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9:07: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广东、广西、山东、湖南、湖北、河南、陕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黑龙江、安徽、辽宁、江西、吉林、内蒙古、河北、山西、宁夏、新疆、甘肃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浙江中烟工业公司:
为提升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水平,提高烟叶种植收购过程控制能力,进一步规范烟叶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做到以合同为主线组织烟叶种植收购工作,确保烟叶国家计划落实和烟叶生产规模稳定,现将《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烟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是烟草公司与种植烟叶(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包括白肋烟和香料烟,下同)的农户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形式合同。合同须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同签订与履行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合同签订的依据、原则与程序
第四条 合同签订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年度烟叶收购计划(以下简称国家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国家计划转发到各省级烟草公司。
1.省、地市、县级烟草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分解落实烟叶收购计划,安排指导性种植面积。
2.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在上级烟草公司分解的国家计划和安排的指导性种植面积总量内,与符合条件的种烟农户户主签订合同。
第五条 合同签订原则。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为合同甲方,种烟农户为合同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合同签订程序。
1.农户申请。种烟农户需向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提出种烟申请,填写《种烟农户基本情况登记表》。《种烟农户基本情况登记表》由地市级烟草公司统一印制。
2.资格审核。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要认真核实申请种烟农户的土地条件、基础设施、技术水平及往年合同履约率等基本情况,建立种烟农户基础信息档案。
3.签订合同。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种烟农户签订合同,约定烟叶收购数量、种植面积及种植株数。
4.建立档案。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要将合同录入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建立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内容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码、IC卡号、种植面积、种植株数、收购数量、生产投入补贴标准等信息。
第三章 合同格式、编码与主要内容
第七条 合同格式。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合同式样(见附件1、附件2),省级烟草公司(或地市级烟草公司)统一组织印制本辖区合同。
第八条 合同编码。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合同编码规则,合同编码共15位,格式为:
(年度编码4位)+(省级编码2位)+(地市级编码2位)+(县级编码2位)+(流水号编码5位)。
省级编码号、地市级编码号、县级编码号执行《烟草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YC/T190--2005),年际间不变;流水号在县级烟草公司范围内统一编码,按签订合同的顺序从00001开始,上限为99999。
合同签订时要保证合同编码号的连续性。未签与错签的合同编码号要统一注销。
第九条 合同主要内容。
1.收购数量。根据上级烟草公司分解的当年收购计划及种烟农户条件,确定每个种烟农户的烟叶收购数量(其中包括出口备货数量)。
2.指导性种植面积、种植株数。按照约定的收购数量和实际单产水平确定。
3.种植品种。根据客户需求,从全国或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资源中确定。
4.种烟地块所属基本烟田编号。根据基本烟田规划,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基本烟田编码规则对烟田进行编号。
5.调制设施编号及其容量。根据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烟叶基础设施编码规则对在用调制设施进行编号。
6.收购烟叶的烟叶工作站名称及收购时间。约定种烟农户交售烟叶的烟叶工作站名称和交售时间。
7.收购价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的当年烟叶收购价格。
8.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批复,制订具体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地市级烟草公司根据省级烟草公司有关规定和本辖区烟叶生产实际情况,确定生产投入补贴兑现时间、兑现方式。
第十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向乙方有偿(或无偿)供应烟叶生产物资;兑现本年度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提供生产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执行国家烟叶标准和收购价格,按合同收购烟叶;以现金方式、委托金融部门付款或电子结算方式支付乙方烟叶货款。
2.乙方责任:按技术方案要求使用烟叶生产物资;按技术方案要求进行农事操作;按技术指导进行烟叶分级;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等级和数量向甲方出售烟叶,不跨站交售烟叶,不倒买倒卖烟叶,不转借合同或IC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乙方有权如实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甲方是地市级烟草公司,合同中要公布省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甲方是地市级烟草公司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合同中要公布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
2.甲方不履行合同,要视后果适当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3.乙方不履行合同,要返还甲方提供的本年度烟叶生产投入补贴物资或资金。
4.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违约弃种,甲方将不再与之签订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 烟叶产区各级烟草公司要严格逐级分解国家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计划安排。在合同签订之前,各级烟草公司必须逐级上报本单位分解国家计划的正式文件。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
1.合同约定的烟叶收购总量不得突破上级烟草公司分解到本辖区的国家计划。要根据种烟农户实际单产水平约定种植面积,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视考核结果对烟农给予差异化生产投入补贴。要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通过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报上级烟草公司。
2.地市级和县级烟草公司要切实加强合同监管,通过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等手段,及时监控本辖区合同签订与执行质量,把加强合同监督检查作为行业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突出过程控制,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烟草专卖、整顿办、烟叶等部门要加强合同的监督,在育苗、移栽、收购等环节,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合同签订质量、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制止无计划、超计划签订合同以及先种后签、多种少签、少种多签合同等现象。
4.合同签订时间。各产区合同签订必须在每年烟叶移栽开始前全面完成。
5.合同签订之前,地市级、县级烟草公司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与种烟农户充分协商沟通,确定种植面积和收购数量。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调整。
6.合同解除。如确因不可抗力(如严重自然灾害等)造成烟叶绝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收回种烟农户的合同文本,同时在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中予以剔除。
第十四条 生产管理。
1.以合同为主线,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和实际单产水平引导种烟农户预留烟地;严格按合同向种烟农户供应种子和其他生产物资;严格按合同组织育苗、移栽,杜绝无合同、超合同移栽;烟地预留、种子等物资采购供应以及育苗、移栽等基础数据要逐级上报。
2. 产区各级烟草公司要切实加强烟叶生产过程控制能力建设,加强辖区内烟叶生产过程监管,采取综合措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收购管理。
1.推行烟叶收购预检制,按合同进行预检,未经预检的烟叶不予收购。
2.严格按合同收购,严禁超计划、无合同收购烟叶。确因丰产造成烟叶产量超出当年收购计划的,要推迟到下年度1月1日后收购并抵减下年度计划。
3.按照工作流程组织好烟叶收购工作。产区各级烟草公司要加强烟叶收购过程监管,通过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监控本辖区烟叶收购量与国家收购计划完成进度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在合同签订和烟叶收购结束后,烟叶工作站张榜公布所有种烟农户合同约定面积、约定收购量以及实际交售数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凡出现以下问题的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纪律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分解计划;没有分解国家计划的正式文件。
2.超出国家计划签订合同;签订虚假合同;强迫农民签订合同。
3.没有建立合同管理档案,或合同管理档案内容虚假;没有建立烟叶生产各环节的检查制度和考核档案。
4.因工作不得力造成超计划移栽、无计划移栽、超合同移栽、无合同移栽。
5.超计划收购烟叶、无计划收购烟叶、超合同收购烟叶、无合同收购烟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文本格式的说明
2.《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文本格式



附件1:

关于《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文本格式的说明

一、《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文本由省级烟草公司或地市级烟草公司组织统一印制。
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骑马订方式立折装订,文本底宽9cm×边高12cm,封面、封底绿色。
三、合同编码号、甲方单位名称、补充条款、生产投入补贴政策、收购价格,直接印制在合同中。
四、乙方所在省、市、县、乡、村名,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IC卡号,要约中各项内容,甲乙双方签名、签名日期,在签订合同时填写。
五、《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签订,甲方如是地市级烟草公司,则在合同文本第四部分“违约责任”第一条中,注明省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甲方如是地市级烟草公司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则注明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
六、各单位在《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说明”部分中,第四条要印明烟叶(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包括白肋烟和香料烟)类型。
附件2:
《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文本格式





















深圳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监察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监察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0年5月20日发布,1993年
 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对我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的外事行为加强管理和实施有力的监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必须按照深圳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证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不准非法购买、使用假护照、通行证。
  对于利用不正当手段、渠道骗取或非法购买假护照、通行证的人员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把办理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多次往返护照、通行证作为某种待遇;不准以办证作某种交易。
  违反前款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取消一年期限的申请办证资格;对行为人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假借对外贸易、意向考察、验收商品等手段骗取护照、通行证,更不允许以经贸利益作交换条件,换取外商邀请出国、赴港澳。
  违反前款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取消一年期限的办证资格,对行为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严禁领导干部以考察为名,巧立名目搞与其职务、身份不相符的外事出访活动;不准用不正当方法暗示外商及驻外机构邀请出访。
  违反前款规定者,吊销护照,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第七条 凡持有多次往返护照、通行证者,在境内工作期间,应将出境证件按规定统一交由主管机关收存管理。
  违反前款规定者,取消持证资格一年。


  第八条 严禁利用多次往返出国、赴港澳证件在节假日期间出境,更不准在此期间赴港澳旅游、渡假、办私事。
  违反前款规定者,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件,并在一年期限内不得申请办理出国、赴港澳证件。


  第九条 申请办理出国护照、通行证的单位和证件审批机关,在办理证件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和审批,不准在办证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违反前款规定者,对申报单位取消申报资格一年;对行为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对证件审批机关的经办人在行政上给予从重处分。


  第十条 凡现实表现不好或有经济犯罪嫌疑及其他原因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不准出国、赴港澳。
  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在境外逗留期间,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带队的负责人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团组成员在外被敌特机关策反、出走不归、严重泄密以及发生有损国格行为的,对行为人及带队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严禁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境外参股、截汇逃汇,偷税、漏税以及参与各种走私贩私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取消持证资格一年,在行政上处以记过、直于开除公职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不准在境外做私人生意,搞帐外经营。凡在境外办理私人存款者,应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机关作出申报登记,并解释款项来源。隐瞒不报或不能解释款项来源者,一经查出,按非法所得论处。
  违反前款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在行政上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凡由外商、港澳商人出资邀请的人员,按规定使用生活、交通费用。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收受、索要国外、港澳贸易合作单位或个人的钱物;不准向有经济贸易关系的外商借款购买个人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在行政上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任何团组或个人不准涉足淫秽场所;不准观看淫秽、反动电影、录相、书刊;不准购买、借阅、索要或接受他人送予的淫秽、反动物品;不准携带淫秽、反动物品入境。
  违反前款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在行政上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行政监察局、人事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局、九龙海关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权限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市民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3〕185号


关于转发市红十字会《连云港市市民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红十字会《连云港市市民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市民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

(市红十字会 2003年11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民志愿捐献遗体行为,发展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切实做好市民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捐献及其管理活动。第四条 捐献人捐献遗体的意愿和遗体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遗体捐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公安、民政、建设、林业、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连云港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委员会,协调、管理捐献遗体工作。市红十字会承担遗体捐献的日常工作,下设联络站具体负责志愿捐献遗体的宣传教育、资料综合统计、咨询等工作,并做好与登记接受单位的联络工作。第六条 从事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的医学大中专院校、医学科研单位以及医疗机构;(二)有专门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三)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地。第七条 申请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单位,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接受市红十字会委托后,方能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第八条 县、区红十字会和接受单位是本市市民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统称登记机构)。市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第九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捐献遗体不索取报酬的志愿者,可直接到登记机构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也可与市红十字会联系,由市红十字会介绍到登记机构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第十条 遗体捐献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捐献遗体全部或者部分及其用途;(二)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用意执行的意见;(三)遗体捐献的接受单位;(四)遗体利用后的火化及处理。捐献人可以在遗体捐献登记表上注明遗体捐献保密的要求。登记机构应当告知捐献人和执行人有关遗体捐献的程序与事项,指导填写表格,并颁发捐献卡和纪念证。捐献遗体登记表、捐献卡和纪念证,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遗体捐献人的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第十二条 志愿捐献遗体的申请登记手续(一)填写“申请登记表”一式5份。3份交登记单位(其中1份由登记单位保存,1份由接受单位保存,1份由市红十字会保存)1份交遗体捐献者本人,1份交执行人。(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登记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第十三条 接受志愿捐献遗体的手续(一)志愿捐献遗体者逝世后,执行人在医院办理死亡证明并于三日之内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与接受单位商谈接受遗体的有关事宜。(二)接受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好接受遗体的准备工作。(三)接受遗体的医学院校应当尊重志愿捐献遗体者生前遗愿,合理安排、发挥遗体的作用,并应当建立“志愿捐献遗体纪念册”。第十四条 志愿捐献遗体者要求变更或撤销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机构应予同意变更或撤销登记,收回纪念证,并书面告知接受单位和市红十字会。第十五条 生前未办理申请登记志愿捐献遗体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包括在本市死亡的外地公民)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并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证明的,也可在接受单位办理接受捐献遗体手续。第十六条 连云港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委员会选定一处林地作为捐献遗体者的纪念林,并立碑标明,其纪念林林权视同全民义务植树。第十七条 志愿捐献遗体联络站的办公费用由市红十字会和登机构共同分担。各接受单位的办公费用,以及运输遗体的费用由从事接受的医学院校负担。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大力宣扬志愿捐献遗体者的人道主义精神,并做好本地区志愿捐献遗体者的联络、慰问及家属的思想工作。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