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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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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商建发[2006]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为加快国内贸易发展,进一步发挥国内贸易在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商务部编制了《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级“十一五”专项规划。



现将《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为加快国内贸易发展,进一步发挥国内贸易在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涉及的国内贸易,主要指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物流配送业及部分生产生活服务业。规划期为2006—2010年。

一、现状与形势
(一)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国内贸易持续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障了城乡居民消费和工农业生产需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2000年的3.9万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6.7万亿元,年均增长11.4%,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实际增长11.1%;生产资料销售总额由2000年的5.3万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4.3万亿元,年均递增21.9%,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实际增长16%。

流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快速推进,新型业态不断出现并迅速发展,2005年我国限额以上连锁企业销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为15.9%,一些发达地区已经基本涵盖了发达国家的各种现代零售形式。以信息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先进经营管理技术不断应用推广。

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衔接更加紧密,推动了国内贸易的现代化进程,提高了国内贸易企业的组织化程度、涌现了一批具有较大规模的连锁企业。国内贸易企业在受到竞争压力的同时,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经营理念和营销技术,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国内贸易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充分竞争、竞相发展的格局。

国内贸易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增大。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增加值由2000年的0.96万亿元增加到2005年1.7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保持在9%以上;创造的税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保持20%左右;从业人员由2000年的4686万人增加到2005年的6054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6%。国内贸易的发展还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创造了较好的市场条件。

但是,国内贸易的发展仍处于从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转变过程中,总体发展水平离社会需要仍有较大差距。一是新型流通方式和业态的比重还很低,管理和技术水平总体上比较落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和效率仍然不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消费的扩大和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影响了引导生产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区域和城乡发展差距显著,中西部地区的流通规模、现代流通方式发展速度和连锁化程度都明显低于东部地区;农村地区流通业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民购物不方便,农产品流通不畅,影响了农民增收和农村消费。三是法律制度与诚信体系建设滞后,市场秩序仍需进一步规范,假冒伪劣和食品安全问题突出,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一些地方还存在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影响了全国市场的统一性和商品的自由流通。因此,国内贸易领域创新、发展与改革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二)面临形势
“十一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起点,国内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这既为国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也对国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调整投资和消费的关系,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要求充分发挥流通引导消费、扩大消费的作用。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带动消费结构进一步升级,要求国内贸易坚持以人为本,调整经营结构,创新经营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更好地满足多层次的消费需求。

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先进制造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进一步提高流通效率,加快商品流通和资金周转速度,发挥流通对生产的服务和引导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向低成本、低能耗、高质量、高效率的根本转变。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将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国内贸易的发展要更加重视农村市场,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进入WTO“后过渡期”,国内市场国际化的特征更加明显,国内贸易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外资进入的方式和领域都将呈现新的特点,国内市场竞争更趋激烈,需要进一步统筹国内贸易发展和对外开放。我国成为全球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和商品采购、销售市场,为国内贸易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建设和谐社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消费、健康消费,还要求国内贸易承担更大、更艰巨的社会责任。

二、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着力推进流通现代化,加快国内贸易的发展步伐,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国内贸易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继续大力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提高国内贸易领域对外开放水平与质量,增强流通主体竞争能力,促进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国内贸易协调发展,建立节约型国内贸易发展机制,健全国内贸易管理制度和法律规范,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到2010年,在建立法制健全、体制完善、发展协调、秩序规范、结构合理、方式先进、组织化程度较高、竞争力较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现代市场体系方面取得重要进展,进一步增强国内贸易拉动消费、引导生产、扩大就业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作用。

“十一五”期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实际增长约11%;生产资料销售总额年均实际增长约11%;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增加值年均实际增长约9%,占GDP的10%左右;国内贸易就业人员2010年达到7100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2%;限额以上连锁企业销售总额年均增长约 %,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5%左右;形成15-20家具有全国影响力和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国内贸易企业及一批区域性龙头企业。

(三)发展战略
大力推动流通创新:以科技进步为动力,着力提高国内贸易领域信息技术应用水平,继续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推动交易方式、服务功能、管理制度、经营技术的创新,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以城带乡共同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现代流通方式从城市向农村延伸,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和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改变农村消费不安全、不方便、不实惠的现状,活跃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增加农民就业,繁荣农村市场,扩大农村消费。

注重区域协调发展:发挥比较优势和区域特色,改善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中西部地区流通领域,加快中西部地区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流通业的发展,改变东中西部流通业发展差距过大的状况,为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调整结构优化布局:制定和实施商业网点规划,优化商业设施的布局和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调整和改造传统流通业,大力发展便民利民的流通服务业。

依托品牌实现振兴:工商、农商联手加强自主品牌的开发、营销和宣传,加强自主知名品牌产品营销网络建设,重视品牌保护,推进国内贸易企业服务品牌和自有产品品牌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发展
加快国内贸易领域的科技进步。研究制定国内贸易领域技术创新体系框架,加强国内贸易领域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技术的研究开发、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推进物流设施和装备的自动化、标准化,业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的标准化,企业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加快现代物流技术、流通加工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支持企业以供应链管理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改进业务流程、交易方式,对营业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积极跟踪国际上智能化商店、智能化配送中心和智能化仓库的发展,支持企业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商店”。建立国内外市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商业基础数据库,加强基层信息化硬件和服务站点建设。逐步推行重要商品的可追溯相关信息的电子档案和电子标签。

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制定、落实网上交易指导意见和电子商务统计标准。鼓励电子商务与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相结合,提高流通领域的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进骨干企业扩大网上采购与销售规模。鼓励和支持物流配送中心和商品交易市场开展电子商务。支持企业开展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流通业态。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对提高流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作用。

发展新型零售业态,改造和调整传统零售业。积极发展多样化的现代零售业经营形式,形成定位清晰、布局合理、错位经营、各具特色的零售市场格局。进一步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立大型商业设施建设和开业的听证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合理规划并适当控制大型零售店和大型购物中心的建设,大城市市中心区域要限制大型综合超市的发展,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按照标准化超市、便利店等方式逐步改造传统的小型零售店铺,解决“脏、乱、差”的问题。进一步推进连锁经营的发展,以直营连锁为基础,规范发展特许加盟连锁,引导和促进自愿连锁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网络销售、电视电话销售、邮购等无店铺经营形式的发展。积极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发展家电、电子信息产品、建材家居用品、文化及办公用品、服装等大型专业超市,建立健全汽车流通和服务体系。发展厂家直销中心、邻里中心和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加强银商合作,推广“刷卡结算”,提供消费便利。促进信贷消费、租赁消费等新型消费方式发展。

推进批发业经营与服务方式创新。适应现代生产方式发展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工业消费品与生产资料批发的创新步伐。鼓励批发企业与品牌产品生产企业加强合作,发展总经销、总代理等现代批发方式,促进工商关系的稳定和协调;鼓励批发企业与中小零售商合作,建立联购分销的自愿连锁组织;鼓励大宗生产资料流通根据自身特点发展直达供货、加工配送等多样化分销形式,减少仓储运输环节;鼓励带有小型批发性质的会员制销售与“现购自运式”连锁超市的发展;鼓励各类经营生产设备、工具、零配件等的“工业品超市”发展,为生产企业提供产业配套服务。

加快构建现代商贸物流体系。加强规划,整合物流资源。制定和贯彻物流标准,完善物流设施设备。推广先进适用的物流技术。落实各项物流政策,构建适应我国流通业发展需要的多层次、多类型的物流体系。加强连锁企业内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特别是生鲜食品配送中心的建设,为连锁企业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率的配送服务。与批发企业和储运企业改组、改造相结合,鼓励批发、储运企业延伸物流服务功能,发展社会化的“第三方物流”。

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升级。传统商品交易市场要通过升级改造,规范市场内部交易秩序,逐步向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按照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调整商品交易市场的布局结构,控制新建市场。加快改造大中城市、交通枢纽和产业集群带的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专业批发市场,增强展示、信息、代理、配送、加工等服务功能,使其逐步向商品展示订货中心、批发采购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市场形态转变。积极探索大宗商品的网上交易、票据交易、会员制交易等交易形式,规范大宗商品中远期合约和票据交易行为。探索中小型消费品市场向专业商场、主题购物中心和品牌展销中心、综合超市等新型业态转型。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和生产资料期货交易市场,完善现有上市品种的交易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机制,积极探索新的交易品种,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和规避风险的功能。

加快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继续深化粮食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和经营规范,培育多元化粮食市场主体和内外贸一体化、产销一体化的大型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石油、成品油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稳步推进石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我国加入WTO承诺,制定和完善石油、成品油流通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构建现代石油市场体系。完善盐、烟草的专营制度,加强对食糖、肉类、酒类流通行业的指导。配合医疗体制、新闻出版体制等相关领域的改革,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市场准入规则和经营规范,积极推进药品、出版物(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领域的流通方式创新和新型流通组织的培育。

(二)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抓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县城和中心城镇为重点,积极发展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业态,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引导和扩大农村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全国65%的行政村和85%的乡镇建立和改造标准化“农家店”,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流通网络。积极扩展网络服务功能,逐步实现消费品、农资、药品、图书流通“一网多用”,努力探索“农家店”收购农副产品、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农副产品创自有品牌等功能。

建立畅通、高效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抓好“双百市场工程”,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改造,改造其物流配送、市场信息、检验检测、交易大厅、仓储及活禽交易屠宰区等基础设施,重点扶持百余家辐射面广、带动能力强的全国性和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农产品流通和出口企业。努力提高农产品在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业态中的经营比重,力争“十一五”末期其销售额占全部农产品零售额的1/3以上。积极发展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对农民进行市场流通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农商对接”,探索和推广贸工农一体化、内外贸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建立农村和农产品流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支持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建设。加强农产品集贸市场和菜市场经营环境和设施的改造,引导农贸市场和菜市场转型升级。积极引导、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产销联盟,发展“订单农业”,发挥流通对农业生产的引导作用。力争“十一五”末期使农产品流通成本下降1/4。

健全新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服务体系。加快农资流通体制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农资流通企业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吸引小型农资经营企业加盟,扩大经营规模。农资流通企业要将农资销售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开展配送、加工、采购和技术服务及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新型农资产品。

(三)发展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业
推进社区商业建设。以“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消费进家庭”为主题,改造、提升、完善社区的商业服务网点,加强新建、在建社区商业网点配套建设和老社区商业设施改造。重点发展社区中小型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早点快餐店、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等,在城市新区开发建设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一定比例的用地和用房。实施便民服务工程,积极发展洗衣、修理等便民生活服务业,增强社区在家政、看护、保洁、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和标准,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多样化的生活需要。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聚居地区商业网点的改造。农贸市场、早市、商业街要与居民区保持适当距离,限制在居民楼底层开设油烟污染重、噪音大的“底商”,避免扰民。在人口过百万的城市中,80%以上的社区能基本满足居民购物、餐饮、维修、美容美发、洗衣、家庭服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等基本生活需求。在消费水平较高的社区,形成体系完备、功能健全、布局合理的现代服务体系,使社区商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

大力提升餐饮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餐饮业的标准化,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食品卫生与安全标准、服务规范标准,促进餐饮业规范化经营。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支持连锁经营,促进快餐业发展。实施早餐工程,大力推进健康餐饮。努力挖掘餐饮文化内涵,坚持对传统餐饮的继承和创新,推进餐饮业特色经营,扶持民族特色餐饮业。以全国重点餐饮企业和知名品牌企业为龙头,提高行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水平。

积极引导规范住宿业发展。大力发展经济型饭店,引导住宿业面向大众服务。推进连锁经营和标准化建设。规范住宿业市场秩序,开拓新型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引导住宿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开展创建“绿色饭店”活动。

规范发展其他生产生活服务业。加强对会展设施建设的规划和引导,引入先进的办展模式,加快培育会展经营主体,力争培育百余个名牌展览会。鼓励发展融资租赁业,着重发展厂商租赁,扩大租赁业务范围,促进新型租赁产品创新,重点扶持一批大型租赁企业。加强拍卖行业规划管理,进一步拓展拍卖领域。加强对典当业的宏观调控及市场准入管理,优化地区布局。进一步促进旧货业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渠道,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争取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省辖市建成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逐步向集约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

(四)促进国内贸易区域协调发展
加强中心城市对区域流通业的带动作用。依据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疏解交通的要求,合理安排商业网点空间布局、业态结构,形成特色鲜明、功能完善、能够带动消费升级和创造都市商业氛围的商贸中心,提高中心城市对周边城市的辐射力。加强中小城镇特别是新兴城镇商业流通设施的开发建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流通企业向中小城镇和新兴城镇延伸经营网络。依托中心城市,形成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湾等国内贸易增长的核心区域;培养发展以郑州和武汉为核心的中南市场圈、以重庆和成都为核心的西南市场圈、以西安和兰州为核心的西北市场圈,发挥其连接东西、贯通南北的作用,成为中西部地区内贸发展的主要集聚区和增长极。

促进东中西部地区流通业协调发展。相邻省区、城市群之间要加强合作和沟通,在国内贸易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按照合理经济流向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统筹重大项目的建设,发挥各自优势,避免恶性竞争,促进区域内企业间的联合、重组和经营网络的跨地区延伸。东部地区重点创新和发展以供应链为基础的采购配送网络,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新型商品交易方式。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要加快国有流通企业的改革,鼓励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的流通企业发展。中西部地区要依托交通枢纽、中心城市和重点口岸,改造一批以集散当地能源、原材料、特色农产品、粮食和棉花等资源性产品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和物流园区,促进中西部地区的产品走向全国乃至国际市场。

加快边境地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边疆省区的区位优势,建设和改造50家左右以产品出口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形成边疆地区的产业集群,进一步拓展周边国家市场,扩大国际商贸交流,推动边疆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实施“东桑西移工程”。扶持中西部地区建立国家级优质桑蚕基地,支持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投入,促进单一桑蚕基地向深加工产业升级。东部地区要重点发展高附加值产品,形成引领世界丝绸生产技术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建成200个万亩生态桑蚕基地,形成一批新兴出口产区,确保桑蚕资源在国际市场的主导地位。

(五)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注重引进、消化和吸收国际先进的商品流通模式、经营服务方式、经营理念和流通技术。促进外商投资国内贸易领域的布局、结构调整,鼓励和推动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投向物流配送中心、采购中心、农产品采购基地建设。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改善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统筹对外开放和国内贸易发展,保护国内贸易企业的自主品牌,严格遵守加入WTO的承诺,维护国家商业领域利用外资政策的严肃性,维护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正常秩序。

加快推进企业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加快内外贸流通企业重组和合作,把内贸企业的国内市场经营设施、网络渠道、客户资源、经营管理人才等优势与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优势有机结合,逐步形成连通国内外市场的流通网络,促进国内优势商品出口。

积极稳妥推进工商企业“走出去”。积极推动生产企业通过新建、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境外上市、重组、联合等多种方式,在境外建立营销网络和采购网络。稳妥推进流通企业到境外开店设场,拓展发展空间。采取“以市场换市场”、“对等开放”等各种措施,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六)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和市场平稳运行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实行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标准化管理。整合社会各方面的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健全流通领域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的全程监控。农产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健全入市产品检验制度。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建立和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自我检验检测能力。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内贸易企业质量管理、票据管理、购销台账管理等制度,尽快实施商品追踪溯源制度和不合格产品的退市和召回制度,强化流通企业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对经销不符合安全规定食品的企业和市场进行整顿,对屡犯不改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抓好“三绿工程”实施。建立全国统一高效的优质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完善肉类检验体系、冷链配送体系,扶持企业建设和改造污水处理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杜绝病害畜禽流入市场。绝大多数生猪屠宰企业达到三星级以上资质等级标准,大中城市定点屠宰率达到100%。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和绿色产品的专区、专柜、专卖店。大力推动绿色市场认证工作,使绝大多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生鲜食品超市达到绿色市场标准,通过认证的市场达到500家。

加强对国内市场的监测和调控。对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及其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建立准确监测、深刻分析、科学预测、快速反应、及时调控的中央、省、市、县四级城乡市场监测体系,提高对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和调控能力。建立科学的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建成覆盖全国的城乡市场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对市场运行动态和供求变化趋势的分析,建立规范的市场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进一步完善粮食、棉花、食糖、肉类和边销茶的储备制度,优化布局和品种结构,建立和完善石油储备机制;立足国内市场供求稳定,建立合理的粮食、棉花、食糖、肉类和石油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调节机制。尽快形成包括进出口调控机制、中央储备、地方储备和商业周转库存相结合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调控快速反应机制在内的商品市场调控体系,保障国内市场的稳健运行。

(七)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加快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商务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保存、共享、使用和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商务领域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商务信用信息与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商会、协会建立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和诚信自律机制。综合运用信用信息联网、信用公示、信用评价、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加强舆论监督,公布违规失信行为,对重大违信案件进行曝光,建立商业信用公告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流通环节故意采购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实行信用惩戒制度。开展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和“诚信兴商”活动,大力倡导商业职业道德,弘扬优秀传统商业文化,提高市场主体的守信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严厉打击流通领域商业欺诈。整合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资源,推动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政务协同、联合监管,建立反商业欺诈的预警和综合监管体系,向社会提供反商业欺诈信息服务,有效预防和打击流通领域的各类商业欺诈行为。重点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服务业违规经营、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等欺诈行为。进一步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对零售商滥用采购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不合理费用、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予以整治;建立零售业风险预警机制,对大型零售企业实施动态监测,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误导市场、加剧市场恐慌等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保护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网工程”,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和工作平台,形成全国上下一体、部门互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建设权威中英文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供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以“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为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和对策研究,启动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培训规划;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密切衔接,开展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和国际合作;健全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权利人维权、行业自律、中介机构服务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的体系。

打破地区封锁,加强全国统一市场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依法清理并取消各种阻碍商品在全国范围内顺畅流通的地方性规定,建立打破地区封锁的长效机制,明确对地区封锁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程序,将打破地区封锁工作纳入程序化、法制化轨道。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规定,消除连锁企业异地发展的障碍。

(八)增强流通主体竞争力
深化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实施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十一五”期间基本解决国有流通企业的历史债务。将“减债脱困”与企业改制相结合,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或破产关闭。在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培育流通企业做强做大。支持流通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和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支持经营国计民生产品的流通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强的流通企业和在全国名列前茅的大型连锁企业的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

积极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等方面的经营环境,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流通主体的发展。增加对中小流通企业从业人员培训、信息服务、经营指导等的投入,建立中小流通企业促进与服务体系。鼓励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经营。鼓励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合作,积极利用特许加盟和自愿连锁等方式,提高中小企业的组织化水平和竞争力。

加快培育国内企业自主品牌。鼓励国内贸易企业与国内生产企业的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和推广产品品牌、产品品牌促进服务品牌提升的互动发展。对名牌企业参展、营销、售后服务、进入国际市场提供支持。组织国内大型流通企业开展“自主品牌联销”活动。引导和扶持流通企业自有产品品牌的开发和商品资源基地的建设。对百货商场等零售企业进行分等定级,促进企业加强设施改造、提高服务水平。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制订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老字号的保护,建立促进体系。坚持保护与发展结合、继承与创新并举,发掘传统产品和技艺,广泛宣传老字号文化,促进老字号企业经营机制和经营服务方式的创新,培育老字号做强做大。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对自主品牌进行评价、宣传和推介,对歧视自主品牌的行为进行曝光,加大对假冒品牌的打击力度,保护知识产权。

四、政策措施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现代流通的重要性,加强和改善对国内贸易工作的领导,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等方面更加重视内贸工作。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促进国内贸易发展的协调机制,积极研究制定促进国内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地应根据本规划和本地实际,编制本地区国内贸易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促进本地区国内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

(一)加快流通立法和标准化建设步伐
根据国内贸易法律体系框架,制定和修订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市场调控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初步建立现代流通法律体系。特别是尽快出台反垄断、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商业特许经营等法律法规,加快制、修订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商业零售公平交易、生猪屠宰、酒类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加快研究制定国内贸易领域标准化体系框架和中长期标准化发展规划,重点推进食品安全、餐饮住宿及居民服务、流通设施和装备、商品信息及物流信息等标准的制修订,逐步建立起覆盖面宽、结构合理、重点突出、先进适用、与相关法规衔接,同国际标准接轨的市场标准化体系。大力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支持符合标准的流通设备和设施的开发和应用。

(二)制定促进国内贸易发展的优惠政策
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要研究完善税收政策,积极筹措支持国内贸易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流通企业科技创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改造、社区商业、物流配送中心、商务领域节能降耗、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设,支持“三绿工程”发展、建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和生活必需品储备与应急机制,支持流通领域标准体系、统计评价体系、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的创立、人员培训、信用担保及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支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创办商业服务业。

(三)加大对流通企业的融资支持
争取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加大对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扩大授信额度,开发新的信贷服务项目。落实并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引导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中小流通企业的担保业务。支持商业银行与流通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推广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利用股票上市、发行债券、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筹措发展资金。

(四)努力创造公平合理的政策环境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扶持政策。积极研究解决流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不同价的问题。鼓励国内贸易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在配额、许可证发放等方面给予内外贸企业同等待遇。为内外资流通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农产品仓储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用地应按工业用地对待。

(五)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实施“人才强商”工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政策研究、规划引导、调控监管和公共服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工作效率。投入相应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大对各级商务干部的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结构合理、廉洁高效的国内贸易管理队伍。

鼓励大专院校、研究院所加强国内贸易理论和经营管理技术的研究与创新。推动院校设置国内贸易科系及专业、培养高级管理和专业人才。建立国内贸易人才培训机制,引导、鼓励和资助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公益基金参与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形成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与职业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国内贸易领域职业技能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国内贸易领域人才激励和约束机制、人才吸引与交流机制,鼓励和支持国内贸易企业吸引国内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支持各类流通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增强服务意识、自律意识和市场意识,使之逐步成为推动企业规范发展和行业自律的中介组织,提高为行业和企业服务的能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加强对会员的协调、服务、指导,强化行业自律,更好地发挥其在流通业发展中的作用。

(七)建立规划的实施机制
根据规划制定国内贸易领域投资导向目录,建立年度跟踪监督制度、中期评估制度和终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要与规划协调一致。利用财政性资金和政策性贷款的国内贸易领域建设项目,应符合本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和领域。



附表:“十一五”国内贸易领域重点项目表


武汉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政办〔2004〕183 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拟订的《 武汉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武汉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 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的无担保( 信用)商业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鼓励市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招投标工作依照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 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原则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和协调,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教育、财政、国税、地税、公安、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组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该中心主要职责为:

( 一)负责组织部署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

( 二)负责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并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 三)拟订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 四)接收并审核市属高校提交的助学贷款申请报告,协调经办银行核定各校助学贷款计划额度;

( 五)统一管理市财政拨付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经费和各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 六)建立市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

( 七)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银行提供的借款违约人名单。

第七条 高校须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原则上按照与在校生 1:2500 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市属高校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并报管理中心备案。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 一)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 二)制定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 三)负责在本校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 四)组织本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负责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

( 五)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工作,并监督借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 六)开展对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档案;

( 七)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定期向管理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 八)协助银行做好贷款学生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三章 贷款银行的招投标

第八条 市教育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市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并接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市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标人是管理中心,投标人是指收到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的银行。招标名称为武汉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

第十条 招投标采用国内邀请招标方式,由招标人向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进行招标活动。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文本的要求编写招标文件,向各潜在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招标人发送招标文件应在同一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投标与开标工作程序如下:

( 一)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后截止;

( 二)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 三)投标人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

( 四)允许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五)按照招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招标人唱出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报出的风险补偿金比例等内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 六)投标人参与招投标,须向招标人缴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 设立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招标人、市教育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市属高校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不少于 7 人并应为奇数。由该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人。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作协议,即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招投标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全额退给投标人。

第十四条 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一)相互串通投标的;

( 二)银行参与招投标活动,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协议的;

( 三)招投标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规定的;

( 四)有其他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 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行为的。

第四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

( 二)具有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有效学籍;

(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 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 六)在校期间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 七)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推荐。

第五章 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十七条 市属高校每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总额包干,原则上按在校生人数 20% 的比例、每人每年 6000 元的标准核定。每所高校的具体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核定下达。

第十八条 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根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和学生具体困难程度核定。具体金额可以参考以下公式计算:

学生贷款金额 = 学费 + 住宿费 + 基本生活费( 按学校所在地的城市低保标准)- 个人可得收入( 包括家庭供给、社会资助等)。

第六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九条 市属高校在规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度内,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属高校的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真实、准确地提供如下材料:

(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

( 三)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学校应为符合借款条件的学生提供介绍人和见证人。介绍人是指学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部门。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可以是同班同学、老师或学生家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经审查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集中向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学校要配合经办银行防止学生重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料时,应一并提交本校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经办银行在审核确定申请人未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后,方可受理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高校借款学生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程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及时与借款学生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有关借贷手续。学校应协助银行做好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 银行按照与借款学生的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并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直接划入 学生所就读高校指定的账户,生活费由经办银行和借款学生约定发放方式。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七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营业税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从借款人毕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6 年,起始时间可视借款学生毕业后就业情况,在 1 至 2年后开始还款。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可视借款学生具体情况办理展期手续。对于大学毕业后直接攻读研究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的经济困难学生,可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 1 年内,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合理调整还款计划。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不上浮。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 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结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要单设台账,单设科目,单独核算。

第八章 贷款贴息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其国家助学贷款利息 100% 由市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其自付。

借款学生在完成原学历层次后,继续在市属高校攻读更高学位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继续给予贴息。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后的下月 1 日( 含 1 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后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

第三十一条 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管理中心根据需要贴息的贷款需求规模提出预算,经市教育局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本行对在校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提供给管理中心。

第三十三条 市属高校的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或直系亲属,通过家庭居住地金融机构为学生申请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经学校核实认定,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其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同等标准利息补贴。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在收到市属高校核实的本校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和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材料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划拨给经办银行。

第九章 贷款风险的防范与补偿

第三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校要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在就业报到的有关材料中体现相关信息。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六条 市属高校应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 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第三十七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 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 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

第三十九条 加强借款学生个人信息的管理工作。管理中心须建立全市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进一步完善对贷款学生的系统管理,对贷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违约学生名单上报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网公布。

市属各高校要建立和完善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采集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公安部门应积极做好为高等学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并配合银行开展对违约学生身份核查工作。

政府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银行、海关、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在工作人员录用、发展金融业务、出入境验放等工作时,应把查验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有关信息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款监测系统,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款程序和方式的宣传,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 1 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学校隶属关系提供给管理中心。

第四十一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和市属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各市属高校各承担 50% 。市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管理中心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级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发生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市教育局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四条 市属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上学年度本校学生的金额违约率挂钩。金额违约率是指连续 90 天未履行合同的贷款本息占进入还款期贷款本息金额的比率。

管理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采取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各市属高校本年度 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额度。市属高校根据管理中心核定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于每年 10 月底以前从学费收入中上缴到指定账户,逾期不还的,将由市财政局从高校预算外收入或预算内收入中直接扣除并划入指定账户。

第四十五条 管理中心根据经办银行向市属高校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按照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按协议规定,在每年 12 月底以前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

第四十六条 管理中心每年应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经市教育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并向市属高校通报。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要接受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章 贷款的变更

第四十七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贷款发放计划原则上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额度或中止贷款的,可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进行申请,经办银行视实际情况,与借款学生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

第四十八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拟转入学校和相应银行办理了贷款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核实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上报,在税前予以核销。

第五十条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等情况的,学校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十一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五十一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奖励机制。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市属高校给予一定经费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第五十三条 对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可采取以下措施:

( 一)依法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 二)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 三)在媒体上公布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第五十四条 对重复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一经查出,学校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十五条 借款学生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况,学校因没有及时通知银行采取相应债权保护措施,造成贷款本息损失的,学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办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6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或所属单位以及政府授权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掌握的经营性、垄断性或特许经营性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租赁权。

(二)市政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隧道、码头、立交桥、城市轨道、铁路等)及其他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

(四)公路客运、公交线路的营运权和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的经营权。

(五)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机动车加油(气)站经营权、旅游资源开发权和经营权。

(六)小汽车吉祥号牌使用权。

(七)依附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如迎春花市经营权、烟花爆竹专营权、流动摄影点经营权)。

(八)缉私罚没公物的处置权。

(九)行政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经营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指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源管理部门)将自身经营或控制的公共资源委托给政府交易平台,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最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控制或者掌握公共资源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政府授权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的公共资源经营和管理行为,但公共资源管理权限属于中央及省直单位的除外。

第五条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本市实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局、市产权交易中心。

第七条 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联席会议具体工作职责:

(一)审查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统计、上报、公布市政府同意进行市场化配置的《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确定各类公共资源项目的市场化配置方式。

(四)协调、解决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审定无法确定交易底价的公共资源项目。

(六)批准直接以协议方式处置的公共资源项目。

第八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指定人员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的现场监督和指导,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资金的收入和管理。

市监察局负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市审计局负责对市属资源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过程中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市法制局负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和指导。

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提供交易平台和专业服务,对公共资源项目实行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确认,对会员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自身经营或控制的公共资源项目的统筹、规划、归类和申报工作。

第三章 市场化配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项目的市场化配置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市产权交易中心直接组织。

(二)经市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由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给市产权交易中心管理的会员单位组织。

会员单位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另行制定,经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实行目录制,应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范围以联席会议公布的《目录》为准。《目录》每两年公布一次。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化配置。

属目录范围但不适宜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经联席会议批准,资源管理部门可直接以协议方式进行处置,重大项目由联席会议报市政府批准。

公共资源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房产转让、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仍按原渠道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底价按有关规定确定。

交易底价五百万元以下的,由资源管理部门自行确认;五百万元以上的,由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

公共资源项目无法确定交易底价的,由资源管理部门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公共资源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第十五条 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目录》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市产权交易中心收到有关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是否接受委托的意见反馈给资源管理部门,并说明理由。

市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应与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项目委托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申请书。

(二)公共资源项目的权属或归属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工作小组组成人员。

2.竞标人资格准入条件。

3.标的的经营、开发期限。

4.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交易底价。

5.确定成交价款缴交方式及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6.合同范本。

7.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四)按规定需评估的项目应提交经行政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五)市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根据公共资源的类别和性质,公共资源项目的市场化配置方式可分别采取招标、拍卖、竞价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具体配置方式由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市产权交易中心应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各类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信息除在《珠海特区报》或《珠江晚报》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告。

由会员单位组织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的,会员单位应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信息在《珠海特区报》或《珠江晚报》上发布公告,同时在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详细信息,相关公告宣传费用由承接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会员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报名参与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的竞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条件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项目中标后,中标结果应在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中标结果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市产权交易中心与资源管理部门联合向中标的竞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交易双方应签订合同。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至市产权交易中心归档。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未提交经市产权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的,规划、国土、工商、税务、房地产登记、国资、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项目经市场化配置后取得的收益,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属公共资源项目的收益管理,各区及市政府授权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公共资源项目的收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开展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工作所需经费,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上一年度公共资源项目的市场化配置额编制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项目在市场化配置过程中,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监察局应依法终止其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共资源项目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化配置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公共资源项目的。

(三)与竞标人串通,低价处置公共资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信息披露不真实、故意隐瞒公共资源瑕疵及其他使竞标人不能履行中标合同行为的。

(五)擅自改变中标结果,并签订虚假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项目在市场化配置过程中,竞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标、串标的。

(二)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三)恶意压低中标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通过行贿等手段非法谋取中标的。

(五)签订虚假合同的。


十专营的易中心置的行为是定的采购文件的行为性质是(六)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竞标人有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人的,立即终止项目的市场化配置活动。

(二)中标人已经确定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履行的,撤消《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从其他合格的竞标人中按排名先后另行确定中标人。

(三)合同已经履行、给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竞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

(一)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违规执业的。

(二)非法转让承接项目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条 市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者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由市监察局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法院委托的涉讼国有资产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少于”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