规范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储备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中提取的收入;
(二)省财政预算划拨收入;
(三)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调剂收入;
(四)社会捐赠收入;
(五)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
(六)其他收入。
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的60%作为省级社保专项补助资金,40%作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补助资金。

第四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收缴和管理。
省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省级社保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社保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由有关企业按照规定缴入省国库指定科目,并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其中60%划拨到省级社保资金专户。 省财政预算划拨收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调剂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和其他收入直接缴入或者划入省级社保资金专户。

第六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按照基金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在企业改组、改制中,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首先由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补充;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可动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收益不足的,可动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仍不足的,申请财政预算追加。

第七条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下列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时,由省级社保专项资金补充: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就业和再就业资金。

第八条申请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应当根据用款规模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一)使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使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应当报分管省长批准;
(三)使用额度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应当报省长批准;
(四)使用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报省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批准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使用额度和规定用途拨付资金。
第十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值增值。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除转存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外,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理财。

第十一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每年年终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接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对违反规定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用于补助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其缴拨、申请、审批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