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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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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

中宣部、教育部


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


2004-11-17



教社政[2004]13号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积极推进形势与政策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面对新世纪新阶段的新情况、新问题,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还存在一些亟待加强的地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不断增强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形势与政策教育是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是每个学生的必修课程,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形势与政策教育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针对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思想特点,帮助学生认清国内外形势,教育和引导学生全面准确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

  要根据新世纪新阶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形势、任务和发展成就教育;进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活动和重大改革措施教育;进行当前国际形势与国际关系的状况、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对外政策,世界重大事件及我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形势观、政策观教育。

  2.要定期编写形势与政策教育宣讲提纲,建立形势与政策教育资源库。为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第一线提供内容丰富、针对性和时效性强的教学资料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持之以恒地抓下去,常编常新。教育部根据中宣部关于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部署,加强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课教材和教学资料的建设。每年制定两期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要点,于春、秋两季学期开学前印发全国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作为教学参考资料。组织编写制作及时反映国内外形势最新动态的《时事报告大学生版》和《时事》VCD作为学生学习辅导资料。要把《时事报告》作为教师教学必备参考资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中宣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不定期下发的形势教育文字、音像资料,及时送到各高等学校,组织好广大师生学习。各高等学校可根据中宣部、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思想特点,编写教学参考资料。教育部和省级教育部门以及高校之间要加强协作,逐步形成中央和地方两级教育教学资料信息网络。要在调研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3年内建立形势与政策教育资源库。

  3.要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重点,加强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管理。形势与政策课按平均每学期16周,每周1学时计算。本科四年期间的学习,计2个学分;专科期间的学习,计1个学分。各地宣传和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和督促实施。各高等学校要从编制教学计划、明确教学要求、建立教学组织、开展集体备课、建立成绩档案、反馈教学信息等方面,全面加强课程建设。要强化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管理,实行学年考核制,每学年考核一次,该课程总成绩为各学年考核平均成绩,一次计入学生成绩册。考核工作由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安排。要充分考虑本课特点,主要考核学生对国内外形势的认识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考核方法要灵活,可采用开卷考试、写论文等形式。

  4.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新方式和新途径。要根据教学的需要和学生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要努力做到系统讲授与形势报告、专题讲座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讨论、交流相结合,正面教育与学生自我教育相结合。要建立高等学校学生形势报告会制度。每年春、秋两季学期开学后或在国内外发生重大事件时,在北京组织几场大型形势报告会,请中央领导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高等学校学生作报告,并制作成文字、音像制品发到全国各地,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报告会制度,邀请省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结合本地区发展的实际,每年为高等学校作形势报告,使学生更直接地了解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就新变化。要抓住重大节日、纪念日、重大事件发生的时机,挖掘教育资源,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进教育效果。要通过对教育系统特别是学生先进典型和英雄人物事迹的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和英雄人物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引导、示范和辐射作用。要把形势与政策教育与“三下乡”、“青年志愿者”等活动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接受教育。要积极运用互联网这一现代信息技术,丰富教育资源,创新教学方法,拓展教育空间。各综合教育网站和各校园网站要设立形势与政策教育的网页、专栏,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网上教学、讨论等活动。

  5.要建设一支以精干的专职教师为骨干,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为主体,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要配备高素质的专职教师负责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形势与政策课专职教师,要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编制。学校党政领导、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科的教师都要积极承担一定的形势与政策教学任务。也可聘请地方党政领导、知名企业家、社会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担任特约报告员。

  要加强教师培训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两级形势与政策课教师培训机制。教育部要继续坚持在每年春、秋两季学期开学前,集中培训全国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课骨干教师。各地教育部门也要创造条件开展教师培训。各高等学校要为教师进修、提高、查阅文件提供方便。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形势与政策课教师进行国内外考察,使教师不断开阔眼界,丰富教学素材。要充分考虑这门课难度大、变化快、备课耗时多的特点,合理计算专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6.要建立健全形势与政策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宣部、教育部负责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工作的全面指导。省级宣传和教育部门要根据中宣部、教育部的有关指导性意见,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部署每一学期的教学工作,并组织落实教师培训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管理机构牵头负责,教务部门、学生工作部、团委直接参与的教育教学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要加强督查工作,形成定期或不定期地教学检查和督导的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保障机制。要把形势与政策教育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所需各项经费落到实处。学校要为形势与政策教育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要充分利用校园网主题教育网站或网页,畅通校内有线广播、电视,及时宣传报道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新闻事件等,加强正面引导。要把形势与政策课作为重点课程加强建设,作为考核评估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评估体系。

  7.要加强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研究工作。重点研究马克思主义形势观和政策观等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研究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关注国内外大事,及时准确把握动态,不断增强教育教学的敏锐性和时效性。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鼓励和组织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在国家、地方和高校设立相关研究科研课题予以支持,并为研究成果的发表提供园地。

  成人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请参照本通知执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教发[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现将《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教育部

二○一二年六月


目 录

一、发展环境 1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思路 5
(一)指导思想 5
(二)主要目标 6
(三)基本思路 9
三、构建更加完善的教育体系 11
(一)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11
(二)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12
(三)完善高等教育体系 15
(四)推进继续教育体系建设 18
四、创新国家教育制度 19
(一)落实教育“三个优先”的保障制度 20
(二)完善教育公平制度 21
(三)完善教育与经济社会结合的制度 21
(四)完善民办教育制度 23
(五)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24
(六)创新教育家办学制度 26
(七)完善教育行政管理制度 26
(八)健全省级政府教育统筹制度 27
(九)建立健全教育标准和绩效评价制度 28
(十)健全教育督导制度 30
(十一)改革考试招生制度 30
五、调整人才培养与供给结构 31
(一)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 31
(二)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 35
(三)建立人才培养与供给结构调整机制 36
六、扩大和保障公平受教育机会 37
(一)加快发展学前教育 37
(二)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9
(三)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41
(四)提高特殊教育的保障水平 42
(五)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 43
(六)完善学生资助政策 44
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44
(一)建立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45
(二)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46
(三)落实教学改革重大举措 48
(四)加强创新人才培养 50
(五)完善教育质量保障机制 51
八、促进区域、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52
(一)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 52
(二)加快缩小区域教育发展差距 53
(三)推动民族教育加快发展 54
(四)统筹城乡教育发展 56
(五)加强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57
九、实施教育对外开放战略 58
(一)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58
(二)提高我国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59
(三)提高服务国家对外开放能力 59
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60
(一)加强和改革教师教育 61
(二)深化教师管理制度改革 62
(三)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64
(四)实行教师全员培训制度 65
十一、加强教育条件保障 66
(一)全面落实教育投入政策 67
(二)切实提高教育投入效益 68
(三)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68
(四)提高学校运行保障能力 69
(五)加快实施教育信息化战略 70
十二、组织实施 71
(一)加强组织领导 71
(二)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73
(三)加强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宣传 73
(四)确保校园稳定安全和谐 74

  为全面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环境
  “十一五”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成就显著,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目标全面实现,有力支撑了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为“十二五”时期教育改革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教育普及水平显著提高,免费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职业教育发展实现重大突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超过80%,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6.5%,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升,继续教育进一步发展。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国家科技三大奖中一半出自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三分之二成果由高等学校完成。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民族地区教育快速发展,城乡和区域教育差距缩小,国家助学制度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学生受教育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教育发展的基础更加坚实,教育投入明显增加,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一大批学校面貌焕然一新。语言文字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教育改革开放呈现新格局,素质教育不断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完善,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开始实施,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全面推进。教育事业发展推动我国人力资源开发水平迈上新台阶,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输送了近6000万名毕业生,15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年左右,有知识有文化的年轻一代成为新增劳动力的主体。我国教育实现了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迈上由大到强的历史新征程。
专栏1 教育事业“十一五”时期主要成就
2005年 2010年 比2005年提高
学前教育阶段: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41.4 56.6 15.2
义务教育阶段:
小学毕业生升学率(%) 98.4 98.7 0.3
初中毛入学率(%) 95.0 100.1 5.1
初中三年巩固率(%) 92.8 93.8 1
初中毕业生升学率(%) 69.7 87.5 17.8
高中阶段:
毛入学率(%) 52.7 82.5 29.8
在校生(万人) 4031 4671 640
其中:普通高中 2409 2427 18
中等职业教育 1600 2232 632
高等教育:
毛入学率(%) 21 26.5 5.5
在学总规模(万人) 2300 3105 805
其中:普通本专科 1562 2232 670
研究生 98 154 56
成人本专科 436 536 100
高等学校科技创新
普通高等学校获得授权的专利数(项) 7399 43153 35754
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获国家奖数(项) 143 198 55
15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8.5 9.0 0.5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10.9 12.7 1.8

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新世纪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发布了《教育规划纲要》,指明了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方向,描绘了教育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全国上下积极贯彻《教育规划纲要》,相继启动实施一系列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和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完善了公共教育投入的保障机制,出台了若干重大教育政策,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教育,社会各界更加关心支持教育,广大教职员工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身于教育事业,开启了教育改革发展全新的历史篇章。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关键五年。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从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看,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和人才的需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调整人才培养结构,增加应用型、技能型、复合型人才的供给。当今世界的大发展大调整大变革时期和科技创新的新突破,迎接日益加剧的全球人才、科技和教育竞争,迫切需要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提高高等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加强社会建设,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更加有力地推进教育公平。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充分发挥教育的文化传承创新作用,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总之,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础。
从教育发展看,我国已进入了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的历史新阶段。到2020年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必须在“十二五”时期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人才基础和条件基础。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推进教育科学发展迫切要求把重大教育制度的改革创新作为着力点,改变一切不利于教育科学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积极引领教育的变革和转型。教育要发展,关键在人才。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迫切要求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摆在教育工作全局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教师专业化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杰出的教育家。教育要发展,条件是基础。办一流教育、出一流人才迫切需要加大对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投入,不断提高各级各类学校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增强教育的发展实力,为建设教育强国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人力资本投资是回报率最高的投资,往往能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命运,也是促进就业、增加收入的根本所在,事关人民福祉。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必将加倍回报于经济社会发展。教育关系国计民生,关系民族未来。“十二五”时期,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克服当前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使教育更加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殷切期望,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家教育、人才和科技规划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创新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为主线,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为全面完成《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目标任务服务,为全面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宏伟目标奠定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
按照“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把育人为本作为根本要求,把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作为重点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优先发展为保障,以重大发展项目和改革试点为抓手,坚持尊重规律、科学发展和依法治教的原则,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优先发展与服务全局、促进公平与注重效率、扩大规模与提高质量、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立足国情与面向世界、改革发展与维护稳定等重要关系,力争在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全面提高教育服务现代化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能力,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奠定坚实基础。主要目标是:
1.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农村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0%左右,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率达到50%以上,基本实现远程教育班班通,实现县(市)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达标率达到80%。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6%,毕业生就业率进一步提高,一批学科进入世界前列。义务教育阶段新增教师具备高一级学历的比例达到85%以上。完成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全面提高现有教师的专业能力。
2.教育体系和制度建设目标。初步建成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基本适应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和加强社会建设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形成,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更加完善。教育体制更富活力,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教育制度创新取得重要突破,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投入体制,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并保持稳定增长。教育法制更加完善。学校和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教育改革发展的氛围。
3.教育支撑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目标。人力资源开发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人才培养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应用型、技能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比重明显提高,初步建成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强国。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3年左右,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15%以上。进城务工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受到基本职业技能培训。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参与率达到40%左右。高等学校若干领域的科学研究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取得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科技创新成果,解决国家重大科技问题的能力显著提高,发明专利授权数大幅增加。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区域创新的重要基地。
4.教育服务社会和文化建设目标。城乡之间和东中西部之间教育发展差距显著缩小,义务教育择校问题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对教育公平的满意度显著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85%以上。形成覆盖城乡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在促进就业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教育资助和保障体系基本覆盖到所有困难群体,保障水平不断提升。青少年健康素质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儿童营养状况有较大改善。基本构建起大中小幼有效衔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的德育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不断深入,为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作出新贡献。
专栏2 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十二五”主要目标
2010年 2015年
学前教育:
幼儿在园人数(万人)
学前一年毛入园率(%)
学前两年毛入园率(%)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2977
81.7
70.9
56.6 3700
90.0
75.0
65.0
九年义务教育:
在校生(万人)
巩固率(%) 15220
89.7 16100
93.0
高中阶段教育:
在校生(万人)
其中: 中等职业教育
毛入学率(%) 4671
2232
82.5 4500
2250
87.0
高等教育:
在学总规模(万人)
在校生(万人)
其中: 研究生(万人)
毛入学率(%) 3105
2922
154
26.5 3350
3080
170
36.0
继续教育: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万人次) 18500 29000
人力资源开发: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其中:受过高中阶段及以上教育的比例(%) 12.7
67.0 13.3
87.0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 9.6
10.5 10.5
15.0
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口数(万人) 11964 15000

(三)基本思路。
“十二五”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思路是:更新教育观念,坚持改革创新,抓好工作落实,提升基础能力,促进协调发展,服务国家战略。
更新教育观念。树立全面发展的观念和人人成才的观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不拘一格培养人才;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各级教育有效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树立科学的质量观,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坚持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以人才培养体制改革为核心,着力推进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完善现代教育体系和国家基本教育制度,系统推进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学校制度、招生考试制度、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教育对外开放战略,为《教育规划纲要》的实施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抓好工作落实。推进目标落实,将长期目标落实到今后五年的目标,将总体目标落实到分领域的目标,将全国目标落实到不同区域的目标。推进投入落实,完善教育经费保障制度,落实增加教育经费的各项政策,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进项目落实,稳步推进各项重大发展项目和改革试点项目,确保取得成效。推进政策落实,优先解决人民群众当前最关心、社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提升基础能力。完善公共教育财政体制,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加强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科研能力建设,加快建设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形成支撑教育现代化、服务国家现代化的人才和物质基础。
促进协调发展。按照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的要求,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发展继续教育,支持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发展。特别是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强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等薄弱环节,努力实现区域城乡和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服务国家战略。将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和理念贯穿到教育工作全局。进一步发挥教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作用,大力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扩大紧缺人才特别是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规模,着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升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创新的能力。推进区域教育发展与国家区域发展、城镇化战略的紧密结合。发挥国民教育在文化传承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让学校成为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阵地和思想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
三、构建更加完善的教育体系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关键和薄弱环节,着重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推进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到2015年,形成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
(一)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按照基本公共服务普及普惠的要求,巩固城乡免费九年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重点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体系,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的教育保障政策体系。基本建成服务全民的教育信息与资源共享平台。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升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推进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和信息化建设。根据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水平、群众意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总供给水平。探索多样化提供形式,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供给体制。
建立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评价机制。研究制定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以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和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为重点,开展对地方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目标、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监测评价,引导地方加快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推动各级政府将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作为全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的核心指标。探索建立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能力评价体系,研究建立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的公共教育财政体制和分配方式。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向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倾斜,重点扶持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困难群体,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有更加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二)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完善职业教育体系结构。编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按照遵循规律、服务需求、明确定位、系统思考、整体设计、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完善职业教育的层次、布局和结构,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加快形成服务需求、开放融合、有机衔接、多元立交,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系统培养初级、中级和高级技术技能人才。
加强职业教育内部的有机衔接。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打通和拓宽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通道。坚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实行学校职业教育、企业职业教育和社会化职业教育并举、学历职业教育与非学历职业教育并重、全日制职业教育与非全日制职业教育共同发展,促进职业教育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的多样化。完善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布局结构,明确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定位,在各自层面上办出特色、提高质量。中等职业教育重点培养现代农业、工业、服务业和民族传统工艺振兴需要的一线技术技能人才;高等职业教育重点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的技术技能人才。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层次,建立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和专家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制度。积极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结构布局、课程体系和教材、教育教学过程、信息技术应用、人才成长途径、教师培养培训、行业指导作用、校企深度合作和教育评价改革等方面的衔接。统筹职业预备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建立开放沟通的职业教育学历、学位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工学结合、学分认证为基础,创新学习方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融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企业根据用工需求与职业学校实行联合招生(招工)和培养。
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着力推进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建设,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制;完善政产学研的协作对话机制,推进行业企业全过程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共赢的集团化办学机制。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人才培养的引导作用,根据产业需求优化专业结构,促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的开放衔接,推动职业院校面向市场自主办学。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有效发挥行业在建立健全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机制、行业人才规格标准和行业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改革机制等方面的指导作用。鼓励各地、各行业从自身实际出发,实行多种形式的产教结合和校企合作,促进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与产业布局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建立职业教育与产业体系建设同步协调制度,实现职业教育体系与现代产业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的融合发展。
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继续教育的相互沟通。建立学分银行,完善学分互认、累积制度,探索同一层次普通学校和职业学校之间的课程互设、学分互认、学生互转的机制,推动应用型本科课程进入职业院校。鼓励开放实训基地、示范专业、名师名课、精品课程等职业教育资源,为各类学生提供职业教育课程和技能培训。适度扩大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试点规模,扩大应用型普通本科学校招收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规模。建立社区和职业教育联动机制,鼓励职业院校探索社区化办学模式,满足社区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教育需求。有效整合多种教育资源,统筹城乡、区域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切实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农科教结合。
专栏3 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改革试点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机制,创新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规范化建设,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探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开展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9+3”免费试点,改革边疆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体制,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三)完善高等教育体系。
优化高等教育宏观布局结构。将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结合点,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继续实施“985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继续实施“211工程”和特色重点学科项目。按照国民经济布局和城镇化体系建设要求,完善中央部属高等学校和重点建设高等学校的战略布局,加强区域高等教育中心建设,形成与国家生产力布局和社会发展需要相衔接的高等学校布局结构。
推进高等学校有特色、高水平发展。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探索建立科学的高等学校分类体系,推进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研究制订核定普通高等学校规模暂行规定。调整和完善高等教育宏观政策,引导高等学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为高等学校创造开放、公平、有序竞争的发展环境,使各类高等教育都能涌现出一批有特色的一流学校。
支持地方高等教育发展。制订实施“十二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支撑能力,优化地方高等学校布局结构。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促进区域内高等学校与企业、科研院所、社区的紧密结合,中央各项工程计划加大对办学有特色的地方高等学校的支持。进一步落实对地方所属行业特色高等学校的支持政策。
改进研究生培养体系。有序推进学科设置权下放,取消对研究生院设置的行政审批,优化研究生培养的布局结构。积极发展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开展专业硕士培养模式改革试点,探索科教结合、产教结合的培养模式;面向重大科技专项需求,开展工程博士培养试点,逐步形成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均衡发展的研究生培养体系。
加强高等学校创新服务体系。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科研创新重点基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创新团队建设,实现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能力的跃升。建设一批综合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前沿技术实验室和区域创新中心。按照“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原则,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组建一批国家协同创新中心,探索协同创新长效机制。深入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启动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中长期重大专项,加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组织开展对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实施高等学校“数字人文”建设计划,加快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体系、理论和方法创新。鼓励高等学校开展战略决策咨询研究,瞄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建设服务政府决策的智库。深化高等学校科研体制改革,推进重点学科基础研究改革试点,加快科研组织创新,促进科技教育资源共享,完善以科研成果质量和贡献为评价导向的激励机制。
发挥高等学校文化传承创新作用。创新文化人才培养模式,实施高端紧缺文化人才培养计划。将中华优秀文化和世界优秀文明成果融合到教学和学术创新活动中。建设一批高等学校文化创新平台。实施学术文化工程,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和阐发,积极研究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推出一批对文化传承创新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专栏4 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原则,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多功能的优势,以学科为基础,以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建立一批相对独立、集人才培养和解决重大问题为一体的协同创新平台,构建多元、融合、动态、持续的协同创新模式与机制,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区域创新的战略融合,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形成一批具有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和国家创新团队的主力阵营。
专栏5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改革高等学校办学模式试点
推进高等学校与地方、行业、企业合作共建,探索中央高等学校与地方高等学校合作发展机制,建设高等教育优质资源共享平台,构建高等学校产学研联盟长效机制。发挥行业优势,完善体制机制,促进行业高等学校特色发展,培养高水平专门人才。完善来华留学生培养体制机制,扩大留学生招生规模。探索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培养国家紧缺的国际化创新人才,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平台,完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机制,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加强内地高等学校与港澳知名高等学校合作办学,探索闽台高等学校教育合作交流新模式。
(四)推进继续教育体系建设。
把发展继续教育作为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战略举措。在全社会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终身学习框架内推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对学习者学习兴趣和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统筹学历、非学历的继续教育,大力发展面向社区、农村、中西部和民族地区的继续教育,加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专门人才的继续教育,形成“广覆盖、宽领域、多层次”的继续教育体系。
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继续教育中的作用。以卫星电视、互联网为载体,联合高等学校、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设开放、共享的继续教育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继续教育功能,努力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各种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高质量的教育和学习服务。
发展多样化的继续教育机构。继续办好学校继续教育机构,发展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以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建设开放大学,大力建设社区教育中心,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办好老年教育机构,形成覆盖城乡的继续教育网络。以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专业组织为重点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建成一批示范性学习型组织。
制定和完善继续教育发展政策。推动各级政府成立跨部门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研究起草推进终身学习的法律法规。制订各领域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推动各级政府、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加大对继续教育的投入。建立继续学习成果认证、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促进不同类型教育之间的衔接和沟通,搭建通过各种学习途径成才的“立交桥”。
专栏6 用终身学习理念构建继续教育体系












四、创新国家教育制度
以人才培养体制改革为核心,以教育体制改革试点为突破口,以制度建设为导向,积极推动教育优先发展、教育公平和教育与经济社会结合制度化,推进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学校制度改革,着力完善教育标准、绩效和招生考试制度,强化教育督导制度,基本建立起科学的教育资源配置体制、管理运行体制和质量保障体制。
(一)落实教育“三个优先”的保障制度。
推进教育“三个优先”的制度化建设。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形成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领导体制、决策机制和制度规范。把教育“三个优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落实到政府的规划编制、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政绩考核等各项工作中。加强区域教育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化规划、国土开发利用规划、产业振兴规划、科技规划和财政支持政策的有机衔接。
推动全社会更加重视人力资源开发投资。强化人力资本投资优先于物力资本投资的导向,研究人力资源积累和人力资本投资核算方法,促进全社会改变重物力资本投入、轻人力资本投入的倾向,加快国家人才储备、知识积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开发促进经济自主发展、科技自主创新、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作用。
建立教育优先发展的监督机制。建立教育优先发展问责制度。对各地区教育发展水平、各级政府优先发展教育的努力程度进行年度评价,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完善政府及有关部门向人大、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定期报告教育工作的制度。
(二)完善教育公平制度。
建立保障教育公平的制度体系。健全法制保障。把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制定和修改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原则,清理有关行政规章和管理制度,完善教育行政执法制度和权利救济制度。完善资源配置制度。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重点,建立区域、城乡和校际差距评价指标体系,促进教育资源向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困难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以扶持困难群体为重点,建立全面覆盖困难群体的资助政策体系和帮扶制度。
健全保障教育公平的规则程序。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重大教育政策及改革举措前,要制定实施程序、规则。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规则变更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各级各类学校要公开办学条件、招生章程、规章制度。继续推进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促进招生考试制度更加完善。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和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教育与经济社会结合的制度。
促进教育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发展。推动各级政府统筹区域发展和教育发展、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创新人才培养、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教育体系建设、城乡建设和城乡教育发展。建立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和特色优势学科对接机制,促进人才培养链、科技创新链和产业价值链紧密结合。推动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示范区建设。
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项目引导,推动高等学校与企业、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地方政府、高等学校与高新区和开发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作用,办好大学科技园,探索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效机制,促进创新型中小型企业的孵化和发展壮大。支持高等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共建实习和科研基地。鼓励各级政府出台引导高等学校开展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和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优惠政策。
推进职业教育产教合作、工学结合制度化。建立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发挥国有大型企业在产教结合中的示范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工作,出台促进校企合作办法。企业支付给职业教育学生的实训实习工资支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健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发展以骨干职业院校为龙头、行业和大中型企业紧密参与的职业教育集团,探索职业教育集团的有效组织方式和运行模式。积极推进对生产教学过程一体化、校企一体化、职教基地和产业集聚区一体化的探索,把车间办到学校,把学校办到企业。
强化实践育人制度。制定中小学生校外实践办法和高等学校实践育人办法,增加实践教学比重,把学生走进科研院所、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农田开展不同形式的实践活动列入教学安排。推动建立党政机关、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接收学生实践的制度,推动各级政府出台进一步扩大实施公共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向学生免费开放或优惠的政策。把企业家、科学家、工程师等各类人才请进学校,增强学生的科技意识、创业意识和创新精神。
(四)完善民办教育制度。
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推动各级政府履行发展民办教育的职责,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综合管理与服务体系,加快解决影响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法人性质、产权属性、教师权益、会计制度、社会监管等重点和难点问题。制定和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收费、土地等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探索民办学校教师职业年金制度。对具备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的民办高等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国家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逐步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学校自愿选择、政府分类管理”原则,开展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新建民办学校必须符合法人条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法人财产权。重点完善民办学校章程建设、理(董)事会制度建设。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监管、风险监控和财务公开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学费收入监管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变更和退出机制。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持力度,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政府采取购买服务、资金奖补、教师培训等办法,支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加快发展。
鼓励和规范社会化教育服务。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发展职业技能培训、专业资格教育、网络教育、早期教育服务。培育教育评估、监测、考试、管理等教育中介服务组织。有序开放和规范教具、教材等相关市场,完善产品和服务标准。
专栏7 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试点
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的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改革民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五)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健全学校管理的法律规章制度。开展《学校法》的调研起草工作,依法理顺政府和学校的关系,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校制度。以公办学校财政拨款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为重点,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保障教师和学生的民主管理权。发布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办法,加强高等学校章程建设,明确学校的基本定位、服务面向、治理结构、基本管理制度,保障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到2015年,高等学校完成“一校一章程”的目标。
完善各类学校治理结构。制定“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健全重大问题学校党委集体决策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董)事会制度,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制度。建立民主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健全高等学校的管理制度、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推进高等学校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设,克服学校内部治理上的行政化倾向。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能力建设,推动中小学全面设立家长委员会,并使家长委员会有重大事项知情权、参与决策权、评价权、质询权、监督权。探索行业企业参与的职业院校治理结构,积极探索实行理(董)事会决策议事制度和监督制度。
提高各类学校的服务管理能力。把育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到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以服务学生、服务家长、服务教师为导向,改进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常规管理、教学管理和安全管理。推进校务公开,贯彻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信息公开的考核指标体系,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
专栏8 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试点
探索高等学校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办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推进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改革高等学校基层学术组织形式及其运行机制。建立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制度,完善高等学校内部财务和审计制度。改革学科建设绩效评估方式,完善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构建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健全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六)创新教育家办学制度。
坚持教育家办学。培养造就一批热爱教育、熟悉教育规律、拥有系统教育理论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育家。制订各级各类学校校长的任职资格标准。改进高等学校主要领导选拔任用与管理、培训制度,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探索建立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资格制度。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要具备丰富的教学(保教)经验,一般从教学一线选拔任用。鼓励从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的人员中聘任职业院校领导干部。
改革校长选任制度。推动各地制订实施办法,开展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和校内民主选拔各类学校校长试点,取得经验后加以推广。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校长选任范围。
创造教育家成长的环境。健全校长考核评价制度,引导校长潜心办学。实施中小学校长国家级培训计划和校长、骨干教师海外研修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校长任职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实施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计划,修订《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育科研经费向实践性教学研究倾斜,鼓励教学科研工作者和优秀教师在教学一线长期开展基础性、持续性的教学实验。提高教学成果奖励中基层教学实验成果所占的比例,为教师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七)完善教育行政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政府教育管理责任。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完善高等教育以省级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中心城市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作用。完善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探索经济较发达地区乡镇政府支持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有效机制。
转变政府管理教育的方式。减少和规范政府对学校的行政审批,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教育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进行管理的能力。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申诉和行政复议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等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决策咨询制度,充分发挥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和各类教育决策咨询机构的重要作用。建立重大教育决策出台前充分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一批教育科学决策研究基地,加强教育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
(八)健全省级政府教育统筹制度。
明确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的职责。省级政府统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发展,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教育职责。明确省级政府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统筹规划职业教育的责任。积极推动中央部委院校的省部共建,推动部属院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实施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推动中央各有关部门向省级政府下放审批权。进一步明确教育部、其他中央部委和省级政府管理高等学校的职责和权限。研究制订省级政府依法审批设立专科学历高等学校的具体办法。
加强重大教育改革试点的省级统筹。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国家分期分批选择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重大改革试点。省级政府加强试点工作领导,建立改革试点指导、监测、评估、交流机制,及时推广改革试点取得的重大成果。
建立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的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评估省级政府发展教育的努力程度和教育改革取得的成效,着重考察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推进和重大教育工程的实施。建立省域教育现代化评价体系。
专栏9 重点领域和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
在一些地方开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办教育等重点教育领域和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通过加强地方政府统筹和系统配套改革,探索解决制约教育发展特别是一些重点领域深层次矛盾的途径和方法,推动教育科学发展。
(九)建立健全教育标准和绩效评价制度。
建立国家教育标准体系。建立标准修订机制,定期对相关教育标准适用性进行审查。设立国家教育标准中心,加强教育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到2015年初步形成国家教育标准体系。
完善标准实施和检验制度。开展教育标准的宣传、培训。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标准的责任。鼓励教育中介组织积极参与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检验。通过实施标准,推动学校达标建设,完善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推进教育评估科学化,促进学校管理规范化。

专栏10 完善国家教育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具有国际视野、适合中国国情、涵盖各级各类教育的国家教育标准体系,具体包括六大类别:
一是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包括教学、生活、体育设施、劳动和实习实训场所以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国家配备标准。
二是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标准。包括学科、专业、课程、教材等标准。
三是教师队伍建设标准。包括校(园)长、教师的编制标准、资格标准、考核标准、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师教育标准。
四是学校运行和管理标准。包括学校生均拨款标准,学校行政、教学、服务行为的标准。
五是教育质量标准,包括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六是国家语言文字标准。
建立教育绩效评价制度。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导向,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制定科学评价政府、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鼓励社会、家长、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教育绩效评价。将校长、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绩效评价同绩效工资挂钩,并作为业绩奖励、职务(职称)晋升等的主要依据。将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的绩效同政府对学校的奖励性、竞争性教育拨款挂钩。加快科研评价制度改革,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核心的科研评价机制,切实减少行政对学术评价的干预。
(十)健全教育督导制度。
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推进教育督导条例的制订与实施工作。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小学教育质量和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等督导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推行督学巡视、督学报告制度,实行定期督导制度和督导结果报告公报制度。
推进督导机构建设。推动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建立督学资格认定制度,优化督学队伍结构,建设一支专兼职结合、专业化的督学队伍。
建立教育督导问责制度。坚持督学与督政相结合,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检查。健全教育督导监测机制,强化限期整改制度,建立与督导检查结果相结合的奖励和问责制度,将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考察干部和评价学校的重要依据。
(十一)改革考试招生制度。
推进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行整体设计和评估论证,指导考试改革试点。开展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改革,实行择优录取、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等多种方式。有条件地区可对部分科目开展一年多次考试和社会化考试的试点。加强专业考试机构能力建设。推进国家考试题库建设。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有机纳入高等学校招生选拔工作。支持各地推进高等职业院校招生改革。由省级政府确定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法。开展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免费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单独招生试点。健全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非全日制研究生试行一年多次资格考试、培养单位自主录取的制度。
深化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省级政府制定改革方案和时间表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完善中等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建立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推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将初中毕业生有序输送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综合高中。
五、调整人才培养与供给结构
按照服务需求、调整供给、完善机制的要求,大力推进人才培养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着力加强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到2015年使我国人才资源总量增加4250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400万人,农村实用型人才总量达到1300万人,对现代产业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的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一)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
加快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根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划和布局,鼓励高等学校参与国家产业创新发展工程,自主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学科专业。国家支持在高等学校建立一批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基地。加大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投入力度,超前部署基础学科、前沿学科、交叉学科发展,缩小与发达国家科技创新的差距。
专栏11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新兴学科建设
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 重点学科和创新平台建设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
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鼓励高水平大学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工程
鼓励学校自主设置相关学科
加快基础学科、前沿学科、交叉学科发展
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情报系统建设
加快培养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急需人才。推动各地根据国家和区域重点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制定高等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建设规划。加大对地方高等学校和行业特色高等学校工程、技术教育的扶持力度。加大对能源、交通水利建设、循环经济和生态保护等基础产业相关院校、学科的支持力度。加强装备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高技能人才培养。
加快培养面向“三农”的急需人才。加强农林水利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设,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科技人才、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面向重点产粮区、蔬菜生产区、畜牧区、林区和渔业区,重点支持一批以设施农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现代林业、现代牧业、远洋渔业等领域现代农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为特色的职业院校。联合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建设一批农民工文化补偿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加快培养文化、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急需人才。支持高等学校面向基层和社区加快培养公共管理、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城镇规划、文化创意、文化遗产保护、社区管理、健康服务、防灾减灾、心理咨询等各类公共服务与社会工作急需人才;推动职业院校面向县镇农村,有计划地培养提供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家庭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技术技能人才。
加快培养应对国际竞争的经济、管理、金融、法律和国际关系人才。通过产教结合、中外合作,吸引一流人才,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建设一批具有世界水平的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金融学院、法学院。
重视培养国防人才。推动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和国防人才培养、国防科技紧密结合。加强高等学校国防科研基地建设,鼓励高等学校积极参与军民结合产业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构建军民结合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推动军地两用科技创新。积极参与国防重大科研项目。落实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后入学等优惠政策,鼓励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加强国防生培养基地建设,探索高等学校与部队紧密结合、接力育人的有效机制,逐步推行国防生“3.5+0.5”培养模式,提高国防生军政素质。
专栏12 重点产业发展与急需人才培养
改造提升制造业 改造提升高等学校理工学科,培养基础工艺、基础材料、基础元器件等研发和系统集成高端人才。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加快培养支撑装备制造业等先进制造业的高技能人才。
推动服务业大发展 加快培养金融、现代物流、高技术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急需人才,加快培养商贸、旅游、家庭服务、养老护理等生活性服务业急需人才,开展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加强农林院校和涉农专业学科建设,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人才、经营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基地。加快设施农业、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化等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培训。
加快水利体系建设 加强水利院校和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水旱灾害应急管理、水资源管理与水生态保护、泥沙治理、水土保持监测和治理、农村供水、节水灌溉、水利信息化等急需紧缺人才。
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 加强能源开发利用学科的建设,特别是加强新能源学科建设,加快培养石油、煤炭、核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利用的高端人才、复合型人才和一线技术技能人才。
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加快推进高校交通运输学科改革,加快培养公路、铁路、航运、水运、管道运输等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 培养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网络安全等信息技术拔尖创新人才。加快培养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应用型人才。培养软件外包和电子信息设备生产技术技能人才。加强各级各类学校信息技术教育。
推进海洋经济发展 加强海洋高等院校、涉海职业院校及学科专业建设,加快海洋能源、环境、渔业、生物、海洋运输、滨海旅游、国际海洋事务等海洋经济专门人才培养。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大力发展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生态治理、循环经济等相关学科。开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教育。

专栏13 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与急需人才培养
政法 完善政法人才培养体系,在高等学校建设高质量的法律学科,加快培养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安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律师等急需的政法人才。
宣传思想文化 加快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宣传人才、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新闻传播和文化艺术人才。加快培养数字出版、游戏动漫、网络信息服务等创意策划、技术研发应用及管理服务人才。培养一大批有艺术造诣、熟悉市场、掌握文化产业运作规律的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人才。
医药卫生 培养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中医药、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等领域高层次专业人才。加快培养卫生监督执法、卫生应急、精神卫生等社会急需人才。加快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急需的全科医师、基层公共卫生人员、乡村医生等人才培养。
防灾减灾 加快灾害预报与预警、防灾减灾工程设计管理、政策分析、损失与风险评估人才培养。
公共管理 加强基层社区管理人才培养培训,加强大学生村官队伍建设,重视培养基层社区服务人才
(二)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
扩大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比例。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占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左右。地方高等学校以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为主。调整和优化研究生培养类型结构,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加强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学科专业建设。明确应用型、技能型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标准和学位授予标准。普通本科学校要调整课程结构,增加应用性、实践性的课程,加强学生基本功训练。职业院校要完善专业教室、实训基地和企业实习相结合的技术技能训练流程。优化师资结构,鼓励从企业和科研院所聘请专兼职教师。改进招生办法,社会经验和实际技能要求比较强的学科专业,逐步增加面向基层和一线工作者招生的比例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8〕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八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

  (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

  (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

  (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

  (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将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货物采购等招投标的程序、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以及建设-移交等建设模式招标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发包;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服务采购。

  未达到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限额,但服务或者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修缮或者园林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简易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发包人自行决定。

  第七条 下列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

  (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和监理发包;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采购。

  第八条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六)只有唯一符合条件承包商或者货物供应商的;

  (七)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的或者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监察等部门制定前款不招标工程的监管办法。

  第九条 由市政府投资的应急和保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所有符合有关政策及资质条件的企业范围内抽签确定中标人。不宜采取抽签定标的保密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邀请招标时参加投标的人数少于3名的,招标人可以直接发包确定中标人。

  由区政府投资或者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其他应急工程和保密工程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不宜采取抽签定标的保密工程,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用抽签定标或者直接发包的应急、保密工程,施工合同价应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应急建设工程是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急需配套建设,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市、区应急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市、区政府办公会议认定。

  保密工程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

  保密工程由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依法认定。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自身为工程建设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同时明确工程结算原则。

  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工程分包进行招标发包。

  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发布。

  合同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由招标人代表与有关专家组成的资格后审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十四条 非经市、区政府办公会议批准,施工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市、区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抽签定标的施工招标工程除外。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应当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

  第十六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http://www.szjsjy.com.cn)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及时答复。截标前10日停止质疑,截标前5日停止答疑;逾期答疑的截标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质疑时间做出变通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另行明确。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第十八条 除本规定允许的特殊情形外,对未列入预选承包商专业名录类别的施工、监理招标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列入预选承包商专业名录类别的施工、监理招标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预选承包商类别及组别、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资格两个方面。

  招标人有本规定外特殊要求,需要提高资格条件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在深圳的施工(监理)经验,但不限于同类工程的施工(监理)经验。

  对于桥梁、隧道(涵洞)、燃气、软基处理、高边坡支护、深基坑支护、大型钢结构、港口、电力、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大型房屋建筑、大型水厂、轨道交通工程、大型地下建筑、水库、海堤、河堤、水闸、大型泵站、大型污水处理厂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合理设置必要的同类工程经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同类工程经验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

  设置的同类工程施工(监理)经验的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同类工程经验中设置的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相应指标的50%。

  第二十条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勘察等资质。

  招标工程要求投标申请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申请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不得随意提高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拒绝近三年内被其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抽签定标的施工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11名的;或者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报名方式的监理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7名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监理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招标人应当按以下要求放宽投标人资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取消“同类工程经验”的要求;

  (二)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Ⅱ组和Ⅲ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Ⅰ、Ⅱ、Ⅲ组承包商均可参与投标;

  (三)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Ⅰ组,或者Ⅰ组和Ⅱ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承包商参与投标;

  (四)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取消在深经验要求,在国家指定的网站或者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如对取消同类工程经验有异议的,应当组织专家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意见调整公告内容。

  招标人按上述要求调整招标公告内容,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仍不满足第一款要求的,可以继续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理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报名方式的,如投标申请人超过7名,招标人可通过随机抽取或者其他公平择优的方式从中选择7-11名正式投标人。

第四章 招 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经备案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或者未单列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规定所称的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收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工本费,其中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可在截标后向投标人收取。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一般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 施工招标工程应当编制标底。施工招标工程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概算、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办法以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消耗量标准、推荐的费率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可按照标底确定最高报价限价。

  特殊情况下,无法编制标底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或者造价指标设置最高报价限价。

  第三十条 标底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无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

  标底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并加盖注册执业章和所在单位公章。

  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标底(含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禁止背离施工图设计文件增加或者减少实际工程量,禁止抬高或者压低标底单价。

  第三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编制的标底,应按规定报审计机关审定。

  采用抽签定标的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的标底,应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招标人应当在标底公示10个工作日之前,将标底预算书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其他招标工程编制的标底是否审定,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 施工招标工程的标底应当在投标截止5日前公布。

  采用抽签定标法的,公布的标底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采用其他评标定标方法的,公布的标底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税金和规费合计。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预留金、暂定金额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另外单列。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标底有异议时,应当在投标截止3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标底,重新公布标底,截标日期顺延3日。投标人对招标人重新公布的标底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查后认为重新发布的标底确有错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相关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依法做出处理,但已作出的评标结论不作改变。

  第三十四条 实施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应当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履约评价、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建设单位可给予施工单位工程中标价1%-1.5%的奖励,给予监理单位监理酬金1%-2%的奖励。

  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且取得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建设单位可在履约评价奖励基础上给施工单位追加工程中标价1%-1.5%的奖励,监理单位监理酬金1%-2%的奖励。

  对本市建设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等优质工程奖项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在颁奖之日起一年内奖励其一项规模相当的工程施工,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在该工程合同履约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良好以上的履约评价,不能获得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一)工程发生一般、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的;

  (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有3次以上不在岗的;

  (四)在合同履行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招标人可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机械设备不到位、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拖延工期等情形,按责任主体合理设置处理条款。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推荐费率在招标文件中编制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及支付办法。该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等。

  投标人应当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市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及支付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 除抽签定标法外,禁止招标人以指定价格等形式限制投标人自主报价。

  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价。因实际困难必须设置的,中标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并由总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主要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及采购价格。

  本条所称的暂定价是指在招标时因招标人无法确定某些主要材料或者设备的技术标准,招标文件中暂定了该项材料或者设备的单价,不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报价,该暂定的单价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暂定金额部分的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

  暂定金额部分工程的预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暂定金额。

  因设计或者其他原因,暂定金额部分工程预算价超过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暂定金额的,招标人应通过招标方式重新确定暂定金额部分工程的承包人,未进行招标发包的视为规避招标。

  本条所称的暂定金额是指在招标时因招标人无法提供部分工程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中暂定了该部分工程的造价,不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报价,该暂定的工程造价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总承包商进行分包。总承包商可以依法自主确定分包工程和选择分包商,招标人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明确一个总承包单位,并向其支付总承包管理费,由其对整个工程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专业工程的承包商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向其交纳总包配合费。建设单位支付专业工程的工程款应经总承包单位签署。但施工现场不存在总承包单位的除外。

  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工程的承包商视作总分包关系,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及专业承包合同中明确。

  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指导费率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出不少于3个品牌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铜材、沥青等)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并明确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时限、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四十三条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应急工程的招标活动,招标人可采用简易招标程序:

  (一)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评标委员会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

  (二)采用施工图包干招标,与中标人签订总价合同;

  (三)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合同价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四)将零星工程采用批量招标方式进行一次性集中招标;

  (五)其他简化招标程序、缩短招标时限的变通措施。

  第四十四条 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在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量仍少于3名的;

  (二)非围标串标原因,建设工程重新招标失败的。

  招标人应事先设定合同价上限,施工类合同价上限可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服务类合同上限可参照国家、省、市现行收费规定确定。

第五章 评标方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下列评标定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的分值权重;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招标人应当谨慎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三)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

  (四)公式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综合评审得分由商务报价得分和投标人的日常履约得分两部分组成。招标人应当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报价得分和日常履约评价的分值权重;

  (五)抽签法。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六)先评后抽法等。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各投标文件评审计分,推荐若干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得分最高的投标人,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方案优先法、抽签法、先评后抽法等。

  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方案优先法的,评标细则应着重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的择优。

  施工和监理招标的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及评分细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 施工招标中专家对商务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信誉标和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建筑循环经济的原则。

  信誉标评分细则可包括投标人的标准化体系认证情况、同类工程业绩、本地工程经验、预选承包商排名、投标人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建设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及认证情况、承包商履约评价综合指数等得分。

  技术标评分细则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对在技术标中承诺采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新技术的投标人,应适当给予加分。提倡对技术标采用隐标方式评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工程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中对得分的同一要素不得重复计分。

  第五十条 招标人采用本规定推荐之外的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报告应在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包商履约评价指标将作为预选承包商录用、评标择优的重要依据。

  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间,采用抽签定标法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采用其他评标法的不得少于8个工作日。

  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招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和声明,承诺投标中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围标串标等,并声明一旦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委员会、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拒绝后续工程投标、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不准继续在本市承接工程或者执业等处理。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四条 对于大型或者特殊的施工招标工程,如招标人提出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在评标前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该机构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组织对投标人的商务标书进行清标,并出具清标报告。清标报告将作为商务标评审的辅助依据。清标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前款所称清标,是由专业机构或者单位对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报价进行汇总分析,依据招标文件和编制的标底进行对比审查,包括符合性审查、重大和细微偏差审查、计算错误的审查、对工程总价、各项目单价、要素价格及其他评审因素进行评估等。

  清标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施工招标的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特殊招标工程,经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评标。

  在一个评标委员会内,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评标结论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表决做出。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第五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以综合单价的形式,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理投标价的下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该合理投标价下限的,视作低于成本,该投标文件不进入评标程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定期发布投标报价下限的参考区间。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

  第五十九条 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根据本规定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招标失败后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力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六十一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作出评标结论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应当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复议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只可就推荐或者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作出评审,不再推荐原评标结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招投标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施工招标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标底之间的差额,且不低于中标价的15%,但招标人向中标人出具的中标价15%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可不作相应提高。

  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建设工程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或者支付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

  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中标人提交的非现金履约担保必须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同时,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单位记录不良行为。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同时,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单位记录不良行为。

  第六十五条 要求提供银行保函的(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或者支付保函),保函的反担保应当由被担保人出具,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提供反担保。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被担保人参加投标,被担保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http://www.szjsjy.com.cn)将招标价格、中标人、中标价格等招标情况予以公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备案工作,及时纠正合同中的违法及"霸王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平等权利。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

  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者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七)死亡;

  (八)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任命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

  (九)其他经招标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逐步建立企业标准,包括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安全施工标准、企业内部定额等。

  建立企业标准的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施工和管理。

  对于是否制定企业标准,可作为预选承包商录用、招标择优的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加以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重大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招标工作。超过招标周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涉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应当移交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招标周期是指具体招标工程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的时间,但不包括投标人编制标书的时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备案时间,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时间。

  招标周期的具体时限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第七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应当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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