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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3 09:02: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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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73号】《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二OO一年七月八日






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定点单位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饭店、餐馆、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旅游汽车公司等,均可申请认证为旅游定点单位。
第三条 对旅游定点单位的认证应当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定点单位的认证和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交通、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定点单位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证为旅游定点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营业执照;
(二)特种行业许可、卫生许可和消防安全许可等证件;

(三)经营服务内容的简要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

经营地点在市辖区范围内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并认证;在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证。
第六条 认证旅游定点单位,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查看,对符合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标准的,认证为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颁发"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标志牌;符合国家规定旅游涉外业务定点单位标准的,认证为泰安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颁发"泰安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
星级饭店直接获得旅游定点资格,不再另行颁发标志牌。
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标准,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 对旅游定点单位实行公告制度。凡被认证为旅游定点单位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向国内外旅行社进行推介。

旅行社接待来泰旅游团队,应将其住宿、就餐、购物等安排到相应的旅游定点单位。

第八条 旅游定点单位要完善服务设施,加强内部管理,依法经营、文明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对达到星级饭店标准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评定批准或报经上级评定批准为星级饭店。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旅游涉外业务定点单位标准的,应及时认证并颁发"泰安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

第九条 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定点单位接待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凡降低服务标准或多次被游客投诉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

第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在旅游定点单位认证工作中徇私舞弊、降低标准认证旅游定点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定点单位监督不力造成游客多次投诉,影响泰安对外形象的,追究责任人员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体委、民政厅、公安厅健身气功管理的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体委、民政厅、公安厅健身气功管理的规定

1999年12月1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一条 为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的管理,规范健身气功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体育、民政、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管理。

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健身气功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工会、妇联组织、老龄工作机构等应组织有益于群众身体健康的体育活动,使广大群众接受科学文明的健身锻炼方法。

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深入基层,开展各种形式的农牧业科技知识、卫生常识等科普宣传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学习和运用科学文化知识,从思想上破除迷信。

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健身气功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安全,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得传播封建迷信,不得“拜师收徒”、悬挂“宗师像”,不得神化功法创编人,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第五条 禁止按气功功法门类成立社会团体。已在自治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气功功法社会团体,应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处理。

第六条 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综合性健身气功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

成立综合性健身气功社会团体,必须先向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发起人向自治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按程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七条 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综合性健身气功社会团体的成立条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作出规定。

民政部门对综合性健身气功社会团体进行核准登记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公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综合性健身气功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气功功法门类不得成立或变相成立上下隶属的组织,不得实行垂直或变相垂直领导。

第九条 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坚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不得借气功之名进行“会功”、“弘法”、“带功报告”、“贯顶”或者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开展跨地区的活动。

禁止在党政机关、新闻机构、外国代表机构与外宾下榻处和航空港、车站等重要场所以及重要广场、街道进行健身气功活动。

第十条 出版、经营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出版、经营或者散发宣扬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气功功法创编人的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不得制作、经营或者散发标明具有气功功法效力和气功信息的物品。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进行健身气功活动,不得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健身气功活动。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宣扬功法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条幅、图像、徽记及其标识。

第十三条 气功类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体育、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扰乱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秩序行为,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对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体委、民政厅、安全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
《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同仇敌忾 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后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它是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的基础。民事调解书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记载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不仅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而且是人民法院核准当事人调解协议和赋予其法律强制力的证明。
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签字达成调解协议,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双方合意的最终体现,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相当于一个新的契约。调解协议达成,该协议应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协议双方应该遵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事后以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方式毁约。诉讼调解是一项严肃的司法行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如当事人的反悔无任何限制,将严重损害法院的权威,助长当事人在诉讼调解过程中的草率行为,使调解协议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和社会的稳定,违背了诉讼效益原则,造成法院人力物力的浪费,也使那些恶意拖延诉讼的当事人有空可钻。
二、调解协议签字生效的法律依据
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前提下,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利,在民事活动领域,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而当民事纠纷发生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仍然享有处分权。根据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其自己决定,在这个基础上双方通过协商、对话就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就意味着当事人自愿处分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同时也意味着当事人已从心理上接受这样的纠纷解决结果。在法院调解中当事人是否真正享有处分析关系重大,因为处分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私法自治的直接体现。当事人自愿是调解的精髓所在,也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的表现,处分权是民事诉讼调解的行为基础。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经同意调解协议经又话签名或者捺印后即生效,法院当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一个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要有明确的法律文书,才能便于当事人及他们人遵守、执行。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民事调解书生效生,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调解协议目前还不能成为执行依据。虽然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后已经生效,但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另行制件民事调解书,以备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所用。
另外,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释明,明确告知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后即生效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这样做,表明当事人并没有真正的调解诚意,就如同刚订立合同就准备随时撕毁一样,法官这时就应放弃调解,及时做出判决。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丽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