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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4:05: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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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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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农业厅。农业厅是主管农业和
农村经济发展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的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农业办公室、农业厅、乡镇企业管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
行政管理职能。
  2、原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菜篮子”工程和饲料工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电子机械工业厅承担的农业机械化行政管理职能。
  4、原由民政厅承担的老区建设管理职能。
  5、原由卫生厅承担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参与研究制定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财政补贴等有关农村
经济政策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和财政补贴的政
策建议。
  2、不再参与农村集镇建设规划。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
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
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
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财政补贴
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等法规、规章草案。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
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
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集体资产管理,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
管理农业劳动力和指导其合理转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
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政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
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研究提出农
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建议;组织、指导农业大型国际、
国内展览活动;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
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
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优质、
高产、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订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
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拟订饲料生产的规
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
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省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
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登记工作。
  (八)负责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实施对省内动
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
  (九)组织种植业、畜牧业对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济、
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研究提出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
工作。
  (十一)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组织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
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研究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拟订农村合作医疗
管理制度,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三)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国有资产管
理;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四)管理港澳流动渔民工作。
  (十五)承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农业厅设1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厅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厅机关会议组织、文
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档案、财务和保卫等工作;组织起草重
要的综合性报告、文件;拟订厅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
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负责农业有关产业的政策法规起草和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对其他部门政策法规起草中涉及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条款的审核工作;指
导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农业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政策性
和综合性调研,承担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
通、价格、进出口等政策意见。
  (三)发展计划处
  组织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农业技术
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协调农业各产业结构调整和综合平衡;负责种植业、畜牧
业的统计工作;承办重大农业建设项目审批和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项目的
工作。
  (四)财务处
  负责编制省财政拨给农业各项经费以及本部门各项经费的预算、决算,监督
厅管各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直属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
保险等的政策建议。
  (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挂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订、落实农业产业
化规划,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
资产管理;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组织对
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的工
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
  (六)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
化;制订“菜篮子”工程规划,负责“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负责
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价格等农业信息的收集;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
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
的质量检验及农业有关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拟订;负责绿色食品的认证
管理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七)外事外经处
  组织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和农业机械化事业对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和管理农业援外工作,拟订农业利
用外资和农业招商项目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农业外资企业发展,推动农业对外
开放;组织举办农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及农业展览、展销;组织省级农业招商
项目规划;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有关外事工作。
  (八)科技教育处
  拟订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管理、
指导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体系工作;承办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组
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引进动植物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管
理科技成果;指导农业和农民教育工作,组织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农业科技
宣传和组织指导国内农业展览活动;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用地、
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
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九)种植业管理处
  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
负责种植业生产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农作物适用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
和推广工作;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
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组织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
记;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负责农田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十)乡镇企业办公室
  拟订有关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指导乡镇企业深化改革
和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乡镇企业调整优化产业、产品
结构、企业布局以及发展地区间经济技术合作和外向型经济;指导乡镇企业财务
会计、内部审计和教育培训工作;协调乡镇企业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负
责乡镇企业登记备案、统计和信息工作,进行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十一)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及政策法规;制订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及中长
期规划、重大技术措施;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
调整;组织农机化的示范推广应用、人员培训、重点科研项目的论证、开发;拟
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
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化推广体系和服务体系
建设;负责救灾柴油的安排和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
  (十二)畜牧兽医办公室(挂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牌子)
  指导畜牧业的结构调整,研究提出畜牧业(饲料生产)发展规划及重大技术
措施;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种畜禽、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拟订兽医、
兽药、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畜禽品种标准,并负责国家、行业、地方相关
标准的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畜产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工作。
  (十三)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拟订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
开展项目前准备和申报工作;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
施,对竣工项目组织全面验收;参与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管理;指导
市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和项目区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十四)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拟订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协调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和问题;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五)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险、计划生育、教育培
训工作;负责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工作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老区建设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扶贫开发
的方针政策;拟订扶贫开发规划和政策、法规;组织、指导山区、贫困地区、少
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负责省属电厂水库移民工作;组织
协调广东对口帮扶广西工作;负责扶贫资金和扶贫基金的管理、监督工作;承办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省扶贫
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综合处、业务处。
  监察厅派驻农业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派驻农业厅纪检组合署,负责厅
机关、直属单位监察、纪检、审计工作。
  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正处级)挂靠农业厅,主管港澳流动渔民工作;
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就港澳流动渔民管理工作建立直接联
系机制;协调涉及港澳流动渔民工作的事务;指导港澳流动渔民的生产经营活动,
提供必要的服务;指导市、县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承办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交
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113名,事业编制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
(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42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业编制18名,其中主任1名(由农业厅副厅长兼任),
副主任2名(正处级),正副处长5名。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行政编制8名,
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12月29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愿望,为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就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者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本国外交、公务护照的公民和俄罗斯联邦持有效的本国外交、公务护照的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随行的未成年子女,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或经双方商定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包括为外国公民制定的登记、居住、旅行和过境的规定。

  第四条 缔约一方中央(联邦)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通报该国相应单位或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利:拒绝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及时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七条 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的方式补充和修改本协定。

  第八条 在启用俄罗斯本国新护照之前,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使用注明其俄罗斯国籍的原苏联外交、公务护照。

  第九条 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生效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格式或启用新护照,亦应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十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缔约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缔约另一方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日失效。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第三十一日生效。

  第十二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五日在莫斯科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中有关持外交、公务护照旅行的条款在中、俄两国间即行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荩卿          鲍·尼·巴斯图霍夫
    (签字)            (签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6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为减轻增值税纳税企业经济负担,决定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由每份0.7元和1.1元降低为0.55元和0.9元(含税,下同);电脑二联、五联普通发票价格维持每份0.35元和0.7元不变。
  上述价格是指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发票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时的结算价格。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中准价格由每户每年450元降低为37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报我委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定价管理的发票和税控系统技术服务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在此基础上,适当降低价格,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上述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