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3月16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评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和审查以及对有关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应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标准,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中央、省、市级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维护修缮和更新改造项目。
上述范围内纳入评审的额度为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和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重点修缮及更新类等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算;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所属的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进行。
第八条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及有关项目投资计划确定政府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并下达评审任务;
(三)负责协调市评审中心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四)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批复市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
第九条市评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政策等有关课题的研究,为投资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
(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的有关工作;
(四)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价;
(五)接受并完成上级财政部门所委托的评审任务。
第十条市评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内容出具报告书。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合理确定评审结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市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评审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市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市评审中心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市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应在收到评审结论3日内进行核对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市评审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可以进行全过程评审和单项评审。
第十三条市评审中心在评审过程中需对项目建设的设计、监理等资料进行核实、取证时,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市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送审资料完整齐全的建设项目,自送达之日起,投资额在500万元以内的,8个工作日之内评审完毕;投资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12个工作日之内评审完毕;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之内评审完毕;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20个工作日之内评审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日可适当延长。
市评审中心应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的评审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市财政局以评审结论为依据安排项目资金计划,建设单位招标的最高限价不得突破相应的财政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投(融)资机构按招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拨付工程资金。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评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直接进入招标投标程序。市财政局依据招标结果,考虑前期费用等因素下达建设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市评审中心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实行特邀监督员制度,由监察、审计、建设、交通等部门对评审工作程序、质量进行监督。市评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虚假评审报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在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富汗王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决议
(1960年9月13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阿富汗王国国王陛下,
愿意保持和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之间的持久和平和深厚友谊,
深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之间的睦邻关系和友好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且有利于巩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
为此目的,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和万隆会议的精神,缔结本条约,并且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
阿富汗王国国王陛下特派副首相兼外交大臣萨达尔·穆罕默德·纳伊姆。
上述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承认和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保持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双方保证用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双方之间的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保证互不侵犯,不参加针对另一方的军事同盟。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根据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
第五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在互换批准书以后立即生效,有效期十年。
除非缔约一方在期满前至少一年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将无限期有效,但是,任何一方都有权在条约生效十年后终止本条约,只要在终止前一年用书面将此种意图通知另一方。
1960年8月26日在喀布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阿富汗王国全权代表
陈毅 萨达尔·穆罕默德·纳伊姆
(签字) (签字)
* *
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0年10月21日批准,阿富汗王国国王于1960年10月9日批准。条约自1960年12月12日生效。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陈毅和阿富汗王国政府副首相兼外交大臣萨达尔·穆罕默德·纳伊姆关于两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陈毅的照会
殿下和我在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会谈中,业已代表贵我两国政府同意:在签订上述条约的同时,废除中国前政府、即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于1944年3月2日在安哥拉签订并且于同年9月30日互换批准书的“中国阿富汗友好条约”。
以上协议如获殿下确认,则本照会和您的复照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附件,并和上述条约同时发表。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陈毅(签字)
1960年8月26日于喀布尔
阿富汗王国政府副首相兼外交大臣萨达尔·穆罕默德·纳伊姆的复照
1960年8月26日来照敬悉,内容如下:
“殿下和我在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会谈中,业已代表贵我两国政府同意:在签订上述条约的同时,废除中国前政府、即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于1944年3月2日在安哥拉签订并且于同年9月30日互换批准书的‘中国阿富汗友好条约’。
“以上协议如获殿下确认,则本照会和您的复照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附件,并和上述条约同时发表”。
以上内容恰当地表达了贵我之间所达成的谅解。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阿富汗王国政府副首相兼外交大臣
穆罕默德·纳伊姆(签字)
1960年8月26日于喀布尔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