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19: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2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当地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省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储备粮管理体制
  (一)建立省级粮食储备体系,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储备粮管理运作模式,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规模存放、安全可靠、管理规范。
  (二)省级储备粮主要用于全省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省级储备粮动用权属于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
  (三)省粮食局为省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省级储备粮负总责。省粮食局的江苏省储备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省粮食局牵头制订全省储备粮的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储备粮进行监管。
  (四)省级储备粮实行企业运作办法。省粮食局通过公开招标,在全省骨干粮食经营企业中集中择优选择具有省级储备粮资格的仓储设施、安全保粮条件、资产质量较高、经营能力较强、以盈补亏能力较强、资信良好的企业为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省粮食局与中标的承储企业签订省级储备粮包干承储合同,省级储备粮定点储存在中标承储企业具备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资格认证办法由省粮食局制定)的库点中,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储备粮的收购
  (五)“十五”期间,省级储备粮规模为10亿公斤。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年度储备计划。
  (六)省级储备粮可由承储企业自主采购,也可由省粮食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国招标采购,或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内竞价采购。省级储备粮的收购入库价格由省粮食局核实确认。
  (七)省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规定中等以上质量,符合安全保管水分要求。严禁划转陈年库存粮食。
  三、储备粮的储存
  (九)储备粮入库后,质量和品质检测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省质量技术监督粮食产品质量检验站承担,省粮食局根据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核查数量后确认为省级储备粮。
  (十)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粮库存放,单独建帐。为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各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要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不得将储备粮委托经过核定库点外的其他库点储存,更不得露天储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库,如需移库,须报经省粮食局批准,省财政厅、农发行备案。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必要时应采取财产保险方式化解种种人力不可抗御风险。
  (十一)省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按每年每公斤0.08元,推陈储新费用按小麦每年每公斤0.04元、杂交籼稻每年每公斤0.06元、粳稻谷每年每公斤0.08元进行包干(包括损失损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包干费用及贷款利息,由省财政厅按时拨给省粮食局,省粮食局根据计划内实贷数及企业履行合同等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会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承储企业。
  (十二)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储备粮运作出现重大亏损的,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发行核实,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负担。
  四、储备粮的推陈储新
  (十三)在保证储备粮储备规模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必须根据包干承储合同条款规定,按市场化方式对储备粮推陈储新,以稳定保持在库储备粮质量。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市场动态统一运筹、推陈储新,以粮食收获年度计算,粳稻、杂交稻、小麦的储存年限分别为1.5年、2年、3年,在新粮上市时粳稻、杂交稻、小麦必须分别轮换总量的2/3、1/2、1/3,任何轮换时点实物储备粮库存分别不得低于总量的1/3、1/2、2/3。每批的轮空期不超过3个月,轮入的储备粮品质必须达到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十四)省粮食局要加强对储备粮轮换的监管,根据市场情况由粮食局制定轮换年度计划。承储企业根据轮换年度计划适时择机组织实施,具体实施轮换运作时须报省粮食局批准。对于违规轮换,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十五)推陈储新所发生的价差损益,由承储企业自负。
  五、储备粮的动用
  (十六)当省政府需要安排救灾救济、应付突发事件,以及调节供求、平抑粮价时,由省政府动用储备粮。其价格按市场价,由省财政与承储企业结算。
  (十七)储备粮动用的具体操作,由省粮食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农发行制定动用计划,确定动用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价格,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粮食局组织实施。
  (十八)经批准动用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推陈储新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六、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十九)省粮食局负责建立省级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全省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仓存和保管状况,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十)承储企业、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单独设立储备粮台帐,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省粮食局、农发行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十一)省粮食局要对全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采用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省财政厅、农发行要加强对省级储备补贴资金、收购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七、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十二)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人为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并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未按本办法规定轮出的储备粮,省粮食局可强制拍卖,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因未及时轮换造成的粮质劣变及新陈品质差价,由承储企业负担;推陈储新轮空期超过3个月的,加倍扣拨保管等费用包干补贴,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擅自动用储备粮的,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三)承储企业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储备粮专卡、专帐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食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等行为之一的,应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二十四)省粮食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在粮食储备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储备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不实或影响储备粮安全的;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粮食损失事故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出台之前已在库的省级储备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及时做好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及时做好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西藏不发)
按照国家规定,中央财政要对国家专储粮利息、费用以及出口亏损进行补贴;中央财政和省(区、市)财政按一定出资比例共同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对地方储备粮和超过正常周转库存的粮食利息、费用进行补贴;另外还有一些其他补贴(详见有关规定)。这些财政补贴资金是粮食收储企业
支付工资、水电费等保管费用和归还贷款利息的主要资金来源,尤其是在目前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数量比较少,销售收入在归还贷款后的经营收入不多的情况下,财政补贴显得更为重要。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要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积极主动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到位监测、跟踪
拨付和分解使用工作。为更好地完成这项工作,现重申以下具体要求:
一、各级行都要了解和掌握各项财政补贴政策和具体做法;了解和掌握本省、市、县粮食库存结构状况和按规定应该得到的补贴数额;了解和掌握财政补贴资金应到专户、实到专户以及拨补到企业的情况。积极向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汇报,督促各省(市、区)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筹措地方
应到位的粮食风险基金,将风险基金存到省农发行专户,并通过下级行迅速拨补到有关粮食收储企业。
二、每笔财政补贴资金进入农发行专户后,农发行要及时会同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尽快分解下拨至基层粮食企业,防止补贴资金在各环节滞留,并督促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在每笔资金下拨时注明补贴的内容、时限、利息和费用的补贴金额等,以便基层行在收到每笔资金并拨入企业基本
账户后,尽快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解,做好收息和将费用补贴拨补给企业的工作(详见有关规定)。
三、财政补贴资金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应督促粮食收储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补贴资金。农发行要按规定及时分解,不能挪用,对利息补助款,农发行要及时收回贷款利息;对费用补助款,要配合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企业用于收储企业人员工资和其他正常的保
管费用,不得用于附营业务人员工资和费用,更不得挪作他用。
四、进一步督促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按签定的责任书按时、按量消化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账。目前各地消化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账的情况不理想,消化进度慢,个别地方存在用库存商品升值和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地价升值等虚假消化的现象,这些做法都是违反
规定的,应予以制止。消化挂账一定要有真实的资金到账,归还亏损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本息,没有归还贷款本息就不是消化。各级行要加强监督,对财政部门报来经我行审签的消化挂账月报要按照我行实际收到的贷款本息认真核实,严禁各种虚假消化。收到真实到账消化款后要及时收贷收
息并相应核减挂账数额,严防企业挪用。
五、为做好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督促到位和及时拨付工作,总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管理财政补贴资金方面的职责分工:资金计划部负责与中央财政联系及时足额拨补各项利费补贴资金,将拨补情况及时通知各省级分行,并抄送信贷一部、财务会计部和总行营业部;信贷一部负责督促
国家粮食储备局及时将按新体制管理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款项下拨到库点,并将分配给各库点的补贴资金及时通知各省级分行,同时抄送财务会计部和总行营业部;财务会计部负责监督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到达粮食企业基本账户后,及时收回利息及转入企业财务资金专户;总
行营业部负责按照国家粮食储备局提出的委托付款要求,及时划拨补贴款到库点,并向总行反馈拨付进度。各省级分行也要比照总行的办法,相应明确各处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对国储粮油利费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以及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企业财务挂账专户的管理,对专户资金的收支状况要密切关注并随时监测,定期进行分析、反馈,按时准确上报粮食风险基金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企业财务挂账消化情况两项月报。
七、各级行有关部门都要深入学习国家对粮食的各项政策和有关配套措施、办法,弄清要领;行领导和业务主管人员要多到基层搞好培训和指导,帮助信贷员提高业务素质,加强调研,及时掌握粮食库存结构、补贴来源和实际到位情况,并能就地发现情况,处理问题,对自身解决不了
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反映。



1998年8月14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买卖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案件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买卖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案件的意见

苏检会[200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

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办理买卖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行为提出如下适用法律意见:

买卖伪造、变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遇到具体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部门;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执行新的规定。



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