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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9:30: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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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通知对1997年度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小麦、大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下列税号的小麦、大米,可凭进口许可证直接由进口地海关按国批减免(代码为898)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1.10011000硬粒小麦
2.10019090其他小麦
3.10061090稻谷
4.10062000糙米
5.10063000精米
6.10064000碎米
二、对于不属于上述6个税号的粮食,均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
四、对于已按署税(1997)传(3)号、署税(1997)传(7)号和关税司97传(23)号传真电报的规定收取保证金、保函或抵押部分货物的,均应按本规定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或转税、纳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1997年8月7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财预发[2005]70号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提高项目支出评审的工作质量,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预算单位协同执行。

  附件:《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办法(试行)》

  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提高项目支出评审的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评审,是指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过程中,对预算单位申报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财政部门集中组织对其必要性、可行性、支出安排的合理性以及文本填报的规范性等进行的论证、评价、审查工作。

  第三条 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工作安排在每年度部门预算“二上”阶段进行。

  第四条 省直部门项目支出评审工作由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委员会由省财政厅聘请熟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下列项目支出必须经过评审:

  1、未纳入省直财政项目库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新增项目。

  2、以前年度列入部门预算的一次性项目,本预算年度还需继续保留的。

  第六条 项目支出评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在审核项目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的基础上,结合事业发展的需要和项目申报部门的实际需求,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2、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以项目支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前提,对项目的设计(或操作)方案、财政承受能力、项目其他配套资金来源可靠性、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影响、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等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

  3、项目支出的合理性。对项目支出内容、额度和标准、项目明细开支与项目内容相关程度以及部门之间平衡等内容进行论证。

  4、项目文本的规范性。对项目文本填报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评价。

  第七条 对于申报评审的项目,预算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按规范要求填写的《省直部门预算项目申报文本》。

  2、项目的立项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中央、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省委常委会纪要、省长办公会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省领导批示等。

  3、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项目评审程序:

  1、在省直部门项目支出评审工作启动前,省财政厅将评审专家随机分成若干评审小组,由省直预算单位财务负责人抽签,确定项目评审小组。

  2、项目评审小组在统一确定的时间和封闭的环境中,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以及统一的评审标准,对项目逐一进行评审。评审期间,评审人员不得与项目申报单位发生任何形式的直接联系。

  3、评审小组按统一格式填写《项目评审报告》,参与评审的专家逐一签字。对基本合格但需要修改完善的项目文本,填写((项目文本修改意见单》。

  4、对初次评审建议缩减或取消的项目,从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委员会中再随机选取5—7名评委组成复审小组。复审小组经过复审,确定应压减的项目,并书面报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评审结果的处理:

  l、评审通过的项目,以及按评审小组意见修改完善后的项目,编入该单位部门预算。

  2、确定缩减或取消的项目,相应扣减该单位预算控制数。被取消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黑龙江省国际旅游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政府


黑龙江省国际旅游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保证全省国际旅游业有计划地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一、二类旅行社和涉外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运输单位、旅游商店、重点风景区、旅游参观点及其他涉外旅游经营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黑龙江省旅游局是省政府管理旅游事业的专门机构,行使行业管理职权。
各行署、市、县旅游局负责本地旅游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区的建设,由各级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规划,经上一级旅游局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级政府批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计划。
第五条 本省境内重点旅游区的规划和建设,应经省旅游局与省建委、计委共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凡是由国家旅游局或省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风景区和旅游点,省政府授权省旅游局参与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涉外旅游饭店(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的饭店)或聘请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饭店集团管理省内涉外旅游饭店,应报省旅游局同意后,再向国家旅游局和有关部门报批。
第七条 新建的涉外旅游单位,须经省旅游局审核同意并发放旅游营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第八条 已建立的各类涉外旅游单位,应向省旅游局补办旅游营业许可证,实行定点挂牌服务。
第九条 开办一类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须经省旅游局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批准。
第十条 开办二类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须经省旅游局批准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一类旅行社有权招徕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旅游者,由省旅游局统一办理签证通知。
各行署、市旅游局、旅行社出国进行业务活动,应报省旅游局审查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审批(哈尔滨市除外)。
第十二条 涉外旅游经营单位,应执行国家旅游局及省旅游局规定的服务标准。各级旅游主管专门机构有权对服务质量低劣的单位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改进、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游营业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 涉外旅游经营单位,均应执行省旅游局和省物价局确定的价格标准;旅游淡季对外报价不得突破最低保护价。
第十四条 涉外旅游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接待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旅游者,应收取外汇兑换券,严禁截留、挪用、套换外汇兑换券,违者按《违反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涉外旅游经营单位印制旅游宣传品,应按照管理范围向各级旅游局报送计划,由省旅游局审查批准,印制前,应将文稿和设计图样送省旅游局审核。
第十六条 各行署、市旅游局和涉外旅游经营单位邀请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新闻单位旅游记者或出国办旅游展览,应先向省旅游局提报计划,经省旅游局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或省外事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省旅游局负责制定全省旅游职工培训规划及各行署,市旅游局长、重点涉外旅游经营单位经理的培训。各行署、市、县旅游局负责制定本地区旅游职工培训规划及中层管理干部与业务骨干的培训。未经业务培训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 全省旅游系统工人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由省旅游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6日