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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扩大互免签证范围的补充换文

时间:2024-07-10 16:5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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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扩大互免签证范围的补充换文

中国政府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扩大互免签证范围的补充换文


(签订日期1991年10月14日 生效日期1991年11月15日)
             (一)中方去文

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长路易斯·费尔南多·哈拉米略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协议中第一条规定,中、哥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对上述协议的第一条作如下补充:
  中方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的公民和哥方持有效的哥伦比亚共和国官员护照的公民,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中、哥双方就持外交护照人员互免签证协议中各项规定,均适用于上述持公务护照、官员护照者。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钱其琛
                             (签字)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四日于北京

             (二)哥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钱其琛阁下部长先生:
  我向您致意,并通知您,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接受关于将一九八七年协议第一款规定的互免签证范围扩大到持哥伦比亚官员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者的建议。(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长
                       路易斯·费尔南多·哈拉米略
                             (签字)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四日于北京



国家环保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


国家环保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环控〔1996〕802号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原《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增补第十类“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在原第五类“纺织品废物”中增加纤维废料内容。增补废物的海关商品编码及废物名称如下:

  类 别    海关商品编码     废物名称

  第五类               编织品废物

         5505.1000  合成纤维废料

         5505.2000  人造纤维废料

  第十类               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二、从事上述废物进口、利用的单位,应当遵守《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逐年减少对进口废塑料的依赖,严格控制生产规模。

  三、首次申请进口第十类废物的单位,应当提交《进口废物申请书》和《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进口废物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进口的具体废物名称、海关商品编码及数量。

  四、环保、商检、海关、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严格控制废塑料的进口总量,严格执法,防止废物进口过程中夹带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包括生活废塑料)。

  对以废物名义进口或夹带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生活废塑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五、各地环保部门应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认真审核进口、利用上述废物的单位的生产条件和环保措施,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六、对原第五类“纺织品废物”中增加的纤维废料的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参照《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纺织品废物(试行)》(GB16487.5-1996)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2〕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2日



新余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新余市委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余发〔2012〕1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543211”科技创新工程的意见》(余府发〔2009〕42号)文件精神,大力促进我市产学研合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学研合作是以新余市科技创新企业为主体,按照“风险共担、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与高校、科研单位开展多种形式合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来源于市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牵头与高校、科研单位开展的产学研合作,奖励产学研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产学研合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产学研合作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全市产学研合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产学研合作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在我市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



㈡申请项目符合区域发展要求,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作用和较好的产业化发展前景;



㈢申请单位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识产权和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项权利义务;



㈣项目在本市实施,申请单位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严格的财务制度。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企业接受高校、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委托高校、科研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或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进行技术开发,项目达到小批量生产阶段,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资助。



第八条 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达产后,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贴息补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创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研发基地、产业化基地、产业技术联盟等,形成技术、人才、研发平台等长效合作机制,经市科技局确认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给予企业最高5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并注册落户在本市的研发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的,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市科技局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项目获得国家“863”计划、支撑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省高新重大产业化计划立项的,由市财政专项资金按立项资金总额的3%—5%予以支持,对国家级项目每项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省级项目每项支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除市级财政予以支持外,项目所在地县(区)财政也应按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列入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产业化等项目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列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产业化等项目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企业最高5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我市进行产业化,对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转让给我市科技创新企业或与我市科技创新企业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给予高校、科研机构最高1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对高校、科研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在科技创新企业实现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对主要发明人给予最高5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得专利授权,按照《新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对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市直有关部门优先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各类项目,争取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市产学研合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网络服务平台,广泛征集企业技术需求,推介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同一单位的同一科技项目,当年不重复享受财政科技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在合作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合同执行情况、科技成果、项目效益、合作经验、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产学研合作资金,截留、挪用、挤占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缴全部奖励资金。相关责任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新余市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