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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公告

时间:2024-05-27 10:08: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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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37号




关于发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现批准并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标准名称、编号和实施日期如下: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 129-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查询。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infrastructure of nature reserves
( HJ/T 129-2003 2003-08-13实施)




2003-08-13



前 言


为了引导、限制、规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制订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不同类型、不同级别自然保护区(含保护点和保护站)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GB/T 14529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 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3.1 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3.2 管护基础设施



指用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的基础设施,包括标桩、标牌、道路、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含办公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等)、保护管理站、哨卡、瞭望台和其它基础设施。



4 总则


4.1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4.2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有利于生态系统、物种和自然遗迹的保护,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保护对象的栖息环境,不得搞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装饰性设施。



4.3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4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5 随着自然保护区的不断发展,本规范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五年修订一次。



5 标桩、标牌


5.1 自然保护区应设立明显的标桩、标牌,以示区界、指示方向、阐述规章制度、提示警告和表达信息等。对动物主要栖息地、觅食区域和历史文物遗迹应设立明显标志。



5.2 标桩、标牌根据功能分为:区界性标桩、标牌,指示性标牌,限制性标牌,公共设施性标牌,解说性标牌等。



区界性标桩、标牌是标明自然保护区和功能分区的区域界限、位置。



指示性标牌是为人们和车辆提供指南,以帮寻找目标。



限制性标牌是揭示规定、规则,提示人们注意,控制人们活动和行动。



公共设施性标牌是表明设施位置,如休憩、服务、饮水、厕所、垃圾箱等。



解说性标牌主要是说明和介绍情况。



5.3 在有人类活动的自然保护区境界或功能分区区界,应设置区界性标桩,区界性标桩间隔距离一般为500m-1000m,人类活动较频繁的地区或转向点,应适当加密。



5.4 在进入自然保护区境界或在功能分区区界的显要位置,应设置区界性标牌。一般设置1个自然保护区境界标牌,介绍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主要保护对象、保护意义、保护要求、管理机构等内容;可以设置若干个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标牌,介绍功能分区的名称、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其它标牌根据指示方向、阐述规章制度、提示警告和表达信息等需要设置。



5.5 标桩、标牌采用鲜明底色,易识别,文字通俗易懂,清晰明显。对外开放的自然保护区,应注明英文。



5.6 区界性标桩以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以水泥预制件为主,长方形柱体,柱体平面长0.24m、宽0.12m,露出地面0.5m,埋入地下深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注明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全称及标桩序号(图1)。



5.7 标牌以木材或金属材料制作。区界性标牌的牌面为0.68×1m、1.36×2m、2.4×3.5m不同规格,贴近地面设置,或牌面底部距地1m设置;其它标牌的牌面为0.68×1m、1.36×2m不同规格,牌面底部距地1m设置(图2)。



5.8 标桩、标牌的设置应与自然环境协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自然遗迹。



5.9 栅栏的设置规格(长度、高度、结构等),应根据保护需要,按保护对象进行确定,以起到防护作用为准。



























6 道路


6.1 自然保护区的道路分为干道、巡视便道和小道:



(1)干道:指国家或地方公路连接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面宽度为6m-8m;



(2) 巡视便道:指设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由管理局(处)至各保护站、居民点或经营活动场地的道路,砂土路面,以单车道为主,部分路段可设双车道以便会车;



(3) 小道:指在自然保护区内供人们行走的道路,可根据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有条件的可铺碎石或片石,路面宽度1m-1.5m。



6.2 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道路布设以满足自然保护区管理、科研、巡视防火、环境保护以及生活需要为原则;



(2) 内部道路可按不同等级,构成交叉路网,内部道路需与外部交通衔接;



(3) 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系统和结合防火道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村地;



(4) 核心区不得修建道路;



(5) 道路标准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使用性质确定,道路线形应顺从自然,一般不搞大填大挖,尽量不破坏地表植被和自然景观;



(6) 道路行走位置不得穿越地质不良和有滑坡、塌陷、泥石流等危险地段。



6.3 道路网应通过图面布线,分别确定道路的起止点、走行方位、中间控制点、道路里程和建设标准。



6.4自然保护区旅游区的内部交通应以小道为主。



6.5 自然保护区的道路不得改变河流或溪流的流向。在沼泽地、坡地、地表松软或分布有苔原植被的特殊地段,应架设搭桥,宽度为1m-1.5m,高度为0.5m-1m。



6.6在有危险性的路段,应设置护栏、护网、隔墙、扶手、台阶等安全防护设施。



7 建筑物


7.1 自然保护区建筑物分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保护管理站和哨卡、瞭望台等。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等。



7.2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址一般应建在自然保护区外,其选定原则为:



(1) 有利于保护管理和科研活动的开展,便于宏观控制措施的实施;



(2) 交通方便,有较好的内外衔接条件;



(3) 场地适宜,位于城镇或靠近城镇,便于安排职工和家属生活及职工子女上学;



(4) 靠近水源、电源,不占或少占农田;



(5) 不受周期性自然灾害的威胁。



7.3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的办公用房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规模、管理人员数量等情况,确定建筑层数和面积,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20m2。



7.4保护区管理局(处)应建有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家属宿舍及生活配套设施,合理布局,方便工作和生活。



7.5 保护管理站原则上应建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便于管护,一般只建职工食堂和宿舍。



7.6 对于保护管理站和已建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管理局(处)办公用房,其建筑物高度一般不超过树冠层。



7.7 已建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和保护管理站,除确属不合理者外,不应搬迁或变更。



7.8 监视塔、瞭望台(楼)等瞭望设施的设置,必须视野宽阔,控制范围广。设置位置、结构形式和高度,应顺应自然地形地势条件。



7.9 检查站、哨卡设施根据需要设在人和车辆经常通过的主要道口处。



7.10 对可观察野生动物地区,应设置野生动物观察亭(台)、哨所,以竹、木、砖、石等地产材料为主。



7.11 建筑物的建设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施工、安装及材料等条件,合理选用先进技术和标准设计。



7.12 自然保护区内的建筑物,外表要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用瓷砖、玻璃墙、大理石等贴面,不得用鲜明的颜色。



7.13建筑物的结构造型、材料和装修标准应与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功能相协调,尽量降低建设和维修费用。



7.14建筑物应建在朝向、环境、地形等条件较好的位置,符合采光、照明、通风、防火、卫生等有关标准,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的效果。



8 科研、监测和宣传教育基础设施


8.1 自然保护区应制定近期和远期科研计划,应有必要的科研依托单位。自然保护区以常规性科研为主,专题性科研主要配合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进行。



8.2 自然保护区应在核心区和缓冲区设立定位观测站,确定观测内容,配置相应观测仪器,做好观测记录和样品采集。核心区定位观测站只能观测,不能采样,缓冲区定位观测站可观测和采集标本、样品。



8.3 自然保护区实验室应根据本区的生态观测和科研要求,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试剂,严格管理,使实验室井然有序地运行。



8.4 实验室室内布局以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安全和操作方便为原则。



8.5资料室、标本室应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标本系列档案,并逐步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8.6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还应建立科普馆或博物馆,设大型标本陈列、图片资料展览、实物展示等陈列室。



8.7 标本、模型、图片等资料的陈列形式和标准,根据陈列物品种类、规模和数量等进行确定。



8.8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栏主要内容包括读报栏、自然保护知识普及栏、画廊等。宣传栏位置设置应适中,布置形式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8.9 宣传栏的橱窗陈设应讲究思想性、艺术性,宣传栏的高度应在2m左右,每个橱窗面积约为0.9m×0.6m,宣传栏可用木材或金属材料制作。



9 其它基础设施


9.1 自然保护区应尽量采用太阳能、沼气、风能等清洁能源。



9.2 自然保护区内供电线路应尽量地下敷设。



9.3 自然保护区供水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一般以地下水为主。水源选定原则主要有:



(1) 供水距离短,水量充足;



(2) 水质良好,饮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水源地应选在居住区和污染源的上方;



(4) 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不能用作水源。



9.4 排水设施必须满足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和雨水的及时排放。排水方式一般采用明渠(沟)或自然排放。



9.5 湿地类自然保护区不得用于自然保护目的之外的水源,不得修建排水工程而破坏湿地。



9.6 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应修建国家规定的一类公共厕所,其它地区根据需要修建三类公共厕所。



9.7 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的宾馆、饭店、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与功能区相适应的标准,未达标污染物不得排入自然环境。



9.8 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和人类活动地区应设置垃圾箱,垃圾箱的设置间隔一般为50m-100m。



9.9 垃圾应填埋处理,在保护区外设置填埋场,达到国家规定的处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1989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字(1989)138号《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梁剑文等四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翁舜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鉴于此案情况比较复杂,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又无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因此,此案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基〔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安全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

  近年来,部分农村地区出现许多“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黑校车”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以下简称“学生”)上下学的非法运营活动,这些车辆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是近期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严重威胁着学生的人身安全。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好这个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各类“黑校车”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正确引导学生和家长抵制乘坐“黑校车”,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农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地教育、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坚持“地方负责,属地管理”和“疏堵结合,防治并重”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到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分工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逐步构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强化政府责任,增进部门合作。各地教育、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结合当地情况,积极研究出台扶持农村学生交通服务的政策和办法,总结和推广各地在校车管理方面好的做法与成功经验,切实为广大农村学生提供安全方便的上下学公共交通工具,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交通、工商、税务等各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对“黑校车”的整治力度。

  三、继续做好校车排查和检验工作。2007年秋季开学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中小学幼儿园自有校车和租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及驾驶人、行驶时间、行驶路线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必须见车见人,不留死角,并登记造册,逐步建立学生上下学乘坐车辆动态监管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自有校车和租用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记入校车档案,凡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否则禁止运行。

  四、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2007年秋季开学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对中小学幼儿园全体师生进行一次深入的交通安全教育。每所学校要采取宣传画、挂图、卡片、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尤其是要结合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教育学生不乘坐“黑校车”,学校和家长不租用“黑校车”。

  五、切实落实农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要进一步明确教育、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对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监管责任,中小学幼儿园要有专人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逐步探索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跟车值班教师要负责清点学生人数,保障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的安全,坚决杜绝因将学生遗忘在车内造成的恶性事故。中小学幼儿园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必须检验合格,取得运营资质,集体接送学生的车辆统一由中小学幼儿园租用,不得租用外地机动车、个人机动车和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教育和资格审核,不得聘用不合格驾驶人;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要求,研究制订接送学生专用校车的统一标识或标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接送学生车辆标牌,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喷涂接送学生专用校车标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坚决查处不合格的车辆运载学生上下学,查处超载、超速和酒后开车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学生上下学乘坐校车的安全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

  六、严厉打击农村地区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在2007年秋季开学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交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集中开展一次打击农村地区,特别是未经审批、非法举办的幼儿园租用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的专项行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注意了解学生私自搭乘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的情况,并在及时制止的同时,尽快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打击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确保学生安全。

  各地教育、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务必将本通知传达到各级教育、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每一所中小学幼儿园,抓紧贯彻落实本通知有关工作要求,并于9月3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各有关部局。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