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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1:42: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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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为规范、指导财政部门审查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二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本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结)算等。

第二章 项目前期审查
第四条 参与项目前期论证。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五条 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和设备预算价格等资料,审查项目设计概算;审查项目设计概算是否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
第六条 审查项目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或缺项漏项;审查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第七条 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第八条 审查项目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审查
第九条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人工材料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第十条 审查依据包括:工程施工图;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材料价格、价格调整指数等相关取费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等。
第十一条 审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审定项目工程预算造价。
第十二条 审查步骤包括:收集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项目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审查方案;组织初审;根据审查重点深入现场实地调查;复审并出具审查结论。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审查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等结算方式,结合工程进度及预付款项和工程监理情况,审查经建设单位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及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结)算。
第十五条 审查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图;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工程建设合同;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核定单;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现场签证;主要材料、设备发票;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
第十六条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项目是否按批准概算执行,有无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等;主要材料取价、设备购置价格是否合理;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核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等;核实项目结余资金,属于应上交财政部分应及时督促上交;清算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属于应上交财政部分应及时督促上交;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性等;审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审定项目结算造价。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对应核减的基本建设投资,属于应上交财政部分,财政部门应及时督促上交;对应核增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及时提出调整项目概算的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溢价销售中国民政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溢价销售中国民政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溢价销售中国社会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浙工商检〔1995〕9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溢价销售彩票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可以认定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具体处罚可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实施。



1995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格鲁吉亚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格鲁吉亚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格鲁吉亚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6月2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格鲁吉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为促进两国政治、经济、文化合作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中国和格鲁吉亚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
  认识到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各个级别的磋商和交换意见的重要意义,
  本着促进有效地解决双边合作问题的愿望,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就共同关心的全球和地区性问题,以及双边关系和多边合作问题定期举行外长级和其他级别的谈判和磋商。
  经双方同意,可建立专家小组或工作小组,以便研究具体问题。

  第二条 双方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确定进行谈判和磋商的日程、日期和地点,外长或其代表会晤每年视情况定期举行。

  第三条 双方将促进彼此间的直接接触以及在组织各自有关部门进行磋商,包括互派代表团基础上的相互交流经验。

  第四条 双方将在国际组织的框架内,在参加国际会议的过程中举行磋商,以便提前协调各自在共同关心的各种问题上的立场。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格鲁吉亚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格鲁吉亚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亚·齐克瓦伊泽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