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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5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4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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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5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5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宁政办〔200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04年,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粮食生产实现了恢复性增长。为进一步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提高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经市政府研究,现将2005年全市粮食播种面积266万亩、总产82万吨的指导性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见附表),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粮食是安天下的战略物资,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我市是粮食主销区,抓好粮食生产对于稳定粮食供求、确保粮食安全意义重大。各地要把发展粮食生产摆上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抓好粮食生产的着力点放在保护耕地、依靠科技、改善条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上来。要认真落实好“米袋子”县(市、区)长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加强指导、检查和服务,把发展粮食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今年,我省将全面取消农业税及其附加,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并继续实行订单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粮食最低价收购等支持粮食生产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墙报、制作发放粮食生产政策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及时把政策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三、狠抓计划落实。各地要把粮食生产的指导性计划细化,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要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用途管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用途不变、质量不降,保障粮食生产的用地需要。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优惠政策措施,对近年来休耕、闲置的耕地,要鼓励农民进行复垦、复耕,恢复粮食生产。特别是当前要千方百计落实早稻面积,力争达到30万亩,比2004年增加1.5万亩。同时,通过间作套种等措施,着力扩大旱粮、杂粮种植面积。
四、推广实用技术。要紧紧依靠科学进步,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实施“粮食丰产技术推广工程”和“种子工程”,加快高产、优质粮食品种的推广。组织推广优质低耗再生稻高产栽培技术,甘薯、马铃薯脱毒技术,抛秧、旱育秧及水稻免耕栽培等粮食增产增效技术,推行高产高效耕作模式。要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开展技术推广服务,采取蹲点包片等形式,抓好示范推广,提高科技入户率、技术到位率。
五、改善生产条件。要继续推行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实施“沃土工程”,努力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坚持防旱排涝“两手抓”,抓好重点旱片治理、节水灌溉和低洼地、内涝田的排洪排涝设施建设,改善耕作条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六、落实种子储备。全市按36.8万亩粮食播种面积的用种量储备应急种子,并按照重新调整确定的市级9万亩、县(市、区)级27.8万亩(见附表)落实储备任务。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将种子储备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储备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储备种子按时入库。
七、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粮食生产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农业、供销、交通等部门要竭尽全力,做好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调运、储备和供应工作;财政、金融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筹集、调度,加大对粮食生产特别是春耕生产的资金支持;工商、物价、质监、农业等有关部门要联手行动,严厉打击农资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确保农资市场稳定,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他各有关部门都要急农民之所急,帮农民之所需,为粮食生产提供优质服务,力争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实现粮食生产“一稳二增一提高”的目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十日


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宋晓锋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合意,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细化和明确。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如实、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防止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及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各自利益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会规避法律的规定,而且会增大用工的风险。

【风险分析】:
一、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四、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不利,对企业文化更是致命;
五、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六、对企业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只有在劳动合同中月的那个服务期或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才可以预防和控制劳动者提前离职,防止给企业带来损失。

【风险防范】:
1、用人单位要建立先签合同后用工的良好习惯,最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2、原有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合作的,也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3、如有员工故意不配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通过邮寄等有据可查的方式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非企业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承担法律责任。
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实务中,应当注意证据保留:留存两次书面通知及签收回执的凭证;留存支付劳动报酬的凭证。

【对劳动者的建议】:
对于弱势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保护自己:
1、尽量在用工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注意保留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凭证,如: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工资条等,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日后依法维权做好准备。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长期执业过程中,宋律师专注从事劳动法的研究,擅长劳动用工的管理培训及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对企业规章制定、合同起草及审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及诉讼有丰富经验,能在法律框架下寻求最经济的法律方案,妥善解决纠纷。
电话:13121692405;E-mail:on148@126.com;
MSN:songxiaofeng317@hotmail.com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ongxiaofeng3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804(昆泰大厦南侧)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程序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程序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为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健全行政管理法制,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一.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本市有关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社会治安、科教文卫事业、环境保护及其他方面管理的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为办法、规定、条例、实施细则、布告、通告、通令等。
由市政府审定颁布的称为行政规章。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的称为地方性法规。

二. 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以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充分体现党的方针、政策,不得违背和抵触。

三. 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根据重要程度、成熟程度和实际需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四.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结构要严谨,文字要简明、准确,语言要规范,切忌含混不清,模棱两可。

五.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起草制定程序:
1.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有关本系统、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起草工作。
法规、规章起草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做好协调工作,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
草稿拟定后,应撰写起草说明。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法律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有关方面的不同意见等。
经拟定的法规、规章送审稿由起草部门用正式文件呈报市政府。起草说明和有关的参考资料等应一并报送。
2. 对报送市政府的法规、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规部门负责协调、审修。审修的重点是:
(1)制定的必要性;
(2)制定的可行性;
(3)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有无抵触;
(4)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
(5)文字是否准确、规范;
(6)制定为地方性法规,还是行政规章。
在审修中,应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按要求时限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必要时,由市政府主管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召集会议进行协调。
3. 经审修同意的法规、规章(送审稿),由主管秘书长签署,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定时,起草部门还应到会作说明。
4. 需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制定的法规和重要行政规章,市政府法规部门在协调、审修时,应主动征求市人大有关部门意见或请有关部门一起参加审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行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制定。
六. 市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除以文件形式下达外,重要的、需要全市人民遵循的行政规章,在《青岛日报》上全文登载。
七.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