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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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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908号
2003-7-30 


北京、上海、重庆、辽宁、山东、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广东、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70号),申请福建兴业银行2003年度继续在福建省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及所属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在福建省内的所属成员企业,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在福建省外的所属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福建兴业银行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8〕19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汶川地震甘肃省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建立健全重建项目的科学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汶川地震受灾的我省重灾区和一般灾区。重建项目是指汶川地震导致损毁需要原址或异地重新建设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包括城乡居民住房重建)。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建项目分为政府重建项目和企业重建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政府重建项目进行管理,实行审批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政府资本金注入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重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二章 重建项目规划管理

  第四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省级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规划,是重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批核准、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重建项目必须是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项目。其中重灾区的重建项目应纳入国家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和省级总体规划或专项实施规划;一般灾区的重建项目,应纳入市州重建实施规划。   

  第六条 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编制或修订本辖区重建项目实施计划,并合理确定灾后重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年度资金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 纳入规划的重建项目建设资金,应按照项目性质,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捐赠、银行贷款、市场融资、国外优惠紧急贷款、企业自有等方式解决。

第三章 重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 国家安排我省的中央灾后重建基金,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统筹配置,分市州、分行业包干使用。根据地震灾情损失和重建规划投资需求,由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建办”)会同省直行业部门提出灾后重建基金分配意见。一是在兼顾一般灾区的同时,对8个重灾区重建项目基金,按照重建任务和隶属关系,切块下达给陇南市、甘南州和有关省属项目主管部门,并对应分解到城乡住房、公共服务、城镇建设等各大行业。二是对于一般灾区重建基金,按照定额补助资金量切块下达给有关市州,主要用于教育卫生、民生工程、公共服务等方面重建项目。据此,综合提出重灾区和一般灾区灾后重建基金三年总体规模和分年度计划。

  第九条 根据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确定的灾后重建基金总体规模和分年度基金计划,有关市州和省属项目单位编制重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将灾后重建基金落实到项目、落实到年度,上报省重建办。

  第十条 省重建办会同省直行业部门,审查确定灾后重建基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核定重建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等指标,并正式下达计划,作为重建项目审批和实施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国家和省级预拨给灾区的中央重建基金,凡已安排项目建设的,要优先纳入灾后重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按建设程序规定完成各项前期工作手续。

  第十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接受的各类捐助、援建资金要统一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安排的意向捐助项目要经省重建办会签。 省红十字会接受的国际国内捐助援建资金,要会同省重建办共同下达。灾区政府直接接受的捐助或援建资金,应按照使用行业归类汇总后,逐月报送省重建办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重建项目应履行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组织实施以及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等。合理简化审批环节,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或立项。

  第十四条 政府重建项目应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可合并审批,但前期工作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审批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政府重建项目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核定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 根据省重建办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合理下放审批权限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审批政府重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

  (一)凡由国家发改委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重建项目,应上报国家批准。

  (二)审批权限在省内的政府重建项目。对于市州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政府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至2000万元的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发改委审批;对于省属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发改委审批。

  (三)对于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以及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等项目,由县市区政府部门按照省重建办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审批。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及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重建项目时,要按照实事求是、收紧打足的原则核定总投资,明确落实建设资金,不留资金缺口。重建项目审批文件,一律抄送省重建办。

  第十八条 重建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从速办理。

第五章 重建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重建项目按照遵循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县级为主的原则进行建设。其中城镇建设、农村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生态修复等重建项目,主要由受灾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交通、电力、大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和重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省级和市州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于技术成分低、劳动密集型的重建项目,要广泛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尽可能实行集中建设。

  第二十一条 重建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要按照省政府有关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定精神,认真做好重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事项的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重建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进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合理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投资。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重建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审批、组织施工、投资控制、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建设法规和抗震设防要求等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政府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重建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批核准、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金安排,会同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管理各类捐赠或援建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行业重建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审批权限范围内重建项目的审批。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重建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察。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重建项目的前期审批、资金安排和使用、财务收支及管理、工程实施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灾后重建项目的市州、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重建项目,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省委办发〔2008〕65号)执行。其中,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州级、县市区级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部门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由市州政府审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由同级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对于使用以工代赈、扶贫开发、易地搬迁等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以及深圳对口援建、特殊党费、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实施的灾后重建项目,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汶川地震甘肃灾后重建特殊工作时期,期限为3年。

  第三十四条 受灾市州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灾后重建项目实施细则,向县市区政府合理下放审批权限。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重建办负责解释。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4]8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四日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及《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2001〕31号)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出资5l%以上所兴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外资企业)。
  第三条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的认定,按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选取前50家为50强企业。
  第四条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从2004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经营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以评审当年的前两年为计算期限,企业两年平均指标必须达到:
  (一)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
  (二)纳税总额250万元以上;
  (三)利润总额250万元以上。
  第六条 认定当期及前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偷漏税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七条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设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和创新性评分指标。
  (一)经济运行指标及计分办法
  1、营业收入:以评审当年的前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计35分。超5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部分,每500万元加1分;超过1亿元部分,每1000万元加1分,递次分别增加不足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不加分。
  2、利润总额:以评审当年的前两年平均利润总额达250万元计25分。超25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部分,每50万元加1分;超过1000万元部分,每100万元加1分,递次分别增加不足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不加分。
  3、纳税总额:以评审当年的前两年平均纳税额达250万元计25分。超25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部分,每50万元加1分;超过1000万元部分,每100万元加1分,递次分别增加不足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不加分。纳税总额包括国家的扶持减免税。
  4、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年末净资产/年初净资产)×100%〕:评审当期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平均小于100%的不计分,等于100%的计15分,超过10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二)创新性指标及其计分办法
  1、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每项计10分,中国专利优秀奖,每项计5分;拥有发明专利,每项计2分;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每5项计2分;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每5项计1分;拥有国外专利,每项计5分。
  2、名牌产品 (或优秀新产品):拥有国家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每个计5分;拥有省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每个计3分;拥有市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每个计2分;同一产品同是国家、省、市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的,只按最高级别计分;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计4分。
  3、商标: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件计10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计5分。同一商标同是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外注册商标的,只按国家驰名商标计分。
  4、获ISO一9000族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计4分;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5分。
  5、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5分;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同一项目同获国家奖、省级奖和市级奖的,只按国家奖计分。
  6、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计8分,省高新技术企业计5分,同是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只按国家级计分;被认定为省民营科技企业计2分,市民营科技企业计1分,同是省、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只按省级计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区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申报表及企业财务损益表、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营业执照、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第九条 镇区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根据企业的申报资料填写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推荐表,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上报材料包括:50强民营企业申报表、50强民营企业推荐表、50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及企业财务损益表、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各1份。
  第十条 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对各镇区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排列名次,选取前50名报市委、市政府审批认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由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发牌匾,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榜表彰。
  第十二条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研发、农产品深加工、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等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市有关职能部门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精神,优先纳入计划予以扶持。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市设立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市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为组长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负责对50强民营企业认定的组织、审核、评议工作,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各镇区可参照市的办法设立评议、推荐工作小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申报表(略)
   2、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推荐表(略)
   3、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