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重大工业项目补贴奖励暂行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政发〔2004〕1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重大工业项目补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有关企业:
现将《淮安市重大工业项目补贴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六日
淮安市重大工业项目补贴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企业争上大项目,快上大项目,以大项目带动大投入,以大项目促进大发展,不断提高淮安工业的质量,增强淮安工业的竞争实力,加快推进淮安工业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工业项目,是指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一次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土建和设备投资,不含流动资金。原则上要求,总投资5000万元—10亿元的项目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年;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实施期限可放宽到2-3年。
第三条 对重大工业项目的激励形式分为重大项目补贴和重大项目贡献奖两种。
第二章 补贴奖励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凡是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企业实施的工业项目,不受企业所有制性质及资金来源的限制,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便可申请补贴和奖励。即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在行业内技术领先;项目应符合我市工业发展的总体规划;项目实施规范,符合《环境保护法》、《消防法》、《卫生防疫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 重大工业项目补贴的对象是项目的实施企业。
第六条 重大工业项目贡献奖的奖励对象是项目实施企业的法人代表、项目主要负责人及其它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功人员。
第三章 补贴、奖励测算及奖金来源
第七条 重大工业项目补贴按项目总投资规模测算补贴金额。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补贴10万元;投资超过1亿元的以10万元为基数,每超过1000万元增补1万元。最高补贴为50万元。
第八条 重大工业项目贡献奖的测算以项目的新增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依据。按投产后一年新增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10%进行奖励,最高奖励80万元。
第九条 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四章 补贴兑现
第十条 项目申报。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或主机设备签订购货合同后,县区的项目由实施单位向县区经贸委、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直的项目由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申报材料应包括补贴申请表、县区财政部门的兑现承诺函、环保等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十一条 补贴核定。补贴申请分别经市、县区经贸委、财政局审核确定后,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核定补贴金额。
第十二条 补贴兑现。补贴资金分两期到位,开工时到位40%,竣工时到位60%。项目开工或竣工后,分别经市、县区经贸委、财政局考核确认后,向企业下发补贴通知书,企业凭通知书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贡献奖兑现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重大工业项目竣工投产一年后,县区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区经贸委、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初审后,报市经贸委、财政局;市直项目直接向市经贸委、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四条 奖金核定。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考核。经确认后,核定奖励金额,并向企业下发奖励通知书。
第十五条 奖金分配。企业收到奖励通知书后,根据奖励金额制定奖金分配方案。分配办法为:按奖金总额的30%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按奖金总额的20%奖励项目负责人,其余50%奖金由企业分配奖励给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功人员。企业凭奖励通知书、奖金分配方案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奖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贵港市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为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加快全市企业品牌的培育发展,不断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07]42号)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表彰奖励对象
(一)在贵港市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企业和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贵港市境内但具备独立纳税条件的非法人企业,并依法纳税、依法生产经营,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工业企业。
(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年度统一组织评定,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生效的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年度统一组织评定,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名义授予“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产品。
(三)“广西名牌产品”是指由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年度统一组织评定并由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广西名牌产品”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广西著名商标”是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年度认定公布的广西著名商标。
二、表彰奖励标准
(一) 贵港市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并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并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并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并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多个国家级品牌称号的业,只给予其中一个最高奖项的奖励;对获得品牌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级别品牌称号的企业,除表彰外,按最高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三、表彰奖励报审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贵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贵港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提供上年度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名单。经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由驰名商标使用企业直接向贵港市经济委员会申报,并提供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生效依据。
(二) 贵港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汇总审查,报贵港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予以表彰奖励。所需奖励资金在当年财政预算企业技改支出中安排。
四、表彰奖励监督管理
(一)企业在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不予奖励;已予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上缴财政。
(二)企业获得表彰奖励的奖金用于技术开发和品牌宣传。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办法由贵港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