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8:3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两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局效能办。





二00七年五月十二日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办事效率,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及《玉林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我局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我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我局办公室负责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室负责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根据《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附件一)和《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工作流程》(附件二)明确的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认真开展业务的办理。

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交接应当填写《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八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局领导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填写《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受理事项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我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的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经批准延期的,受理事项的部门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九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勘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等形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条 我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的服务窗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我局纪检监察室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和进入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并在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设立投诉电话,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十一条 我局纪检监察室应当对直接影响投资环境、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审批事项、审批科室和责任岗位,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监督到岗位、到个人。

第十二条 因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三条 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机关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五条 我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我局纪检监察室投诉。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照我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

附件二: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工作流程
附件一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



序号
办理项目
办理岗位
办理时间

1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100公顷以下的,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或渔业生产的审核
耕保科
12个工作日

2
新增项目建设用地预审
规划科
12个工作日(十二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
临时用地审批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4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5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6
国有土地使用租赁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7
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8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审核(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10
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11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土地利用科
3个工作日

12
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发证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13
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
土地市场管理中心
10个工作日



玉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



序号
办理项目
办理岗位
办理时间

14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土地利用科
5个工作日

15
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土地利用科
5个工作日

16
土地评估报告备案
土地利用科
3个工作日

17
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发证
地籍科
15个工作日(公告时间除外)

18
土地证书遗失补发证书
地籍科
15个工作日

19
名称、地址改变换发证书
地籍科
15个工作日

20
采矿许可证核发
矿产开发管理科
16个工作日

21
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8个工作日

22
变更矿山企业法人备案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3个工作日

23
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5个工作日

24
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5个工作日

25
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
矿产开发管理科
8个工作日

26
钟乳石洞穴旅游资源开发审核
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
15个工作日










附件二: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重点岗位

限时办结工作流程(暂行)



一、办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100公顷以下的,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或渔业生产的审核(12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耕保科办理(9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7日,科长2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新增项目建设用地预审(12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规划科办理(9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7日,科长2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三、临时用地审批(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8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6日,科长2日)→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七、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审核(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分局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分局办理(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3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窗口领件

十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发证(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转让准入审查(1个工作日)→地籍科办理(评估所地价评估)(6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4日,分管科长1日,分管领导1日)→局长审批(2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土地市场管理中心办理挂牌交易(10个工作日)

十四、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审查(评估所地价评估)(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籍科登记(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五、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籍科登记(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六、土地评估报告备案(3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窗口领件

十七、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发证(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籍调查(9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9日)(需要公告时限30日除外)→地籍科审核(2个工作日:科长2日)→局领导核准(3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八、土地证书遗失补发证书(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籍调查(9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9日)→地籍科审核(2个工作日:科长2日)→局领导核准(3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九、名称、地址改变换发证书(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籍调查(9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9日)→地籍科审核(2个工作日:科长2日)→局领导核准(3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采矿许可证核发(新立)(16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5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2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规划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一、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8个工作日)

(一)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二、变更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备案登记(3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三、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四、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规划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五、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8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六、钟乳石洞穴旅游资源开发审核(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5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2日)→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5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2日)→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0〕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贺州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
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确保我市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 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是指学校、幼儿园及周边辐射200 米以内存在的治安问题或可能引起治安问题的场所、设施、秩序、人员等综合环境。

第三条 市、县(区、管理区)成立以政府(管委)分管领导为组长,以同级教育、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住建、交通、卫生、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市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信、共青团等部门为成员的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部门。各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建立校地共建、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各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教育、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住建、交通、卫生、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市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信、共青团等部门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本细则履行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共同维护全市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一)健全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查消除各类治安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开展专项整治和集中行动,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稳定。

(三)建立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整治协调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每半年全面排查一次学校周边环境的突出问题,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净化学校育人环境,形成长效的联动机制。

(四)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五)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本单位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通报情况,交流工作,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六)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上报一次综治安全工作信息,每半年报送一份综治安全工作总结到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管理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将本县(区、管理区)综治安全工作总结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有: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自救自助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常识安全教育等。尤其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

(八)建立健全联防工作机制。学校与当地派出所、街道、村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周边环境治理联防工作机制,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

依法查处打击侵害学校、幼儿园及师生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流氓团伙和黑恶势力犯罪;对学校及周边地区外来人口进行清理登记,规范管理。加强学校治安、消防安全及禁毒工作的检查指导。

(二)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环境。

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监督,坚决铲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强化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文化市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文化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取缔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非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点、按摩室、发廊、浴室和无证及占道经营的摊点,依法清理整顿出租房屋和拆除违章建筑等。

(三)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交通环境。

整顿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加强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学校门前的交通管理工作,派专人疏导交通,并在学校门前的街道设置限速标志;严厉查处影响师生出行安全的“黑出租”、“黑校车”,加强对“三无”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等。

(四)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食品卫生环境。

对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进行专项整治,排查隐患,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管,严禁学校及周边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等。

(五)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教学环境。

严厉查处社会上损害师生利益的非法办学和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规范和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及校外学生公寓的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学校内部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其整改各类不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各类事故的发生等。

(六)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工作方式方法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日常管理、专项整治和集中行动相结合的方式方法。

日常管理是指各部门和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校地共建机制,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责任区进行管理。

专项整治是指某一个或几个部门和单位针对一定区域内某一所或几所学校、幼儿园周边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或隐患进行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集中行动是指各级领导小组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各成员单位,对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存在的治安问题或隐患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的集中统一行动。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两次以上集中整治活动。3-5月为春季集中整治时间,9 -11月为秋季集中整治时间。

第八条 各县(区、管理区)在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跟踪督办,按照“定部门、定学校、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效果”的要求,落实到成员单位、有关学校和责任人;针对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和集中行动。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履行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研究解决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重大事项;

(三)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总结交流工作的成功经验,推动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根据自治区综治委和领导小组的部署,承担本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包括: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文件收发、会务筹备、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掌握、研判本地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形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体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向领导小组汇报本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工作情况,提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集中整治和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及建议,并受领导小组委托协调处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本地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四)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整治活动;

(五)加强与上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六)对下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七)及时总结、推广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八)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调查和理论研究。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下级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做好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教育部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六条措施,并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工作列入对下级教育行政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完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制度;

(三)深化“平安校园”和“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推进校园治安和防控体系建设,落实校园安全管理防控措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突出问题的整治;

(五)完善校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指导学校、幼儿园深入开展“两个排查”,有效化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矛盾和问题,增加校园和谐因素;

(六)发挥学校教育特点,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开展法制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加强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防范校园内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七)加强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和应急管理队伍培训,完善各种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水平;

(八)完成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综治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安排;

(二)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平台作用,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增强各成员单位齐抓共管合力;

(三)把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年度综治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大评分权数,促使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四)完成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定期排查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治安隐患,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突出问题、热点问题,适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集中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指导和督促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内部安全;

(三)把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

(四)根据需要指导学校、幼儿园配备校园保安人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

(五)加强校车管理,认真开展校园交通秩序及运送学生车辆整治;

(六)派出所及责任区民警要落实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固定的联系制度和学校法制副校长及辅导员制度,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和禁毒宣传教育;

(七)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会同职能部门联合整治学校周边“三乱”行为,为有关部门的整治工作提供执法保障;

(八)加强互联网上以学校和学生名义的网站、贴吧以及各种娱乐场所、电子信息产品的监管,坚决打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造谣煽动师生非法聚集、上访等违法行为;

(九)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福利彩票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巡查工作,对违反规定距离标准在中小学校周边开设福利彩票经营场所的申请一律不予核准;

(二)负责加强对弱势人群的救助;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实施救助,按照救助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将已救治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接回或护送回原籍;

(四)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及时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司法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充分发挥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努力提高学校师生及依法治校涉及相关人员的法律素质,积极推动依法治校管理水平;

(三)参与妥善调处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矛盾纠纷,为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二)统筹安排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资金,并按计划及时划拨;

(三)监督检查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经费使用情况,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部门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将治安、消防、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统筹考虑列入总体规划;

(二)将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纳入学校建筑设计范围并严格监管;

(三)加强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用地的规划管理,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执法检查,依法及时拆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各种违章建筑,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时加固、修缮和治理危险房屋;

(四)指导和监督中小学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安全运营;

(五)加强校园周边市容环境管理,促进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不断好转。

第十九条 交通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管理;

(二)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规划人行横道以及其他必要的设施等;

(三)配合地方政府严厉打击“黑校车”、“黑出租”等违法营运行为,特别是农村地区非法营运车辆运送学生活动,要依法加强对摩的、农用车、报废车及“三无”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二十条 卫生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监测和防范各种突发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严防发生因饮用水污染等原因造成疫病传播的学校公共卫生事件;

(二)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学校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四)协助学校及时做好疾病传染等安全事故的救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核准与市场管理工作;

(二)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好市场的治安秩序;

(三)配合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扫黄打非”行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五)配合文化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依法取缔校园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校园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六)严格审批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文化娱乐和服务业市场及其他商业网点的巡查,规范经营范围和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文化娱乐场所、网吧、游戏机室的准入审批、监督管理,配合工商、公安、工信等部门取缔中小学校周围200 米以内的网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严肃查处接纳未成年人的文化娱乐场所;

(三)打击各种涉及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四)支持学校组织开展各种有益的文化艺术活动,鼓励和倡导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举办学生专场演出,为青少年学生提供优秀的精神食粮,陶冶学生的情操;

(五)配合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加强对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的管理;

(六)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地区印刷复制企业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印制活动;

(七)负责牵头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加强校园及周边出版物经营场所巡查,重点清查校园周边出版物零售、租赁摊点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坚决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以及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及伪科学内容的各类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游戏软件;

(八)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网吧、录像厅、手机短信等传播淫秽色情的各种文化垃圾和有害信息的行为,净化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环境。

第二十三条 市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校园周边市政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修;

(二)加强对校园周边市容环境管理,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占道经营摊点及流动摊点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校园周边违法经营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各种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开展经常性查验工作,督促学校、幼儿园食堂和相关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防学校、幼儿园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工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理,严格网吧接入的手续,认真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网吧管理工作,对于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查处的“黑网吧”及违规经营的网吧,及时通知电信运营企业中止或终止其接入服务;

(三)配合相关部门集中打击淫秽色情网站、性药品广告网站等危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专项行动,努力净化互联网络环境;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互联网的监管,坚决打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造谣煽动等行为,及时消除不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不利于校园安全稳定的不良因素。

第二十六条 共青团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推动青少年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完善,协调有关部门针对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领域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整治;

(二)加强学校团、队组织的建设;

(三)配合学校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品德、法制教育和安全防护教育;

(四)积极组织和引导青少年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安全文明校园和安全文明社区创建活动;

(五)落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增强学生对社会不良现象的免疫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村委会负责学校、幼儿园周边社区、村庄治安治理工作。大力推进治安综合治理到村入户进社区,落实群防群治措施,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确保学校、幼儿园周边社区、村庄治安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的主要职责:

负责校(园)内的安全保卫及稳定工作。学校应当建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园)长负责制。

(一)建立健全校(园)内综合治理工作各项责任制度和各类应急机制;

(二)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卫制度,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三)建立校(园)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园)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四)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托管;

(五)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发生,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六)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和校外学生公寓管理,定期、不定期排查校园内的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防患于未然;

(七)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校外活动,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八)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九)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十)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十一)按规定配齐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2次法制教育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教育活动;

(十二)大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努力优化学校育人环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违反本细则规定或执行不力,造成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学校、幼儿园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严重危害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一票否决,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各级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体系。地方有关责任人未尽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建议给予一票否决或者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乌海市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建立规范、开放、竞争、有序的采矿 权市场机制,规 范我市普通建筑用矿产采矿权的有偿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 民 共和国拍卖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是指露天作业方式开采的只能用 作普通建筑材料 的建筑用硅灰石、石膏、石灰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天然石英砂、高岭土、耐火粘土 、粘土、膨润土、辉绿岩、大理岩、风积砂等矿产资源。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采矿权有偿出让的管理机关。市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审批权限,组织全市行政辖区内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划定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采矿权的设置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服从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 策的要求,矿区范围明确,无土地、草场等使用权属纠纷。
第五条 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的采矿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的 方式获得。不得 将采矿权作为其它资产的依附物进行出让,依附于采矿权的其它资产不得与采矿权一起有偿 出让。
第六条 拟进行有偿出让的采矿权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有偿出让保留底价,或 经科学 合理的测算以矿产品纯利润的百分比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作为有偿出让底价。
第七条 采矿权有偿出让应当制定具体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出让矿区概况及采矿权有效期设置意见;
(二)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
(三)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说明书(或储量计算说明表);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
(五)与采矿权设置有关的规划、土地、道路、草场、河道等协调处理的法律文书;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采矿权获得者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对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 部门提出的合理开发利用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予以书面承诺,方可获得采矿权受让资格。
第九条 采矿权受让人取得受让资格后,应当在30日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十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临时用地 管理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并抵押一定数额的土地复垦保证押金。
第十一条 采矿权的有效期,根据矿区范围、矿产储量及生产规范等因素合 理确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有偿出让所得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对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 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