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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的批复

时间:2024-06-30 05:34: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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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的批复

(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高崎办事处更名为厦门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的请示》(闽政〔2000〕文3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均为正处级),隶属厦门海关。

二、核定东渡海关人员编制155名、厦门高崎机场海关人员编制87名,均在厦门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新增编制。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中国银行关于重申中国银行不为股票、期货、房地产等交易提供担保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重申中国银行不为股票、期货、房地产等交易提供担保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针对目前期货交易过热以及在钢材、煤炭交易市场出现的投机和少数大户操纵市场等问题,国务院已指示停止钢材、煤炭、食糖期货交易。
股票、期货、房地产等交易投机性较强,最近期货交易过热的现象与一些金融机构为期货交易提供保证金担保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中国银行对于为此类业务提供担保历来是持否定态度的。
为维护我国市场物价稳定,加强保函业务管理,减少我行或有负债风险,总行重申:
各授权办理保函业务的分行不得为国内股票、期货、房地产等交易提供担保(包括保证金担保、履约担保及其他信用担保)、承诺书等保证文件以及类似的佐证文件。
此外,严禁各授权保函业务分行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期货交易提供担保、资信证明及存款证明等。
请各授权分行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并做好辖内各分支行的管理工作。



1994年4月6日

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资、教育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劳动部从1990年开始,在山东、江苏等省试办了11所高级技工学校,取得了成功经验。实践证明,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有利于加快培养高级技能人才,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各
地区、各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对高级技工的需要,在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基础上组建高级技工学校。现就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技工学校是培养高级职业技能人才的基地,主要承担培养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其他高级职业技能人才的任务。
二、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应列入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计划,招生数量列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高级技工学校名称根据其所在地区和行业类别确定(如××省(市)高级技工学校、××机械高级技工学校等)。
四、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本地区、部门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办学规模一般不少于900人(每年培养高级技工一般不少于200人)。
五、高级技工学校招收技工学校及其他具有中级技术水平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在职职工,学习期限2至3年。
六、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仪器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实习工厂必须保证学生训练工位,并应选择1至2个技术设备先进的企业作为学生定点实习基地。
七、教师队伍必须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和高级技师应占教师总数的25%以上(包括从社会上聘请的兼职教师)。
八、经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毕业生发劳动部印制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获“双证”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可申报考评技师。
九、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被企业录用后,上岗后按其所在岗位和已达到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进入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的,其见习期工资按人事部、劳动部人薪发〔1994〕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待遇应不低于高级工第三档工资标准)。
在职职工毕业生工资可在原有基础上适当高定。
十、高级技工学校由劳动部会同国家计委审核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办高级技工学校应于每年二季度前将有关材料报劳动部。
上报材料包括:本地区、部门对高级技术工人现状和需求预测报告;申请建立高级技工学校报告;有关部门对办学经费、学校规格、领导班子配备等问题的批复意见;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对高级技术工人及其他高级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规划,力争“九五”期间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有关行业建成一批高级技工学校。
附件: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略)




199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