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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8 10:22: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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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


国烟财〔2002〕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国家局各直属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增收节支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紧急通知》(财明电[2002]6号)和《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通知》(财企[2002]173号)以及国家经贸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增收节支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国经贸厅管理[2002]90号),结合行业实际,现就行业增收节支加强预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下半年将召开党的十六大,这对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做好企业增收节支工作,对完成全年预算,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为此,各单位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全局的高度,认真领会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通知精神,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增收节支措施,为完成全年财政预算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全面清理陈欠,严格控制新欠,确保各项财政收入及时解缴入库。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和制度的规定,自觉遵守税收秩序,依法及时足额上缴税金。凡是欠缴税金的企业,要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分析欠交的情况和原因,结合企业的实际,制订有效管理措施和还欠计划,并严格控制新欠,及时足额上缴各项税金,做到应交尽交。

  三、进一步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克服困难,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各单位要针对影响企业增收节支的突出问题,积极研究对策,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进一步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增加收入,控制支出,提高经济效益。要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思想,加强对财务开支的监督管理,严肃预算管理,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控制各类消费性支出,切实执行企业财务预算。要严格控制会议费用,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开会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要大力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出国考察培训经费等。要切实转变作风,坚决刹住乱开口子、滥发钱物、铺张浪费、奢侈挥霍的不正之风,杜绝私设“小金库”,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有效的增收节支措施,狠抓落实。所有企业都要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增收节支的具体措施,狠抓落实。

  四、认真抓好离退休经费的管理。

  各单位在狠抓增收节支的同时,要注意抓好离退休经费的管理,预算支出要区分轻重缓急,必须首先保证离退休干部的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保证他们的生活待遇不降低,不得挤占挪用离退休经费。在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中,要提倡勤俭办一切事业,各项支出都要精打细算,确保离退休干部队伍的稳定。

  五、加强财务监督与审计工作。

  增收节支工作是今年财务工作的重点工作。为加强财务监督与审计工作,各单位都要加强内部检查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下半年国家局要对贯彻落实增收节支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国家环保局 国家物价局 等


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1988年6月1日,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监测机构,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确保完成上级指令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改革发展的需要。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增强其技术和经济活力,补助事业费的不足,促进自身建设,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国环境监测站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的现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业务时,应加强管理,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要严格保证服务的质量,合理收费,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权威性和声誉。
二、服务范围: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环境源监测以及环境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
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三、收费办法:
(一)监测项目收费: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计算,其实际成本按以下项目进行核算。
1.材料费:
(1)在监测过程中一次性消耗的材料如药品试剂等。其材料费的构成包括材料本身和运费、保管费及合理损耗的分摊费用。
(2)低值易耗品: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能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对于易碎玻璃器皿、小电炉、万用表、工具之类可按小时费用进入成本。
2.水电费:
指在检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气等费用,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费:
原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仪器(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所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固定资产。其计算折旧费的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管理费:
包括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费用。对人体危害程度较大的分析项目(剧毒、致癌、放射性)加收2-5倍的管理费。
(二)监测样品预处理和现场采样的收费规定:
1.所分析项目若需样品分析前处理和使用色质联谱、高频等离子发射光谱、气液相色谱、原子吸收、荧光分光光度计等大型仪器(表)分析项目,可适当收取样品预处理费和开机费。
2.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时,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单位解决;委托单位需使用监测车、船可酌情收费。
3.污染事故的现场采样和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可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30%-50%。
(三)监测技术服务的收费,可按有关规定与需方以合同方式协商或酌情收费。主要内容有:
1.科研、监测成果转让(包括工业污染源调查成果、档案、各类技术、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数据等)和环境评价等项目;
2.仲裁样品、科研成果鉴定及其它特殊要求的监测分析;
3.索取环境监测数据和磁带(盘)记录数据;
4.代培监测分析人员。
四、收费的使用:
监督检测机构按规定收取费用所得的净收入,主要用于弥补专项拨付购置检测手段(设备、仪器、药品)所需资金和弥补国家拨付的事业费不足。其余商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暂行规定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第21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4年10月22日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和审批管理,落实相关廉政建设措施,控制行政成本,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需要,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党政机关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市直属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公务用车的配备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公务用车分为三类:一类是市级领导用车;一类是党政机关单位用车(以下简称单位用车);一类是警察、接待、急救、工程指挥等特殊工作用车(以下简称特殊用车)。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实行价格和排气量双项控制。其中:市级领导用车和单位(包括几套班子正、副秘书长)用车的价格不得超过25万元/辆,排气量不得超过2.0;特殊用车的配备和更新,根据工作的性质和需要,一事一议,由市政府专题研究确定。
在遵守双控标准的前提下,应选择经济、技术性能好的品牌和车型作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第五条 单位用车原则上根据其领导职数和工作量核定配备数量。一般情况下,公务用车最高配备限额是:领导职数1-3人的配备1辆,4-5人的可配备2辆,超过5人的可配备3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酌情增加车辆配备数量。
市级领导和几套班子正、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按现行每人一辆公务用车配备。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确需用车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单位用车使用时间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市级领导用车使用时间超过6年或行驶里程超过15万公里的方可提出更新申请,酌情分期予以更新。
党政机关更换下来的车辆,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调剂使用或按规定予以处理和报废。
市级领导变动工作单位的,由新的工作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原来使用的车辆和牌号,由原单位安排给相应职级的领导同志使用。
第七条 党政机关和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县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燃修费用由市财政安排或补助,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所需资金一律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不论资金来源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公务用车的配备须按行文规范以部门(单位)正式文件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编办研究提出意见,经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审核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审核后:需要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送常务副市长复审后送市长审批;自筹资金的送常务副市长审批;涉及市几套班子和市级领导的,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审批。
第九条 购买公务用车的请示,经批准后,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下达市党政机关购买公务用车通知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价格、车型进行采购。用车单位不得擅自追加经费,提高配备标准。
未经批准或未经政府采购的车辆,市交通、公安部门不得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第十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本规定配备公务用车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借鉴外地成功做法,积极探索和推进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由县、区按国家、省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监察局监督执行。其中,关于单位用车配备数量的规定,将尊重现实,允许过渡,逐步规范到位。

附:
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审核小组成员


组 长:
张昔林
市政府

成 员:
邵 许
市政府办公室


魏正平
市财政局


李 群
市监察局


章银发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曹述生
市编办


审核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