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票决制暂行办法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票决制暂行办法
(2008年12月5日永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为有效施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会议审议工作的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审议票决的主要事项:
(一)人事任免案、撤职案、接受辞职案,代表辞职、罢免案,依法许可对代表采取法律措施案。
(二)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决议的事项:
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2、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议,需要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相应决定的事项;
3、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市本级财政决算的批准;
4、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
5、全市重要专业规划及调整;
6、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及调整;
7、中心城区重要地名、街道的命名及其变更;
8、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9、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及规范性文件;
10、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而提请讨论决定的事项;
11、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
12、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13、确定或变更市徽、市标、市歌、市树、市花、全市性纪念日;
1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的专项工作报告:
1、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2、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3、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4、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住房公积金、教育附加、排污费等各类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5、由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包括国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提供的贷款)政府性举债、市人民政府承诺兜底的重大投资项目;
6、全市土地年度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
7、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8、全市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筑处理情况;
9、全市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变更情况;
10、全市人口、资源与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11、危及社会稳定和给国家、集体、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突发性公共事件;
12、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13、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结果;
1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对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五)执法检查、专项重点审议整改情况的报告。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要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重要事项。
(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审议票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会议审议票决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票决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条 会议票决事项的议案提出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会议要求派有关负责人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会议票决事项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会议票决即行终止。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的方式,以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条 未获通过的审议事项应当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八条 经两次报告实行票决,仍未获通过的审议事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通过会议决定,依法采取其他监督方式。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