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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2000年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40: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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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2000年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2000年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2001-03-08

教技函[2001]3号


  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2000年度的评审工作业已结束。经学校严格遴选、推荐,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审核,2000年度在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和信息五个领域共评出86名年轻学者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资助金额30万元,其中教育部资助金额20万元,学校配套10万元。学校匹配的经费要求在2001年先期落实,教育部将根据各校匹配经费的落实情况再下拨资助金额。
  2、资助时间从2001年开始至2003年结束。
  3、凡已获得2000年《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高校青年教师奖》资助和《百人计划》的入选者,教育部只给《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称号,不再下拨经费。
  4、《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按原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经费试行办法和原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后续管理办法(教人[1995]90号)执行。
  希望各校对入选人员给予关心、支持,鼓励他们为科教兴国多作贡献。

2000年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名单

(按姓氏拼音排序)

序号
姓名
从事专业
工作单位

1
白海力
材料物理与化学
天津大学

2
包景东
物理
北京师范大学

3
陈珂
信号与信息处理
北京大学

4
陈大岳
随机过程及其应用
北京大学

5
陈劲枫
蔬菜学
南京农业大学

6
陈伟中
声学
南京大学

7
陈瑶生
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
华南农业大学

8
樊瑜波
力学
四川大学

9
方世良
信号与信息处理
东南大学

10
冯西桥
固体力学
清华大学

11
符方伟
信息论
南开大学

12
顾长志
凝聚态物理
吉林大学

13
顾建新
生物化学
复旦大学

14
韩振海
果树
中国农业大学

15
郝晋珉
土地利用
中国农业大学

16
何维
免疫学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17
胡望宇
材料物理与化学
湖南大学

18
怀进鹏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9
黄庆安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东南大学

20
惠昌常
数学
北京师范大学

21
纪越峰
光纤通信网络
北京邮电大学

22
简怀玉
应用数学
清华大学

23
李毅
植物病毒学
北京大学

24
李勇
应用数学
吉林大学

25
李凤民
生态学
兰州大学

26
李福利
理论物理
西安交通大学

27
李凌松
分子生物
北京大学

28
李象远
化学
四川大学

29
李永丹
工业催化
天津大学

30
李有泉
理论物理
浙江大学

31
栗占国
免疫学
北京大学

32
刘昌胜
生物材料
华东理工大学

33
刘建亚
基础数学
山东大学

34
刘卫国
电机电器
西北工业大学

35
陆夕云
液体力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6
罗军舟
计算机网络
东南大学

37
马正强
作物遗传育种
南京农业大学

38
孟安明
发育生物学
清华大学

39
倪军
凝聚态物理
清华大学

40
庞代文
物理化学
武汉大学

41
彭联刚
数学
四川大学

42
彭苏萍
工程力学
中国矿业大学

43
彭孝军
精细化工
大连理工大学

44
钱宇
化学工程
华南理工大学

45
邵荣光
分子药理学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46
沈毅
导航制导与控制
哈尔滨工业大学

47
施毅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南京大学

48
石兢
凝聚态物理
武汉大学

49
苏忠民
物理化学
东北师范大学

50
孙蒙祥
植物发育生物学
武汉大学

51
孙明
农业微生物学
华中农业大学

52
田建国
光学
南开大学

53
汪越胜
固体力学
北方交通大学

54
王锐
生物化学
兰州大学

55
王秉中
微波技术
电子科技大学

56
王建祥
固体力学
北京大学

57
王剑波
有机化学
北京大学

58
王铁军
固体力学
西安交通大学

59
王友年
等离子体物理
大连理工大学

60
王玉忠
化学
四川大学

61
吴嘉达
光学
复旦大学

62
吴林志
工程力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63
武强
水污染
中国矿业大学

64
夏之宁
分析化学
重庆大学

65
徐柏庆
物理化学
清华大学

66
徐建闽
自动控制
华南理工大学

67
徐天乐
受体药理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68
许洪伟
基础数学
浙江大学

69
许希武
飞机设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70
阎超
流体力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71
杨放春
通信网技术
北京邮电大学

72
杨光圣
作物遗传育种
华中农业大学

73
杨树兴
飞行器设计
北京理工大学

74
叶建仁
森林保护学
南京林业大学

75
殷福亮
信息处理技术
大连理工大学

76
尹民
凝聚态物理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77
余学清
肾脏病学
中山医科大学

78
庾建设
应用数学
湖南大学

79
袁建民
原子分子物理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80
张琚
医学分子生物学
南开大学

81
张强
药剂学
北京大学

82
周傲英
计算机软件
复旦大学

83
周子翔
基础研究类
复旦大学

84
朱迅
免疫学
吉林大学

85
朱卡的
凝聚态物理
上海交通大学

86
朱依纯
生理学
复旦大学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3)248号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工作,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九日至二十四日在广州召开了部分商检局参加的关于加强普惠制签证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通过交流经验,重点研讨了如何进一步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工作,修改了《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现下发各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

     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一

        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惠制签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对加强普惠制签证调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局遵照执行。

  一、调查

  <一>注册调查

  商检签证机构对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给惠国规定的原产地标准,进行实地调查,建立完整的注册档案。

  对于新的高科技产品的注册申请,要严格调查,提出意见,报请领导审批,并向国家商检局备案。

  对注册企业每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合格,准予重新注册。

  <二>签证调查

  注册签证的产品,商检签证机构在签证过程中,如对申请书和证书有关内容,特别是原产地标准有怀疑时,要及时核对有关注册资料,并做进一步的实地调查,核实无误,方可予以签证。

  各地商检签证机构应根据给惠国原产地规则要求的宽严程度,结合本地区签证商品的特点和日常签证工作,对签证商品分类,进行重点抽查管理。

  <三>退证查询调查

  商检签证机构对给惠国的退证查询要做到批批实地调查,调查人员要根据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对查询内容作好详细的调查结果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答复。地区局必须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省局审查,由省局统一对外答复。对于重大的专题查询,必须上报国家商检局审批。所有退证查询案例均须保存完整的调查档案。

  二、签证商品分类原则及抽查比例

  1、一类产品:

  (1)凡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非常严格的;

  (2)产品科技水准要求高,其重要零部件国内基本不能生产或国产质量一般达不到要求的;

  (3)按普惠制规定要求必须采用的国产原料及零部件,其质量不过关或供应不足或价格过高,生产企业容易采用进口原材料及零部件代替的;

  (4)给惠国海关重点查询的产品;

  (5)被给惠国列入反倾销调查对象的产品。

  2、二类产品:

  (1)凡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比较严格;

  (2)按普惠制规定要求必须采用的国产原料及零部件,出口生产企业可以自

     己生产,或在国内可采购到的;

  (3)给惠国海关查询的一般产品。

  3、三类产品:

  (1)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不太严的;

  (2)属劳动密集型或非技术密集型产品的;

  (3)加工工序简单、设备要求不高,出口生产企业可以生产或国内采购原材

     料、零部件加工的。

  各局按上述分类原则,制定详细的分类产品目录,确定重点抽查比例,并报国家局备案。  

  三、对于使用国内转厂(指经海关进出口核销过的),出口复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产品,商检签证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调查制度。

  对于国内转厂的原材料、零部件,申请单位必须提供《国内转厂原材料、零部件产地来源情况申报单》(见附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足以证明符合给惠国规定的普惠制原产地标准,则视为国产成份。

  对于出口复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申请单位如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产地标准的有关文件,则可视为国产成份,否则,视为来源不明的进口成份。

  四、对列入加工清单的商品申请异地签证时,申请单位须出示产地商检机构出具的《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签证局凭此单及有关资料核实无误后,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否则,不予以签证。

  产地商检局出具《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参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商检签证机构对签证产品的成本价、出厂价等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必要时,可请会计事务所等部门协助核实。

  六、各商检签证机构应根据总签证量的情况,配备或充实合理数量的签证调查人员。各商检签证机构应加强对签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设置专职专岗的签证局,应对签证人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使其全面熟悉业务。

  附表

        国内转厂原材料、零部件产地来源情况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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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单位:                             ┃

┃                                  ┃

┠─┬────────────────────────────────┨

┃ │                                ┃

┃转│名称:                             ┃

┃ │                                ┃

┃厂├────────────────────────────────┨

┃ │                                ┃

┃单│地址:                             ┃

┃ │                                ┃

┃位├──────────────┬─────────────────┨

┃ │              │                 ┃

┃ │电话:           │转厂报关单号码          ┃

┃ │              │                 ┃

┠─┴───┬────┬─────┼───┬───┬────┬────┨

┃转厂原材料│ 产地 │ 型号  │ 单价 │ 数量 │国产价值│进口价值┃

┃零部件名称│ 国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加工制造直接费用     │原材料、零部件成本价          ┃

┃             │                    ┃

┠─────────────┼────────────────────┨

┃             │                    ┃

┃转厂价值         │进口价值占转厂价值    %      ┃

┃             │                    ┃

┠─────────────┴────────────────────┨

┃                                  ┃

┃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工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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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和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涉外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产地证的签证管理工作,保证产地证签证人员的素质和签证质量,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产地证签证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条 具有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三条 非外语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达到国家教委规定的英语四级考试水平或国家局组织的英语四级考试水平。

  第四条 接受过签证局的产地证业务培训并上岗实习半年以上,掌握一定的产地证业务知识和具体签证要求,熟悉我国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各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熟悉原产地证书的填制方法,了解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惯例。

  第五条 具备一定的商品知识,熟悉本地区的出口签证商品结构,尤其是含有进口成份商品的原材料构成及加工工序情况。

         第三章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的申报

  第六条 产地证签证人员应由各直属局统一组织业务培训,国家商检局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由有关直属局填写《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上报国家商检局审核。

         第四章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的审批

  第七条 经国家商检局审查批准获得签证资格的人员,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发给《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证》(见附件2),并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第八条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由各直属局提出延期报告,上报国家商检局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九条 国家商检局对各直属局上报的签证人员,实行定期审批,每年两次,具体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为保证产地证签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产地证签证人员一经国家商检局批准注册,须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产地证签证人员如离开签证岗位,应退回《产地签证人员签证资格证》,并由签证局书面上报国家商检局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产地证签证人员滥用签证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各直属局按《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并将处分情况书面上报国家商检局,由国家商检局撤消其签证资格,同时收回《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证》,办理撤消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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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申请表          ┃

┃                                  ┃

┠──────────────────────────────────┨

┃                                  ┃

┃局  名:                             ┃

┃                                  ┃

┠──────────────────────────────────┨

┃                                  ┃

┃地  址:                             ┃

┃                                  ┃

┠────────────────┬─────────────────┨

┃                │                 ┃

┃姓  名:           │性  别:            ┃

┃                │                 ┃

┠────────────────┼─────────────────┨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

┃                │                 ┃

┠────────────────┴─────────────────┨

┃              国家教委                ┃

┃外语水平,通过                  英语考试   级 ┃

┃              国家商检局               ┃

┠──────────────────────────────────┨

┃业务考试成绩: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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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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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况:                             ┃

┃                                  ┃

┃                                  ┃

┃                                  ┃

┃                                  ┃

┃                                  ┃

┠──────────────────────────────────┨

┃处领导意见:                            ┃

┃                                  ┃

┃                                  ┃

┃                                  ┃

┃                                  ┃

┃                                  ┃

┃                                  ┃

┠────────────────┬─────────────────┨

┃签 证             │手签:              ┃

┃印 模             │                 ┃

┃                │                 ┃

┃                │                 ┃

┃                │                 ┃

┃                │                 ┃

┠────────────────┴─────────────────┨

┃局领导审核意见:                          ┃

┃                                  ┃

┃                                  ┃

┃                                  ┃

┃               签字    __年__月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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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产地证签证人员

               签证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P.1

------------------------------------

                贴照片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局名:

           编号:

                                P.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

           检验局批准   对外签发原产

           地证明书

          发证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局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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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4

  注:1、此证仅限持证人使用,不得转借。

    2、签证人员签证资格每五年复审一次,凭此证办理复审手续。

    3、持证人调离岗位时,须交回本证。

                               P.5

@/表@



卫生部、公安部、轻工部、化工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司法部、国家工商局关于非法配制酒类造成甲醇严重中毒死亡事故的通报(摘录)

卫生部、公安部、轻工部等


卫生部、公安部、轻工部、化工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司法部、国家工商局关于非法配制酒类造成甲醇严重中毒死亡事故的通报(摘录)
卫生部、公安部、轻工部、化工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司法部、国家工商局


通报
近几年,在吉林、四川、河南、广西、贵州、江苏等省、自治区连续发生不法分子用甲醇溶剂或含甲醇浓度很高的工业用酒精配制食用酒出售事件。
为加强酒类产销管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酒类产销管理,严格许可证制度。凡生产经营酒类的国营、集体、乡镇、个体生产经营者,必须事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经当地县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并向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不符合卫生要求者不发给卫生许可证,无证和无营业执照者一律不得生产经营。要加强酒类市场管理,没有酒类销售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准经营酒类。要加强对批发、零售酒质量的检查管理,尤其是对一些集体、个体的流动商贩所经营酒的质量应特别注意。
二、严格执行国家酒类食品卫生标准。国标GB2757-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8-81“发酵酒卫生标准”和“酒类卫生管理办法”对酒中甲醇等有害物质含量均有规定,必须严格遵守。配制酒或其他含酒精饮料所用酒精必须符合国际GB394-81“
酒精国家标准”中的二级、一级、优级标准。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检验机构,对原料及产品必须进行检验,并能提供检验报告(化验单)。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料;不合格的产品,生产厂家不得出厂,商业部门不得收购销售。
三、严格标志管理。各厂生产的非食用酒精溶液或废液,除如实标明品名和成份外,均应加“禁止食用”标记,必要时加颜色区别,以防混用;各销售的中间环节,不得任意更改标记和标志;为便于管理和辨认,所有生产酒精的工厂,如生产按国家质量标准二级(含二级)以上酒精,
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者,除标明酒精级别以外,还要标明“可食用酒精”。对回收的空酒瓶上的原商标标识应当消除,依规定使用新标识。
四、做好宣传和职业道德教育。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规及酒类卫生和质量标准,努力防止因无知或存侥幸心理者制造、贩卖有毒有害酒或假酒的可能性;并向广大群众宣传酒类管理法规、食品卫生知识和购买酒应注意的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人民负责。
五、认真查清违法事件,依法严厉惩处违法者。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互相协作配合,对本地区的酒类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酒类卫生标准者,要
依法予以处理,该停业的停业,该处罚的处罚;对那些直接造成重大中毒、致残、死亡事故的违法者,必须依法严惩。对中间环节部分的参与者也要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依法惩处后,要利用此类典型案例广为宣传,以儆效尤,并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警惕。



198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