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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1:55: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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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芝山区、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政务服务中心《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改革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把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成为一个高效、便捷、透明的公共行政服务平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中心的职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和投诉监察室负责。同时成立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崔永平同志任组长,政府办、监察局、计委、经委、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外经贸局、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房产局、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行政审批办证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目前,市政务服务中心着重要加强和完善“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等内设分中心的运作。
  (一)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永政发[2003]6号)精神,在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主要负责代办各种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
  (二)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前主要负责对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34个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实施会计集中核算等工作。
  (三)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
  (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今年起从市卫生局办公楼搬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事宜。
  二、中心的权限
  (一)负责协调、监督进驻单位有关业务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召集主持联审会审批重大事项。有关单位负责人(包括未进“中心”的相关单位负责人)须按中心要求参加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作同意该联审项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受理的妨碍中心运转的事件和人员有调查权、督查权和建议处罚权。
  (四)将各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以书面形式通报其原单位作年终考核依据。
  (五)将市直单位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情况报告“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作为优化经济环境情况的考核依据。
  三、中心的运作要求
  (一)对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的运作要求
  1、实行授权审批制度。由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牵头,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分别明确一名主管副局长专抓,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局、工商局、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确定1-2名熟悉办证业务、懂得电脑操作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到中心窗口上班,人员一年一定。进驻“中心”的部门原则上应授权本部门的窗口工作人员,在“中心”直接处理行政审批办证事项。凡行政审批办证项目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程序简单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直接办理,加盖“××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印鉴生效。凡行政审批项目程序较为复杂,涉及面较广的,也应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全权负责与有关方面协调办好,然后在中心窗口向服务对象发放批复、证、照等。
  2、实行限时审批制度。外商投资的项目符合我市鼓励投资导向和审批权限,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实行“一站式”审批,中心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好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属国家产业限制类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协调答复。
   3、实行联审会议制度。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实行联审制度,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计委、外经贸局、城管、财政、税务、环保、电业、房产、消防支队等部门联合审批。对投资额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中心在审批办证过程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定期召开联审会议,研究确定处理意见。
   4、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对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办证涉及的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即服务窗口严格按照永政发[2003]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收费金额后,由设在“中心”的银行办事处统一收款,并出具收费票据,资金直接缴入窗口单位在代收银行开设的专户,并按财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收费窗口负责所需收费票据的领购、登记、发放、保管及缴销,并建立相应票据管理制度。
  (二)对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运作要求
  1、集中办理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对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34个单位的财务核算与监督。其基本程序是先审核凭证,再报销支付。对各单位违规违纪的支出凭证,会计核算中心可以退回,要求补充、更正,或不予受理。
   2、统一开设银行帐户。对各单位的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后,由会计核算中心在专业银行开设总帐户。各单位与财政有领拨经费的所有帐户,与财政局发生缴拨关系的预算外资金帐户,单位开设的代管的上级拨款、专项资金、基建资金、住房保证金等帐户一律注销。
   3、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核算单位的会计档案,由会计管理中心统一保管两年。两年期满,由各单位领回,继续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
  (三)对政府采购中心的运作要求
   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其它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坚持采购程序。采购办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提交的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将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汇总,予以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项目招标。采购办确认招标结果,监督购买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监验招标商品。
   3、妥善保存文件资料。对采购文件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更、隐匿、销毁。文件存档年限15年。
   4、实施采购监督与检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执行情况。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单位,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警告、罚款、通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四)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的运作要求
   1、进一步落实《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通知》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及其它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我市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工作。
   2、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药品评标专家库,确定并公布全市医疗机构需采购的药品品种;审定进入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市场的供药企业名单;监督管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情况。
   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重点要做好药品供应商、采购单位的组织协调,查验供应单位进入供药网络合法经营资格和入网后的评议工作;向供、求双方提供名单以及药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确认集中招标采购结果,督促供求双方履行合同。
   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对药品采购中心进行考评和监督,对不称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劝退、开除等处理;对采购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相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它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工作的重点是在选准银行、确定放大倍数和风险承担比例等几个方面做好衔接工作。
  (二)原设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长丰工业园招商引资代理处”、“凤凰园招商引资代理处”归口“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处”一并运作。
  (三)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登记注册处”的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为确保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抵押问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

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

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

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

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

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

6.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7.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主管海关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审核:

1.正式书面申请;

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计算。

二、关于《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和存放场所问题

(一)“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对部分行业或大型企业采用物流设施一体化管理方式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ERP/SAP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管理”的监管条件。企业应当确保保税货物流与数据信息流的一致性。

(二)“海关备案的场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以及加工贸易业务时向海关备案的经营场所。

(三)加工贸易企业改变或增加存放场所,应经主管海关批准。主管海关应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交注明存放地址、期限等有关内容的书面申请和存放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场所还需提交租赁合同。

除外发加工等业务需要外,加工贸易货物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进行存放。

三、关于《办法》第二十四条外发加工问题

(一)外发加工货物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金额以外发加工货物所使用的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为基础予以确定。

(二)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是指直接出口至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或者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出口。

四、关于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问题

经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办公厅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杏林区、集美区、海沧投资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的90%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同安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同安区政府参照本本规定,结合同安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由用地单位依照本规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 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㈠ 征用耕地,属旱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属水田、菜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㈡ 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渔塘(含耕地改渔塘)、水库等水面,按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㈢ 征用果园地(含耕地改果园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㈣ 征用林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㈤ 征用荒山、杂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第六条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㈠ 征用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助;
㈡ 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渔塘、水库等水面,按耕地补助标准的50%补助;
㈢ 征用果园地、林地,按耕地补助标准的40%补助;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 征用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三执行。但青苗的补偿费不得低于4000元/亩。属抢种的作物(含林果树)、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八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平均年产量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已发布征地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但尚未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一:厦门市征用土地各类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
│土 地 类 别 │三年平均产值│ 补 偿 倍 数 │ 补偿金额 │
├─┬────┼──────┼────────────┼───────┤
│耕│ 旱 地 │ 2480 │ 8 │ 19840 │
│ ├────┼──────┼────────────┼───────┤
│地│水田菜地│ 2480 │ 10 │ 24800 │
├─┴────┼──────┼────────────┼───────┤
│渔塘、水库等│ │ │ │
│养殖水面(含│ │ 水田的0.6倍=6 │ 14880 │
│耕改池) │ │ │ │
├──────┼──────┼────────────┼───────┤
│果园地(含耕│ │ 旱地的0.6倍=4.8 │ 11904 │
│改果) │ │ │ │
├──────┼──────┼────────────┼───────┤
│ 林 地 │ │ 旱地的0.5倍=4 │ 9920 │
├──────┼──────┼────────────┼───────┤
│ 荒山杂地 │ │ 旱地的0.2倍=1.6 │ 3968 │
├──────┴──────┴────────────┴───────┤
│ 说明:耕地还应补偿水利设施摊销费300元/亩 │
└──────────────────────────────────┘
— 1 —
附表二: 厦门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亩
┌────┬───────────┬─────────────────────────────┐
│ │ 补 安 │ │
│ │补 助 置 │ 人 均 耕 地 面 积 (亩) │
│ 地 类 │ 助 倍 人 │ │
│ │ 金 数 数 ├─────┬───┬───┬───┬───┬───┬───┤
│ │ 额 │ 0.99 │ 0.90 │ 0.80 │~0.70 │ 0.60 │ 0.50 │ 0.40 │
├────┼───────────┼─────┼───┼───┼───┼───┼───┼───┤
│ │ 安 置 人 数 │ 1 │ 1.1 │ 1.25 │ 1.43 │ 1.67 │ 2.0 │ 2.5 │
│ ├───────────┼─────┼───┼───┼───┼───┼───┼───┤
│ 耕 地 │ 补 助 倍 数 │ 6 │ 6.6 │ 7.5 │ 8.58 │ 10.0 │ 12.0 │ 15.0 │
│ ├───────────┼─────┼───┼───┼───┼───┼───┼───┤
│ │ 补 助 金 额 │ 14880 │16368 │ 18600│21278 │ 24800│29760 │ 37200│
├────┼───────────┼─────┼───┼───┼───┼───┼───┼───┤
│ 渔 塘 │ 安 置 人 数 │ 1 │ 1.1 │ 1.25 │1.43 │ 1.67 │ 2.0 │ 2.5 │
│水 库 等├───────────┼─────┼───┼───┼───┼───┼───┼───┤
│ │ │耕地的0.5 │ 3.3 │ 3.75 │4.29 │ 5.01 │ 6.0 │ 7.5 │
│ │ 补 助 倍 数 │ 倍=3.0 │ │ │ │ │ │ │
│ 养 殖 ├───────────┼─────┼───┼───┼───┼───╁───┼───┤
│ 水 面 │ 补 助 金 额 │ 7440 │ 8184 │ 9300 │10639 │12425 │14880 │ 18600│
├────┼───────────┼─────┼───┼───┼───┼───┼───┼───┤
│ │ 安 置 人 数 │ 1 │ 1.1 │ 1.25 │ 1.43 │ 1.67 │ 2.0 │ 2.5 │
│ 果 园 ├───────────┼─────┼───┼───┼───┼───┼───┼───┤
│ │ │耕地的0.4 │ 2.64 │ 3.00 │ 3.43 │ 4.0 │ 4.8 │ 6.0 │
│ │ 补 助 倍 数 │ 倍=2.4 │ │ │ │ │ │ │
│ 林 地 ├───────────┼─────┼───┼───┼───┼───┼───┼───┤
│ │ 补 助 金 额 │ 5952 │ 6547 │ 7440 │ 8506 │ 9920 │11904 │ 14880│
└────┴───────────┴─────┴───┴───┴───┴───┴───┴───┘
注:耕地平均年产值为2480元/亩。
— 2 —
附表三:厦门市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三(1)厦门市征用苗圃迁移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类 别│ 主 要 品 种 │ 规 格 │ 补 偿 费 │ 备 注 │
├───┼───────────┼───────┼──────┼──────────┤
│柏 类│南洋杉、龙柏、园柏、璎│高70-300 cm │12000-18482│300cm以上加30% │
│ │珞柏、千头柏、洒金柏等│ │ │70cm以下减10% │
├───┼───────────┼───────┼──────┼──────────┤
│草 皮│高丽芝草、马尼拉草、狗│ │ 993 │ │
│ │牙草等 │ │ │ │
├───┼───────────┼───────┼──────┼──────────┤
│绿 篱│七里香、日本丁香、冬青│高60-80cm │ 5622 │80cm以上加10% │
│ │等 │冠20-30cm │ │60cm以下减10% │
├───┼───────────┼───────┼──────┼──────────┤
│ │金线莲、施玲花、含笑、│ │ │ │
│ │彩朱蕉、海桐、变叶木、│高30-180cm │ │180cm以上加10% │
│灌木类│吊灯花、紫薇、美人蕉、│冠40-80cm │ 6696 │ │
│ │菊花、茶花、七里香球、│(天文冬除外) │ │50cm以下减10% │
│ │马西铁、八角金盘、海芋│ │ │ │
│ │三角梅、红木、扶桑、龟│ │ │ │
│ │背竹、天文冬、桂花等 │ │ │ │
├───┼───────────┼───────┼──────┼──────────┤
│ │美丽针葵、散尾葵、鱼尾│高50--300cm │ │300cm以上加10% │
│棕桐类│葵、皇后葵、海枣、假槟│冠40-150cm │11000-17477│50cm以下减10% │
│ │梆、大王椰子、棕竹等 │ │ │ │
├───┼───────────┼───────┼──────┼──────────┤
│ │白玉兰、羊紫荆、木棉、│ │ │胸径12cm以上加10% │
│乔木类│盆架子、香樟、橡皮树、│胸径5-12cm │ 7818 │胸径5cm以下减10% │
│ │刺桐、榕树黄花槐等 │ │ │ │
├───┼───────────┼───────┼──────┼──────────┤
│竹 类│佛肚竹、欢童竹、金丝竹│高150-300cm │ 4169 │300cm以上加10% │
│ │泰国竹、青竹等 │杆径4-5cm │ │150cm以下减10% │
├───┼───────────┴───────┴──────┴──────────┤
│ │1、上述补偿必须具备相关手续(三证),即区、镇政府批准变更土地用途的 │
│ │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证明,若手续不全按60%补偿,没有任何手续 │
│ │按40%补偿。 │
│ │2、手续齐全,正常种植经营具备一定规模的,适当考虑补偿部分经营损失,按 │
│ │苗类总补偿额的15-20%补偿。 │
│ │3、庭院种植观赏花木的不予补偿。 │
└─────────────────────────────────────────┘
-3-
附表三(2): 厦门市征用土地种植果苗的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 种类 │ 规 格 │ 补 偿 费 │ 元/株 │ 备 注 │
├───┼───────┼────────┼─────┼───────┤
│ │35cm以下 │ 2812 │ 9.50 │ 属嫁接果苗按 │
│ ├───────┼────────┼─────┤ 相应规格档次 │
│ 龙 │35-75cm │ 3374.40 │ 11.40 │ 增80%补偿 │
│ ├───────┼────────┼─────┤ │
│ 眼 │75-125cm │ 4218 │ 14.25 │ │
│ ├───────┼────────┼─────│ │
│ │平均超125cm │ 5272.50 │ 17.81 │ │
├───┼───────┼────────┼─────┼───────┤
│ │20-60cm │ 2544 │ 8.59 │1、属嫁接果苗 │
│ 密 ├───────┼────────┼─────┤按相应规格档次│
│ │60-100cm │ 3180 │ 10.74 │增80%补偿。 │
│ ├───────┼────────┼─────┤ │
│ 柚 │100-150cm │ 3975 │ 13.43 │2、高20cm以下 │
│ ├───────┼────────┼─────┤的,按一档减 │
│ │150cm以上 │ 4968.80 │ 16.77 │25%补偿。 │
├───┼───────┼────────┼─────┼───────┤
│ │35-85cm │ 1716 │ 5.80 │高35cm以下的 │
│番石榴├───────┼────────┼─────┤按第一档减25%│
│ │85-150cm │ 2145 │ 7.25 │补偿。 │
│其 他├───────┼────────┼─────┤ │
│ │150-200cm │ 2681.30 │ 9.05 │ │
│杂 果├───────┼────────┼─────┤ │
│ │200-250cm │ 3351.60 │ 11.32 │ │
│ ├───────┼────────┼─────┤ │
│ │部分初产(密植)│ 4672.50 │ │ │
│ ├───────┼────────┼─────┤ │
│ │初产(密植) │ 5840.60 │ │ │
├───┼───────┼────────┼─────┼───────┤
│ 葡 │ 未产果苗 │ 4600 │ 20.0 │合理株数230 │
│ 萄 ├───────┼────────┼─────┤株/亩 │
│ │ 已产果苗 │ 6900 │ 30.0 │ │
└───┴───────┴────────┴─────┴───────┘
-4-
附表三(2): 厦门市征用土地种植果苗的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 种类 │ 规 格 │ 补 偿 费 │ 元/株 │ 备 注 │
├───┼───────┼────────┼─────┼───────┤
│ │30-70CM │ 2822.40 │9.54 │ 高30CM以下的 │
│ ├───────┼────────┼─────┤按第一档减25%│
│ 芒 │70-140CM │ 3583 │11.92 │补偿 │
│ ├───────┼────────┼─────┤ │
│ 果 │140-200CM │ 4410 │14.90 │ │
│ ├───────┼────────┼─────│ │
│ │200CM以上 │ 5512.50 │18.62 │ │
├───┼───────┼────────┼─────┼───────┤
│ │25-75CM │ 2268 │7.66 │ 高25CM以下的 │
│ 枇杷 ├───────┼────────┼─────┤按第一档减25%│
│波萝密│75-125CM │ 2835 │9.58 │补偿 │
│ 红柿 ├───────┼────────┼─────┤ │
│ │125-185CM │ 3543.80 │11.97 │ │
│ ├───────┼────────┼─────┤ │
│ │185-初产 │ 4429.70 │14.97 │ │
├───┼───────┼────────┼─────┼───────┤
│ │50-100CM │ 1992 │6.73 │高50CM以下的 │
│ ├───────┼────────┼─────┤按第一档减25%│
│桃、李│100-150CM │ 2490 │8.41 │补偿 │
│柑、橙├───────┼────────┼─────┤ │
│ │150CM以上 │ 3112.50 │10.52 │ │
│ ├───────┼────────┼─────┤ │
│ │初产(密植) │ 3735 │12.62 │ │
├───┼───────┼────────┼─────┼───────┤
│ 香蕉 │40-120CM │ 1382.40 │4.67 │1、高40CM以下 │
│ (亩) │ │ │ │的按第一档减 │
│ ├───────┼────────┼─────┤25%补偿。 │
│ │120-160CM │ 2073.60 │7.01 │2、已成丛的产 │
│ │ │ │ │果补偿另表计 │
├───┼───────┼────────┼─────┼───────┤
│ 草莓 │ │ 1152 │ │未产果的则减 │
│ │ │ │ │25%补偿 │
├───┴───────┴────────┴─────┴───────┤
│说明:1、本表所列果苗的种植株距在1.5米×1.5米以内的按上述标准补偿; │
│ 2、株距在1.5米-3米×1.5米-3米以内的减50%补偿; │
│ 3、株距在3米以上的按现场实际清点的株数补偿。 │
└──────────────────────────────────┘
-5-
附表三(3): 厦门市征用土地已产果果树补偿标准
┌───┬─────┬─────┬─────┬─────┬──────┐
│ │ 单 价 │ 初 产 │ 中 产 │ 盛 产 │ 合理株数 │
│ 品 种│ (元/担) │ (元/株) │ (元/株) │ (元/株) │ (亩) │
├───┼─────┼─────┼─────┼─────┼──────┤
│ │ │ │ │ │ │
│ 桃 │ 175 │ 60 │ 150 │ 300 │ 70 │
├───┼─────┼─────┼─────┼─────┼──────┤
│ 李 │ │ │ │ │ │
│杨 梅│ 175 │ 60 │ 150 │ 300 │ 80 │
├───┼─────┼─────┼─────┼─────┼──────┤
│ 番 │ │ │ │ │ │
│石 榴 │ 88 │ 60 │ 150 │ 300 │ 50 │
├───┼─────┼─────┼─────┼─────┼──────┤
│ 枇 │ │ │ │ │ │
│ 杷 │ 360 │ 100 │ 400 │ 1000│ 60 │
├───┼─────┼─────┼─────┼─────┼──────┤
│ 杨 │ │ │ │ │ │
│ 桃 │ 255 │ 100 │ 400 │ 1000│ 50 │
├───┼─────┼─────┼─────┼─────┼──────┤
│ 柑 │ │ │ │ │ │
│ 橙 │ 135 │ 60 │ 150 │ 300 │ 80 │
├───┼─────┼─────┼─────┼─────┼──────┤
│ 芒 │ │ │ │ │ │
│ 果 │ 282 │ 100 │ 400 │ 1000 │ 90 │
└───┴─────┴─────┴─────┴─────┴──────┘
-6-
附表三(3): 厦门市征用土地已产果果树补偿标准
┌───┬─────┬─────┬─────┬─────┬──────┐
│ │ 单 价 │ 初 产 │ 中 产 │ 盛 产 │ 合理株数 │
│ 品 种│ │ │ │ │ │
│ │ (元/担) │ (元/株) │ (元/株) │ (元/株) │ (亩) │
├───┼─────┼─────┼─────┼─────┼──────┤
│ 柚 │ 220 │ 100 │ 400 │ 1000 │ 80 │
├───┼─────┼─────┼─────┼─────┼──────┤
│ 红柿 │ 190 │ 80 │ 300 │ 700 │ 65 │
├───┼─────┼─────┼─────┼─────┼──────┤
│ 梨 │ 172 │ 60 │ 150 │ 300 │ 50 │
├───┼─────┼─────┴─────┴─────┼──────┤
│ 菠萝 │ 72 │ 2500元/亩 │ 4000 │
├───┼─────┼─────────────────┼──────┤
│ 龙眼 │ 450 │覆盖直径1米以下按苗补偿 ;1.10─ │ 30 │
├───┼─────┤1.50米的100元/株;1.51-2.00米的 ├──────┤
│ 荔枝 │ 638 │200元/株;后每增加0.50米增加200 │ 40 │
│ │ │元。5米以上每增加0.50米增加400元 │ │
├───┼─────┼─────┬─────┬─────┼──────┤
│ 香 │ 146 │3375元/亩│6750元/亩 │9000元/亩│ 225 │
│ 蕉 │ │ 15元/丛 │ 30元/丛 │ 40元/丛 │ (丛) │
├───┼──┬──┼─────┼─────┼─────┼──────┤
│ │ │庭院│ 200 │ 300 │ 400 │ │
│ 葡 │ │单株│ │ │ │ │
│ │300 ├──┼─────┴─────┴─────┼──────┤
│ 萄 │ │田间│ 11500元/亩 │ 230 │
│ │ │种植│ │ │
└───┴──┴──┴─────────────────┴──────┘
注:1、套种的果树取其中补偿标准高的品种补偿;
2、移植的果树按同等规格标准的10%计价补偿;
3、超过合理株数的以合理株数计价补偿。
-7-
附表三(4): 厦门市征用土地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
┌───────────────┬───┬─────┬───────────┐
│ 种 类 │单 位 │ 单 价 │ 备 注 │
├───────────────┼───┼─────┼───────────┤
│海蛎(海蛎石1000-1200块/亩) │ 亩 │4200 │包括海蛎石 │
├───────────────┼───┼─────┼───────────┤
│吊蛎(水面吊养) │ 亩 │4500 │包括设施 │
├───────────────┼───┼─────┼───────────┤
│蛏、蛤(滩涂) │ 亩 │3600 │包括滩涂填沙、平整 │
├───────────────┼───┼─────┼───────────┤
│虾、蟹 │ 亩 │3600-4800│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
├───────────────┼───┼─────┼───────────┤
│鳗鱼池、甲鱼池 │ 亩 │5000-8000│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
├───────────────┼───┼─────┼───────────┤
│精养鱼池(平均水深2米以上) │ 亩 │1800-2400│设施、设备齐全 │
├───────────────┼───┼─────┼───────────┤
│一般鱼池(平均水深2米以上) │ 亩 │1500 │ │
├───────────────┼───┼─────┼───────────┤
│网箱养殖 │箱(大)│1850 │包括网箱补偿550元 │
├───────────────┼───┼─────┼───────────┤
│网箱养殖 │箱(小)│1350 │包括网箱补偿350元 │
├───────────────┼───┼─────┼───────────┤
│青蛙养殖 │ 亩 │3500 │ │
├───────────────┴───┴─────┴───────────┤
│说明:1、上述补偿项目须具有县(区)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证明,若手续不 │
│ 全的减50%补偿。 │
│ 2、征用海滩涂,需补偿开发费3600元/亩。 │
│ 3、虾池养殖等补偿设备费300元/亩。 │
└─────────────────────────────────────┘
-8-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 │单 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
│ 档 土 墙 │条石浆砌 │立方米│145 │ │
├─────┼──────────┼───┼─────┼───────────┤
│ 档 土 墙 │块石浆砌 │立方米│115 │ │
├─────┼──────────┼───┼─────┼───────────┤
│ 档 土 墙 │条石干砌 │立方米│115 │ │
├─────┼──────────┼───┼─────┼───────────┤
│ 档 土 墙 │块石干砌 │立方米│85 │ │
├─────┼──────────┼───┼─────┼───────────┤
│ 涵 洞 │石材浆砌 │立方米│115 │以虚方计价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1m以下 │ 米 │30-50 │以延长米计价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1m-1.8m │ 米 │60-90 │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1.8m-2.3m│ 米 │100-130 │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2.3m以上 │ 米 │130+递增 │每增加30cm加20元/m │
│ │ │ │单价 │延长米 │
├─────┼──────────┼───┼─────┼───────────┤
│ 田间土井 │直径1.5m以内 │ 口 │700 │ │
├─────┼──────────┼───┼─────┼───────────┤
│田间砖石井│直径1.5m以内 │ 口 │1500 │ │
├─────┼──────────┼───┼─────┼───────────┤
│庭院砖石井│直径1.5m以内 │ 口 │2500 │ │
├─────┼──────────┼───┼─────┼───────────┤
│ 土 大 井 │ │立方米│50 │直径大于3米的单价按 │
│ │ │(土方)│ │10元计 │
├─────┼──────────┼───┼─────┼───────────┤
│ 石 大 井 │ │立方米│350 │直径大于3米的单价减 │
│ │ │(石方)│ │半;土石方分别计价相 │
│ │ │ │ │加为补偿价 │
├─────┼──────────┼───┼─────┼───────────┤
│ 土 粪 池 │ │立方米│45 │ │
└─────┴──────────┴───┴─────┴───────────┘
-9-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单 位│单价(元)│ 备 注 │
├───────┼───────────┼───┼─────┼───────┤
│ 砖 石 粪 池 │ │立方米│65─85│ │
├───────┼───────────┼───┼─────┼───────┤
│ 田 间 水 池 │ │ 口 │ 100 │ │
├───────┼───────────┼───┼─────┼───────┤
│ 耕改池土方 │ │立方米│ 6. 5 │深度1─1.5米 │
├───────┼───────────┼───┼─────┼───────┤
│ │ │ │ │属正规施工单 │
│ 外 土 填 方 │ │立方米│ 6.5 │位按规范施工 │
├───────┼───────────┼───┼─────┼───────┤
│ │ │ │ │可根据实际情 │
│ 挖 方 外 运 │ │立方米│6.5─8.5 │况按定额核算 │
│ │ │ │ │补偿价 │
├───────┼───────────┼───┼─────┼───────┤
│ │ │ │ │如已计填方或 │
│ 场地平整费 │ 具备相关手续的企业 │立方米│5─6.5 │挖方则不计平 │
│ │ │ │ │整费 │
├───────┼───────────┼───┼─────┼───────┤
│ 水 泥 埕 │ │平方米│ 18.6 │ │
├───────┼───────────┼───┼─────┼───────┤
│ 砖 埕 │ │平方米│ 8─15 │ │
├───────┼───────────┼───┼─────┼───────┤
│ 石 埕 │ │平方米│20─25│ │
├───────┼───────────┼───┼─────┼───────┤
│ │砼10─15CM │ │38─58│如有建行审定 │
│ 水 泥 路 │垫层15─30CM │平方米│ │的结算书的工 │
├───────┼───────────┼───┼─────┤程,可按审定 │
│ │砼15CM,垫层30 │ │ │金额给予补偿 │
│ 水 泥 路 │ CM以上 │平方米│ 75 │ │
├───────┼───────────┼───┼─────┼───────┤
│ 砂 土 路 │ │平方米│ 10 │ │
├───────┼───────────┼───┼─────┼───────┤
│ 水泥预制管 │直径30CM以下 │ 米 │20─50│ │
├───────┼───────────┼───┼─────┼───────┤
│ 水泥预制管 │直径30─80CM以下│ 米 │ 60 ─120 │ │
│ 水泥预制管 │直径80CM以上 │ 米 │ 150 │ │
└───────┴───────────┴───┴─────┴───────┘
-10-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单 位│单价(元)│ 备 注 │
├───────┼───────────┼───┼─────┼──────┤
│铸铁管 │直径4寸以下 │ 米 │ 40 │ │
├───────┼───────────┼───┼─────┼──────┤
│铸铁管 │直径4寸以上(不含4寸)│ 米 │ 80 │ │
├───────┼───────────┼───┼─────┼──────┤
│镀锌管 │直径6分以下 │ 米 │ 6 │ │
├───────┼───────────┼───┼─────┼──────┤
│镀锌管 │直径1寸─1.2寸 │ 米 │ 10 │ │
├───────┼───────────┼───┼─────┼──────┤
│镀锌管 │直径1.5寸以上 │ 米 │ 22 │ │
├───────┼───────────┼───┼─────┼──────┤
│水泥电杆 │长8M以下 │ 根 │ 250 │ │
├───────┼───────────┼───┼─────┼──────┤
│水泥电杆 │长8M以上(不含8M)│ 根 │ 350 │ │
├───────┼───────────┼───┼─────┼──────┤
│木电杆 │ │ 根 │ 100 │ │
├───────┼───────────┼───┼─────┼──────┤
│木质吊杆 │ │ 副 │ 50 │ │
├───────┼───────────┼───┼─────┼──────┤
│石质电杆 │ │ 副 │ 100 │ │
├───────┼───────────┼───┼─────┼──────┤
│钢蕊电线 │220V │ 米 │ 2.5 │ │
├───────┼───────────┼───┼─────┼──────┤
│铝蕊电线 │220V │ 米 │ 1.8 │ │
├───────┼───────────┼───┼─────┼──────┤
│三相铝线 │ │ 米 │ 3.8 │ │
├───────┼───────────┼───┼─────┼──────┤
│电缆线 │ │ 米 │ 4.5 │ │
├───────┼───────────┼───┼─────┼──────┤
│电灌站设备 │ │ 套 │18000│ │
├───────┼───────────┼───┼─────┼──────┤
│柴油机 │ │ 台 │ 1000 │ │
└───────┴───────────┴───┴─────┴──────┘
-11-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单 位│单价(元)│ 备 注 │
├───────┼───────────┼───┼─────┼──────┤
│ 水 泵 │ │ 台 │ 500 │ │
├───────┼───────────┼───┼─────┼──────┤
│ 抽 水 机 │ │ 台 │ 500 │ │
├───────┼───────────┼───┼─────┼──────┤
│ 电话移机费 │ │ 台 │ 100 │ │
├───────┼───────────┼───┼─────┼──────┤
│ 石 柱 │ 0.3M×0.3M×4M │ 根 │ 50 │ │
├───────┼───────────┼───┼─────┼──────┤
│ │ │ │ │属“菜篮子工│
│ │ │ │ │程”规模经营│
│ 猪 舍 │ 砖、石墙 │平方米│ 45 │的养猪场,可│
│ │ │ │ │根据实际情况│
│ │ │ │ │酌情处理。 │
├───────┼───────────┼───┼─────┼──────┤
│ 牛 舍 │ 砖、石墙 │平方米│ 65 │ │
├───────┼───────────┼───┼─────┼──────┤
│ 鸭 舍 │砖石墙、油毡屋面 │平方米│ 15-30 │ │
├───────┼───────────┼───┼─────┼──────┤
│ 简 易 房 │砖石墙、石棉瓦、油毡 │平方米│ 65 │ │
│ │屋面、层高2.5米以下 │ │ │ │
├───────┼───────────┼───┼─────┼──────┤
│ 简 易 房 │砖石墙、石棉瓦、油毡 │平方米│ 85 │内有水泥地面│
│ │屋面、层高2.5米以上 │ │ │ │
├───────┼───────────┼───┼─────┼──────┤
│ 大型竹棚 │层高4.5米以上 │平方米│ 30 │ │
├───────┼───────────┼───┼─────┼──────┤
│ 简易竹棚 │ │平方米│ 10─20 │ │
├───────┼───────────┼───┼─────┼──────┤
│ 钢架棚 │钢结构石棉瓦纤维瓦 │平方米│ 40─50 │ │
├───────┼───────────┼───┼─────┼──────┤
│ 瓜 棚 │ │平方米│ 1 │ │
├───────┼───────────┼───┼─────┼──────┤
│简易工棚 │ │平方米│85─120 │ │
├───────┼───────────┼───┼─────┼──────┤
│抽水机房 │ │平方米│200 ─400 │ │
└───────┴───────────┴───┴─────┴──────┘
-12-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 │单 位│ 单价(元) │ 备 注 │
├──────┼────────┼───┼────────┼───────┤
│村办企业厂房│村级手续(用地) │平方米│重置价成新×40%│1、重置价参照 │
│ ├────────┼───┼────────┤厦土房(1996)拆│
│ │镇级手续(用地)│平方米│重置价成新×60%│字001号文标准 │
│ ├────────┼───┼────────┤2、根据实际情 │
│ │区级手续(用地)│平方米│重置价成新×80%│况,补偿适当的│
│ ├────────┼───┼────────┤搬迁费用 │
│办公楼宿舍楼│市级手续(用地包│平方米│重置价成新×100%│3、市级手续的,│
│ │括市土地局) │ │ │则按“厦门市城│
│ │ │ │ │市房屋拆迁管理│
│ │ │ │ │规定”执行。 │
├──────┼────────┼───┼────────┼───────┤
│ 石灰池 │ 砖、石砌筑 │立方米│ 65 │内存石灰膏则 │
│ │ │ │ │85元/立方米 │
├──────┼────────┼───┼────────┼───────┤
│ 膏水池 │砖、石砌筑 │立方米│ 65 │有贴磁砖则 │
│ │ │ │ │85/立方米 │
├──────┼────────┼───┼────────┼───────┤
│ 孵化池 │砖、石砌筑 │立方米│100-162.5 │ │
├──────┼────────┼───┼────────┼───────┤
│ 孵化池 │铪结构 │立方米│180-280 │ │
├──────┼────────┼───┼────────┼───────┤
│ 砂 场 │ │ 亩 │5600 │ │
├──────┼────────┼───┼────────┼───────┤
│ 铁栅门 │ │平方米│60 │ │
├──────┼────────┼───┼────────┼───────┤
│ 铁栅窗 │ │平方米│60 │ │
├──────┼────────┼───┼────────┼───────┤
│ 卷闸门 │ │平方米│85 │ │
├──────┼────────┼───┼────────┼───────┤
│ │ │ │ │ │
├──────┼────────┼───┼────────┼───────┤
│ │ │ │ │ │
└──────┴────────┴───┴────────┴───────┘
-13-



199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