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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6:3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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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4月1日,国家教委


现将我委制订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委。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校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确定,并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
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第九条 学校可试行学分制,试行的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方法,由各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二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了考核,成绩达80分(良好)以上,经学校批准,可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的成绩记载。该项规定不适用于留级生。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其办法由各学校自定。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六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二至四门(含四门)者,应予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3.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九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或提前毕业,并按照跳越年级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者,经学校批准,并报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允其跳级或提前毕业。
第二十条 留级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部门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两次为限(三年及以下学制的,以一次为限);留级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生应向学校交付一定数额的培养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学校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核,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转入其他学校者,须经原学校、转入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并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者须两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的公安、粮油部门。
第二十四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报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五条 转学或转专业时,一般不得从招生录取分数档次低的学校或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不得变动招生时的计划类别;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1/3(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三年及以下学制的,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主管业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1.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5门以上(含5门)不及格者;
2.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3.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在校期间又考入其他学校(指占用本校学习时间的各类学校)者;
7.在学期间,擅自结婚或生育者;
8.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
9.自愿要求退学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以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第四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二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应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九章 毕 业
第四十五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授权的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因品德评定不合格者或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规定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七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含结业生)通过以下途径就业:国家任务生(定向生)应服从国家的分配和安排,在条件许可的地方或部门亦可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委托培养生按入学时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合同办理就业事宜;自费生原则上自谋职业,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向有关用人单位推荐。对凡应服从分配而不服从分配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服从分配者或逾期3个月不去报到者,应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额的培养补偿费,其分配资格应予取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教育部(79)教专字004号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过去各级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或补充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一律以本规定为准。过去已按原有规定办理的事项,均不再变更。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及行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5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4]17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和测绘行业管理及城市数字化基础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制、修)订城市规划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编制和报批各类分区规划、专项(业)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负责审查、报批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县(市)所在地的城关镇总体规划。

(四)组织城市发展战略研究;通过近期建设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计划衔接,参与制订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及规划。

(五)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等)的建设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组织城市户外广告规划方案的审批。

(八)依照《行政许可法》关于“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各县(市)规划编制工作,建立依法规范的规划审批机制;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的规划编制与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的监督等工作。

(十二)负责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规划的新技术研究、推广与应用。收集、整理有关基础资料,管理专业档案。对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十四)根据上级政策规定收取有关行政规费,并依法管理。

(十五)负责局机关、直属机构和二级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人事、宣传教育及其他工作。

(十六)负责局系统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领导各分局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襄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设置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二)人事科

(三)综合科(行政审批科)

(四)规划编制科(挂襄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牌子)

(五)用地规划管理科

(六)工程规划管理科

(七)法规监督管理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总数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规划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正科7名,副科4名)。

设立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科,人员编制2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不再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四、其他事项

(一)保留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襄城分局、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樊城分局,为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派出的正科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负责襄城区、樊城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各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襄城、樊城分局人员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二)成立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鱼梁洲旅游开发区分局,为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派出的正科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负责开发区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鱼梁洲旅游开发区分局各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产业开发区、鱼梁洲旅游开发区分局人员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三)各分局所需人员从襄城、樊城、开发区现有从事城市规划管理的在编在岗人员和市规划局机关超编分流人员中公开考试择优录用,考试录用工作由市规划管理局商市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四)保留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为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所属的测绘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受市政府委托在本辖区范围开展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核定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事业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人员从局机关财政供养的超编人员中调剂,空编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关于修订信贷收支月报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修订信贷收支月报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8年5月1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南京、成都分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特区分行:
根据我行业务发展和会计科目、帐户变动情况(参见(88)建总会字第50号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信贷收支月报制度作下列修订:
(一)增设三个信贷收支项目:
1.“39国家投资公司资金”
2.“87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
3.“88银行购买债券”
(二)会计科目“478其他贷款”暂归入原信贷收支项目“66临时周转贷款”中,临时周转贷款清理完毕后如何变动再另行通知。
(三)将原“64对个人购买商品房贷款”项目更名为“64住宅储蓄贷款”,核算相应会计科目的内容。
二、《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作如下补充修订:
(一)各国家投资公司的委托贷款资金属总行供应资金的范围。
(二)编制“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预计增减资金测算表”以及“调拨资金占用额及利息计算表”,计算总行负责供应资金的实际支用额时,增加项目“13、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余额”(按会计科目“460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余额填列),且总行负责供应资金的实际支用额改为1至13项目之和。
三、新设信贷收支项目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项目分别从上报5月末的信贷收支月报和5月中旬的调拨资金计划旬报时开始启用。
附表:信贷收支项目与新增会计科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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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贷 收 支 项 目 │ 会 计 科 目 归 属
───────────────┼───────────────────
21 其他企业存款 │ 269 特种预算外存款

*39 国家投资公司资金 │ 267 国家投资公司存款
│ 459 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基金
64国家储蓄贷款 │ 476 住宅储蓄贷款

66临时周转贷款 │ 478 其它贷款

86其它 │ 524 代兑付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

* 87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 │ 460 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

* 88银行购买债券 │ 308 购买债券
───────────────┴───────────────────
注:带*号系新增设项目电报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