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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1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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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200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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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6〕15号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我国承诺在2009年年底之前淘汰所有作为加工助剂的四氯化碳。为此,我局先后于2004年和2005年下发了《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环函〔2004〕410号)和《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289号),对四氯化碳的使用做了相应的规定。为确保履行国际公约规定控制目标如期实现,现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任何使用四氯化碳作为加工助剂的生产装置(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使用四氯化碳作为原料生产非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装置(线)建设项目,应先经我局核准并核发四氯化碳原料使用配额许可证后,各级环保部门方可受理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三、违反上述规定建设的生产装置(线),由项目所在地地方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拆除,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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